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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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榕政综[2018]214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21
【实施日期】2018.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榕政综〔2018〕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8〕1号),加快我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对当年连片流转耕地500亩以上、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且从事粮果蔬菌花卉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主体奖补100万元。
二、支持做大设施农业。对新建符合省定六类标准的我市设施农业大棚,按省级补助资金的40%奖励。对新建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我市设施渔业项目,按省级补助资金的10%给予奖励。对新建符合省级设施渔业建设要求并达到规定规模的我市设施渔业项目,参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奖励,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