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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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503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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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标准版本
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 目的
规范热工技术监督管理行为,理顺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关系,确保发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热工技术监督管理。
3规定和程序
3.1 总则
3.1.1 热工技术监督工作遵循的原则
3.1.1.1 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实行技术责任制。要从设
计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试生产到运行、停用、检修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3.1.1.2 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3.1.1.3 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技术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3.1.1.4 热工技术监督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正确的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维护、检修、检定、调整、技术改造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保证热控设备完好与正确可靠工作。
3.2 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3.2.1 监督范围
3.2.1.1 热工参数检测、显示、记录系统;
3.2.1.2 模拟量控制系统;
3.2.1.3 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
3.2.1.4 顺序控制系统;
3.2.1.5 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
3.2.1.6 汽轮机控制系统;
3.2.1.7 电气控制系统;
3.2.1.8 电厂辅助控制系统(如脱硫、除灰、化水、输煤等);
3.2.1.9 计量标准器具和装置。3.2.2 监督内容
3.2.2.1 检测元件(温度、压力、流量、转速、振动、物位、火焰等物理量的一次传感器);
3.2.2.2 脉冲管(一次阀门后的管路及阀门等);
3.2.2.3 二次线路(补偿导线、补偿盒、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电缆、电缆槽架、支架、二次接线盒
及端子排等);
3.2.2.4 二次仪表(指示、记录仪表、累计仪表、数据采集装置、操作开关或按钮等);
3.2.2.5 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设备(保护或联锁设备、信号灯及音响装置等);
3.2.2.6 控制系统电源、仪表气源,控制系统接地的监测;
3.2.2.7 控制系统驱动装置(电磁阀、气动、电动、液压执行机构等);
3.2.2.8 分散控制系统硬件(控制器、I/O、通讯、电源模件、SOE、操作员站、打印机等);
3.2.2.9 分散控制系统系统软件(操作系统、支撑软件、应用软件);
3.2.2.10 计量标准器具及装置。
3.3 实施细则
3.3.1 量值传递
3.3.1.1 计量标准装置及检定人员,必须按照原国家计量局颁发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取证,方能进行工作。
3.3.1.2 标准计量装置的标准器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周期的标准器均不准使用。
3.3.1.3 热工计量室应对其所管辖范围的热工仪表制定周期检定计划,并按期完成。
3.3.1.4 暂时不使用的计量标准装置和标准器可报请有关检定机构封存,再次使用时需经上级有关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3.1.5 热工试验室的设施、计量标准、装置的配置应按《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1224-91)执行。并根据技术的发展,在上级计量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提高设备配置水平。
3.3.1.6 热工计量标准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应检定规程的要求。
3.3.1.7 更新或新增的计量标准器具,需经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应的考核认证手续后,方可使用。更新或新增一般工作用计量器具需经生产技术部同意。用于现场校验的压力、温度、电流、电压、频率等信号源,按计量标准器具管理。
3.3.1.8 计量标准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依检定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标准装置的自检试验。对于装置的年稳定性和重复性标准偏差的自检试验,自检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检记录要规范并记入标准装置履历表存档备查。
3.3.1.9 计量标准试验室应由专人管理,对试验室用标准器、环境条件及检定记录、技术档案等进行统一管理。
3.3.1.10 计量检定工作接受上级公司及地方计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3.3.2 设计施工调试监督
3.3.2.1 新装机组设计选用的热控设备和系统应能可靠地用于生产,并发挥效益;凡未取得国家、行业或主管单位鉴定合格的重要热控设备,不得纳入工程选用范围,特殊情况需经上级批准。
3.3.2.2 扩建、改建的热控设备和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原能源部《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规定》和《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中规定的要求,并配置入厂煤、入炉煤计量设备和校验装置。
3.3.2.3 引进热控设备和系统应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和扩展性;用于显示、指示的参数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3.3.2.4 分散控制系统的电源和接地必须符合原
能源部《火力发电厂电子计算机监视系统设计规定》和《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若干技术问题规定》的技术要求;计算机房,电子间也应满足上述两个“规定”的要求。机房应有专人负责并制定工作制度。
3.3.2.5 施工前应对热控系统的布置以及电缆接线、盘内接线和端子排接线图进行核对,如有变更应作好记录及时修改图纸,并根据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施工。严禁非专业人员施工,接线。
3.3.2.6 所有仪表(如变送器、补偿导线、测温元件、节流装置等)安装前均需进行检查和校验,安装后对重要仪表应做系统综合误差测定,并填写校验单和综合误差报告。所有这些原始资料均须在投产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和竣工图一起移交生产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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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 新装机组热控系统的调试工作由指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