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集团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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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集团环境因素识不与评价程序

0 目的

减少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促进环境爱护,以可持续进展

满足相关方要求。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的办公区、生活区及工程项目。

2 术语和定义

2.1 本程序中的术语采纳GB/T19000-2000标准、

GB/T24001-1996标准、GB/T28001-2001标准中的术语。2.2 产品生产环境:指与工程项目产品相关的物资供应过程、

设备治理过程及办公和日常生活。

3 职责

3.1 治理者代表:批准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3.2 工程部:负责完成

4.5、4.6;

3.3 事务处:负责对集团公司办公区及生活区环境因素的识不、

评价与治理;

3.4 相关部门

3.4.1 设物部:协助工程部完成4.5、4.6;

3.4.2 安质处:协助工程部完成4.5、4.6。

3.5 项目部:负责所在项目环境因素的识不、评价与治理;3.6 项目部工区:负责具体实施所在项目环境因素的监视、测

量和操纵。

4 工作程序

4.1 环境因素的识不

4.1.1 环境因素的识不应考虑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和

三个时态(过去、现在、今后)。

4.1.2 环境因素识不时应包括

a)由于集团公司办公区、生活区和产品生产环境所排出的

水、气、声、碴、废以及资源、能源的消耗给公司、周围居

民、地区等造成的环境阻碍;

b)集团公司必须的原材料以及各相关方的活动所产生的环

境阻碍;

c)正常运行条件、异常运行条件以及能够合理预见的情况

或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事故)所伴随的潜在的重大环境

阻碍;

d)以往遗留的环境问题,现场的、现有的污染及环境问题,以及工程实施、交付中的活动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和今后潜

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4.1.3 环境因素的识不具体可采纳过程分析法。

4.2 环境因素的评价

4.2.1评价时机

a)集团公司治理体系建立之初进行初始环境评价;

b)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于开工前进行;

c)在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或追加、涉及到新开发或修改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以及相关方等要求情况下,可适时进行环境阻碍评价。

4.2.2评价依据

a)环境阻碍的范围

b)环境阻碍的持续性或可恢复性

c)环境阻碍发生的频次

d)资源消耗程度

e)相关方关注程度

f)环境法律法规符合性

4.2.3评价方法

环境因素的评价方法采纳多因子综合打分法。如下表:

附注:M=a+b+c+d+e+f i≥18(i=1~4)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4.3 事务处依照4.2.1规定的时刻向公司机关有关部门发放“环

境因素识不排查表”,有关部门按照4.1规定的方法在集团公司办公区及生活区中选择和确定造成环境阻碍的活动、服务等进行初步评价,识不排查出各自相关的办公区及生活区的环境因素,并填写“环境因素识不排查表”报事务

处。

事务处依照有关部门报送的“环境因素识不排查表”,汇总

办公区及生活区的“环境因素清单”,按照 4.2.2、4.2.3

规定的方法评价出重要环境因素,制作“重要环境因素清

单”并经负责人审核后和“环境因素清单”一起报送工程

部,工程部确认“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后返回事务处。4.4 项目部工程部依照4.2.1规定的时刻向项目部各部门、工区

发放“环境因素识不排查表”,各部门、工区按照4.1规定的方法在产品生产环境中选择和确定造成环境阻碍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等进行初步评价,识不排查出各自相关的该项目的环境因素,并填写“环境因素识不排查表”报项目部工程部;

项目部工程部依照各部门、工区报送的“环境因素识不排

查表”,汇总该项目的“环境因素清单”,按照4.2.2、4.2.3

规定的方法评价出重要环境因素,制作“重要环境因素清

单”并经负责人审核后和“环境因素清单”一起报送工程

部,工程部确认“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后返回项目部。4.5 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依据事务处和项目部报送的“环境因素

清单”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汇总、建立集团公司“环境因素清单”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将“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治理者代表批准。

工程部每年汇总一次“环境因素清单”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4.6 工程部及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法对环境因素实施

有效的治理,对因经济状况、技术条件等缘故临时无法实

施的,要制定具体的打算措施。

4.7 在法律法规变更或追加,涉及到新开发和修改的产品,以及

相关方要求的情况下,工程部要及时进行环境阻碍评价,

及时更新环境因素。

4.8 环境因素的治理

4.8.1事务处和项目部应对集团公司环境目标和指标进行分解和

落实,记录有关环境表现,定期评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和集团公司设立的目标、指标及其它要求;

4.8.2 事务处和项目部依照各自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应制定

相应的治理方案和/或应急预案,责任到部门/岗位;

4.8.3 事务处和项目部依照各自的“环境因素清单”,对未评价为

重要环境因素但相关方却专门关注的环境因素(可称为次

要环境因素),也应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责任到部门/岗

位;

4.8.4 监视测量执行《监视测量操纵程序》,由事务处和项目工区具体实施;

4.8.5 当监视和测量结果出现不符合时或可能发生事故及紧急情

况时,执行《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操纵

程序》和《应急预备与响应操纵程序》。

4.9 事务处和项目部每半年对本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形成

记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将分析评价结果报送

工程部。

4.10 工程部每年对本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形成记录。

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治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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