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4s店车辆定点维修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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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品牌4S店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保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乙方将提供精良完善的技术服务,为精诚合作,讲究信誉,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2015-2016年度舟山市本级及定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品牌4S店定点维修政府采购项目的结果,按采购文件规定程序,确定乙方为本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车辆定点维修工作顺利开展,经双方协商,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协议:

一、车辆定点维修的服务单位为需要车辆维修的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送修单位需维修公务用车时,可根据具体车辆品牌和维修要求在定点维修企业中自主选择维修。

二、车辆定点维修业务范围:公务车辆的车辆大修、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服务项目。

三、定点时间为:定点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文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协议期满后重新组织采购,并在舟山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四、本次车辆定点维修履约保证金为:_______元人民币。

五、维修价格:工时费(下浮) %,配件材料费下浮 %。

六、维修车辆程序:

1、送修单位根据需维修车辆的实际情况,由单位车管人员开具“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一车一单,注明车辆故障、维修项目和维修要求等情况,经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凭车辆送修单到乙方联系维修事项。

2、乙方根据送修单内容,对维修所需的工时费、配件费及预计完工时间等提出意见,填写“_______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预估单”,报送修单位确认。对无车辆送修单的,乙方不得为其提供维修服务,否则责任自负。

3、送修单位对乙方提供的费用预估单内容签字确认后,乙方才可进行车辆维修。对维修费用预估在2000元(含)以上的,送修单位须与乙方签订汽车维修合同。

4、乙方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维修中确需增加修理项目的,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并按规定重新填写“送修单”、“费用预估单”。对未经送修单位确认而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的费用,送修单位可不予支付。

5、维修完成后,乙方应出具《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以上),填制保修卡。并按规定的计价标准和投标承诺内容填写《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并通知送修单位前来验收提车、递交费用结算单。费用结算单金额不能超过费用预估单金额,否则费用结算单无效,送修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维修费用。

6、定点维修企业应对交接前的完工车辆,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确保车辆安全。对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在质保期内出现同一故障的,定点维修企业应无条件免费返工质保期从返工之日起重新计算,直至质保期内无问题出现为止。

7、车辆因同一故障或同一维修项目经2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送修单位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才可转厂送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质保期从返工之日起重新计算,直至质保期内无问题出现为止。

8、对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七、维修费用结算:

1、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原则上实行按次支付制度,即维修一次支付一次。确有特殊情况的(如单位车辆多、维修业务经常性发生),也可由维修双方约定按次结帐,定期支付,但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2、维修费用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在具备银行卡刷卡条件的定点维修企业,使用公务卡支付。定点维修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明码标价,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接受监督。

3、乙方凭审核后的费用结算单开具正式发票。

4、维修费用按乙方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报价承诺执行。

八、乙方承诺: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在约定的工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2、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1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服务。

3、能为送修方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在舟山本岛内投标人应能在1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

4、确定专人负责车辆定点维修的计价,确保准确无误。应对送修方的送修车辆建立技术档案和车辆维修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5、须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向市招投标中心和市财政局提供上月车辆维修的情况数据报表,并按维修要求提供每次的《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预估单》、《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维修费用在2000元(含)以上的,还需提供汽车维修合同。

6、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及甲方对车辆定点维修情况的监督检查

7、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其他承诺。

8、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九、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如有下列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对其作如下处理:

1、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政府采购公务车辆进行维修的;

2、乙方不按投标文件承诺,乱收工时费、配件费、及提高工时标准经查实的;

3、虚假维修车辆或虚报维修项目经查实的;

4、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拒绝免费返修的;

5、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经查实的;

6、以假充真,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经查实的;

7、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8、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维修报表或数据不全;

9、协议(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

10、拒绝接受有关政府采购部门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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