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2-3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同作者:林春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我国保险法根据保险标的不同,把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决定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权、超额保险不当得利等制度的不同。
本文通过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异同之法理分析,结合我国的现行保险立法,针对在实践中出现了中间性保险这一特性,厘清中间性保险的归属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相关制度。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损失补偿中间性保险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62-02一、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保险法按保险标的物的不同,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两大类。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而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标的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疾病(健康)保险合同。
有别于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健康)保险具有如下特性:保险标的人格化;保险金定额支付;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二、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不同及其法理分析从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概述中我们可以知道二者都是保险合同。
同时二者均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一是射幸合同;二是双务、有偿合同;三是格式合同;四是诺成合同。
作者试着对二者的不同进行法理探析。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最根本的不同是保险标的不同,这是二者最本质的不同。
该不同决定以下方面的不同:首先是损失赔偿原则适用不同。
损害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利益。
基于无损失无赔偿的财产保险观念,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价值,即有确定的金钱价值,财产价值可以评价和衡量。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介绍PPT
出口信用保险
三、人身保险分类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1、概念:事故发生给付保险金 2、基本特征:标的、事故、给付条件、性质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保障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
按投保方式 个人人身险、团体人身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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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保险的分类
1、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 期限短、保费 低、保障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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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二、 财产保险的分类 三、 人身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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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保险对象 身体、生命 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保险期限 多为长期性 多为短期性
合同性质 定额给付
补偿性
稳定程度 相对稳定
相对较差
另外,两者的经营管理手段也不相同。
免体检 费率厘定主要以生命表中的生存率 为基础。
我国把年金保险叫“养老金”,在香港叫“公 积金” 202X/8/29
年金保险的种类
1、按给付开始日期:即期、延期 2、按缴费方式:趸交、期交 3、按被保险人人数:个人、联合、联合 及生存者、最后生存者。 4、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定额、变额 5、按给付期间:终身、最低保证、短期
基本特征
影响费率的的主要因素是职业;
费率厘定不以生命为依据,而以保额损失率计算。
承保条件较宽,高龄者也可投保,无须体检
只保意外引起的残疾或死亡,不负责疾病引
起的。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即使确定时期间结束,
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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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危险不同 普通、特定(区别于意 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分类 )
终身死亡 保险费率高、 有储蓄性
人身险与财产险比较
人身险与财产险比较。
人身险:以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老病残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财产险:投保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按合同对其承保财产及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
同: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都具保险一般特征。
异:(1)人身险是定额险;财产险保额确定有客观依据(2)人身险具有变动危险率;财产险不会频繁改动费率(3)人身险是给付型保险;财产险是补偿性保险(4)人身险长期性;财产险一般不超1年,可续保(5)人身险保险标的无价性(6)人身险保险事故特殊性(7)人身险保险利益特殊性人身险与社会险比较。
同:保险事故基本一样;为了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
异:(1)经办主体不同,人身险是保险公司,社会险是政府部门(2)目的不同,人身险有盈利性(3)实施方式不同,人身险自愿性,社会险强制(4)保障对象和作用不同,人身险自然人,作用是对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以减轻其损失;社会险以劳动者及供养家属为对象,保障其基本生活(5)保障水平不同,人身险在于投保人的意愿和缴费能力;社会险只保障基本生活(6)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人身险建立在合同上,等价关系;社会险建立在劳动关系上,不对等。
人身险与储蓄比较。
同:(1)都是以现在剩余资金用将来准备,应付危机发生异:(1)危机处理技术不同,储蓄是个人行为,自助行为;人身险互助行为(2)所得性质不同,储蓄资金可自由提取,人身险保费则不能(3)保障性质不同,储蓄可收回本息;人身险则不同(4)经营技术不同,储蓄计息为复利,利率受金融政策影响;人身险保费精算技术更高更复杂。
简述人身险分类。
(1)按投保标的涵盖范围分。
人寿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健康险(2)经营方式分。
机构经营,代理人经营(3)事故分。
生存险,死亡险,生死险(4)投保方式分。
个人,联合,团体险(5)投保动因分。
自愿,强制保险(6)保险事故法身可能性。
健体,弱体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篇一:商法讲义18(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编商行为法第二十章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1课时)(赵商法665-699页,以教材为主,简单讲解,补充讲义内容)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补充:掌握第一种、第五种分类即可三、人身保险的特殊规定(一)保险利益(已有前述,不再重复)(二)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4条(三)为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时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3条(四)宽限期、中止、复效的规定(09版保险法改动较大,)1、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2、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解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前,必须先介绍一下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的区别。
在人寿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按其年龄和在未来一年内的死亡概率逐年支付保险费,则该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自然保险费。
在自然保险费模式下,因为一般来说年龄越大,死亡概率越大,因此在保险金额相当的条件下,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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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一种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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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31
5
合同形式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障单,目前,在我国,广泛运用于货物运输
保险和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凭证内容较简单,一般只列明被保险 人、保险标的、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等。其它内容以保险单为准,保 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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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保险金
赔付形式
人身保险:保险 金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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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投保人义务相同:缴纳保险费
三、本质相同:是一种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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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特征
相同点
(一)是要式合同 (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
5)批单 批单是指保险人在同意被保险人就保险单的某些内容进行更改申请时所
出立的一种单据。在保险的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就保险单的某些 内容进行修改,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附加批条,予以证明,凡是经更改的各项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如果 在保险有效期内,多次进行批改,其最终效力以最后批单为准。
(三)是附合合同 (四)是一种机会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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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最大诚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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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定额给付性 长期性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特定的
各自的特有特征
人身保险利益确定的特殊性
储蓄性与投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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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复习整理.doc
人身保险复习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①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无法用货币衡量,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从投保人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来考虑的。
财产保险标的是物质财产和有关利益,有客观价值标准,财产保险依据具体可保利益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②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
财产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
③人身保险具有变动的危险率,不同年龄的人死亡率不同,且年纪越大死亡率越高,所以人身保险采用“平准保费法”。
财产遭受危险的概率基本上不变化,不会因为危险逐年变化而频繁地调整保费。
④人身保险的主体—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无论保险事故发生与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可以收回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的,保险事故未发生,不退还保费。
⑤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不超过1年。
⑥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特殊性,事故发生具有必然性、分散性。
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⑦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特殊性,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维持合同有效、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保险利益贯穿整个合同始终。
⑧人身保险保险金给付,不存在重复保险,也没有比例分摊原则和代为追偿权。
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1)保险的经营目的和权利义务不同。
①从经营目的看,两者都是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经济生活的安定,使其遭受不幸事故后,可以获得货币补偿,不因危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经济利益上的损失。
社会保险:只对基本生活提供物质保障,政府是实施者,不以营利为目的。
人身保险:一种商业活动,自愿投保,以营利为目的,保障项目广,给付标准高。
②从权利义务来看。
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保险金给付与所缴纳的保费不对等,且以被保险人最低生活需要为标准给付。
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保险金与保费对等。
(2)保险责任与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确定不同①保险责任来看。
社会保险:保险人是政府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领域中常见的两种保险合同类型。
它们有着不同的保险对象、保险范围和赔偿方式。
本文将分别介绍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和区别。
一、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而签订的合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对象主要包括房屋、汽车、货物、设备等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通常限定在合同中明确的风险和损失范围内。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赔付,以实现对被保险财产的保障。
二、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而签订的合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主要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等。
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更加广泛且涵盖面更高。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类型的人身保险险种,如寿险、意外险、重疾险等。
每种险种都有特定的保障项目和赔偿方式,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特定需求。
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以获取相应的保障。
三、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1. 保险对象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财产,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人的生命和健康。
2. 保险范围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主要限定在合同中明确的风险和损失范围内,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更广泛,涵盖了更多的保障项目。
3. 赔偿方式不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赔偿金额通常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进行计算的;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赔偿金额可能涉及到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寿险保险金等多个方面。
4. 保险费用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通常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和风险程度进行计算的;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则会受到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因素的影响。
总结: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领域中常见的两种保险合同类型。
财产险和人身险的区别
财产险和人身险的区别推荐文章财产险和寿险的区别热度:财产险公估业务工作流程热度:财产险投保流程热度:财产险理赔流程热度:什么是财产险再保险热度:你为你的人生做规划了吗,如果我们真的要遇到问题的时候再想办法有时候已经迟了,因此,为自己购买一份保险,学会未雨绸缪,让这短暂的人生绽放得更加美丽。
本文为你介绍人身险和财产险。
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下列问题上各具特点(一)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上有所不同: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保险期限除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外,大多数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限都在1年以上。
这就要求在保费计算中要考虑利率因素,不仅包括利率的绝对水平,还要考虑利率未来的波动走势。
除工程保险和长期出口信用险外,财产保险多为短期(1年及1年以内),计算保费时一般不考虑利率因素。
(三)储蓄性长期人寿保险所交纳的纯保费中,大部分被用于提存责任准备金。
这部分资金是保险人的一项负债,保险单在一定时间后,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权利,而这是一般财产保险所不具有的。
(四)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保险中的补偿原则规定:所获的补偿金额不应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即不允许通过保险补偿而获利.事实上,此原则仅限于财产保险。
保险行业的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区别
保险行业的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区别保险是一种金融服务,旨在通过支付保费来帮助个人或企业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
在保险业中,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是两个主要的类别。
虽然它们都提供保障,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之间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这两种保险类型的特点和区别。
一、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保护,以防止投保人自身或其家庭成员在意外情况下遭受损失。
人身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经济保障,确保在投保人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身故时,能够提供一定的赔偿或补偿。
人身保险通常分为以下几个子类别:1. 寿险:寿险是最常见的人身保险类型,它主要涉及人的生命和生存。
寿险可以通过一次性支付或周期性支付保费的方式来购买。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身故时,保险公司将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2. 健康险:健康险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
它可以涵盖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和门诊费用等。
健康险的保费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3. 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险是为了应对突发的意外事件而设立的保险类型。
它可以提供一定金额的保险金来帮助被保险人应对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害、残疾或死亡。
二、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保护,以防止其财产在意外事件中遭受损失。
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经济补偿来修复、替换或恢复被损坏或丧失的财产。
财产保险通常分为以下几个子类别:1. 车险:车险是最常见的财产保险类型之一,它涵盖了机动车辆在意外事故、碰撞、火灾或盗窃等情况下的损失。
车险通常涵盖机动车的损失、第三方责任以及乘客意外伤害等。
2. 房屋保险:房屋保险是为房屋财产提供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
它可以涵盖由于火灾、盗窃、暴风雨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损失。
3. 财产损失险:财产损失险是以企业和个人财产为对象的保险类型。
它可以涵盖因盗窃、火灾、水灾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
三、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1. 不同的保障对象:人身保险的保障对象是个人的健康和生命,而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财产,如车辆、房屋等。
如何区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如何区分⼈⾝保险与财产保险
我们购买保险都会选择在⼈⾝合同和财产合同之间选择,也都了解⼀个是针对⼈⾝损害,⼀个针对的是财产损失,但对于具体的区别却知道的不是很详细,今天店铺⼩编为你整理了关于相关⽅⾯的知识。
如何区分⼈⾝保险与财产保险
1、⼈⾝保险的保险⾦具有定额给付性质,在发⽣保险事故时,保险⼈按照合同约定的⾦额给付保险⾦,⽽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具有补偿性质。
2、⼈⾝保险的保险⾦额主要由双⽅当事⼈在订⽴保险合同时,根据被保险⼈的经济收⼊⽔平和危险发⽣后经济补偿的需求协商确定。
⽽财产保险的保险⾦额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的。
《保险法》
第⼗⼆条⼈⾝保险的投保⼈在保险合同订⽴时,对被保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在保险事故发⽣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是以⼈的寿命和⾝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是指其财产或者⼈⾝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投保⼈可以为被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只有了解清楚了⼈⾝和财产之间的区别所在,才能很好的购买相关⽅⾯的合同,这两种合同之间存在着最本质的区别。
还有疑问的话,也可以上店铺在线对我们的律师进⾏法律咨询。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1、保险标的2、保险利益3、损失填补原则的适用与否4、保险费交付与返还5、现金价值6、保险人的经营规则如某企业甲欠企业乙贷款30万,后,甲将自有的轿车作价30万抵付给乙。
车辆尚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乙企业向该市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公司向乙企业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上注明了投保人为乙企业,保险车辆为该轿车。
后在保险期间内,车辆出险全损。
乙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乙企业不是车辆的所有人,对其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轿车属于机动车,机动车采取的是登记对抗,而非登记生效,车辆虽然未办理过户,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这其中的保险公司也并非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很显然,该案中不存在善意第三人。
】因此,乙是车辆的所有人,乙对车辆享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是有效的,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的一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同年11月底银行收回了全部的借款,不料在12月30日房屋为大火焚毁,问银行可不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1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0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18关于拟制血亲的保险利益认定产生的问题:甘肃某地一对夫妇于当地派出所领养了一弃婴,并为其办理了蓝印户口。
之后不久,夫妇俩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为该婴儿购买了以自己为受益人的数份人身保险契约,保险金额达35万元。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课件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
Ø 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又称不没收条款,是指 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费维持合同 效力时,由其选择如何处理保单项积存的责任 准备金。
Ø 只适用分期缴费的保单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红利选择权条款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年龄误告条款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 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 如果实际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需要在可争辩期间内 完成。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自杀条款
➢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2年),被保 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保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保 险人不给付死亡保险金,对于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别不同而有太大差异。 3、费率厘定不以死亡表为依据,主要根据以往各种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验统计来确定。 4、高龄者可以投保且不必体检。 5、保险期限相对较短。 6、从保单性质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只有保障性,
而不具有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健康保险的分类
Ø 医疗(费用)保险:保障医疗费用损失
▪ 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 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
Ø 疾病保险:以疾病为给付条件
▪ 重大疾病保险、特种疾病保险等
Ø 收入保障保险:又称残疾收入保险、丧失工作能 力补偿保险;工资收入或减少收入的补偿保险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Ø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Ø 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Ø 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有哪些-
Only in boiling water, tea can develop the rich aroma of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有哪些?导读: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主要是确定保费的依据也不相同,各自的基本职能和保险标的也不一。
如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保障的对象是人,包括投保人的身体和生命,而财产保险明显保障目标是财产,这也是两个保险之间最大的区别。
一、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有哪些?1、基本职能不同:财产保险是经济补偿,人身保险是保险金给付。
2、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的财产,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的身体或者性命。
3、确定保费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的保费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人身保险的保费是按照投保人缴费能力来确定。
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买保险五大原则1、先大人后小孩在大人保障足够的前提下,再考虑宝宝的保障。
道理很简单,试想一下,如果宝宝保障不够,大人可以赚钱;但如果大人出了什么事情而且没有足够的保障,家庭可能就熬不过去了。
2、先保额后期限没有人知道风险什么时候来临,当风险来临,保额不够的话就起不到很好的转移风险的作用。
所以,保额比期限更重要。
3、先保障后理财保险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转移风险,我们要先把人身保障做到位了,才考虑用保险理财。
4、先风险后概率优先考虑能不能有效抵挡极端风险,而不是风险发生概率。
如果大风险来临时不能有效抵挡住,再大概率的小额理赔事件是没有用的。
5、逐步配置长期规划买保险并不是一劳永逸,一次性买完就不用管的。
它应该是一个长期的一辈子的规划问题。
比如刚给全家做了首次配置,那么我还会同时规划好,未来5年或者8年,我还会做怎样的调整。
这个才叫保险规划。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保险对社会、家庭与人有着各不相同的非凡意义与功用。
按照保险的对象,可以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都是因意外事件造成了损失,从而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并未限制规定一人只能投保一份,反而鼓励投保人来多投保险,对保险业的发展也持积极支持态度。
所以,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不同的保险份额,从不同的当事人处,获得超过一份保险额的保险金及损害赔偿金。
同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不会授予保险人的追偿权,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而没有超出合同所约定的权利,更没有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所以,被保险人有权在获得加害人的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一、保险标的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
当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二、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同人身保险是以投保人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工作性质即投保人缴费能力来确定保险金额的;财产保险是根据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属于补偿性保险。
三、保险期限不同一般来说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都在1年以上,保险期限较长,计算保费时会考虑利率等因素;财产保险多为短期(1年及1年以内)。
财产保险计算保费时一般不考虑利率因素。
四、保险性质不同对于某些人身保险险种来说具有一定的储蓄性,保单在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权利,而财产保险一般不具有。
单从字面来看的话,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在承保的对象上就有本质的区别,人身保险主要承保的是“人”一般不涉及“物”;财产保险承保的不仅有“物”还会涉及到“人”的问题。
保险行业中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产品比较
保险行业中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产品比较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是两种常见的保险产品,它们在保险行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就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这两种保险产品进行比较,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它们的特点和应用。
一、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一种主要面向个人所提供的保险产品,其主要目的是为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保障。
人身保险通常包括寿险、意外险、重疾险等不同类型的保险。
下面我们将对这些不同类型的人身保险进行简要介绍。
1. 寿险寿险是最常见的人身保险产品之一,其主要保障对象是投保人的生命。
寿险可以提供一定数量的保额给与投保人的亲人在其意外死亡或身故时使用。
这种保险产品在遭受不幸事件时能为家庭提供经济上的安全感,尤其是投保人是家庭经济支柱的情况下。
2. 意外险意外险是一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所提供的保险保障,具有赔付范围广、额度高的特点。
这种保险可以帮助受益人应对意外事故造成的财务困难,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用以及意外伤残等。
3. 重疾险重疾险是一种主要针对严重疾病给予赔偿的人身保险产品。
该保险的特点是在被保险人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时,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赔偿。
重疾险的作用是为患者提供资金支持,以帮助他们应对疾病的治疗和生活需要。
二、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一种面向个人、家庭以及企业的保险产品,其目的是为投保人的财产提供保障。
财产保险包括房屋保险、车辆保险、商业保险等类型。
1. 房屋保险房屋保险是一种保障投保人房屋及其内部财产损失的财产保险产品。
这种保险可以在房屋受到火灾、水灾、盗窃等风险时提供保障,赔偿损失并帮助投保人恢复受损财产。
2. 车辆保险车辆保险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汽车及其相关财产免受损失的财产保险产品。
车辆保险主要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
这些保险形式可根据投保人的需要来选择,以提供车辆安全保障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3. 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面向企业和商家所提供的保险产品,旨在帮助企业保护其财产和利益。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引言: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是保险市场上常见的两种保险类型。
虽然它们都属于保险行业,但在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以及赔偿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深入探讨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以便读者加深对这两种保险的理解。
一、保障对象的不同人身保险主要针对个人的生命和健康进行保障,保险合同一般以个人作为投保人。
而财产保险则主要针对个人或者公司的财物进行保障,保险合同可以以个人或者公司为投保人。
1.1 人身保险的保障对象人身保险主要涵盖人的生命风险和健康风险,包括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
例如,寿险主要是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者被保险人去世时,可以获得一定的身故保险金。
1.2 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财产保险主要覆盖财产的风险,包括汽车保险、住宅保险、商业财产保险等。
例如,汽车保险主要是保障汽车发生事故时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或者赔偿费用。
二、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也存在明显差异。
人身保险主要关注个人的生命、健康、意外等方面的风险,而财产保险则关注个人或公司的财物损失。
2.1 人身保险的保障范围人身保险主要涵盖以下方面的保障范围:- 寿险:提供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等。
- 健康险:提供医疗费用保险、住院津贴等。
- 意外险:提供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等。
2.2 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财产保险主要涵盖以下方面的保障范围:- 汽车保险:提供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 住宅保险:提供住宅财产保险、租赁住宅保险等。
- 商业财产保险:提供商业财物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三、赔偿形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赔偿形式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人身保险主要以给付保险金形式进行赔偿,而财产保险则以给付赔偿金或修复财物的方式进行赔偿。
3.1 人身保险的赔偿形式人身保险的赔偿主要以一次性给付的形式进行,一般是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例如,寿险在被保险人去世时给付身故保险金,健康险在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篇一:商法讲义18(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编商行为法第二十章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1课时)(赵商法665-699页,以教材为主,简单讲解,补充讲义内容)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补充:掌握第一种、第五种分类即可三、人身保险的特殊规定(一)保险利益(已有前述,不再重复)(二)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4条(三)为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时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3条(四)宽限期、中止、复效的规定(09版保险法改动较大,)1、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2、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解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前,必须先介绍一下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的区别。
在人寿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按其年龄和在未来一年内的死亡概率逐年支付保险费,则该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自然保险费。
在自然保险费模式下,因为一般来说年龄越大,死亡概率越大,因此在保险金额相当的条件下,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多。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比较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比较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用于保护个人或组织的财产和利益。
在保险行业,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是两种主要的保险类型。
本文将对这两种保险进行比较,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它们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人寿保险是一种保护个人生命利益的保险形式。
它的主要目的是在被保险人生命遭受不幸事故或意外时,保障其家庭的经济安全。
人寿保险通常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身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养老保险。
人寿保险在投保人生存期限结束或意外身故后会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以保证被保险人及其家人的经济状况。
财产保险是一种用来保护个人或组织财产利益的保险形式。
它主要涵盖财产(如房屋、车辆等)的损失和风险。
财产保险可以分为几类,包括车险、房屋保险、商业保险等。
它们的功能是在财产发生意外损失、被盗或损毁时,提供经济赔偿和补偿。
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1. 保障对象:人寿保险主要保护的是个人的生命利益,着重于提供身故、重大疾病和养老方面的保障;而财产保险则保护的是个人或组织的财产利益,主要提供财产损失和风险方面的保障。
2. 保费计算:人寿保险的保费计算通常基于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以及所选择的保障方案;而财产保险的保费计算则根据财产的价值、风险评估、保额选择等因素进行。
3. 赔偿方式:人寿保险在被保险人身故、重大疾病或养老时,通常按照合同约定的一次性金额给予赔偿;而财产保险在财产损失或风险发生后,根据实际损失和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给予经济赔偿。
4. 续保方式:人寿保险通常具有较长的保险期限,一般为几十年至终身,需定期缴纳保费以维持保障;而财产保险通常采取年度续保方式,需要每年缴纳保费。
从这些方面来看,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在保障对象、保费计算、赔偿方式和续保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因此,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个人需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综合考虑个人生命和财产的保障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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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 害保险
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死亡 或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2020/7/18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7
基本特征
1
保险标的可否估价性
2
保Cl险ic金k t额o 的ad确d 定Title
3
保险金交付原则
4
保险期限
2020/7/18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8
保险标的可否估价性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 标的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在产品、产成品、预期 利润、运费、信用、责任等。
2020/7/18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3
人身保险定义
•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 以人的生、老、病、残、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 种保险。
2020/7/18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4
财险分类
——按保险保障范围进行分类
二、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实行损失赔偿原则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为设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而 订立的协议。它和其他种类的经济合同一样,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适用私 法的意思自治原 则,只要根据意思自治的约定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任一种情形,那么约定就是有效的
2019年8月6日,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因与案外人侍海龙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而受伤。经 住院治疗,共 支出医疗费用20195.57元,该医疗费用由肇事车主支付了13600元,原告支付 了6595.57元。此后,原告依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被告主张意外 伤害保险金10000元,被 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保险金6595.57元,拒付差额3404.43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 付保险金3404.43 元。
2020/7/18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15
评析:
一、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
人身保险之所以不实行损失赔偿原则的主要理由在于人和财产的区 别,人和财产的最本质的区别在于 人具有感觉、思维和精神,被保险人因保 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医疗、误工、营养、交通等物质损失当然是可以计算 的,但因事故而造成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却是无法 衡量的。如果保险法不考虑 人和财产的本质区别这一因素,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也就没有实质意义 了。另外,从保险法律的文字表述上也可以看出人身保险合同 不适用损失赔 偿原则。无论是保险法总则、分则,还是保险规章,对财产保险支付保险金 均用“赔偿”来表述,而对人身保险支付保险金均用“给付”来表述。
• 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 短期性质
人身保险
• 除意外伤害保险外,大都 属于长期性质,保单持续 数年至数十年
2020/7/18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12
原则
财产保险
最大诚信 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 代位求偿 分摊原则 近因原则
基本原则
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 最大诚信 近因原则
2020/7/18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13
2020/7/18
责任 保险
信用保 证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6
人身险分类 ——据《保险法》
人寿 保险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保险人在保险 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为保 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
健康 保险
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 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 支出或损失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 可以。
• 不可以。
• 有形财产本身就有客观的市场 •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或
价;对于无形财产而言,投保
身体,而无论是寿命还是身体,
人对其具有的经济利益也必须
都无法用货币来度量价值,因
是确定、可以用货币来估算的。 此不可估价。
2020/7/18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9
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 •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三节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
2020/7/18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1
I 概述
四 三 二 一
2020/7/18
基本原则 基本特征 分类 定义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2
财险定义
•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的利益和 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以补偿被保
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保险。
• 财产泛指一切可以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物品,利益是指 由于财产价值和人类社会行为的变化对于当事人的经济 活动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被保险人 的过失或疏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 的责任。
财产保险
• 依据对保险标的的估价而 确定
2020/7/18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10
保险金交付原则
财产保险
•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
• 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 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 是给付性保险
2020/7/18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11
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
财产损 失保险
标的:有形的财产.
责任 保险
标的: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 证保险
标的:经济合同所确定的预期应得产保险原理与实务5
财产保险
财产损 失保险
火灾保险 汽车保险 工程保险 航空保险 海上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农业保险
案情:
2000年10月27日,原告王金虎 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签 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王金虎投保主险平安康泰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附加险 为意外伤害保 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合理医 疗费用 超过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还规定了十一项免责条 款,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告如受第三人侵权而得到第三人的赔偿, 被告可以对第三人已 经赔偿的部分不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被告辩称,保险实行损失赔偿原则,在本案中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只有6595.57元, 对此被告已进行了足额赔付。现原告要求取得损失以外的利益于法无据,故请求驳回诉讼 请求。
2020/7/18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14
判决:
2019年6月2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依 照保险法第二条、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向王金虎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404.43元。一审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