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该如何赔偿()
单招法律常识500题及答案
单招法律常识500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计40分)1、李某在某商场做活动是低价买到了一件标着某知名品牌的外套,回到家后发现是假冒伪劣产品,于是向商场寻求维权,你给他哪些建议呢?(C)[单选题]*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正确答案)②、一件衣服值不了多少钱下次不要贪便宜;③、找一伙人去恐吓老板让他赔钱退货;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单选题]*A.—个月B.两个月(正确答案)C.半个月D.三个月3、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选题]*A.个人(正确答案)B.用人单位C.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D.政府4、张某经过努力创作一篇学术论文,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单选题]*A.张某只有在其论文发表后才能享有著作权B.张某的论文不论是否发表都能享有著作权(正确答案)C.张某的论文须登记后才能享有著作权D.不能享有著作权5、在我国,任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功劳大小,职位高低,都要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这体现了法律()。
[单选题]*A.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B.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C•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D.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正确答案)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倍的工资。
[单选题]*A.—B.两(正确答案)C.三D.四7、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单选题]*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正确答案)B.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C.基本养老金D.当地最低工资8、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单选题]*A.个人B.用人单位(正确答案)C.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D.工伤保险基金9、我国的社会保险是()。
[单选题]*A.民主协商、自主确定的企业行为B.按职工个人意愿决定的个人行为C.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政府行为(正确答案)D.全民参加的公众行为10、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工伤伤残赔偿是谁赔偿
工伤伤残赔偿是谁赔偿劳动者在受到工伤时,很多时候遭受的损伤都是达到伤残等级的,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是要按照伤残等级对伤残结果进行赔偿的,那么你知道工伤伤残赔偿是谁赔偿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工伤伤残赔偿是谁赔偿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赔偿待遇,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待遇。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社保没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理赔怎么办
社保没按实际⼯资缴纳⼯伤理赔怎么办⽤⼈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单位不购买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单位并要求赔偿。
⽤⼈单位缴纳社保的时候需要按劳动者实际⼯资购买,那么社保没按实际⼯资缴纳⼯伤理赔怎么办?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案例:万先⽣实际⽉⼯资为8000元,但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却是按照当地最低⼯资标准1600元缴纳的,王先⽣也没在意,甚⾄还觉得⾃⼰少交点钱也不错。
2015年万先⽣遭遇⼯伤事故,单位为其申报了⼯伤,后经劳动能⼒鉴定,万先⽣构成7级伤残,按规定可以享受13个⽉本⼈⼯资的⼀次性伤残补助⾦,万先⽣本以为按照实际⼯资计算可以赔偿到104000元,结果却社保基⾦仅仅赔付了20800元,万先⽣感到⼗分疑惑。
那么,社保基⾦的计算有没有问题?万先⽣究竟该得到多赔偿?律师解答:社保基⾦的计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万先⽣少得赔偿的主要原因是缴费基数问题。
《⼯伤保险条例》第三⼗七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1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9个⽉的本⼈⼯资,⼗级伤残为7个⽉的本⼈⼯资”第六⼗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
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因此,依照《⼯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次性伤残补助⾦的“本⼈⼯资”计算标准是“⼯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也就是社保缴费⼯资,因此,万先⽣的社保缴费⼯资为1600元,因此社保基⾦计算⼀次性伤残补助⾦的标准也是1600元⽽不是实际⼯资8000元。
两者差距近8万元!当然,如果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但未缴纳⼯伤保险的,劳动者构成⼯伤依然需由单位按照⼯伤待遇标准赔偿,法院判决是计算“本⼈⼯资”的标准依然是社保缴费⼯资,但如果没有缴纳社保的,⼀般按实际⼯资计算。
单位未交工伤保险拒绝赔偿 工伤保险应先行支付
单位未交工伤保险拒绝赔偿工伤保险应先行支付[导读]单位未交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拒绝赔偿,工伤职工怎么办?工伤职工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劳动者遭遇工伤已属不幸,但遭遇索赔难,更让工伤职工雪上加霜,流血又流泪:用人单位未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愿赔偿或无力承担工伤赔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往往会落空针对这种悲惨状况,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旨在解决未参保工伤职工方便快捷的获得工伤赔偿。
2011年7月1日以前,《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这样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便索赔无门。
2011年7月1日以后,《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即当劳动者发生工伤遇到“无人管”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该《暂行办法》第7条还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5.03.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3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妥善、及时、正确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相关意见,结合我市司法实践,在对我院2009年施行的相关指导意见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当事人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举证责任如下分配:⑴劳动者应就存在工伤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停工留薪期、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⑵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损害赔偿费用支付事实举证。
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四、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挂靠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务合同约定工伤免责
在现实生活中,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补充形式,广泛应用于各种用工关系中。
然而,近年来,一些劳务合同中出现了“工伤免责”的条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实际案例等方面,对劳务合同约定工伤免责进行分析。
一、法律法规对工伤免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保障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劳务合同中约定工伤免责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二、实际案例分析近年来,因劳务合同约定工伤免责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以下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案例:某建筑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李某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由李某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后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要求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合同中的工伤免责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该条款无效。
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务合同约定工伤免责的法律风险1. 违反法律法规:劳务合同约定工伤免责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增加用工风险: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增加了用工风险。
3. 影响企业形象:劳务合同约定工伤免责条款,容易引发社会争议,损害企业形象。
四、用人单位应如何规避工伤免责风险1.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 优化劳动合同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出现工伤免责等争议条款。
3.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用人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法律工亡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建筑公司工人。
2019年5月,张某在该公司承建的一栋住宅楼工地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电梯突然失控,从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的妻子李某得知丈夫不幸身亡后,悲痛欲绝。
随后,李某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张某为工伤,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然而,该公司对李某的申请不予理睬,双方由此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构成工伤,以及该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电梯失控导致坠落,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因此,张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2. 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本案中,张某的妻子李某作为其近亲属,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应的赔偿金。
然而,该公司在张某死亡后,未及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也未向张某的妻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工伤,导致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工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工伤,导致张某的妻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 该公司向张某的妻子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 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告,以便单位及时申报工伤。
3. 当职工或其近亲属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劳务合同_工伤免责
一、劳务合同工伤免责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免责条款,但是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劳务合同工伤免责的争议1. 支持观点:认为劳务合同工伤免责条款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2. 反对观点:认为劳务合同工伤免责条款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对职工发生的工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务合同工伤免责的法律风险1. 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劳务合同工伤免责条款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损害劳动者权益:工伤免责条款可能导致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损害劳动者权益。
3. 法律诉讼风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可能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法院认定工伤免责条款无效,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赔偿风险。
四、劳务合同工伤免责的建议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职工在发生工伤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2. 在劳务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些非工伤免责条款,如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的伤害、疾病等,不适用工伤免责条款。
3.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法律法规,避免因工伤免责条款导致合同无效或损害劳动者权益。
4. 建议在签订劳务合同时,明确约定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和赔偿标准,以便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够及时、合理地处理。
五、总结劳务合同工伤免责在法律上是存在争议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职工在发生工伤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法律法规,避免因工伤免责条款导致合同无效或损害劳动者权益。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是一种非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伤职工遭受了工伤,单位应当如何计算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而对于工伤职工来说,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一旦遭受工伤,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给予的相应待遇。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本人的工资该如何计算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本人的工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根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确定的工资标准工伤职工的工资应当按照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工资待遇,那么工伤职工的工资应当按照这些规定进行计算。
3. 利用类似职工的工资水平进行比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并且当地也没有法定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可以通过比对类似职工的工资水平来进行计算。
通过调查研究当地同类别工作的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工伤职工的工资标准。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主要是根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和类似职工的工资水平进行确定。
对于工伤职工来说,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相关法律帮助,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和保护。
第二篇示例: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对工伤职工来说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一旦工伤发生,工伤职工可能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和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本人的工资计算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状况。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建议。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是违法行为,对于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差额损失该不该赔?
未⾜额缴纳⼯伤保险,差额损失该不该赔?⼀、问题的由来《社会保险法》第三⼗⼋条将⼯伤保险基⾦应⽀付的项⽬进⾏了列举,⼀次性伤残补助⾦、⼀⾄四级伤残职⼯按⽉领取的伤残津贴、⼀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供养亲属抚恤⾦等费⽤由基⾦⽀付。
这些费⽤的计算和本⼈⼯资有关,很多企业为减轻⽤⼯成本,并没有⾜额缴纳⼯伤保险费,少缴或不缴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会产⽣⼯伤待遇补差的争议。
常见的补差争议主要以下四项: 第⼀类,⼯亡亲属抚恤⾦的差额。
⼯亡职⼯亲属可享受三种待遇,丧葬费、⼯亡补助⾦和抚恤⾦。
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次性⼯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两者的数额是固定的。
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旦缴费基数和低于本⼈⼯资,则死者供养亲属可享受的抚恤⾦会降低。
这⾥的本⼈⼯资是缴费⼯资,缴费⼯资低于本⼈实际⼯资就产⽣差额。
第⼆类,⼀次性伤残补助⾦的差额。
伤残补助⾦根据伤残等级,按照本⼈⼯资计发,⼀级27个⽉本⼈⼯资,⼆级25个⽉,三级23个⽉,四级21个⽉,五级18个⽉,六级16个⽉,七级13个⽉,⼋级11个⽉,九级9个⽉,⼗级7个⽉。
这⾥的本⼈⼯资是缴费⼯资,缴费⼯资低于本⼈实际⼯资就产⽣差额。
第三类,伤残津贴的差额。
⼀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
这⾥的本⼈⼯资是缴费⼯资,缴费⼯资低于本⼈实际⼯资就产⽣差额。
第四类,⼀次性⼯伤医疗补助⾦的差额。
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次性⼯伤医疗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各省市关于⼯伤医疗补助⾦的标准规定不同,主要是两种模式,⼀种是根据本⼈⼯资⽀付,另⼀种是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的社平⼯资标准⽀付。
工伤保险案例:企业未参保 员工受伤自赔巨款
工伤保险案例:企业未参保员工受伤自赔巨
款
工伤保险案例:企业未参保员工受伤自赔巨款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仅仅购买了商业保险,在发生工伤后自掏腰包20多万元向职工赔偿商业保险不足部分,用人单位为此懊悔不已。
小李就职于一家木材加工公司,2014年1月20日,小李在锯木过程中,不慎将右手碰到了锯齿,被锯齿锯伤。
经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李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根据小李的受伤程度,已构成了伤残。
用人单位不服,认为小李是在做私活的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起诉至法院。
太仓法院受理了该起诉讼案件后,经过多番协调,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用人单位赔偿了小李35万元。
由于当初该木材公司没有让小李参加工伤保险,而仅购买了商业意外保险,为此商业保险的不足部分20多万元都由该公司自己承担。
【法官提醒】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
虽然根据新的工伤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有所提高,但同时保险基金赔付的比例也作了较大的提高,大大减少了工伤赔偿对企业带来的风险。
但目前仍有不少企业心存侥幸,或因其他原因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往往为此承受重大经济损失,
甚至因无力赔偿而倒闭。
也严重影响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用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自身的工伤赔偿风险。
职工在择业时,也应当充分关注自身的权益,积极要求企业履行缴纳工伤保险义务。
对未履行该义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等,依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单位未足额参保致工伤待遇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单位未足额参保致工伤待遇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在中国企业中,工伤保险是必须购买的一项保险,其目的是为职工提供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疾病时的一定赔偿和救助。
但是,如果单位未足额参保造成工伤待遇损失,单位就应该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单位未足额参保带来的工伤待遇损失在中国,每一个企业都必须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作用是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如发生伤害事故,职业病等情况时,能够获得一定的医疗费用、误工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及生活护理费等补贴。
这些补贴是企业肩负的义务,而员工在缴纳社保的同时也为网络提供了保障。
但是,如果单位未足额参保,那么在员工发生类似工伤等情况时,员工就会因为缺乏相应的保障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这就成为了单位要负担的责任。
比如,如果一个企业按照制度应该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但实际上未足额参保,则其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时,可能不能获得相应的保障,导致其需要自己承担医疗费用。
如果伤情严重,员工甚至可能失去用工能力而面临着生活面临的困难。
二、工伤待遇损失由单位承担的责任根据我国修订后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应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并缴纳应缴和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如果企业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出现工伤待遇损失,单位就应该为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看,如果单位未足额参保致工伤待遇损失,那么员工可以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这就意味着企业需要为员工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及生活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后果。
三、单位应如何规避工伤待遇损失为了避免发生企业未足额参保致工伤待遇损失的情况,企业管理层应该做好以下工作:1、全面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各项制度,按规定及时足额购买保险,避免欠缴和虚报。
2、做好管理工作,注重安全生产,尽可能预防工伤发生。
及时对操作流程,设备和工具等进行维护,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岗位职业危害评估制度,加强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发生工伤怎么办
Genius is the endless ability to work har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发生工伤怎么办针对这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保险也是在近十年普遍到大部分的劳动者,但是总有些用人单位不按照国家的规定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发生工伤怎么办,马上为各位看官解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年7月1日起,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本单位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建议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先咨询律师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情能否构成伤残等级,能达到几级伤残,然后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这样比较节约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比较顽固,就是不肯赔偿,工伤职工就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与之斗争。
首先,要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时,职工要提交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医疗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保局一般会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的,也可以在15日内做出。
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可诉范围。
如果不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社保局的认定书,并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受伤职工只有认定为工伤后,才能谈及工伤待遇。
待伤情稳定后,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和护理依赖程度。
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共分十个等级,最轻的是十级,最重的是一级。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基础练习题-第十六章社会保险体系-第三节工伤保险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基础练习题-第十六章社会保险体系-第三节工伤保险[单选题]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江南博哥)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15B.30C.45D.60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工伤认定申请问题的内容。
题干描述的是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方法。
[单选题]2.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与福利待遇不变B.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C.停工留薪期延长不超过12个月D.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单选题]3.下列关于工伤保险费缴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B.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C.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D.《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选题]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定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劳动能力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定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之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逐年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有待加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工伤职工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工作主要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此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但是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情形,目前仲裁委及法院民庭均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规定的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xx)民一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挂靠车主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9号文)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就造成对于非法转包、挂靠经营这两种情形作出认定与否相互矛盾。
如作出认定,则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劳动工伤1-10级赔偿标准
劳动⼯伤1-10级赔偿标准⼯伤赔偿标准,⼜称⼯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伤职⼯、⼯亡职⼯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和标准。
未参加⼯伤保险期间⽤⼈单位职⼯发⽣⼯伤的,由该⽤⼈单位按照《⼯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
那么1到10级赔偿标准是怎样,店铺⼩编为你解答。
1-10级⼯伤赔偿标准内容如下:⼀级⼯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
注:假如未退出⼯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资待遇。
从⼯伤保险基⾦中⽀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27个⽉的本⼈⼯资。
从⼯伤保险基⾦中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级⼯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
注:假如未退出⼯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资待遇。
从⼯伤保险基⾦中⽀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25个⽉的本⼈⼯资。
从⼯伤保险基⾦中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三级⼯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
注:假如未退出⼯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资待遇。
从⼯伤保险基⾦中⽀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23个⽉的本⼈⼯资。
从⼯伤保险基⾦中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四级⼯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
注:假如未退出⼯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资待遇。
从⼯伤保险基⾦中⽀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21个⽉的本⼈⼯资。
工伤发生早于工伤保险
工伤发生早于工伤保险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而工伤保险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病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然而,有些情况下工伤发生的时间早于工伤保险的购买时间,这就给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挑战。
首先,对于工伤发生早于工伤保险的情况,劳动者可能面临着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困境。
在一些情况下,劳动者在未购买工伤保险之前就发生了工伤,这就意味着他们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也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压力。
其次,对于雇主来说,工伤发生早于工伤保险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如果劳动者在未购买工伤保险之前发生了工伤,雇主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经济赔偿责任,这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
因此,雇主也需要更加重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问题,及时购买并完善相关的保险制度,以降低潜在的风险和责任。
针对工伤发生早于工伤保险的情况,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政府部门可以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建立更加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确保所有劳动者都能够在工作中受到保障。
其次,企业和雇主也需要更加重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问题,及时购买相关的保险,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此外,劳动者自身也需要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工伤发生早于工伤保险的情况给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挑战,需要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建立更加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共赢局面,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工伤保险未申报缴费
工伤保险未申报缴费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伤害、功能障碍、器官功能损害或死亡,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种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的建立和实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因工作受伤或患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并未按照规定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这给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带来了隐患。
首先,未申报缴费的工伤保险可能导致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无法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将无法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相应的工伤赔偿。
这将给受伤劳动者和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可能导致因工致贫的情况发生。
其次,未申报缴费的工伤保险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一旦发生劳动者因工受伤或患病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购买和缴纳工伤保险,将面临法律责任和高额赔偿金的风险。
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还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未申报缴费的情况,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劳动者自身也应增强对工伤保险的了解和意识,及时了解自己的工伤保险情况,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自己购买工伤保险。
一旦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劳动者应当积极主动地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工伤保险未申报缴费的情况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隐患。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伤保险的申报和缴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工伤期间断保
工伤期间断保在我国,工伤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它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保障,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然而,有时候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期间,却会出现断保的情况。
断保是指劳动者在工伤期间无法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造成断保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例如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没有及时报告和申请工伤待遇、公司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等。
其中,一个常见的断保情况是劳动者在工伤期间没有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和公司都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该费用由公司代管支付,因此,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期间,公司如果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就会导致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受到中断。
断保对劳动者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首先,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康复和休养,期间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将面临经济困难。
其次,断保也会给劳动者的康复治疗带来不便。
工伤保险通常会按照一定比例报销医疗费用,如果劳动者断保,就需要自行承担医疗费用,这对于本就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为了解决工伤期间断保的问题,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该加强对企业和劳动者的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加强劳动者对自己权益的认识。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企业是否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进行监督,确保工伤保险资金得到妥善使用。
另外,还可以通过加大对公司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违规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公司进行处罚,倒逼企业严格遵守工伤保险制度。
总之,工伤期间断保对劳动者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需要通过加强教育宣传、完善监管机制和加大法律惩处力度等手段,解决工伤期间断保问题,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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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该如何赔偿()
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该如何赔偿工伤事
故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各国都基本上通过劳动保险法和民法分别救济,我国也不例外:《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等情形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第123
条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赔偿责任。
这些特殊侵权责任或构成要件特殊,或归责原则特殊等,工伤事故正具有这些特征,所以,其也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规范调整。
劳动法和民法的法规竞合造成工伤事故的双重性质——既
具有劳动保险性质,又具有民法上的特殊侵权性。
工伤是工业事故对人的意外伤害,工伤保险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
“当劳灾(工伤)保险成为雇主的法定义务后,工伤损害赔偿的主要部分就从民法侵权法中分离出去,成为社会保障法的一部分。
”所以工伤事故的问题,既是法的竞合问题,又是社会保障与侵权行为的交融及区分问题,其界限的划定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
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主要区别:一、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雇主)作为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条件提供者,依法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
只要发生工伤事故,就意味着其违反了这一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即工伤待遇适用“无过错责任”
原则。
而民事侵权赔偿,主观过错是行为人侵权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只有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民法通则》第106条、123条的情形。
二、补偿目的存在差异。
侵权赔偿目的是使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按其价值“恢复”、“填平”;工伤待遇目的是使工伤职工能及时得到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不能使劳动者全部损失得到补偿(不包括精神损失),所以只是“工伤损害赔偿的主要部分”。
在我国,工伤涉及的法律调整并不明晰,劳动保险还受到社会覆盖面的限制。
虽然《劳动法》规定对工伤事故实行社会保险,然而其又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而按《劳动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实行劳动保险暂定有工人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由此可见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实行劳动保险。
即使如此,劳动保险的征集管理也早已于1969年停止,尽管1996年出台部颁规章《试行办法》,全面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工伤保险制度还有一个过程——这一状况直到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该《条例》第2条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同时,一些劳动合同未对工伤事故赔偿进行约定,因此,如果把工伤事故纠纷一律作劳动争议不仅不合法,也不现实,所以其只能分别由劳动保险法和民法侵权法调整。
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对个案是适用劳动法还是适用侵权法
存在模糊之处。
有部分工伤待遇案件往往被当成侵权纠纷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缩小适用范围的同时,使工伤保险
变得没有意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那么,一起工伤事故纠纷如何区分其是工伤待遇还是侵权赔偿?笔者认为,凡是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实行社会保险或者双
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对工伤事故进行了约定的,工伤职工请求享受工伤待遇属于劳动争议,案由定为“工伤事故劳动争议纠纷”,但有的学者使用“工伤保险责任纠纷”概念,认为“无论是工伤保险责任纠纷,还是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都不能排除司法管辖权”;否则属于侵权纠纷。
本案被申诉人是国
有煤矿企业,职工工伤依法实行社会保险。
申诉人郭某某按劳动法请求治疗工伤,其纠纷性质属前者,即工伤劳动争议。
原审由于没有理清本案法律关系,并混淆劳动法与民法侵权法调整原则和方法,导致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法官将抽象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整个过程,司法理念起着重要支配作用。
新中国建立后,劳动保险长期存在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的现象,在这种大环境中形成的裁判理念,造成部分司法人员“以人为本”理念的缺失和权利意识、劳动
保障意识淡薄。
由此影响到其对法的精神和宗旨的正确理解,以及对工伤事故中加害人和受害人行为从法律和法理层面
作价值评价。
长期以来,工伤待遇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当侵权纠纷、自觉或不自觉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如本案初审被当成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尤其是再审引用劳动法条文却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宗旨(第1条)往往视而不见,值得引起我们反思:其理论上不通,实践结果更是十分有害,导致用人单位(或雇主)以没有过错或以劳动者有过错为由不给付工伤待遇,从而使部分劳动者不能足额得到甚至完全不能得到工伤待遇的现
象发生。
工伤劳动者受宪法保护的人权最基本的“底线”权利如生存保障权等得不到保护,更可怕的是,将导致其作为社会一分子主体地位的被否定。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条例》,是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发布以来第一个具体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
其突出的就是保护职工权利。
我国已加入了23个国际劳工条约。
2003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其重要特点就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其第12条对工伤事故中属于工伤待遇的案件进行了规范:“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条例》的规定处理”。
特别是今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
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载入宪法,确立了其基本社会制度的地位,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强化劳动者生命和健康无价、事故责任重于泰山的权利尊重和保障意识,牢固树立新的“以人为本”司法理念,有助于法官对工伤待遇个案的认识与立法宗旨契合。
工伤者无疑是社会最为“弱势”的一个群体,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我们审理工伤待遇案件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审理工伤待遇案件出现误区,有利于劳动法条文从纸上落实到社会生活中去,实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实现法律正义和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准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