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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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标准说明

1、为做好学院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各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特制定《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2、本《验收标准》适用于学院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中的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非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和配套项目的验收。

3、本《验收标准》中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8个。一级指标包括: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实施、经费使用、质量与效益。

4、验收时专家组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逐项作出评定并计算项目最终得分,总分M= ∑Mi·Ki。总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验收合格”等级,总分在60分以下为“验收不合格”等级。

5、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依照项目建设方案及任务书所规定的验收要点和“关于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项目建设支持材料体系的补充规定”的要求,做好有关备查材料的整理工作。

6、本《验收标准》由示范办负责解释。

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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