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河道管理范围内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推荐下载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0 总则0.1 依据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
为适应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大纲。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拦河(如电站)的建设项目,应按本大纲进行编制;属跨河(如桥梁)、穿河(如管涵)、临河(如码头)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河段范围(简称评价河段):横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对应的防洪标准水面宽度以外各10米;顺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及其对上下游河道产生的影响以外各300米。
0.2 本大纲适用于省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编制,省内国家直管河道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还应符合国家河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省内市管河道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可参照本大纲进行编制。
0.3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安全行洪能力与对河道演变、河势稳定的潜在影响程度;建设项目自身的防洪安全;通过优化工程布局、调整设计方案、采取防护措施等手段满足河道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要求;提出项目在运行期与施工期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
0.4 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研究单位进行编制。
0.5 设计研究单位编制的评价报告,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实事求是,讲求科学。
评价报告实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0.6 评价报告中采用的各项基础资料原则上应使用新近成果,并经有关部门认同,基础资料应具有可靠性、合理性与一致性。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价报告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测绘、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采集和收集。
0.7 在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河道或评价河段的水文、气象、地质与环境条件,采取适当的研究路线和评价手段。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努力,在规范和指导全省涉河建设项目以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涉河建设项目和采砂管理之外的有关活动(以下简称“有关活动”)的类型和数量日益增多,但我省尚未制定有关活动的管理规定,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凸显,亟待解决。
为加强我省有关活动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有关活动范围有关活动主要指在我省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河道演变规律,稳定和改善河势,改善河道边界条件、水流流态和生态环境,实施的除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以外涉及河道的活动。
二、确定申请及审批程序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实施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审批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和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对河势和行洪安全有较大影响的,还应提交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和2)。
(二)有关活动实施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自行编制涉河方案报告和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实施单位或个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指定报告编制单位,不得与报告编制单位有任何利益关系;报告编制单位对所编制的报告终身负责。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概要课件-最新版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 试行)0 总则0.1 依据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政〔1992〕7 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 以下简称评价报告) 。
为适应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大纲。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拦河( 如电站) 的建设项目,应按本大纲进行编制;属跨河( 如桥梁) 、穿河( 如管涵) 、临河( 如码头) 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河段范围( 简称评价河段) :横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对应的防洪标准水面宽度以外各10 米;顺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及其对上下游河道产生的影响以外各300 米。
0.2 本大纲适用于省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编制,省内国家直管河道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还应符合国家河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省内市管河道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可参照本大纲进行编制。
0.3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安全行洪能力与对河道演变、河势稳定的潜在影响程度;建设项目自身的防洪安全;通过优化工程布局、调整设计方案、采取防护措施等手段满足河道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要求;提出项目在运行期与施工期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
0.4 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研究单位进行编制。
0.5 设计研究单位编制的评价报告,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实事求是,讲求科学。
评价报告实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0.6 评价报告中采用的各项基础资料原则上应使用新近成果,并经有关部门认同,基础资料应具有可靠性、合理性与一致性。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价报告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测绘、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采集和收集。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0 总则0.1 依据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
为适应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大纲。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拦河(如电站)的建设项目,应按本大纲进行编制;属跨河(如桥梁)、穿河(如管涵)、临河(如码头)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河段范围(简称评价河段):横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对应的防洪标准水面宽度以外各10米;顺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及其对上下游河道产生的影响以外各300米。
0.2 本大纲适用于省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编制,省内国家直管河道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还应符合国家河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省内市管河道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可参照本大纲进行编制。
0.3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安全行洪能力与对河道演变、河势稳定的潜在影响程度;建设项目自身的防洪安全;通过优化工程布局、调整设计方案、采取防护措施等手段满足河道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要求;提出项目在运行期与施工期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
0.4 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研究单位进行编制。
0.5 设计研究单位编制的评价报告,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实事求是,讲求科学。
评价报告实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0.6 评价报告中采用的各项基础资料原则上应使用新近成果,并经有关部门认同,基础资料应具有可靠性、合理性与一致性。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价报告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测绘、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采集和收集。
0.7 在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河道或评价河段的水文、气象、地质与环境条件,采取适当的研究路线和评价手段。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第二季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的批复项目清单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第二季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的批复项目清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21.11.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第二季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的批复项目清单
2021年第二季度,四川省水利厅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依法行政,累计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的批复26个。
现将已批复的工程项目及有关活动具体信息公开如下:。
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辖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由省管的河段和跨市(地、州)河道的主要河段,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跨县(市、区)河道的主要河段,由市(地、州)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省河道主管机关据此原则,确定全省各级河道主管机关的河道管辖。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将所管辖的部分河段委托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也可将人工水道、国有水库委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
第五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七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川省管河道名录
省管河道名录(一)岷江、金马河。
岷江是长江上游左岸一级支流,自古即为著名大江之一,又是穿越成都市域中部的最大河流。
岷江干流发源于松潘县岷山南麓的弓杠岭和郎架岭,流经松潘、茂县、汶川等县,过汶川县漩口镇后进入成都市境。
在都江堰市二王庙附近有都江堰引水工程引其水源,在左、右岸布设成内、外江两大渠系,岷江中游干流在此改称金马河,至新津县南河汇合口以下复称岷江,干流在新津县邓双乡董坝子出成都市境。
入乐山市属彭山、眉山、青神等县,至乐山市有最大支流大渡河自右岸汇入。
干流再过犍为县,于宜宾市与金沙江汇合,进入长江。
岷江进入成都市地域后(即进入都江堰市龙溪乡境内),流向由东北转东南,再折向西北,环茅亭娘子岭余脉呈一大河曲,于楠木堰处接纳左岸支流龙溪河,干流又折而向东南,形成韩家坝江心洲,以下即为都江堰鱼嘴所分。
内江经宝瓶口向东略呈扇形,分出蒲阳河、柏条河、走马河、江安河四大干渠,形成平原上的灌溉水网,覆盖市属各平原县。
外江则基本沿南偏东方向而下,较大分支有沙沟、黑石、羊马等河。
此段外江习称金马河,左分大朗堰后,即于江家渡入双流县境,于双流崔家林入新津县境,于新津白溪堰接纳右岸支流西河,继而过新津县城,于通济堰处接纳右岸支流南河,以下仍称岷江,河道先略向东转折,再折向南,于新津董坝子出成都市,进入乐山市境。
岷江干流自都江堰市与汶川县分界处(即成都市与阿坝州分界处),至新津彭山分界处(即成都市与乐山市分界处),河段长度为96公里,是为成都市域内的干流长度,其中自都江堰境内都江堰外江闸至新津县境内南河汇合口之间的河段称金马河,河段长81公里,平均比降3.5‰,河宽300—500米,最宽处广滩达1200米。
(二)沱江、北河。
沱江是长江上游左岸一级支流,基本呈南北流向穿越成都市域东隅。
沱江上源有绵远河、石亭江、湔江三支。
东源绵远河河源较长,通常被视为正源。
中源石亭江在广汉三江镇易家河坝汇合西源湔江后,即与绵远河相汇。
三源相汇后的干流,进入金堂县境,改称北河。
四川河道管理范围内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编制大纲(试行)0 总则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为适应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大纲。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主要分为:①河道整治类:河道清淤、疏浚、固床、卡口扩挖、河道填堵或改建、河道清障、航道维护等②工程利用类:已成堤防改造、堤顶或堤坡利用、破堤施工等③河道利用类: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存放物料、河滩地生态利用等④其他类:爆破、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0.2 本大纲适用于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的编制,省内国家直管河道的有关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管以下河道有关活动可参照本大纲进行编制。
0.3 编制单位编制的涉河方案报告,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实事求是,讲求科学。
涉河方案报告实行终身负责制。
0.4 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编制工作深度应满足国家或建设项目所属行业执行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的相关要求,重点反映有关活动与河道及防洪管理有关的设计内容,主要包括:(1)概述。
(2)水文。
(3)工程地质。
(根据有关活动特点可适当精简)(4)有关活动实施的必要性。
(5)涉河方案比选、方案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6)施工组织设计。
0.5 下列资料可列为涉河方案报告的附件:(1)有关活动的相关重要文件。
(2)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或审查会议纪要。
(3)与政府、部门或其它相关单位及个人达成的相关协议。
0.6 在使用本大纲时,④类活动只编制本大纲第一章概述;针对不同类型活动特点及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报告时可有所取舍,①③类活动主要设计内容参考《河道整治设计规范》和《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②类活动主要设计内容参考《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对河道安全行洪及河势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有关活动,在送审涉河方案报告时,应同时报送有关活动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第一季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的批复项目清单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第一季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的批复项目清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21.06.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第一季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的批复项目清单
2021年第一季度,四川省水利厅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依法行政,累计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的批复23个。
现将已批复的工程项目及有关活动具体信息公开如下:。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省内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5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省内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航运安全和其他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监督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申请第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逐级提出申请:(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二)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概要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0 总则0.1 依据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
为适应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大纲。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拦河(如电站)的建设项目,应按本大纲进行编制;属跨河(如桥梁)、穿河(如管涵)、临河(如码头)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河段范围(简称评价河段):横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对应的防洪标准水面宽度以外各10米;顺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及其对上下游河道产生的影响以外各300米。
0.2 本大纲适用于省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编制,省内国家直管河道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还应符合国家河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省内市管河道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可参照本大纲进行编制。
0.3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安全行洪能力与对河道演变、河势稳定的潜在影响程度;建设项目自身的防洪安全;通过优化工程布局、调整设计方案、采取防护措施等手段满足河道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要求;提出项目在运行期与施工期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
0.4 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研究单位进行编制。
0.5 设计研究单位编制的评价报告,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实事求是,讲求科学。
评价报告实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0.6 评价报告中采用的各项基础资料原则上应使用新近成果,并经有关部门认同,基础资料应具有可靠性、合理性与一致性。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价报告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测绘、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采集和收集。
0.7 在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河道或评价河段的水文、气象、地质与环境条件,采取适当的研究路线和评价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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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0 总则0.1 依据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
为适应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大纲。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拦河(如电站)的建设项目,应按本大纲进行编制;属跨河(如桥梁)、穿河(如管涵)、临河(如码头)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河段范围(简称评价河段):横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对应的防洪标准水面宽度以外各10米;顺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及其对上下游河道产生的影响以外各300米。
0.2 本大纲适用于省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编制,省内国家直管河道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还应符合国家河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省内市管河道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可参照本大纲进行编制。
0.3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安全行洪能力与对河道演变、河势稳定的潜在影响程度;建设项目自身的防洪安全;通过优化工程布局、调整设计方案、采取防护措施等手段满足河道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要求;提出项目在运行期与施工期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
0.4 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研究单位进行编制。
0.5 设计研究单位编制的评价报告,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实事求是,讲求科学。
评价报告实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0.6 评价报告中采用的各项基础资料原则上应使用新近成果,并经有关部门认同,基础资料应具有可靠性、合理性与一致性。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价报告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测绘、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采集和收集。
0.7 在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河道或评价河段的水文、气象、地质与环境条件,采取适当的研究路线和评价手段。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第四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的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河道防洪的标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河道,2030年前应防70年一遇的洪水,2030年后应防200年一遇的洪水;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防洪重点镇的河道,应防20年至50年一遇的洪水;其他地区的河道,应防10至20年一遇的洪水。
第六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利工程和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不符合设计标准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
第七条修建桥梁、码头和跨河的管道、线路及其他设施,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不得缩窄行洪通道,不得影响河势稳定。
四川省德昌县大槽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公告(2020)
四川省德昌县大槽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公告(2020)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川总河长办发(20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划定了辖区内大槽河河道管理范围,经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划界管理范围
大槽河划界范围总长1.1km(德昌县境内),划界范围上起德昌县乐跃镇药坪子(102°24#39;16.83E,27°24#39;34.08N),下至普格县荞窝镇与德昌县交界(102°24#39;39.46E,27°24#39;37.18N),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以下河道。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禁止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涉河工程建设须报水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四)禁止进行其他违反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反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公告。
德昌县水利局
2020年12月1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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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省内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5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省内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航运安全和其他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监督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申请第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逐级提出申请:(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二)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双随机”检查情况公告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双随机”检查情况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1.07.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
正文
四川省水利厅2021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双随机”检查情况公告
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1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21〕573号)要求,2021年4月至5月,四川省水利厅联合有关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对25个涉河项目开展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双随机”检查,并以川水函〔2021〕710号和川水函〔2021〕849号文印发了检查意见,现将检查情况公告如下:
针对本次检查时尚未实施建设的高新西区天健路(老成灌路—双柏路)跨沱江河桥梁工程、成都市郫都区犀安路(校园路至金河路段)改造工程(一期)项目跨府河桥梁2个项目,项目业主一是应抓紧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按批复的涉河建设方案实施建设。
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安排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二是如遇超过行政许可有效期、项目业主变更、涉河方案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重新许可、变更手续。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0 总则0.1 依据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
为适应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大纲。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拦河(如电站)的建设项目,应按本大纲进行编制;属跨河(如桥梁)、穿河(如管涵)、临河(如码头)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河段范围(简称评价河段):横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对应的防洪标准水面宽度以外各10米;顺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及其对上下游河道产生的影响以外各300米。
0.2 本大纲适用于省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编制,省内国家直管河道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还应符合国家河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省内市管河道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可参照本大纲进行编制。
0.3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安全行洪能力与对河道演变、河势稳定的潜在影响程度;建设项目自身的防洪安全;通过优化工程布局、调整设计方案、采取防护措施等手段满足河道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要求;提出项目在运行期与施工期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
0.4 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研究单位进行编制。
0.5 设计研究单位编制的评价报告,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实事求是,讲求科学。
评价报告实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0.6 评价报告中采用的各项基础资料原则上应使用新近成果,并经有关部门认同,基础资料应具有可靠性、合理性与一致性。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价报告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测绘、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采集和收集。
0.7 在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河道或评价河段的水文、气象、地质与环境条件,采取适当的研究路线和评价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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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
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0 总则
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为适应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大纲。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主要分为:
①河道整治类:
河道清淤、疏浚、固床、卡口扩挖、河道填堵或改建、河道清障、航道维护等
②工程利用类:
已成堤防改造、堤顶或堤坡利用、破堤施工等
③河道利用类:
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存放物料、河滩地生态利用等
④其他类:
爆破、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
0.2 本大纲适用于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的编制,省内国家直管河道的有关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管以下河道有关活动可参照本大纲进行编制。
0.3 编制单位编制的涉河方案报告,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实事求是,讲求科学。
涉河方案报告实行终身负责制。
0.4 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编制工作深度应满足国家或建设项目所属行业执行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的相关要求,重点反映有关活动与河道及防洪管理有关的设计内容,主要包括:
(1)概述。
(2)水文。
(3)工程地质。
(根据有关活动特点可适当精简)
(4)有关活动实施的必要性。
(5)涉河方案比选、方案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6)施工组织设计。
0.5 下列资料可列为涉河方案报告的附件:
(1)有关活动的相关重要文件。
(2)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或审查会议纪要。
(3)与政府、部门或其它相关单位及个人达成的相关协议。
0.6 在使用本大纲时,④类活动只编制本大纲第一章概述;针对不同类型活动特点及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报告时可有所取舍,①③类活动主要设计内容参考《河道整治设计规范》和《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②类活动主要设计内容参考《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对河道安全行洪及河势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有关活动,在送审涉河方案报告时,应同时报送有关活动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
1 概述
1.1 概述有关活动的地理位置、具体实施地点、实施背景及涉河方案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1.2 概述有关活动的自然条件、水文主要成果、区域地质及工
程地质的主要结论。
1.3 概述有关活动的任务、作用、实施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以及规模。
1.4 概述有关活动的方案论证结论及推荐方案的总布置和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1.5 概述有关活动的主要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1.6 简述有关活动防洪评价及结论。
确定有关活动的影响范围,进行洪水影响分析计算和影响分析评价。
影响分析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对河段行洪及河势稳定影响分析评价、对堤防和其它涉河工程等第三合法水事权益人的影响分析评价、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评价等。
1.7 概述有关活动实施完成后的河道恢复措施。
1.8 有关附图、附表
(1)有关活动所处地理位置示意图。
(2)有关活动所在河段河道形势图。
(3)有关活动总布置图。
(4)有关活动基本情况表。
2 水文
2.1 河道概况
说明有关活动所在河段的自然地理概况、两岸边界条件、河湖水系及河道特征等。
2.2 气象
概述有关活动所在地区的气象特性。
2.3 水文基本资料
说明有关活动设计依据的主要水文测站、观测资料情况及主要水文特征等。
2.4 设计洪水
2.4.1 说明有关活动设计、校核及施工期防洪标准。
2.4.2 提出有关活动设计、校核及施工期相应防洪标准的洪峰流量、水位。
3 工程地质
3.1 概述
概述地质勘察工作情况、承担单位、勘察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及主要成果。
3.2 区域地质
3.2.1 概述有关活动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水文地质条件等。
3.2.2 评价区域构造稳定性,确定有关活动场址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其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
3.3 工程地质
3.3.1 概述有关活动主要建筑物所在地段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河床及两岸组成物质、地质构造、岩体风化情况、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等。
3.3.2 叙述有关活动所在河段存在的不良地质现象及主要工程
地质问题。
3.4 天然建筑材料
说明各种天然建筑材料的产地位置、数量、质量和运输开采条件。
3.5 主要附图、附表
3.5.1 附图
(1)区域地质图。
(2)河道管理范围内主要建筑物钻孔平面布置图及工程地质纵、横剖面图。
3.5.2 附表
岩(土)体物理、力学指标建议值表。
4 有关活动实施的必要性
4.1 企业或个人投资的有关活动主要从企业发展战略、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与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符合性等方面论述有关活动的必要性;政府投资的有关活动主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对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防洪减灾)、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产业布局优化、提升竞争力、区域协调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论述有关活动的必要性。
①类活动应结合河道恢复措施说明工程整治前后实施效果。
4.2 需占用河道滩地、水域、水利工程的有关活动,应从有关活动总布置及其限制因素、运行要求、有无替代方案等方面,详细说明其占用理由。
5 涉河方案比选、方案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5.1 工程等别和标准
说明有关活动的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的级别、相应的洪水标准及地震设防烈度。
5.2 涉河方案比选
简述有关活动主要比选方案的基本情况、比选论证工作及方案比选结论,提出有关活动推荐方案。
5.3 推荐方案工程布置
5.3.1 简述有关活动的布置原则。
5.3.2 说明有关活动推荐方案的平面布置方案及其主要平面尺寸;列表说明有关活动的主要控制点坐标及高程(本报告坐标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均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说明有关活动与河道(堤防、涵闸及其他水利工程)的交叉或连接方式、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建筑设施情况等;叙述有关活动与水利工程和其他涉水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并标明相关距离。
5.3.3 标明有关活动所在场址的河道管理范围。
在平面布置图上标明河道管理范围线,有关活动所在河段两岸(或一岸)有堤防时,应在其平面布置图上标明堤防所在位置;有关活动所在河段两岸(或一岸)无堤防时,应在其平面布置图上标明与有关活动所在位置对应历史最高洪水位或防洪设计水位的等高线;有关活动处于水库库区时,应在其平面布置图上标明对应位置的正常蓄水位或防洪设计水位对应的等高线。
5.4 主要建筑物
5.4.1 介绍有关活动的主要建筑物推荐方案采用的结构型式,描述主要建筑物的结构尺寸、控制高程等,并应标明其主要建筑物与堤防及所在河段防洪设计水位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
5.4.2 在有关活动主要建筑物结构图中,应标明对应位置的地层
岩性。
5.5 实施效果分析及结论与建议(①类活动)
整治前后的效果分析及结论。
5.6 主要附图、附表
5.6.1 附图
(1)有关活动场址现状地形图。
(2)有关活动比选方案平面布置图及主要建筑物结构图。
(3)有关活动推荐方案平面布置图及主要建筑物纵、横剖面图。
5.6.2 附表
有关活动推荐方案控制点坐标表。
6 施工组织设计
6.1 施工条件
6.1.1 简述方案布置特点、场地条件、水文气象等基本情况。
6.1.2 简述天然建筑材料的来源及料场布置。
6.2 施工临时设施
6.2.1 简述河道管理范围内主要施工临时设施的平面布置方案
及结构型式。
6.2.2 施工过程中采用围堰实施的有关活动,应说明施工围堰的设计洪水标准、平面布置、结构型式、平面尺寸和控制高程等。
6.2.3 施工过程中需进行导流、截流的有关活动,应说明各期导流及拦洪度汛标准、实施时段、导流流量、导流度汛方式以及导(截)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结构型式、平面尺寸、控制高程等。
6.3 主要项目施工
介绍主要项目及主要临时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及施工进度安排。
6.4 施工交通及施工总布置
说明对外交通方案和场内主要交通布置,介绍主要施工工厂、生活设施的规划布置,简述弃渣场布置方案、弃渣量及实施占地情况。
说明有关活动所产生的砂石资源处置方案,必要时应取得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对处置方案的同意意见。
6.5 施工总进度
提出施工总进度并说明安排原则。
6.6 主要附图、附表
6.6.1 附图
(1)施工总布置图。
(2)主要临时工程平面布置图。
(3)主要临时工程结构图。
6.6.2 附表
施工总进度表。
附录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