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统付话费协议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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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话费统付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集团客户部(以下简称乙方)

为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乙方拥有成熟的通信网络资源、互联网业务和语音、数据业务产品,可为甲方提供集团成员统一付费业务,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根据相关电信管理规则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

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集团统一付费”:按照统一预缴话费或托收形式按月或一次性进行缴费,按月或一次性进入个人客户的基本账户上。

2、“保密资料”:是指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内容及与项目谈判、协议履行有关的由甲方或乙方以书面、口头、实物或电子

形式向对方或对方的代理、咨询人、顾问或其他代表提供或披露的涉及披露方的业务、财务、技术、销售、市场推广、内部管理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保密资料亦包括甲、乙双方就项目进行商讨这一事实。但是保密资料不包括下述资料:

(1)公众所知的资料;

(2)披露方披露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

(3)在第三方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从该第三方取得的资料;

(4)接受方独立开发的资料;

(5)按照法律规定或命令须向法院或相关政府部门透露的资料,但是相关信息的接受方在法律要求范围内披露该等信

息之前应当及时将相关法律要求通知披露方。

第二条业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订制集团统一付费业务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集团统一付费业务。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甲方及甲方用户已经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各项权利义务,如甲方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对此产生质疑,甲

方负责对其集团成员进行解释和相关处理。

2、甲方负责本单位内移动号码的收集工作,且所收集的号码均在该集团内。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关于协议商定好的统一付费资费。

2、乙方有义务向客户解释详细统一付费具体返话费的细节。

3、乙方负责处理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

4、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造成乙方无法提供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甲方同意不视为乙方

违约,但乙方将尽最大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

第五条计费和结算

1、甲方一次性统一预缴一定额度话费,将获得乙方按照甲方缴纳预存金额的比例的返还优惠。预缴话费和

返还优惠将采用(预存、分摊或托收)消费方式进入个人客户的基本账户上。

2、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乙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但需提前通知甲方。

3、每自然月为一个账期。在双方确认金额后,乙方根据甲方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分别向甲方公司出具发票,甲方

公司并于收到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费。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有权停止集团统一付费业务,并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加收滞纳金直至乙方结清欠费为止。

4、甲乙双方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各自纳税义务由各方自行承担。

5、甲方采用统一缴纳的方式进行费用支付。

第六条免责条款

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义务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暴乱及政府行为等。

第七条保密规定

1、任一方有义务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保密资料”。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资料”透露给双方外的任一方或作其他任何用途。

2、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

3、合作各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其他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第三方。

4、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第八条违约赔偿

1、甲方用户超过支付日期仍未付清结算费用,须就尚未支付的部分按每日金额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经过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付清拖延费用,乙方有权依法提起仲裁。

2、任何一方无故不履行本协议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在收到对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对方的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履行

1、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集团统一付费正式使用之日起连续第 12 个月之末日有效期届满。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若双方均未提出书面通知期满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一年,以后以此类推,延长次数不限。

2、为保证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在业务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3、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沟通,协商处理解决。

4、双方合作期间,如与本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规定和相关客户服务管理规定有变更的,经双方同意可就变更的内容重新协商,并签订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提前三十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根据本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单方面解除协议之外,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有效性、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友好协商的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争议没有解决,则应由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它

1、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乙方: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字:

洛阳分公司集团客户部

(盖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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