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锚地、停泊区-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118°28′13.57″E)
F(31°44′24.16″N
118°27′46.68″E)
尺度和用途 500 米×200 米 供马鞍山港作业船 舶临时停泊
1000 米×200 米 供各类船舶停泊
A(31°40′06.58″N
118°25′11.23″E)
B(31°40′43.99″N
何家洲停 江心洲水道与太平 118°25′47.67″E)
118°12′12.84″E)
D(31°15′53.51″N
118°10′50.23″E)
三山河停 长江下游航道里程 A(31°17′20.29″ N
泊区(河道 约 472 公里处白茚 118°12′41.89″ E)
8 数据)
水道右岸三山河塔 B(31°16′38.78″ N
型侧面岸标上航道 118°11′41.45″ E)
5
泊区
侧(芜湖联检锚地下 C(31°29′31.01″N
游)
118°21′37.63″E)
D(31°28′20.44″N
118°20′50.85″E)
A(31°17′56.91″N
118°17′37.91″E)
长江#187 红浮至长 B(31°17′42.75″N
6
白茆沙停 泊区
江#189 红浮连线南 118°19′10.98″E) C(31°17′31.34″N
外
C(31°17′38.72″ N
118°11′47.35″ E)
D(31°17′15.73″ N
118°12′46.26″ E)
A(31°09′42.30″ N
长江下游航道里程 118°00′23.27″ E)
黑沙洲停 约 486.5 公里处荻 B(31°09′32.32″ N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安徽段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置标准(见附录1)设置通航分道,并以航标标示。
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
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
第六条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通行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2)设置单向通行航路,并以航标标示。
第七条在通航分道外侧按推荐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3)设置推荐航路。
第八条在分隔线左右两侧一定范围内,按深水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4)设置深水航路。
第九条在通航条件较复杂的水域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录5)。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十一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航行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第十二条除上行进入马鞍山港作业和受限于乌江水道水深条件的船舶外,其他航经此段的上行船舶均应在乌江水道航行。
第十三条实际吃水小于 2.7米的小型船舶应当选择推荐航路航行。
在未设置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沿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航行,但应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深吃水船舶应在深水航路内航行。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航行通告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沪海航[2008]204号《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2008年5月22日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内河驾驶实操答题
航道与引航长江上海段航速限制1. 长江口深水航道水域(北槽):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
2. 交通管制期间,北槽航道进港船舶的航速不得低于10节。
速不得超过12节。
吴淞VTS各航段报告频道1. 长江口报告区域CH 083. 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至浏河口上海港界线之间水域,最高航2. 南槽灯船﹤====﹥圆圆沙CH 263. 圆圆沙﹤====﹥66号浮CH 714. 66号浮﹤====﹥宝山灯船CH 275. 北槽灯船﹤====﹥圆圆沙CH 096. 黄浦江水域CH 19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06.4.1(1)黄浦江的起止点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2)黄浦江对船舶航速规定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节。
(3)黄浦江对船舶雾航的规定①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0 m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②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500 m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③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 m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4)黄浦江警戒区①吴淞警戒区:范围为吴淞口灯塔至103号灯浮之间的水域。
②蕰藻浜警戒区:范围为黄浦江蕰藻浜河口上、下游各100 m的水域。
(5)黄浦江掉头区3个①1号掉头区:范围为自军工路码头上角与浦东长航12号驳船码头上游端连线至轮渡草临线下游100 m内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度大于160 m但小于300 m的船舶使用。
②2号掉头区:范围为自复兴岛上钢二厂码头下游端与立新船厂码头上游端连线至轮渡东嫩线上游100 m内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度大于180 m但小于300 m的船舶使用。
③3号掉头区:范围为上船西厂码头下游端与其昌栈码头下游端的连线至黄浦码头上游端与其昌西栈码头上游端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度小于275 m的船舶使用。
(6)黄浦江对船舶掉头的规定①船舶应在指定的掉头区掉头。
②船舶掉头时,应当在掉头前10分钟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白天在主桅悬挂一个黑球、夜间上红下白环照灯),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发〔2005〕2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安徽段白茆水道高安圩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但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紧急情况下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从事航道维护作业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置标准设置通航分道(见附录一),并以航标标示。
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
第六条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通行航路设置标准设置单向通行航路(见附录二),并以航标标示。
第七条在通航分道外侧按推荐航路设置标准设置推荐航路(见附录三)。
第八条在分隔线左右两侧一定范围内,按深水航路设置标准设置深水航路(见附录四)。
第九条在通航环境较复杂的水域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录五)。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十一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航行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第十二条不受小黄洲左汊、乌江水道航路水深限制的船舶,除进入马鞍山港作业外,应当在该水道航行。
第十三条实际吃水小于2.7米的小型船舶应当选择推荐航路航行。
在未设置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沿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航行,但应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深吃水船舶应在深水航路内航行。
第十五条船舶驶经航行警戒区时,应当遵守航行警戒区通航规定,谨慎航行。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第一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分为A、B、C三个区,各区由圆形警戒区和若干条分隔带或分隔线组成的通航分道组成。
一、A区(一)警戒区以A点(31°06′05″N,122°41′30″E)为圆心,2.5 n mile为半径的圆形水域。
(二)分隔带自警戒区边缘线向外辐射的4条长度为10 n mile、宽度为0.5 n mile的矩形水域,各自位置以4点连线标示:(A1)(1)31°18′28″N,122°40′49″E;(2)31°08′31″N,122°40′49″E;(3)31°18′28″N,122°41′18″E;(4)31°08′34″N,122°41′18″E。
(A2)(9)31°15′35″N,122°50′30″E;(10)31°08′06″N,122°43′10″E;(11)31°15′14″N,122°51′00″E;(12)31°07′48″N,122°43′36″E。
(A3)(16)31°06′17″N,122°44′26″E;(17)31°06′17″N,122°55′48″E;(18)31°05′50″N,122°44′26″E;(19)31°05′50″N,122°55′48″E。
(A4)(22)31°04′11″N,122°43′24″E;(24)31°03′55″N,122°42′55″E;(25)30°56′05″N,122°49′48″E;(27)30°55′49″N,122°49′21″E。
船舶航行受限水域狭水道须知
船舶航行受限水域/狭水道须知1、总则狭水道航行,应严格遵守《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以及管辖区主管部门关于狭水道航行的有关规定,格外谨慎驾驶。
2、定义狭水道指船舶受到水域和水深限制而不能自由操纵的可航地区,诸如港口、锚地、江河、运河、狭窄的海峡、岛礁区、某些分道通航限制水域等。
3、责任船长负责狭水道航行的操作指挥。
4、实施4.1 驶入狭水道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4.1.1阅读有关图、书、资料,了解、掌握航道水深、宽度、航标、航向、浅滩、障碍物、可锚泊区、船舶密度、潮流特点、报告线等,正确拟定航线。
4.1.2调整首、尾吃水,使船底富裕水深符合管辖区主管部门的安全要求。
4.1.3检查主辅机、舵机、锚机、通导、救生、消防等重要设备,使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尤其是应试验主机停车、换向;舵系统随动、非随动;应急操舵及左右舵机运转、转换,并确认正常。
4.1.4适当增加人员加强值班和协助了望。
4.2 狭水道航行4.2.1船舶须备车航行,船长应在驾驶台监督或亲自操纵。
4.2.2用各种有效手段保持正常了望,对可能出现的不点灯小船、违章航行船舶、航标异常、水深变浅等情况,要保持足够戒备,并采取有效措施。
4.2.3使用安全航速或管辖区主管部门规定的航速,要求“多用车让,少用舵让”,并随时做好使用倒车和抛锚的准备。
采用的航速在任何时候都应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4.2.4熟练掌握本船旋回、冲程等操纵性能;合理利用潮汐;走准航向,加强定位,正确配用风流压,必要时使用“避险线”,保持船位在规定的航道内;早让、宽让他船;切实预防搁浅、碰撞等事故的发生。
4.2.5航经交叉地段、大弯头、转向点、锚地、上下引航员区域等复杂航段以及需要追越他船时,应特别警惕,及早采取相应措施,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长江安徽段主航道界限确定的探讨
长江安徽段主航道界限确定的探讨作者:王玉红来自:长江芜湖航道处时间:2014-01-05 13:49:53 阅读次数:1971 2008年长江干线货运量达12亿吨,是美国密西西比河的2倍,欧洲莱茵河的3倍,连续4年稳居世界内河货运量第一,长江黄金水道优势凸显。
随着国家加大对长江黄金水道的投资力度,长江航道部门先后提高了南(京)浏(河口)段、芜(湖)渝(重庆)段、叙(宜宾)泸(州)段、芜(湖)南(京)段航道维护水深,长江航道通过能力大大增强。
沿江各省市纷纷提出以港兴市、水运强省的战略方针,众多大型企业纷纷落户沿江城市,长江下游码头、取水口、船台滑道等掀起临河建筑物建设新高潮。
1 长江安徽段航道概况长江在安徽境内称皖江,全长401.5公里,上连川、渝、鄂、赣等省,下通苏、沪及沿海省份,是水路货物进出的便捷通道,具有通江达海的优越条件。
长江安徽河道具有长江下游河道的典型特征:河道宽阔、流路曲折、汊河发育、洲滩众多。
河道宽度除局部窄段外,一般都在1公里以上。
汊道众多是本河段的显著特征,局部宽阔河段,由于水流分散,江中多滩,常形成两支或多支分汊河道,如黑沙洲等处两岸之间宽度都在10公里以上。
由于江宽水缓,江中发育形成许多洲滩,遂使河道形成两支或多支汊道。
在这些分汊河道的上下口、放宽段、过渡段,枯水期常形成碍航浅滩,其中主要有东流、安庆、太子矶、贵池、土桥、黑沙洲、江心洲、乌江等处。
该段河道内礁石颇多,其中以太子矶为最,其次为东流、黑南、乌江等水道。
单一河道的航道,水流集中,航槽稳定,航行条件较好;两岸多山丘矶头控制的河道,水深流急,洪水期常产生回流、漩涡及花水;分汊河道的航道,水流分散,航槽多变,常形成两个以上的水道。
安庆以下航道水深条件较好,其中,安庆皖河口至芜湖大桥常年维护水深达5米以上,芜湖至南京河段常年维护水深达7.5米以上。
长江安微段航道临、跨河建筑物繁多。
一是码头、取水口等水上设施密集,沿江两岸密布码头、渡口等设施。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长江中下游实施船舶定线制的航道宽度设置探讨
长江中下游实施船舶定线制的航道宽度设置探讨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总结已实施航路改革河段通航宽设置情况,对长江中下游安庆至宜昌未实施船舶定线制河段将来实施船舶定线制的航道宽度计算方法进行了初步探讨,计算提出了所需的航道宽度,以期能为有组织地延伸船舶定线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长江定线制航道宽度2003年起,长江干线江苏段,三峡库区,芜湖至南京段、上海段、安庆至芜湖段先后实施了船舶定线制,目前,长江中下游安庆至宜昌段尚未实施船舶定线制。
实施船舶定线制的航段除具有良好的航道条件外,还必须依靠航标标识出清晰明了的航道界限,才能使船舶遵循定线制的原则和过错责任追究的依据。
因此,航标配布的尺度相对固定,位置不宜调整频繁。
下面根据《内河通航标准》航道宽度的确定方法和参照船舶定线制的形式,对内河航道中顺直与弯曲河段,进行了两种形式的航路改革定线制所需航道宽度确定方法的研究。
顺直河段航道宽度的研究1、分道通航定线制的航道宽度确定对于顺直优良河段,航道条件较好,可以考虑在航道中分别设置上、下行航行通道及隔离带(线),以分隔相反的交通流和使大、小船分流,即分道通航。
实施分道通航定线制的航道宽度计算应考虑双向双线的交通流。
2、分边通航定线制的航道宽度计算3、限制通航的航道宽度确定对于航道条件不能满足船舶对驶会让的航段,可视为限制河段。
其航道宽度按照《内河通航标准》附录A“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水深和宽度的计算方法”中单线航道宽度计算公式确定。
B1=BF+2dBF=Bs+Lsinβ4、桥区河段实行船舶定线制的航道宽度确定桥区河段是特定的水域,有特定的管理办法,对于通航密度较大的水域,多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式。
对于单孔双向通航的桥梁水域,可按照船舶分边通航定线制确定航道宽度;对于单孔单通航的桥孔,可按照单线通航定线制来确定单向航道宽度之和。
在实际工作中,凡采用弯道加宽的地方都需要做大量工作,如流速、流向测量,船模试验,实船试验以及必要的对比分析等,不能单凭公式计算确定。
长江下游船舶分道航行规则优化调整方案
《长江下游船舶分道航行规则》优化调整方案正文部分拟修改9处;附录部分拟修改7处,其中横驶区2处(取消2处),分边通航制水域5处(调整1处,取消2处,新增1处)。
1、正文部分(1)将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制定本规则”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2003年修订),制定本规则”。
修改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已于2003年进行了部分条款修改。
(2)将第二条“适用范围(一)除本条(二)项规定的情况外,凡行驶长江下游水域(上界:右岸武昌汉阳门轮渡码头与左岸汉阳晴川阁的联线;下界:右岸浏河口浏黑屋与左岸崇明施翘河信号杆的联线)的机动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则”修改为“适用范围(一)除本条(二)项规定的情况外,凡行驶长江下游水域(上界:右岸武昌汉阳门轮渡码头与左岸汉阳晴川阁的联线;下界:右岸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左岸钱江口塔形侧面标的联线)的机动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则。
”修改理由:《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年实施,相应《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适用范围应做调整。
(3)将第二条“适用范围(二)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本规则规定的航路行驶:4、经长江港航监督机关批准的船舶”修改为“适用范围(二)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本规则规定的航路行驶:4、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修改理由: 长江港航监督机关已经更名。
(4)将第三条“定义(九)‘小型船舶’指200总吨或220.5千瓦(300马力)及以下,且吃水在2米及以下的船舶,包括由这类船舶拖带组成的船队”修改为“定义(九) ‘小型船舶’指船长小于50米的船舶(队) ”。
修改理由: 原定义中的“小型船舶”现在基本被淘汰出了航运市场,建议使用《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中的“小型船舶”定义。
(5)将第九条“受吃水限制的海船航行(一)限于吃水的海船,在江阴鹅鼻嘴以上应沿航道部门公布的‘海轮推荐航线’行驶”修改为“受吃水限制的海船航行(一)限于吃水的海船,在安徽太子矶以上应沿航道部门公布的‘海轮推荐航线’行驶”。
长江延伸航线主要内容
长江延伸航线主要内容1、上海至重庆航线需要掌握的主要航行规则:(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3)《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4)《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5)《长江中游分道航行规则》(6)《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7)《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8)《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分道航行规则》2、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主要内容。
(1)定线制遵循的原则(2)大型船舶与小型船舶的分类标准(3)深水航道的设置位置、结构模式、同侧标间距、通航分道宽度的规定等要素(4)推荐航路的设置位置、具体设置航段、维护尺度(5)有关航速的规定(6)小型船舶如何选择航路行驶(7)大型船舶如何选择航路行驶(8)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行控制规定(9)福南水道单向航行控制规定(10)船舶停泊的一般要求(11)船舶在特殊情况下停泊的要求(12)船舶避让时优先遵守的具体原则(13)通过桥梁水域时禁止哪些行为(14)哪些桥区在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追越(15)通过桥区时的能见度限制是多少(16)船舶在沿规定航路行驶时,经过哪些水域时应当特别注意船舶横越3、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主要内容(1)实施水域范围(2)设置有哪几处航行警戒区,相关范围及主要规定内容(3)芜湖大桥通航桥孔规定及通过时的报告线规定(4)芜湖VTS中心报告线主要位置及工作频道4、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的主要内容(1)实施水域范围(2)设置有哪几处单向航行控制航段及其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2处)(3)设置有哪几处横驶区(10处)(4)航路设置种类及其上下行航路宽度是如何规定的5、长江下游重点航段:(1)尹公洲航段(2)福南水道(3)南京大桥(4)黄洲新滩(5)黑沙洲南水道(6)太子矶水道(7)东流水道(8)马当嘴航段(9)张南水道(10)掀棚嘴航段(11)西塞山航段(12)戴家洲直水道和圆港(13)牧鹅洲航段6、长江下游各主要VTS中心工作频道。
长江安庆段船舶定线制可行性评价方法
长江安庆段船舶定线制可行性评价方法作者:***来源:《中国水运》2022年第01期摘要:隨着内河航运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与保障船舶安全,对船舶航行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长江安庆段船舶定线制研究为例,构建了内河船舶定线制影响因素指标体系,在决策实验室方法(DEMATEL)和网络分析法(ANP)的基础上,将集对分析应用于具体实例船舶定线制的可行性评价中,确定其评价等级。
为海事部门对内河船舶定线制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为船舶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一种切实有效的评价方法。
关键词:内河船舶定线制;DEMATEL;ANP;集对分析;实例船舶中图分类号:U6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22)01-0047-03船舶定线制旨在改进交通流汇聚区、交通密度大的区域或者由于水域受限、存在碍航物、水深有限或气象条件不利而使得船舶操纵受到限制的水域的航行安全。
船舶定线制也用于防止或减少由于船舶碰撞或搁浅等导致污染或对海洋环境的其他破坏的风险。
国内外专家虽然对船舶定线制实施的可行性的评价研究取得一些进展,但尚缺乏对内河船舶定线制可行性统一的分析框架和标准的评价方法,且极少考虑海事监管、船员航行习惯等难以量化的指标。
本文从内河船舶定线制可行性的视角出发,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体系进行评价,以此验证内河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的可行性。
1研究目的及意义长江航道属于相对的天然航道,缓流并不固定,长江缓流有时候在左岸,有时候在右岸。
过去由于船舶动力较弱且船舶流量较小,所以在船舶驾驶过程中,通常按照“上水走缓流、下水走主流”的习惯行船,为此设置有船舶横驶区。
目前,长江安徽段设有钱江嘴和吉阳矶两横驶区,横驶区与内河船舶定线制各自靠右的航法相反,亦与下游安徽段航道的衔接相冲突,对船舶驾驶员的适应能力要求较高。
在驶经横驶区时,因船舶通航密度大,船舶横越导致紧迫局面时有发生,极易诱发船舶碰撞、人员落水事故,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威胁生命财产安全。
安徽定线问答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问答简答题1、什么是船舶定线制?答:船舶定线制的含义是由主管机关或技术性组织用法律规定或推荐的形式指定船舶在海上某些区域航行时所遵循或采用的航线、航路或通航分道。
2、国际上通行的一般有哪些定线措施?答:一般有分道通航制、双向航路、推荐航线、推荐航路、避航区、沿岸通航带、环形道、警戒区等九种定线措施。
3、《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采用了哪几种定线方法?答:有分道通航制(通航分道、分隔线)、单向通行航路、推荐航路、深水航路、航行警戒区等五种定线方法。
4、《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正式实施时间?答:根据交通部交海发[2005]243号文件批复,《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5、《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批准单位?解释权单位?答:《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颁布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6、《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适用水域范围?答:规定适用水域范围是指上界为芜湖白茆水道右岸定线制标牌与左岸定线制标牌联线、下界为右岸慈湖河口至左岸乌江河口联线间的通航水域,但不包括裕溪口水道。
7、《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规定的“深吃水船舶”的标准?答:“深吃水船舶”是指实际吃水超过6.0米的船舶。
8、《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规定的“小型船舶”的标准?答:“小型船舶”是指实际吃水4.5米以下且船长小于50米的船舶(队)。
9、《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规定的“穿越”的定义?答:“穿越”是指船舶以横向或以较大角度由通航分道一侧驶入另一侧的过程和行为。
10、《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规定的“航行警戒区”的含义?答:“航行警戒区”是指一个有规定界限的区域,在该区域内,船舶必须特别谨慎航行,并必须遵守主管机关的特别规定。
11、哪些船舶可以因工作需要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答: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1)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2)紧急情况下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3)从事航道维护作业的船舶;(4)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长江安徽段船舶航线规定(2023)
长江安徽段船舶航线规定(2023)---1. 背景长江是中国最长的河流,也是中国重要的交通干线之一。
安徽段作为长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航运、货运和旅游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在长江安徽段的航行安全和顺畅,特制定本规定。
2. 船舶航行管理2.1 航行许可证所有在长江安徽段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航行许可证。
航行许可证由___根据船舶的安全状况和船员的资质颁发。
未持有航行许可证的船舶禁止在长江安徽段航行,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处罚。
2.2 航行时间船舶在长江安徽段的航行时间为每日6时至22时。
在航行时间之外,只有特殊情况方可获得航行许可,需要提前向___申请,并经其批准后方可航行。
2.3 航道和航速限制为确保航行安全,长江安徽段划定了航道,并对船舶的航速做出限制。
- 窄水道:船舶在窄水道的航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 普通水道:船舶在普通水道的航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 宽水道:船舶在宽水道的航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2.4 航行安全责任船舶航行安全是船东和船员的重要责任。
船舶航行时,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
一旦发生事故,船东和船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3. 货物装卸管理3.1 装卸工具货物的装卸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装卸工具,确保货物不受损坏,并保障装卸人员的安全。
3.2 装卸场地货物的装卸必须在指定的装卸场地进行。
未经许可,禁止在非指定的场地进行装卸操作。
3.3 装卸时间货物的装卸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在装卸过程中,应遵循操作规程,确保装卸作业安全快捷。
3.4 货物安全责任货物的安全是船东和装卸人员的共同责任。
装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4. 旅游船管理4.1 旅游船安全设施旅游船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救生设备、防火设备等,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
4.2 旅游船定员限制旅游船的定员必须符合海事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超员载客。
长江口报告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交通部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交通部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自实施以来,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和通航秩序有了根本性的好转。
为进步顺应当前航运经济发展要求,继续发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航运效率,拉动航运经济的作用,并与新近颁布的《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相衔接。
近日,交通部授权交通部海事局对《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全文如下),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同时废止。
【总页数】3页(P28-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7
【相关文献】
1.交通部颁布《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J],
2.《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水域延伸的理论与实践 [J], 邓玉明
3.再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J], 厉先忠
4.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度规定》 [J], 张同斌
5.《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主要特点 [J], 魏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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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安徽段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置标准(见附录1)设置通航分道,并以航标标示。
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
第六条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通行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2)设置单向通行航路,并以航标标示。
第七条在通航分道外侧按推荐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3)设置推荐航路。
第八条在分隔线左右两侧一定范围内,按深水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4)设置深水航路。
第九条在通航条件较复杂的水域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录5)。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十一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航行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第十二条除上行进入马鞍山港作业和受限于乌江水道水深条件的船舶外,其他上行船舶均应在乌江水道航行。
第十三条实际吃水小于2.7米的小型船舶应当选择推荐航路航行。
在未设置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沿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航行,但应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深吃水船舶应在深水航路内航行。
第十五条船舶驶经航行警戒区时,应当遵守航行警戒区通航规定,谨慎航行。
《江淮运河通航管理规定(试行)》(征.pptx
频道(VHF69),进行通航联络。
第十一条船舶配载船舶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货物装载宽度不得超过船舶型宽,装载高度不 得遮挡驾驶视线。
遇有洪水、枯水、水上交通事故及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等特殊情况,船舶应当采取 减载、分批拖带等适当措施,以满足拟经航段通航条件。
第十二条航行应急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 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承担。
第二十九条调水水情发布义务节制闸、泵站等管理单位进行调水作业前,应当在因调水作业可能导致航道水位 、流速急剧变化的区域内,及时发布水情信息,同时通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八章应急救助
第三十条船舶遇险报告船舶遇险,应当采取措施自救,并迅速将遇险时间、遇险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和 救助要求等向遇险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二)加强江淮运河水上交通执法监管依法履职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 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江淮运河沿线分布有桥群航段、弯窄航段、 湖区航段、交叉(交汇)水域等易发事故风险点,自2023年试运行以来,船舶流量处于持续增长态势,截至2024年 3月20日,共通行各类船只18612艘次,船舶密度不断增大,通航安全风险也逐步显现和聚集。及时研究制定《规定 》,健全完善沿线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明确和细化通航安全、桥区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应急 响应等管理要求,将更加有力地维护通航秩序,为江淮运河的航运能级提升提供更加坚实的安全保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船舶尺度进入江淮运河的船舶、船队,其尺度应与航道通航条件相适应。进入江淮沟通段的船舶总长不 超过90米,总宽不超过17.8米;进入菜子湖线的船舶总长不超过90米,总宽不超过12.1米;拖带采用单排一列式, 总长不超过357米、总宽不超过10.8米;最高通航水位时,船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不超过8米;船舶吃水不得超过交 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布的航道维护水深,并留有足够的富裕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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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安徽段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臵标准(见附录1)设臵通航分道,并以航标标示。
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
第六条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通行航路设臵标准(见附录2)设臵单向通行航路,并以航标标示。
第七条在通航分道外侧按推荐航路设臵标准(见附录3)设臵推荐航路。
第八条在分隔线左右两侧一定范围内,按深水航路设臵标准(见附录4)设臵深水航路。
第九条在通航条件较复杂的水域设臵航行警戒区(见附录5)。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十一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航行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第十二条除上行进入马鞍山港作业和受限于乌江水道水深条件的船舶外,其他上行船舶均应在乌江水道航行。
第十三条实际吃水小于2.7米的小型船舶应当选择推荐航路航行。
在未设臵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沿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航行,但应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深吃水船舶应在深水航路内航行。
第十五条船舶驶经航行警戒区时,应当遵守航行警戒区通航规定,谨慎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支汊水道航行时应遵守支汊水道通航规定(见附录6)。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时,应当遵守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船舶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支流(汊)河口、横江渡运等,需横越规定航路时,应不妨碍他船航行。
船舶在横越规定航路时,应注意周围情况,尽可能与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
第十九条船舶驶经港区、桥区、施工区、停泊区、航行警戒区、锚地、渡口、支流(汊)河口等水域时,应保持正规了望,注意横越船的动态,谨慎驾驶。
第二十条船舶在出现紧迫局面有碰撞危险时,为避免事故发生,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偏离规定航路。
紧迫局面消除后,应尽快回到规定的航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以安全航速航行。
除紧急避让、等让等情况外,严禁船舶在弯曲狭窄航段、桥区、航行警戒区等通航环境复杂水域停车淌航。
第二十二条船舶因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需减速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航路右侧航行。
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三条船舶应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内锚泊、停泊(见附录7)。
小型船舶也可以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以外的水域锚泊、停泊,但应尽可能远离航路。
第二十四条船舶遇到恶劣天气、机器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需锚泊、停泊时,应尽可能让出航路,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避让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进出支流(汊)河口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干流中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横越规定航路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六章责任第二十八条船舶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要求主动避让他船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船舶未按规定航路航行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船舶违反航行警戒区规定,导致与按航行警戒区规定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船舶违反本规定随意锚泊、停泊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附录与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本规定水域范围,是指上界为太子矶水道右岸钱江口塔形侧面标(30°32′29″N/117°13′55″E)与左岸钱江嘴塔形侧面标(30°32′50″N/117°14′44″E),下界为右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 )与左岸乌江河口(31°50′42″N/ 118°29′24″E)连线间的通航水域,但不包括裕溪口水道。
(二)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供船舶停泊的水域。
(三)横越,是指船舶由通航分道一侧驶入,由另一侧驶出,或者横向或斜向驶过沿通航分道航行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
包括:“各类横江渡轮和横江渡船的航行”、“船舶横越通航分道靠离码头、进出停泊区”、“船舶避让时船首超出通航分道边界”、“船舶从警戒区横越通航分道”等的过程和行为。
(四)小型船舶,是指实际吃水4.5米以下或船长小于50米的船舶(队)。
(五)深吃水船舶,是指实际吃水超过6.0米的船舶。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1通航分道设臵标准通航分道宽度原则为500米,(有条件的河段可适当放宽;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小于200米),一般情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大于3千米。
芜湖长江大桥至慈湖河口:6月1日至9月30日航道维护水深9.0米,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维护水深7.5米。
芜湖长江大桥至钱江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航道维护水深5.0米,4月1日至5月31日航道维护水深6.0米,6月1日至9月30日航道维护水深7.5米,10月1日至11月30日航道维护水深6.0米。
附录2单向通行航路设臵标准乌江水道内设臵单向通行航路,设标宽度为200米,不足200米的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小于150米,一般情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大于3千米,航道维护水深4.5米(特殊年份水深达不到4.5米时以航道部门公布的为准)。
附录3推荐航路设臵标准一、东埂塔形侧面标至#179白浮、#202白浮至太阳洲尾塔形侧面标、土桥中塔形侧面标至#250白浮(不含铜陵长江公路大桥水域)上行通航分道外侧设臵上行船舶推荐航路。
二、推荐航路宽度为100米,水深不小于3.0米。
附录4深水航路设臵标准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矾水道慈湖河口(其中大桥水域除外)通航分道分隔线左右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为深水航路,深水航路一般在航道深泓范围内。
芜湖长江大桥以下深水航路维护水深与该段通航分道水深相同;芜湖长江大桥以上深水航路维护水深: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与主航道相同为7.5米,5月、10月6.5米,11月1日至15日为6. 0米,其他时段与该段通航分道水深相同;当航道实际水深低于上述尺度时,由航道部门据实发布。
附录5航行警戒区一、黄洲新滩航行警戒区(一)水域范围上界:小黄洲塔形侧面标与长江#165红浮连线;下界:长江#163黑浮与神农洲塔型沿岸标连线。
(二)航行规定1.上、下行船舶互会左舷;2.禁止船舶追越、齐头并进。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联系地点1.上行船舶:马鞍山港小黄洲锚地下界限浮标下游水域;2.下行船舶:东埂塔形侧面标上游水域。
二、陈家洲航行警戒区(一)水域范围1.上界:东梁山和西梁山电塔连线以上2千米;2.下界:东梁山和西梁山电塔连线。
(二)航行规定由主汊下行进入裕溪口水道的船舶与由裕溪口水道下行进入主汊上行的船舶互会左舷。
(三)避让规定由主汊下行进入裕溪口水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由裕溪口水道下行进入主汊上行的船舶。
三、拦江矶航行警戒区(一)水域范围1.上界:拦江矶航行警戒区右上界限浮标与左上界限浮标连线;2.下界:拦江矶航行警戒区右下界限浮标与左下界限浮标连线。
(二)航行规定禁止船舶追越、齐头并进。
禁止受控船舶会让。
(三)控制规定1.受控水域范围:上界为拦江矶航行警戒区右上界限浮标与左上界限浮标连线,下界为航行警戒区的右下界限浮标与左下界限浮标连线。
2.受控船舶:船队之间、船长大于90米的单船之间、船队与船长大于90米的单船之间。
3.联系地点:上行船舶:#264白浮下游水域;下行船舶:#274白浮以上水域。
4.等让原则:受控上行船舶(队)等候受控下行船舶(队)。
5.等让水域:上行船舶等让点为#266白浮以下水域。
附录6支汊水道通航规定一、太平府水道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彭兴洲塔形侧面标与#174红浮连线;2.下界:#164红浮90度方位线。
(二)航行原则船舶各自靠右航行。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二、黑沙洲北水道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206红浮与#207白灯船连线;2.下界:高安圩塔形侧面岸标与#200白浮连线以上500米。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三、铜陵小港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新沟测点正北方向延长线;2.下界:金牛渡塔形侧面标正西方向延长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四、成德洲东港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236红灯船与铜陵港6号码头下沿连线;2.下界:#227红灯船与#228红浮连线及延长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1.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2.1600总吨以上船舶通过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大通小港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铁板洲洲头测点与青通河口连线;2.下界:羊山矶测点与和悦洲尾边缘连线。
(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边通航。
(三)通过限制1.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2.600总吨以上船舶进出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六、贵池南港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贵池南港4号白浮正南方向延长线;2.下界:#252左右通航标正南方向延长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