贵州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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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快我省产业化扶贫步伐,为有效利用扶贫资金,整合涉农资源,推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实现区域化布局、规模化发展、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申报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通知》(国开办发[2004]83号)和《关于大力支持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开办发[2005]19号)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扶贫龙头企业是指以规模种养业基地、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为主体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贵州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管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认定与取消相结合的竞争淘汰机制。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种养、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期满2年、贵州省内注册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等)。

(2)企业规模。主要包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就业人数等4项指标。

——以种养业生产为主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600万元以上,固定就业人员在50人以上。

——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净值在5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就业人员在50人以上。

——农产品交易市场。总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净值在700万元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在4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8000万元以上。固定经营商户在100户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设定企业规模作为约束条件。

(3)生产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4)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5)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与金融机构没有借贷业务关系的除外)。

(6)辐射带动能力。企业对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农户增加收入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加工企业应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流通企业应以营销当地主要农产品为主。企业必须与带动的基地、农户之间有稳定的契约关系,优先为贫困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带动群众脱贫致富效果显著。企业带动有契约关系的贫困农户在100户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应以安置当地劳动力就业为主,其中稳定安置当地贫困农户劳动力应占企业员工的60%以上。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70%以上来源于当地;流通企业经营的农产品80%以上来源于当地。

(7)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在省内同行业中其产品质量、产品科

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产销率在90%以上。

(8)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资信状况良好。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年以上,产权明晰,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具有较强的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生产服务。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95%以上。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工作。

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县(市、区、特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本级扶贫开发办公室研究签署意见,报市(州、地)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查认定。

申报材料内容:(1)贵州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申报表;(2)经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材料);(3)企业资信情况,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4)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情况。

第八条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审查认定后,下发“贵州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通知书”,颁发“贵州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牌匾。

第九条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将认定扶贫龙头企业计划项目纳入项目库,在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对口帮扶等政策、资金上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条已申报过其他重点龙头企业的,不得再申报扶贫龙头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一次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并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具体办法另定);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达不到标准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取消扶贫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被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扶贫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材料,报省扶贫办公室备案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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