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检查“三对口”及矿长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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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煤矿瓦斯检查“三对口”及矿长审批制度
大元煤矿瓦斯检查“三对口”及矿长审批制度
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正常,防治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制定煤矿瓦斯检查“三对口”及审批制度:
1、煤矿应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保证每个采掘工作面至少每班由一个瓦斯检查员。
2、瓦斯检查员下井检查气体时,必须携带边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多功能检测器,温度计等。
3、我矿通过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因此瓦斯检查员在检查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次数每班不得少于2次。
4、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牌板。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有关规定时,必须现场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5、对采空区密闭必须每班检查一次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的变化情况。
6、瓦斯检查员上井后必须认真填写通风瓦斯日报表,之后送矿总工程师、矿长进行审阅并签字。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
7、通风瓦斯日报表以天(三个班次)为单位送矿长、总工审批、签字,签字时间为第二天早晨开安全调度会前。如果矿长或总工出差,
可以委托主持当天工作的副矿长或技术人员代签。
8、瓦斯检查员填写的牌板、手册及通风瓦斯日报表必须一致,记录必须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严禁出现虚假数据、空班漏检现象。
9、凡出现牌板、手册及通风瓦斯日报表数据不一致,记录出现涂改现象,均视为空班漏检,按旷工处理,并加罚1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