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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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上海公司注册新政发布:/news/785.html 上海市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文件要求,上海市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范围
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改革内容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新设企业登记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具体要求如下:
1.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提交一套申请材料,不再需要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材料。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设立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声明。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3.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领取。企业设立和变更换照均无须交费。
三、其他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未换发证照企业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