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代中国法律渊源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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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

3、中国现时期的经济特区法规


(1)经济特区法规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所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范围内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总称。 (2)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 取决于授权者如何授权,一般而言,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低 于授权主体全国人大本身制定的法律,但又高于与经济特区授权 主体相同级别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普通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地方 性法规相比,经济特区法规在许多方面带有明显的破格性与先行 性,有时还带有一定程度的试行性。
中央一级法的渊源体系


3、行政法规 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 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 文件,是我国重要的并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法的渊源。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个部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一级法的渊源体系
4、中国现时期的地方政府规章


(5)地方政府规章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 规章之间的关系表现为: ①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 规章不得与它们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③ 省、自治区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 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市的政府规章; ④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行。部门规章与地 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大常委会 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规章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源泉或法源,法的形 式主要是指法的具体外在表现形式; 2、法的渊源是法的前身,而后者是已然的法。 比如在中国封建时代,习惯、君主的诏敕、先 例、儒家学说以及外国法是法的渊源,而律、 令、科、比、格、式则是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效力

法的渊源、效力

法律硕士联考试题
2、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非正式意义上 的法律渊源的是
A.国际条约 B. 湖北省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C.国务院的《粮食购销条例》 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当代中国法律 渊源的是:
A.判决书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规章
D.国际惯例
07年司考试题
4、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法律不经公布,并非绝对无效,历史上就有 所谓“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 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 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旧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 晓,所谓“不知者不为罪”
英国人阿克毛·沙伊克因在中国贩毒,被中国的法院终审判处死 刑。如果被执行枪决,他将成为第一个在中国被判死刑的英国人, 这在英国强烈反响。英国一些人坚称此人患有精神疾病,要求中国 有关法院不要判他死刑,并呼吁对中国进行外交施压。
阿克毛·沙伊克在新疆乌鲁木齐机场被边检人员发现携带4公斤 价值25万英镑的海洛因后,于2008年10月被乌鲁木齐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随后,阿克毛·沙伊克提出上诉被驳回。 上周,阿克毛·沙伊克再次提出申诉,被宣布维持原判。 依照中国 《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的, 可以被判处死刑。“犯罪嫌疑人只要是在中国领土上行为,就应当 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
新华社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表 声明称,3名日籍毒品走私犯武田辉夫(67岁)、鹈 饲博德(48岁)、森胜男(67岁)在辽宁省大连看守 所和沈阳看守所被注射执行死刑。
据日本外务省透露,中国已向日本政府通报了这 一消息。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

对法律渊源概念的个人看法法律渊源是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但当法学学习者试图了解该概念的清晰内涵时则往往更多的是获得一种挫折感。

个人在学习戴双喜老师的《法律方法》课程中,对法律渊源概念颇感兴趣,随后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发现法学大家在此问题上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个人作为一名才疏学浅的法科学生,无能亦无力对此问题妄加评论,权且只能梳理专家的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浅薄看法。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的概念,最初产生于古罗马。

古罗马人用Fons juris一词表达法律的源泉、源头。

①罗马人在运用法律渊源的概念时,主要指的是各种具备法律效力,能被法官司法适用的法律规范。

随着时间的发展,法院渊源的概念呈现出多重性、模糊性、歧义性的特征,其词义的非单一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国内部门法和理论法学的定义分歧。

我们研究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选定其涵义,下面笔者进行自己的努力。

二、法律渊源概念的域外考察从语源上看,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演化于罗马法的fontes juris,原意是指“法的源泉”。

但是,什么是法的源泉呢? 罗马法时代及后世的法学家又有不同的理解。

(一)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渊源的研究较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研究要多,因而关于法律渊源的语义的观点亦多种多样。

英国早期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霍兰德(Thomas Ersking Holland)认为法律渊源一词有四层涵义:(1)它是指我们获悉法律知识的来源;(2)它是指赋予法律强制力的最终权威,即国家;(3)它是指那些使已取得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得以自发产生的原因,即习惯、宗教和科学论述;(4)①郭忠,法律渊源含义辨析,法治论丛,2007(5),第60页。

它是指一些国家机关,通过这些机构,国家可以认可以前无权威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国家自身创制新的法律,即判例法、衡平法、制定法。

①随后,J·W萨尔蒙(John William Salmon)发挥了霍兰德观点,他明确指出: 法律渊源一词有几种不同的涵义。

简述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简述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简述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
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该国的法律
体系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的基础上,采取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和社会
法等构成。

宪法是中国的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和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是管理国家行政机关和官员行为的法
律规范。

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规范个人和
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是管理市场经济活动和商业行为的法律
规范。

社会法是管理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中国的法律体系也包括一系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和条例等。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以及国务院等机关进行。

此外,中国还参与了国际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实践。

中国是联合国
会员国,承认并实施国际法和国际条约。

中国还参与制定和修改一系
列国际法律文件,为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做出贡献。

总的来说,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律制度,该制度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的基础上,并沿袭了
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

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和社会法等,并参与了国际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实践。

法律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
其他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 规章
小结
就制定法而言,每一种具体渊源都对应不同的立法主体和立 法程序
小结
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产 生于人们长期反复行为、并经过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 的习惯。
习惯法和制定法关系的历史演进
习惯法的发展具有历史性、自发性、连续性、确定性、公认性、法理 性的特点
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判例法的优点:开放性与灵活性
判例法的缺点:繁琐、难以掌握
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但这只是说判例不具有正式的 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判例对于实际的司法活动没有影响。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印发的判例选编对实际的审判活动有巨大影响。法理法理指法的一般原理。法理都是由法学家或法律家通过著述阐释,因 此法理经常表现为各种法律学说或学理性阐释。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 关系的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 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能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通常规定和调整基本法律 调整的问题以外的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一般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所在城市、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 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特别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区域的权力机关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而制定的法规
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制定的法规
在英美法系,判例虽然是正式法律渊源,但判例的适用离不开法理。
法理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发展史上起过重要作用。

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8
第二节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
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 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法和法律 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之法。 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内容决定 形式;然而有时相同的内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同一种法的形式可为不同本质的法所采用。
6
(三)动因性要素
~是根本的要素。同时制约着资源要素和进路性 要素。它决定不同资源性要素和进路性要素在法 的形成过程中居于何种地位和发挥怎样的作用, 并制约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式或机制。 法的主要动因是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 是根本性动因要素。
法、先前法、或源于政策、宗教、礼仪、道德等;
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等;
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例如美国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确立起了 司法审查制度。
2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源于某种动因和进路,
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 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或虽具 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为习 惯法。 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为法的主要组成 部分,而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 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 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 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 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 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第九讲 法律渊源

第九讲   法律渊源

第一节

法律渊源的概念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在不同的国家之中,具体的 法律渊源会展现为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中国古代, 律、令、格、式、典、敕、例是一般的法律渊源。 但是,受到晚清变法的影响,我国的法律渊源在 移植大陆法系法律体系的努力之下,逐渐转变为 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中, 由于受到“遵循先例”原则的影响下,法官判决 必须受到原有判例的制约,所以判例就成为法律 的渊源之一。这一点,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 源存在相当大的差别。因此法律渊源的内容是与 某一国家的历史传统分不开的。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依据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 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据当 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同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 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 行变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 (六)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法官有时可能会受到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约束, 因此,国际条约与国际讨论


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 的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假设家 族成员 A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 产继承权。后 A诉至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二:其一,A 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我国《继 承法》13 条第2 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 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问题分析: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 请说明理由。 (提示:这里涉及的是,对于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 渊源应如何选择适用)
第三节

非正式法律渊源

简述我国的渊源的特点及我国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的渊源的特点及我国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的渊源的特点及我国法的渊源一、我国的渊源特点我国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五千年左右的新石器时代,这个时期就有了一些原始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 历史悠久:我国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五千年左右,经历了长达五千多年的漫长历史,是世界上最悠久的法律体系之一。

2. 多样性:由于我国历史上经历了不同朝代和地域的变迁,所以在法律制度方面呈现出多样性。

3. 继承性:我国法律渊源具有继承性,每一个朝代都在前朝的基础上进行发展和完善。

4. 民间传统:民间传统也是我国法律渊源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许多习惯和传统实践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5. 中国特色:我国法律制度中融入了中国特色,例如“仁义礼智信”等思想被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中。

二、我国法的渊源1. 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以礼法为主。

《尚书》、《礼记》、《周礼》等经典著作中都有关于法律制度的规定。

2. 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秦朝颁布了《律令》,统一了全国的刑法和律令。

汉朝建立后,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改进。

3. 唐宋元明清时期唐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高峰时期。

唐朝颁布了《大唐律疏议》,宋朝颁布了《大宋刑统》,元代颁布了《大元一统志》,明清两代则相继颁布了《大明律》和《大清律》。

4. 近现代近现代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新阶段。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采用西方文化和思想,开始进行西方化改革,并逐步推行民主宪政。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起全新的法律体系。

5. 当代当代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新时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典》等重要法律文件相继颁布,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结语总之,我国的渊源具有历史悠久、多样性、继承性、民间传统和中国特色等特点。

论中国法律渊源模式之弊端

论中国法律渊源模式之弊端

论中国法律渊源模式之弊端【摘要】中国法律渊源模式是一种古代法律观念的传承和延续,但其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诸多弊端。

渊源模式的局限性在于过度强调传统和历史,缺乏对当代社会实际情况的适应性。

渊源模式的不足之处体现在对于法律发展的阻碍和创新的限制,使得法律无法及时跟进社会变革和发展。

渊源模式的缺点分析表明其容易导致法律的僵化和过时,无法很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化。

渊源模式的弊端在于其可能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使得法律难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对中国法律渊源模式的弊端必须引起重视与反思,以便更好地推动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和发展。

【关键词】渊源模式、中国法律、弊端、局限性、不足之处、缺点分析、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法律渊源模式是一种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引用历史权威文献和先例法的做法。

这种模式源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认为历史中已经存在的法律权威和判例是制定新法律的重要依据。

背景介绍中,我们需要了解这种渊源模式在中国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情况,以及其所带来的一些弊端。

我们也可以思考在当代社会背景下,这种传统模式是否还适用,以及是否需要进行一些改革和创新。

通过对背景介绍的了解,我们可以更深入地分析和探讨中国法律渊源模式的局限性和弊端,从而为未来法律制定提供更科学、合理的参考。

2. 正文2.1 渊源模式概述渊源模式是指法律制定过程中借鉴、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经验和理念的一种模式。

在中国的法律制定过程中,渊源模式常常被用来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以期提高我国法律水平和效益。

渊源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吸收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避免走弯路,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对比学习,可以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路径,促进法律的更新和发展。

渊源模式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直接照搬外国法律可能导致法律制度不适用于我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造成实际执行困难。

渊源模式可能导致法律体系的疏漏,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我国法律渊源体系论文

我国法律渊源体系论文

我国法律渊源体系论文关键词:行政立法,行政权,规章,法律渊源,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立法实践着实取得了很大的成就[1],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方方面面的欠缺,比如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只是形式上获得了某种制度上的确定,而如何客观看待这些问题却仍然充满着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矛盾与困惑。

“行政立法”以及规章在我国的境遇就是对这一张力的生动说明。

围绕着如何看待“行政立法”以及行政规章也是“法”的问题,理论界尤其是宪法学、行政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

2000年《立法法》出台后,规章作为法的渊源之一种以及规章的制定也是一种立法的问题在制度上有所确定。

虽然《立法法》肯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并规定了行政立法的范围,但它并没有真正疏导某些理论认识上的偏颇,同时许多相关规定也未必尽如人意[2].今天看来,行政立法仍是目前中国急需规范的环节之一。

另一方面,暂时抛开理论上正当性的争论不谈,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规章作为行政立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论是从宪法规定、立法制度、行政行为理论,还是从国家生活的实践来看,其地位和作用都不容低估。

对“规章”这一长期存在,并已获得制度认可的法的渊源应如何理解?又该如何看待与之相联的“行政立法”事实上的兴起与扩张?更重要的是,应如何恰当地审视其与我们当下生活世界的相关性?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将成为本文关注的焦点。

一、事实:规章在中国法律渊源体系中的变迁进程改革开放前,规章一般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规则,主要指其内部制度的表现形式。

理论上,它不属于法定制度,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1982年后宪法与法律开始规定国务院部委有权制定部委规章,省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后来的发展进一步扩大了规章的制定主体范围,这样,所谓规章,即行政规章,包含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其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2000年《立法法》确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地方有关政府可以制定规章后,规章在中国就不仅以内部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更作为“法”的一种形式表现出来[5].以下就是这一变迁进程的时间表。

法律渊源的名词解释意义

法律渊源的名词解释意义

法律渊源的名词解释|意义法律渊源的名词解释:简称“法源”,是指能作为法律决定的前提的那些法律资料。

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两种。

前者为成文法,后者可以是判例、惯例甚至法理。

法律渊源的内容:一、法的渊源在中国也称为法的形式,用以指称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任何法都有一定的表现形态,例如以成文法形式表现或以判例法形式表现,以法律形式表现或以行政法规形式表现。

立法者或执政者的重要职责之一,便在于使所制定或认可的法,获得适当的、科学的形式。

执法、司法和守法者要明了不同的法的形式或渊源与自己和自己经办的各方面事项的关系。

二、法的内容一指法的阶级本质,一指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规定了什么内容。

法的形式则指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

三、法的形式与法的内容的关系呈现出两种情况:一方面,作为表现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效力渊源的法的形式,与法的内容在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内容决定形式。

不同本质的法往往有不同形式,如封建制法的本质决定封建制法中存在皇帝的敕令、诏书这种形式。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也决定法的形式,如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存在需要以宪法、法律、法规来调整的社会关系,因而都有相应的法的形式。

另一方面,在有的情况下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又是复杂的。

一是同一种法的形式往往也可以为不同阶级本质的法所采用,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这些法的形式,既为资本主义法所采用,也为社会主义法所采用。

再是具有相同阶级本质和调整内容的法,往往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即使在同一国家的同一历史时期内,由于创制法的国家机关的复杂性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担负的任务的复杂性,也必然造成法的渊源的复杂性、多变性。

前者如,同是西方国家的宪法,在美国、法国采用成文宪法形式,在英国采用不成文宪法形式。

后者如,在中国,1982年宪法之前有一种称为法令的法的渊源,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但由于形势发展的需要,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也是法律,这样,现行中国法的渊源中就不存在法令。

论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论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论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摘要:法律渊源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现有的法律渊源的研究缺乏对中国当代法律渊源的探讨。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分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两种类型。

当代法律渊源的解析有助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法律渊源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1 法律渊源的内涵法律渊源,一般是指法律的效力或约束力的来源,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或社会所形成的,能够成为法官裁判依据或人们行事准则,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规范的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的解释具有多样性,如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或思想渊源、法的本质渊源、法的文献渊源、法的学术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等,总之,只要探讨法律规范从何而来的问题,就涉及法律渊源。

奴隶制时期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习惯法,其中部分习惯法后来被制定为成文法。

封建时期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习惯法、法律、帝王诏令、官府公告、判例等。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宪法、法律、条约、习惯和判例等。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成文法,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判例法。

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其中法律和宪法居于主导地位。

一般而言,法律渊源主要有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协议法和学理法等五种形式。

2 法律渊源的研究概述法律渊源的研究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近年来引起我国法学研究者的关注。

冯心明(1993)研究了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渊源,认为香港的法律体系从渊源上看,是以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结合英国的成文法、香港的条例和附属立法、中国的习惯法和其他相关国际条约的混合体。

熊命辉(2004)研究了清末的法律渊源,认为清末法律渊源以清末法制变革为分水岭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者以中国传统法律为主,后者从立法的角度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大纲为核心,包括宪法大纲、全国性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近代法律渊源体系。

除了对我国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我国清末的法律渊源研究之外,一批研究者涉及了欧美国家法律渊源的探讨。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当代中国法律渊源中国法律作为中国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其渊源可追溯到古代。

在当代中国,法律的渊源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时期。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中国法律渊源的起点。

在这一时期,中国经历了从旧中国到新中国的历史性转变。

此时期的法律渊源主要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指导思想和重大事件。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这些思想对中国法律渊源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同时,新中国的法律体系也在这一时期开始建立起来,包括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重要法律文件。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是中国法律渊源的第二个阶段。

在这一时期,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法律系统逐渐完善,并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这一时期的法律渊源主要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一系列重要改革政策的出台。

中国共产党通过成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此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得到了大力推进,包括司法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法律宣传教育的加强。

改革开放以来的时期是中国法律渊源的第三个阶段。

这一时期,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中国法律渊源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方向,进一步推动了法律领域的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得到了广泛修订和完善,如相继颁布的《企业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此外,中国法律体系的开放也得到了推进,包括参与国际法律合作和加入国际组织等。

总之,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时期。

这些阶段中,中国法律渊源的形成主要受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思想指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推动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影响。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中国法律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为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简述国内法渊源

简述国内法渊源

简述国内法渊源
简述国内法渊源如下:
1、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2、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形式意义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3、国家政策也是当代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因此国家政策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法理学考点:法的渊源

法理学考点:法的渊源

法理学考点: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含义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渊源的含义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3.非正式渊源的含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司法实践中法院选取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1.宪法:(1)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2)宪法是授权法,它授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力;故从逻辑上来讲宪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

(3)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制宪权作为国家的本源性权力,只能由人民享有;(4)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施。

2.法律(1)此处所讲法律乃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渊源,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参考《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第三讲——法的渊源与形式

第三讲——法的渊源与形式

(4)法的溯及力
基本原则:①从旧原则 ②从新原则 ③从轻原则 ④从新兼从轻原则 ⑤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法的效力等级
1、宪法 2、法律和国际公约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
(四)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
1、不同层级法的冲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2、同一机关制定不同种类法的冲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 原则 3、不同时间产生又属同一位阶同一主体制定的法的冲突: 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案例1: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 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的有关 规定,取消了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 婚姻登记改革中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现,199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则要 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
制定主体以及程序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宪法; 普通法——其它法律
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在于:
首先,根本法的内容与普通法不同。 其次,根本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不同。 最后,根本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不同。 4.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的分类
。(该分类有其相对性)
5.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8)其它正式渊源 2、非正式渊源 (1)政策 (2)习惯 (3)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案例1:2003年8月,家住李沧区的老汉王亮去世,王亮兄 妹共五人,父母早逝,王亮也没有结婚,更没有子女,生 前也没留下遗嘱。按照王亮生前的要求,王亮去世后他侄
“玉兴8号”上有7名中国船员,6人遇难,1人失踪。 Q、根据法的对人效力,该案可以由谁来管辖?

法律渊源与效力

法律渊源与效力

第三章法律渊源与效力第一节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概说1 法律渊源的含义法律渊源(法源),较多的是指法律的效力渊源,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令,条例,章程,决议,决定,条约,习惯,判例等。

2 法律的正式渊源(硬法)与法律的非正式渊源(软法)法律的正式渊源,指由正式的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间组织(如联合国)制定或认可,具有明确法律地位和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虽然不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组织直接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明确和正式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一般也不具有法律所要求的正式形式,但在法律实践中,具有程度不同的说服力和参考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办案的依据,如习惯,政策,法理,道德信念,理性原则等。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根据宪法,立法法,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可概括为以下几种:1 宪法宪法既是法的体系中的概念,也是法律渊源或者法的表现形式的概念。

2 法律在当代中国法律渊源中,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主要的法律渊源,这里的法律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狭义的法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中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内容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生活中的根本性和全面性的问题。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内容涉及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其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1、在中外法学著...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1、在中外法学著...

《法理学》辅导(16)法的渊源法的渊源1、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法的渊源有如下不同的含义:第一,是指法的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范产生的历史上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是指法的理论渊源,就是那些促进过立法和法律改革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理。

第三,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就是那些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具有权威性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第四,是指文件渊源,就是指对于法律规范作权威性解释的文件或者公文。

第五,是指文献渊源,就是指那些没有权威性的、法官没有义务加以采纳的各种关于法律问题的文献资料。

还有的将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实来源、根据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

形式上的渊源,还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

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2、我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在公元前536年郑国宰相子产铸的刑鼎,子产被称为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神秘主义的第一人。

之后,郑国大夫邓析把刑法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战国时的思想家李悝在公元前412年制定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3、在中国历史上,法的饿渊源种类多而且变化大。

但总的来说,是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主要有律、令、格、式。

在我国封建社会,还存在着叫做典、敕『chì』、科、比的法的渊源。

4、在西方国家,公元前449年,颁布了因铸在十二块铜板上而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它是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由秘密法向公开法过渡的重要标志。

法的分类1、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一个国家的法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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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代中国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可分为五大类。

第一大类为制定法,依据办案依据的情况又可细分为:①案例与制定法的综合运情况;由于中国没有制定法,在判决书不得引用案例,但每年全国最高法院会收集典型的案例发表在专门的杂志上。

当法官遇到相同的情况,可以直接使用杂志上判决的条文。

②司法解释与制定法的综合运用;当认为条文太过简单时,可以使用司法解释,但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条文。

③单独运用制定法。

单独运用时要考虑法理和公平正义观念。

第二大类为政策,又可细分为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

党的政策为非正式法源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法的渊源各种情况都必须考虑,但不可直接引用。

国家政策在民事案件中可以直接引用,若某情况灭有相对应的条文,可以适用国家政策。

第三大类为习惯,剩下的两类依次为法理,公平正义观念(即道德)。

在民事案件中,法律渊源运用的顺序依次为第一类至第五类(除去党的政策)。

但是在非社会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顺序中,没有“国家政策”这一项。

其中,只有制定法和国家政策是正式法源。

习惯在很窄的领域正式法源,如相邻关系。

在刑事中,定罪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即只有制定法是正式法源。

另外少数民族地区,习惯可为正式法源。

在以下内容中,将对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的制定法加以详细说明。

其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2自治法规),国际条约共七大类。

第一大类: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且其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严格。

第二大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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