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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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3727-200X
代替GB/T13727-92 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评价规范
Regulations of Geological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on
Natural Mineral Water Resources
(初稿)
200X-XX-XX发布200X-XX-XX实施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 (1)
3.2 理疗天然矿泉水资源 (1)
4 技术要求 (1)
4.1 地质——水文地质调查 (2)
4.2 水文地质钻探与试验 (2)
4.3 样品测试 (2)
4.4 动态观测 (3)
4.5 水质评价 (3)
5 允许开采量计算与评价 (3)
5.1 允许开采量计算 (3)
5.2 允许开采量评价 (3)
6 矿泉水水源地保护 (3)
6.1 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3)
6.2 各级水源地保护区的防护 (3)
7 勘查评价报告编写要求 (4)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13727-92《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 13727-92。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2008年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T 13727-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名称修改为《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评价规范》;
——修订完善了天然矿泉水资源定义;
——简化了天然涌出泉和单井采水水源地的勘查评价技术要求;
——强调水源地防护和开发后的动态监测;
——修订了理疗天然矿泉水资源水质标准。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中国矿业联合会天然矿泉水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廷山、安可士、梁静、穆丽霞、廖雷、王贵玲、董颖。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管理司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评价规范GB/T 13727-200X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矿泉水资源(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理疗天然矿泉水资源,下同)的定义,水源地地质勘查评价技术要求,水源地保护、报告编写的基本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和理疗天然矿泉水资源勘查评价及其设计书编制、报告编写。矿泉水资源勘查评价报告是矿泉水资源开发审批的主要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8.1-8538.63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 11615-1989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定义
天然矿泉水资源是指经过特定地质作用形成的赋存在地质体中的液态矿产资源。根据其物理化学特性和对人体作用分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和理疗天然矿泉水资源。
3.1.1 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
从地下天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含有一定量矿物盐类、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的适合人体饮用的天然矿泉水资源。水中所含化学成份对人体具有有益的特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水质要求见GB 8537中4.2条款。
3.1.2 理疗天然矿泉水资源
从地下天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含有一定量矿物盐类、微量元素或特殊气体成份或水温大于34℃的适合人体理疗的天然矿泉水资源。水中所含化学成份对人体具有有益的特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水质要求见本标准附录A。
4 技术要求
4.1 地质-水文地质调查
4.1.1 区域地质调查(比例尺1:50000-1:100000)
调查范围包括矿泉水水源补给区、径流区和出露区或矿泉水水源开采区。
4.1.2 水源地综合地质—水文地质调查(比例尺1:5000-1:25000)
调查范围为矿泉水水源天然出露区或矿泉水水源开采区。
4.1.3 调查内容
4.1.3.1 地层时代、岩性特征、地质构造、岩浆(火山)活动及其矿泉水水源地的地质环境。
4.1.3.2 矿泉水水源的贮存条件、含水层岩性和富水性、分布范围、埋藏深度及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4.1.3.3 矿泉水水源的水化学特征和微生物指标。
4.1.3.4 矿泉水水源的动态特征。
4.1.3.5 矿泉水水源允许开采量。
4.1.3.6 矿泉水水源的水温大于34℃时,参考GB/T 11615-1989有关要求,编制水源地等温线图,计算地热梯度,确定地温异常带。
4.2 水文地质钻探与试验
4.2.1 矿泉水水源地原有钻井可以满足开采要求时,不须布置新的钻探工程,但应对原有钻井进行规范性抽水试验。对矿泉水水源地原有钻井不能满足开采要求的,必须进行规范性水文地质钻探和抽水试验工作。
4.2.2 水文地质钻探
4.2.2.1 钻井口径:松散层中的勘探井,口径不小于175mm;基岩中的勘探井最小终孔口径不小于110mm;勘探开采井,以能下设取水设备为原则。
4.2.2.2 钻井深度;应以矿泉水含水层埋深为依据,以穿过含水层建立完整井;基岩中穿过主要富水段,延深深度应不小于10m。
4.2.2.3 对非矿泉水开采层位必须严格止水,严格禁止采用化学物质封止水。
4.2.2.4 详细进行钻井地质编录。对基岩裂隙含水介质应特别注意对裂隙发育程度的观测和记录。
4.2.2.5 详细记录钻进中的涌水、漏水、逸气等现象、深度、层位和数量、强度。
4.2.3 钻井抽水试验
4.2.3.1 根据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单井抽水试验或群孔、干扰抽水试验。
4.2.3.2 抽水试验层段,应以主要开采矿泉水含水层为目的层。
4.2.3.3 抽水试验的水位降深,不得大于井内水柱高度的1/3,并能保证水质达标成分稳定条件下的出水能力。
4.2.3.4 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在水量丰富的地区,当抽水水位和水量易稳定时,稳定延续时间可选用12h(小时);在水源补给条件较差而水位和水量又不易稳定时,稳定延续时间可选24h或更多;群井抽水试验,应结合开采方案进行,抽水稳定延续时间不少于48h。
4.2.3.5 抽水试验过程中,应连续多次采取水样,测定水中矿泉水水质界限指标达标成份的含量变化。
4.3 样品测试
4.3.1 水样
4.3.1.1 天然矿泉水水质检验项目按GB 8537中4.1-4.5条款规定;理疗天然矿泉水水质检验项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规定。
4.3.1.2 样品采集和保存按GB 8538.2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