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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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1 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车辆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机动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节约车辆运行成本,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驾驶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驾驶员,是公司全体驾驶员。
第二章安全行车
第四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履行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及其它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调度中心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车辆管理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驾驶员要加强交通安全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管理,不违章行驶。
第六条日常行车要文明驾驶,安全礼让,不争道抢行,不开斗气车,不乱鸣笛,过人行横道减速让行,注意避让特种车辆,不乱停乱放。
第七条驾驶车辆时要保持精力高度集中,不准吃东西、打电话、吸烟,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停车时注意防盗。
第八条按规定定期做好车辆维修保养,不破坏性使用车辆,做到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对车辆例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第九条驾驶员在行驶途中发现车辆故障,必须停车检查,及时排除故障,不准带隐患行驶。确实不能自修时,应马上与本公司调度中心或分管领导联系修理。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要迅速通知本公司调度中心或办公室及时处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全体驾驶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不得参与非法集会和社会各种议论等。
第十二条熟悉和掌握所驾车辆的技术性能,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驾驶车辆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管人员指挥。出车前应检查证件是否齐全并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交警部门安全行驶规定。因驾驶员违章产生的任何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工作时间内,驾驶员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驾驶员休息室或调度中心办公场所区域范围内待命,不得随意远离岗位。有要事确需离开的,需告知调度中心去向及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驾驶员因事因病请假,驾驶员请假由调度中心领导批准。请假一律用书面请假,除特殊情况外,请假必须用加班或公休假来冲抵。
第十四条驾驶员凭调度中心《派车单》出车,出车任务结束
后,应及时向调度中心告知。
第十五条驾驶员对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办公室或调度中心主管领导反映。
第十六条驾驶员必须认真负责地作好车辆行驶里程、油料消耗的统计工作。做好车辆年审和各类证件的有效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夜间和双休日不出车时集中停放制度,因私自停放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全责。
第十八条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学习活动,紧把安全关,加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保持安全警钟长鸣。
第十九条驾驶员由公司调度中心统一管理、安排调度。驾驶员根据调度中心的安排按时出车,完成出车任务后及时返回,向调度中心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实行专人专车的管理原则,驾驶员对本人所驾驶的车辆负全责,行车前必须办理好一切手续,因自带手续不全造成的罚款和公司的损失由个人承担,不予报销。驾驶员应在行驶证、保险等手续到期前10天,及时告知公司调度中心和公司办公室,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不准随意调换车辆,不准私自出车,不准私自外借车辆。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禁止驾驶员利用出车机会办理私事。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若因酒后或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无故失联视为旷工,若确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公司调度中心报备。
第二十五条公司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要保持自身形象,仪态衣着要大方整洁,并保持车辆卫生整洁,对不注意自身形象或车辆不整洁的现象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要端正服务态度,提高个人素质,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注意维护本公司及个人形象,提高保密意识,严禁有粗鲁、欺负、辱骂、打架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在上班(值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每天执行任务回场后,向调度中心报告车辆技术状况及行车安全情况和耗油量。
第二十九条车辆在外出车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队,须经调度中心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安全。
第三十条驾驶员每年的年审工作,各驾驶员自行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驾驶员在年审前要根据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接受思想作风、纪律、技术和身体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第四章加油、维修及费用报销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实行一车一卡制,驾驶员必须持卡到指定
加油站加油。
第三十二条调度中心所有车辆维修纳入调度中心统一管理,车辆需要维修或更换零部件时,驾驶员填写维修单,注明维修部件,经办公室和调度中心负责人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持维修单到指定维修点维修,修车后驾驶员应对修车费用签字确认。驾驶员私自到指定点以外的修理厂维修车辆,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费用结算:燃油在每月的25日前结算一次,车辆维修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应本着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加油和维修,严禁给私人车辆加油或虚报维修费。
第五章违章处理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因违章被交管部门罚款,由当事人自负。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交通违章被扣完分的,一律自费参加培训后再上岗培训,培训学习及考试期间不记出勤,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七条未经调度中心同意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驾驶员在出车期间,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属驾驶员驾车肇事,责任按交警裁决,由本人负责。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安全行车10万公里直至以上,无大、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