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上半年全省建设煤矿生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黔煤安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煤安监〔2019〕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2019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虽持续好转,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差距,煤矿本质安全状况还未根本改变,仍然存在煤炭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企业办矿管矿能力较低、安全监管监察实效仍需提升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和讲话精神,进一步抓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推动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一)优化部署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统筹兼顾矿权设置优化、资源合理开发、安全条件提升、煤炭供需平衡等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中远期规划,编制科学合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有序组织实施。
(责任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煤矿安监局,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二)持续深入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
煤矿兼并重组去产能、调结构、优化布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保留煤矿升级改造建设步伐加快,建成一批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晋煤救发〔2017〕207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救发〔2017〕207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总体平稳,但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认真贯彻“一个指引、两手硬”的重大思路,按照坚决守住“三条底线”和“四铁”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忧患意识,高度警觉、认真准备、严阵以待、积极应对。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清形势,盯住问题,补齐短板,要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标准要求,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复产复建验收的基本条件,纳入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的清单目录,进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落实,着力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灾难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强化应急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和响应机制。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形成职责明晰、上下贯通的工作体系。
同时,要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及救援指挥工作规则,规范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及救援指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机构上、下级,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切实提高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指挥和现场处置效能。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最新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最新版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25日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黑安监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7〕15号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7日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28号)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着力整治各类隐患和问题,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强化职业健康管理,全面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保障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整治重点(一)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一是对存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或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便投入生产或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严厉查处。
二是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暂扣、撤销、吊销、注销仍进行生产,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等非法行为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
三是建立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晋煤劳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7〕81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按照全省煤炭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职业健康工作事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多次要求加强职业健康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将职业健康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创造了新的机遇,提出了新的要求。
煤矿是职业危害严重、职业病高发的行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二、落实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将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同安排、同部署,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2.10•【文号】国能规划﹝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企业:为了做好2017年能源工作,进一步深化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我局研究制订了《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2017年2月10日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17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
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发展战略思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战略部署,以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化解和防范过剩产能,着力推进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着力补上能源发展短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能源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主要发展目标(一)能源消费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4亿吨标准煤左右。
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4.3%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6.8%左右,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
(二)能源供应全国能源生产总量36.7亿吨标准煤左右。
煤炭产量36.5亿吨左右,原油产量2.0亿吨左右,天然气产量1700亿立方米左右(含页岩气产量100亿立方米左右)。
(三)能源效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5.0%以上。
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314克标准煤/千瓦时,同比减少1克。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陕煤局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煤局发〔2017〕18号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韩城、神木、府谷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及所属矿业公司、陕西能源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煤管局制定了《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7日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规定,深入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煤矿;新建、技改、机改、整合等煤矿在建设、改造期间应参照新标准开展标准化基础工作。
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办法》)。
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其中有任何一条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二)法人代表、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矿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三)不存在《评分办法》各部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四)建立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地方煤矿同时要建立法人代表、矿长承诺不超层越界开采制度),矿长(董事长、总经理)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并认真执行和奖惩兑现。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龙煤控股集团所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龙煤控股集团所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黑煤安监发[2012]199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龙煤控股集团所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煤安监发〔2012〕199号)龙煤控股集团及各分公司:为深入贯彻《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全面落实张建星副省长6月29日在全省煤矿事故分析会议上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确保下半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发展。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龙煤控股集团及各分公司要充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确各层级安全管理职责,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岗位责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严厉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和重大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不到位责任,采取超常规措施,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二、继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龙煤控股集团及各分公司要继续加大对矿井通风、瓦斯防治、防止煤与瓦斯突出、“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矿井防灭火、防治水、防高温和机电及供电设备等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加速补还矿井开拓准备工程欠账,确保矿井“三量”符合规定要求,大力发展高安全性、高可靠性和高稳定性的综采综掘装备技术,提高采掘装备水平,实现生产集约化、运输连续化和采掘机械化,加速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
三、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管控体系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建立重大隐患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专人督办和上报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管控体系建设。
全面开展瓦斯、水、火、煤尘、运输、顶板、矿压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或采掘工作面一律停止作业。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7年全省煤矿事故情况的通报-黑安监发[2008]17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7年全省煤矿事故情况的通报正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7年全省煤矿事故情况的通报(黑安监发〔2008〕17号)各产煤市(地)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龙煤集团及分公司、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2007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落实年”、“攻坚年”。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各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全省煤矿事故总量明显下降,较大和重大事故明显减少,元旦、春节、全国和省“两会”、省第十次党代会、“五一”和“十一”黄金周、哈洽会和党的十七大等重要敏感时期煤矿没有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是,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尤其是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地方煤矿事故总量依然偏大。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刻吸取教训,采取坚决措施,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现将2007年全省煤矿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2007年全省煤矿事故基本情况(一)从总体情况看,2007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指标与2006年比,呈现“5个下降”:一是事故总量明显下降。
全年共发生煤矿事故110起,死亡170人,同比减少42起、108人,分别下降27.6%和38.8%。
二是国有重点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
发生事故30起,死亡30人,同比减少24起、43人,分别下降44.4%、58.9%,消灭了2人以上事故。
三是地方煤矿事故有所下降。
发生事故80起,死亡140人,同比减少18起、65人,分别下降18.4%、31.7%。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24•【字号】黑煤安监发〔2017〕164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通报黑煤安监发〔2017〕164号各产煤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龙煤集团:按照《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黑煤安监发〔2017〕155号)要求,8月10日至19日,省煤管局检查组深入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及龙煤集团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业公司,开展了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和暗访暗查的方式,检查煤矿35处.其中,生产煤矿14处、建设煤矿2处、整改煤矿3处、停产煤矿12处、关闭煤矿4处,查出隐患问题251条.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下达了检查笔录和处理决定书,责令停产停工煤矿3处,责令停止作业工作面14个.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评价总体看,各产煤市(地)和龙煤集团各矿业公司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鸡西、鹤岗、双鸭山和七台河市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大检查工作,制定下发了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检查领导机构,明确了工作责任和措施,积极推进工作开展,目前,各县(市、区)煤管局及煤矿企业正在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自查自改工作.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业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了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专题安排部署大检查工作,成立了大检查组织机构,确定了检查重点内容和时间安排,所属各煤矿制定了安全大检查自查自改工作方案,由党政领导牵头,各专业领导具体负责,开展了自查自改工作.二、主要隐患问题(一)安全大检查工作开展不全面.鸡西、鹤岗、双鸭山和七台河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双鸭山矿业公司、七台河矿业公司、沈焦集团鸡西盛隆公司编制的大检查工作方案不全面、不具体,未突出国家和省里大检查工作安排的重点检查事项.抽查煤矿均存在大检查工作开展不深入,把大检查等同于常规隐患排查,检查内容不全面问题.(二)"一通三防"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双鸭山市富源煤矿井下清仓绞车硐室没有独立通风系统.双鸭山矿业公司集贤煤矿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未设置反向风门.双鸭山市永兴煤矿掘进工作面没有使用防炮崩风筒.鸡西矿业公司新发煤矿、七台河市铁麒煤矿瓦斯检查记录填写不及时.双鸭山矿业公司集贤煤矿、七台河市铁麒煤矿和七台河市清华煤矿二井进风井未安设防火铁门.七台河市铁麒煤矿、清华煤矿二井井下隔爆设施不合格.鹤岗市兴阳煤矿总回风道有积尘,喷雾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三)采掘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鸡西市坤源煤矿下山采区未形成通风、排水系统掘进回采巷道.鸡西矿业公司新发煤矿、七台河矿业公司新兴煤矿和沈焦集团鸡西盛隆公司鸡东煤矿采煤工作面空区悬顶面积超规定.七台河市铁麒煤矿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离不足.七台河市清华煤矿二井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要求采用前探梁支护措施.双鸭山市永兴煤矿掘进工作面火药箱安设距离不符合要求.(四)监测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管理不到位.双鸭山市富源煤矿掘进工作面回风未设置甲烷传感器;人员定位系统功能不全.鸡西市坤源煤矿监测监控系统无6#层右二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数据.鹤岗矿业公司兴安煤矿、南山煤矿个别工作面风速传感器失效,主扇开停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上传数据不稳定.七台河矿业公司新兴煤矿、鸡西市坤源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定位器设定不全.鹤岗市兴阳煤矿部分入井人员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五)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不严格.七台河矿业公司新立煤矿、新兴煤矿和双鸭山矿业公司集贤煤矿、东荣一矿掘进工作面违规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双鸭山市富源煤矿一段绞车道局部失修,无法下放人车.沈焦集团鸡西盛隆公司鸡东煤矿运输皮带底部货多摩擦皮带.双鸭山矿业公司集贤煤矿、东荣一矿带式输送机未安装防撕裂保护和沿线停车装置.(六)生产技术管理薄弱.双鸭山矿业公司集贤煤矿没有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防灭火设计未经审批,未按照防灭火设计要求采取防灭火措施.鹤岗矿业公司兴安煤矿18#层煤没有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双鸭山市富源煤矿没有防灭火设计;掘进工程未编制作业规程.鸡西市坤源煤矿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审批不严格.双鸭山市永兴煤矿二段运输下山掘进工作面预透一封闭巷道,无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七)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缓慢.鸡西矿业公司新发煤矿、七台河矿业公司新兴煤矿、沈焦集团鸡西盛隆公司鸡东煤矿、鸡西市坤源煤矿、七台河市铁麒煤矿、七台河市清华煤矿二井、鹤岗市兴国煤矿、鹤岗市兴阳煤矿未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新标准要求开展月度自查工作.清华煤矿二井、兴国煤矿、兴阳煤矿未开展新标准培训学习.坤源煤矿未开展风险辨识工作.新发煤矿未进行突出危险专项辨识.鸡东煤矿年度辨识中未对采煤、顶板和瓦斯抽采进行辨识.(八)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及应急管理等工作开展不深入.鸡西矿业公司新发煤矿、沈焦集团鸡西盛隆公司鸡东煤矿、鸡东县海宇煤矿、鸡西市坤源煤矿、双鸭山市富源煤矿、鹤岗市兴国煤矿、鹤岗市兴阳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内容不全面,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不完善.双鸭山矿业公司集贤煤矿、东荣一矿没有配备专职探放水队伍.双鸭山市富源煤矿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未编制事故应急预案.鸡东煤矿未开展顶板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九)整改维修矿井管理不到位.鸡西矿业集团城子河煤矿九采区三井掘进作业规程审批不认真,且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数据传输异常,无故障记录和追查记录;鸡西矿业公司及新城煤矿存在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问题.七台河市金强煤矿未按照整改程序进行整改,制定的整改方案和措施不符合要求,整改期间监测监控系统未投入运行;区级监管部门对整改报告审查批复不严格.(十)建设矿井生产建设秩序不规范.鸡东县海宇煤矿井下掘进工程无规程作业,维修巷道利用老塘回风,没有设局部通风机供风.监理单位人员未在施工现场,不能提供监理日志,存在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检查指导不到位问题.三、下步工作要求(一)深化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安全大检查是今年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的十九大前夕开展的一次重要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要充分认识此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珍惜当前良好的煤炭市场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总要求,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分阶段开展好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大检查工作方案,制定检查表,对表对标开展检查,做到检查内容和矿井全覆盖.要通过大检查推动煤矿企业自检自改和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治理煤矿重大灾害和隐患,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落实,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二)加强煤矿灾害治理工作.要加强煤矿通风系统管理,确保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风速符合要求,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强化瓦斯治理,认真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格落实《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要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禁以区域防突措施代替局部防突措施.加强监测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按规定安设甲烷等传感器和人员定位器,监督入井人员携带定位识别卡,定期调试、检查系统运行情况,确保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加强冲击地压防治,按要求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科学监测和落实综合防冲措施.加强防灭火管理,按规定安设防火铁门,做好火区监测工作,严禁擅自启封火区.加强防尘工作管理,保证消防尘设施齐全完好,做到及时洒水消尘.加强防治水工作,落实好《黑龙江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做好水害预警预报,严防水害事故发生.(三)强化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规程和措施的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作业,巷道贯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加强整改维修矿井管理,严格程序,矿井整改前要分别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整改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排队和整改期限等内容,多项工程必须分别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进行施工作业.(四)强化现场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要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重点放在区队、班组、工作面的关键生产环节,严格兑规作业,及时处理现场顶板、放炮、机电运输等方面和环节存在的隐患问题.严格回采程序,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认真排查瓦斯、水害、火灾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和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坚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坚决杜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五)加强煤矿"打非治违"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强化执法方式和手段,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火工品安全监管,监督指导煤矿严格执行《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四条规定》(黑公治〔2017〕9号).加强生产煤矿安全检查,严格查处生产系统、采掘工作面、设备设施和人的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强化建设矿井安全监管,规范生产建设秩序,落实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不履行责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加强整改煤矿安全监管,监督煤矿严格按照整改措施内容进行整改,严禁超整改维修审批范围整改、借维修整改之名私自生产等行为.对停产停工煤矿要强化监管,严防以灾害防治和隐患整改为名擅自生产,严厉整治未落实停产停工安全技术措施等行为.要对关闭矿井巡回检查,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六)加强基础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一要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新标准要求开展月度达标检查,认真开展煤矿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好各级人员岗位达标责任,强化设备设施、工程质量、人的行为等方面源头管控,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二要加强机电运输管理,特别要加强皮带运转环境管理,上齐各项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定期检查、检修,切实提升机电运输系统管理水平.井下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对违规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掘进工作面进行排查梳理,责令停止生产,依法依规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严禁组织生产.三要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查,按规定组织人员健康体检,健全完善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维护职工职业健康权益.四要加强煤矿应急管理,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强化兼职救护队伍培训教育,提高煤矿应急管理能力.五要配备齐全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及时宣贯培训国家和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文件要求,切实提高工人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针对本次大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各产煤市(地)和龙煤集团要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同类隐患问题,监督煤矿按要求整改,及时复查验收;对问题严重的矿井,要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进行处理.请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隐患问题查处和整改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省煤管局.。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鹤岗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鹤岗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黑安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鹤岗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安办发〔2011〕48号)省国资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鹤岗市人民政府,鹤岗市煤管局,龙煤集团:现将《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鹤岗队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鹤岗队建设实施意见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鹤岗队,是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托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救护大队建设的7个国家重点建设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之一,国家拟投资1.27亿元,建设工作已经启动。
按照《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根据5月16日至18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我省调研督导建议和5月24日徐广国副省长的指示精神,在充分征求鹤岗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龙煤集团意见的基础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鹤岗队建设实施意见。
一、成立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鹤岗队建设协调推进组组长:杨宝田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副组长:李宝君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王瑞鹤岗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高颖省国资委副主任张维正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副局长张茂静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孙成坤龙煤集团副总经理成员:郭向华省安全监管局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栾波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副处长吕宏祥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安监一处处长杜亚波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段滨生省安全监管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刘继双鹤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李超美鹤岗市煤管局局长刘鹏飞龙煤集团安全监察部部长朱海洲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总工程师协调推进组下设办公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8.24•【文号】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国能发煤炭〔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各产煤地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等文件要求,创新行业管理方式,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推行合法生产煤矿产能常态化公告,管理和服务效能明显提高。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生产秩序、引导市场主体预期、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现就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煤矿新增产能审批管理坚持产能法定原则,新增产能的煤炭开发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核准管理,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其权限内批准的核准文件是确定煤矿产能的基本依据。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省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关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类型新增产能煤矿项目的核准(审批)职责分工以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或省级政府有关规定为准。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得在本级政府核准权限及本部门权力清单以外实施核准(审批)。
二、规范建设煤矿开工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取得核准(审批)文件和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开工报建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等规定,在开工前报备基本信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批准82项煤炭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批准82项煤炭行业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4.12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1年第1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以下82项煤炭行业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以上标准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
附件:82项煤炭行业标准目录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按照省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鲁煤传[2010]47号)部署,5月20日至28日,省煤炭局从煤矿企业抽调了16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4个督查组,采取听汇报、查现场、看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
共抽查39处煤矿,查出各类问题275条,提出建议34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单位开展专项督查情况一是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省局部署要求,专门制定活动实施方案,紧紧围绕省局近期部署的安全生产几项重点工作,集中进行了查隐患、摆问题、找差距,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活动;各煤炭管理部门精心组织了对辖区煤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了一大批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抓好整改落实,确保专项督查活动取得实效。
肥矿集团实行特殊时期矿级干部双值班、现场干部双盯双值和带班下井制度,狠反“三违”,仅4月份各矿自查自纠问题12146条,考核罚款36万多元。
二是重点突出,狠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省局通知精神,以省外发生的重特大煤矿事故和省内煤矿侥幸事故教训为警示,深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坚持“抓大环节、查大隐患、防大事故”,紧紧围绕防治水和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等工作,突出抓好重大隐患排查、整改、监控、挂牌督办和验收工作,实施重点调度、重点管理,确保程序规范、治理到位、台账齐全、反馈及时。
淄矿集团在全公司推广岱庄煤矿风险预控管理法,积极推行现场作业跟班区队长、安监员、班组长“三位一体”安全评估和岗位操作“手指口述”确认制,做到事故源头控制、超前防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3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34号各有关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各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管主体作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健全完善各级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岗位人员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对辖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辖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定期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激励约束、考核奖惩、行政问责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组织建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4]4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4〕49号)各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全国重点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座谈会和省委十一届第42次常委会议、省政府第三十九次专题会议部署,加快推进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布局、集约开发、安全高效、保护环境”的发展方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策引导、企业自主、整体开发、保持稳定”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的主体作用,牢牢抓住安全达标这一根本要求,依法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工作目标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通过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淘汰落后产能,组建证照统一、产权明晰、统一经营的实体企业,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一)关闭淘汰9万吨/年以下矿井,全省矿井数量控制在600处以内,产煤市(地)及龙煤集团关闭小煤矿(井)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现有煤矿(井)总数的40%,煤矿企业数量控制在100户以内,煤矿企业平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80万吨/年。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神华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朝阳露天煤矿初步设计(变更)》的批复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神华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朝阳露天煤矿初步设计(变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黑煤规划发〔2018〕365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神华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朝阳露天煤矿初步设计(变更)》的批复黑煤规划发〔2018〕365号双鸭山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你局《关于送审神华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朝阳露天煤矿初步设计(变更)的报告》(双煤呈〔2018〕5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神华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朝阳露天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批复》(黑煤安监监一〔2018〕199号)及黑龙江龙煤矿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神华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朝阳露天煤矿初步设计(变更)〉的评审报告》(龙煤设咨发〔2018〕3号),经研究,原则同意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神华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朝阳露天煤矿初步设计(变更)》及其图件,对神华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朝阳露天煤矿初步设计(变更)批复如下:一、建设规模原则同意神华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朝阳露天煤矿建设规模仍为11.00Mt/a。
二、建设地点黑龙江省宝清县境内,行政区划属朝阳乡和八五二农场三、五、六分场所管辖。
三、主要变更内容(一)采区划分原则同意矿田采区划分及推进方向,仍划分为五个采区(首采区、二采区、三采区、四采区、五采区)。
(二)采掘场与排土场边坡稳定1.采掘场边坡稳定角度原则同意首采区初期开采影响范围内的非工作帮稳定帮坡角调整为18°,东、西两侧端帮稳定帮坡角调整为22°。
2.排土场边坡稳定角度原则同意外排土场排高调整为105m,边坡角调整为18°,内排土场排高调整为110m,边坡角调整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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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上半年全省建设煤矿生产能力有关情况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黑煤规划发[2017]17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上半年全省建设煤矿生产能力有关情况的
补充通知
(黑煤规划发〔2017〕177号 2017年)
双鸭山、黑河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龙煤集团:
现将2017年上半年已公告的全省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能力有关情况补充公布如下:按照国家能源局的要求,本次对我省12处在建煤矿原生产能力情况进行了补充,其中:龙煤集团10处,建设规模150万吨/年,原生产能力28.5万吨/年,新增产能121.5万吨/年;黑河市1处,建设规模15万吨/年,原生产能力6万吨/年,新增产能9万吨/年;双鸭山市1处,建设规模30万吨/年,原生产能力45万吨/年,新增产能-15万吨/年。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附件:黑龙江省12处在建煤矿原生产能力情况表
原生产能力建设规
模(万
吨/年)
新增产
能(万
吨/年)
核准
(审
批)机
关
文号备注
龙煤集团28.5150121.5
11鸡西矿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
司张新煤矿九采
区一井
改
扩
建
41511
省煤
管局
黑煤管规划发
〔2007〕90
号
黑煤规划发
〔2011〕449
号
22鸡西矿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
司平岗煤矿九采
区一井
改
扩
建
11514
省煤
管局
黑煤管规划发
〔2007〕82
号
黑煤规划发
〔2011〕457
号
33鸡西矿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
司平岗煤矿九采
区五井
改
扩
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