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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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与原告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原告诉求应依法驳回。
一、原告所提交的证明借款存在的证据
关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原告主要提交了两方面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是原告转款给的证据,证明原告向转过人民币元。但这部分证据只能证明转款事实,并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表示,当时并未明确是借款,是在离婚时坚持要求按借款去写,自己认为双方本来是假离婚,为了缓和R的情绪,因此并未在此款项的性质上计较,但始终不认为是借款。
三、本案中还款方式应考虑离婚案件中对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
最后,对于还款方式,代理人认为必须要考虑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在离婚案件中,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处理夫妻一方父母的借款,判决归还借款的方式几乎是毫无例外的判归子女这一方偿还,另一方将债务的一半直接付给配偶,由其向父母归还。法官可查阅海量的离婚案件档案,看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是否如此。因此,习惯性地将款项支付给,由归还,完全符合离婚案件的通常做法,也就是已偿还完两原告欠款,双方之间已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3)这张借条,除借款人处的“”、“”两个名字外,其余字全部是所补,并无的字迹,这是借条疑点之二;
(4)这张借条,从大小看,应该是来自于一张A4纸,“”、“”的两个签名处于纸的左上部,纸的下部被人为撕掉,看不到内容,整个借条偏小,这不太符合书写借条的方式。这是借条疑点之三。
主张自己从未签过人民币元的借条,此证据很可能是原告和R在其签名上方补写的借条内容,达到伪造证据的目的。原与是夫妇关系,第一次离婚后还一直同居,年月底才正式分开,确有方便条件拿到签有W名字的纸条,加上以上疑点,代理人认为该借条也不能采信。
借款纠纷案件代理词(Hale Waihona Puke Baidu例2)
要点
借款案件二审中,被告律师向法院提交的律师代理意见。主要针对的是夫妻一方父母向子女提供的借款的特殊情形,与离婚纠纷相关。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听取了被告的陈述,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开庭后,经过法庭调查和原、被告之间质证,本案的事实已非常清楚,现就本案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2.对于显示有和两人共同签名的借条(年月),否认了该借条的真实性,坚称系和原告共同伪造,亦不可信,代理人认为所述可信,原因为:
(1)在于年月日已为其父母书写了借条的情况下,年月为什么又再次让双方书写借条;
(2)该借条中借款人处的“”、“”两个名字从笔迹看均象一人书写,此处为什么要替签字,显然也意识到这一点,因此在“”后面又亲自补了一遍自己的签名,导致这张借条中有两个“”的签名。这是借条疑点之一;
(2)对于与两原告之间再无财产纠纷,还提交了后两次与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其内容均为婚后无债权债务,试想,如果确实欠两原告的钱未还,怎么可能不在离婚协议里写清对其父母的欠款呢?尤其是在最初的离婚协议里,坚持写其父母的所谓债务,而到了后两份离婚协议里却已只字不提。
(3)综合提交的年月日的协议(证据2)、转款给近人民币元(,这其中仅有人民币元系应由承担,其余人民币元系实际付给的)的事实,以及当时虎坊路的房屋市场价只有人民币元的事实,根本无须给如此多的折价,可以推算出其中必然含了对原告的还款。
综上所述,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显然,提交的证据是优势证据,更符合事实。因此,坚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
年月日
3.对于年月日两被告的离婚协议书,也不能证明欠原告的钱,理由为:
(1)这份离婚协议书也作为证据予以了提交,但同时,也提交了另一份与签订的协议,即年月日两被告签订的内容为“双方年月日离婚所附离婚协议内容自年月日起自动失效,双方不再履行”,等于撤销了原来月日双方所签的离婚协议的全部内容。至于为什么撤销,这既有对于所谓的债务,本人其实并不承认,在两被告正式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结清的一种合意;同时,也是在为购房出资人民币元,同时全额承担了原虎坊路房屋的全部未还贷款人民币元,合计出资近六百万元中(证据3-5),早已含有了对两原告的还款,对此予以认可,方才签订了这一结清协议。说明确实不再欠原告的钱,至于是认为父母的钱是赠与无须偿还,还是拿了的钱却没有还给父母,均与无关,即使有债务存在,也应由去偿还,已无还款义务。
二是原告提交的借款关系证据,共三份,即:
1.单独签名的一张人民币元的借条;
2.和共同签名的一张人民币元的借条;
3.另有年月日两被告的离婚协议书中记载了人民币元为借款,且要求按人民币元总额来归还。
二、原告所交借款证据均不能证明债务还存在
对于这三份证据,被告代理人认为,均不能认可,理由为:
1.对于单独书写的借条(年月日),因没有的签字,又不能证明真实的签订时间,与原告又系亲生父母关系,明显存在着利害关系,因此不应予以采信。且该借条只涉及人民币元,对于另人民币元是否是借款,原告也未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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