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代销机构代销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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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前台操作规程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前台操作规程

附件2: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前台操作规程第一章签约第一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开户、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前,应先通过我行柜台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基金账户签约。

个人投资者还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自助渠道办理。

第二条原则上一个客户在我行只能签约一个结算账户,通过客户签约,客户在我行的结算账户与基金账户将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

第三条个人客户以我行的银行卡或存折签约,机构客户以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签约。

第四条通过柜台办理的,我行各营业网点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等有关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为基金投资者办理签约。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投资者签约前必须阅读《xx银行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完成《xx银行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机构客户免填),填写《xx银行开放式基金签约类业务申请表》(附件2-1),并提供以下材料:(1)机构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银行账号、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我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银行卡或存折。

2、受理网点经办人员须仔细核对投资者所提供的材料,并对签约申请材料的填写(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的印章及经办人签名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者应予以拒绝。

核对无误后,进入基金代销系统登记,提交成功后打印《基金签约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三联,加盖业务章及经办人名章。

第一联作为传票,第二联与客户提交的资料一起由受理网点专夹保管,第三联交给投资者作为回单。

第五条《xx银行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是由我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证券业监督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由总行统一制订并制作的调查资料,用于揭示基金投资风险,帮助客户了解自己的风险偏好,便于我行据此为客户提供更准确的金融服务。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基金销售费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基金销售市场的各类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前端销售费用、后端销售费用、中介销售费用等,各主体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合理设定费用标准。

第四条:各主体应建立健全基金销售费用管理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执行,确保销售费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基金销售费用的构成和计算第五条:前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向销售机构支付的费用,包括销售服务费、销售手续费等。

第六条:后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在赎回基金时向销售机构支付的费用,包括赎回服务费、赎回手续费等。

第七条:中介销售费用是指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因基金销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代销费用、推广费用等。

第八条:基金销售费用的计算应当公开透明,销售机构应向投资者明示,并在销售合同中明确注明各项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第三章:基金销售费用管理机制第九条:销售机构应建立销售费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销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销售机构应建立科学的销售费用考核制度,对销售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估,确保销售费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销售机构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合理设定销售费用的上限和下限,确保费用收入和成本之间的平衡。

第十二条:销售机构应向基金公司提交销售费用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和报备,确保销售费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审核销售机构的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销售机构,监管部门有权根据违规情况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撤销相关资质等。

第十五条:投资者对销售费用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并给予处理意见。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基金代销机构代销管理办法

基金代销机构代销管理办法

XX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代销合作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金销售及服务行为,落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委托基金代销机构向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含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代销机构遴选第四条公司委托基金代销机构募集的,应当对首次合作的基金代销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尽职调查并定期评估代销机构的运营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

第五条基金代销机构应当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基金代销机构除具备第五条约定的基金销售资格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二)经营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三)组织架构完整,设有专门的基金销售业务团队和分管销售业务的高管,销售业务团队的设置能够保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销售业务团队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四)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安全、独立、高效、稳定的业务技术系统;(五)建立了基金销售环节的一整套流程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回访确认等;(六)负责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法人代表等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七)基金销售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不存在利益冲突,公司有相应的业务隔离制度;(八)有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能够妥善保管基金销售业务所涉及的资料;(九)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内部控制与业务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金融机构,每年可以选择由该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评估报告。

基金代销机构代销合作业务管理办法

基金代销机构代销合作业务管理办法

XX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代销合作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金销售及服务行为,落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委托基金代销机构向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含私募投资类FOF基金)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代销机构遴选第三条公司委托基金代销机构募集的,应当对首次合作的基金代销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尽职调查并定期评估代销机构的运营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

第四条基金代销机构应当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服务机构。

第五条基金代销机构除具备第五条约定的基金销售资格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二)经营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三)组织架构完整,设有专门的基金销售业务团队和分管销售业务的高管,销售业务团队的设置能够保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销售业务团队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四)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安全、独立、高效、稳定的业务技术系统;(五)建立了基金销售环节的一整套流程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回访确认等;(六)负责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法人代表等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七)基金销售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不存在利益冲突,公司有相应的业务隔离制度;(八)有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能够妥善保管基金销售业务所涉及的资料;(九)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内部控制与业务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金融机构,每年可以选择由该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评估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2•【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施行日期】2007.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代销机构,各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

第二章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代销流程

基金代销流程

基金代销流程基金代销是指基金公司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销售其产品的行为。

基金代销流程是指在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之间进行产品销售的具体操作流程,下面将对基金代销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基金公司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代销协议是基金代销的基础,它规定了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的合作方式、销售目标、销售费用等内容,为后续的代销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基金公司向代销机构提供产品宣传资料和销售培训。

产品宣传资料包括基金产品的说明书、销售手册、宣传册等,代销机构可以根据这些资料向客户介绍基金产品的特点、收益情况等。

销售培训是为了提高代销人员的专业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向客户推荐基金产品,增加销售业绩。

接着,代销机构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吸引客户进行基金投资。

市场推广活动包括举办投资讲座、发放宣传单页、举办投资咨询活动等,通过这些活动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了解基金产品,增加投资者的认知度和了解度。

然后,代销机构接受客户的咨询和购买基金产品的申请。

客户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进行咨询和购买基金产品,代销机构的销售人员应耐心解答客户的疑问,帮助客户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

最后,代销机构将客户的申请提交给基金公司进行处理。

基金公司收到客户的申请后,进行审核和确认,然后将客户的资金划转至基金公司的账户,并发行相应的基金份额给客户,完成基金代销流程。

总结来说,基金代销流程包括签订代销协议、提供产品宣传资料和销售培训、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接受客户咨询和购买申请、提交客户申请给基金公司处理等环节。

只有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密切合作,才能顺利完成基金产品的销售,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投资服务。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范文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维护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市场稳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代销业务的相关许可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代销活动。

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代销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代销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代销产品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第六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监管制度,加强对代销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七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应当进行定期的内部自查和外部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范市场风险。

第八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应当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非法获取客户信息或将客户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第九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业务知识更新,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代销业务的申报审批第十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在开展代销业务前,应当向相关监管机构申报,取得相应的资格和许可。

第十一条代销机构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代销机构注册登记证明;2.代销机构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名册;3.代销机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4.代销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5.代销机构合规监管制度;6.代销机构运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证明;7.代销机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监管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发放相关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代销机构须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代销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配合监管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代销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在接受投资者委托前,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保产品的风险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操作流程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操作流程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操作流程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资金账户.......................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基金账户类业务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基金账户的开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基金账户的登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基金账户的取消登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基金账户的注销................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基金账户的资料变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基金账户的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基金账户的挂失(解挂)补办......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基金交易类业务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基金认购、申购业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基金赎回业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基金分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基金转托管业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基金非交易过户业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基金转换业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业务复核和差错处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2•【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维护基金投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基金销售机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基金销售账户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账户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账户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的销售账户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合理对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并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第四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运行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行为监督管理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第六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对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的资金来源进行合规审核,防范非法集资和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定期对销售账户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意识。

第二章申购、赎回及账户管理第九条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立基金销售账户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且不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开户。

第十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身份信息核查,保障基金销售账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投资者按照基金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申购材料并办理申购手续,销售机构应当核对申购资金来源和合规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购手续。

第十二条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产品时,应当按照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的要求缴纳认购款,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第十三条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产品时,应当按照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赎回申请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赎回款项。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账户进行核对,确保账户资金的流转正常。

第十五条基金公司及其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和监控。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资者的申诉和投诉。

私募基金公司代销制度模板

私募基金公司代销制度模板

私募基金公司代销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公司代销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基金公司代销业务,是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并支付代销机构一定比例的销售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代销机构的资格条件、合作方式、费用支付、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代销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与代销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三)具备独立的风险控制和清算能力;(四)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代销机构的资格与选择第五条管理人应当选择具备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作为代销机构,并与代销机构签订书面代销协议。

第六条代销机构应当向管理人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与代销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说明;(三)独立的风险控制和清算能力证明;(四)最近三年内的合规记录说明;(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管理人应当对代销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代销机构名单。

第三章合作方式与费用支付第八条管理人应当与代销机构协商确定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代销机构负责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负责管理私募基金;(二)代销机构负责推广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负责管理私募基金;(三)代销机构负责销售和管理私募基金产品;(四)其他双方约定的合作方式。

第九条管理人应当与代销机构协商确定费用支付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代销费用;(二)按照管理费的一定比例支付代销费用;(三)其他双方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

第十条管理人应当根据代销机构的销售业绩和合规情况,给予代销机构一定的奖励和优惠。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
(节选)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基本规定
第五条基金交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时间(9:30-
15:00),或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时间。

15:00之后的申请均作为下一交易日交易处理。

第六条基金交易采用“未知价法”。

“未知价法”是指将交易当天(T日)收市后计算出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当天申购、
赎回计算基准的交易行为。

按金额认购和申购,按份额赎回。

第六章基金账户开户、销户
第十九条投资人申请办理基金账户销户,其基金账户内应无基金份额、无权益、无冻结、无在途交易,否则不能办理。

第十五章基金变更分红方式
第四十四条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认/申购时,货币型市场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非货币型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可以申请变更默认的分红方式,但:
(一)基金权益登记日当天变更基金分红方式对分红无效。

(二)货币型市场基金不允许修改分红方式。

(三)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后需要重新设置分红方式。

(四)投资人的分红方式可以多次变更,但最终分红状态以基金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的成功申请为准。

第二十一章业务档案管理
(四)对于客户身份资料,档案资料应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对于交易记录,档案资料应自交易记账当年记起至少保存15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证监基金字[2002]66号
【失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失效]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9.18
【实施日期】2002.09.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66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切实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的销售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本行业公认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第三条基金的设立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和销售该基金。

第四条。

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XXX公司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基金募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募集期间管理的流程,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募集分为自行募集(以下简称“直销”)和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以下简称“代销").公司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同时根据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只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详见《XXX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的,应确保募集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第三条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第二章销售管理第五条公司及公司员工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六条公司及公司员工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恶意贬低同行;(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公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代销合规政策

公募基金代销合规政策

公募基金代销合规政策一、销售资质1.1 具备证券基金代销资格的金融机构需按照规定申请公募基金代销牌照,并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1.2 申请公募基金代销牌照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有具备证券基金代销资格的分支机构;*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代销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条件。

二、销售规范2.1 公募基金代销机构应制定销售规范,建立完善的销售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合规销售。

2.2 公募基金代销机构应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按照产品风险等级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

2.3 公募基金代销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提供合法合规的投资建议。

三、人员要求3.1 公募基金代销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金融知识和业务技能。

3.2 公募基金代销机构的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买卖证券或泄露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隐瞒或者延迟披露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信息;* 违规使用客户资金或者证券;* 违规买卖或者持有证券;*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4.1 公募基金代销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公募基金代销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代销基金的费率、手续费等费用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4.2 公募基金代销机构应在官方网站、客户端软件或其他合适渠道公示代销基金的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充分披露。

五、风险控制5.1 公募基金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评估和监控,防范各类风险。

5.2 公募基金代销机构应按照规定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分类,合理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程度。

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XXX公司私募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基金募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募集期间管理的流程,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募集分为自行募集(以下简称“直销”)和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以下简称“代销”)。

公司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同时根据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只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详见《XXX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委托其他有资格的募集机构进行募集的,应确保募集机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第三条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五条公司及公司员工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员工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恶意贬低同行;(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基金销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建立健全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持续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保证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二章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第五条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

对于不收取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持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____%。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____%。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基金产品同时设置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前端收费的最高档申购(认购)费率应低于对应的后端最高档申购(认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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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代销合作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金销售及服务行为,落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委托基金代销机构向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含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代销机构遴选
第四条公司委托基金代销机构募集的,应当对首次合作的基金代销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尽职调查并定期评估代销机构的运营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

第五条基金代销机构应当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基金代销机构除具备第五条约定的基金销售资格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
(二)经营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三)组织架构完整,设有专门的基金销售业务团队和分管销售业务的高管,销售业务团队的设置能够保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销售业务团队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安全、独立、高效、稳定的业务技术系统;
(五)建立了基金销售环节的一整套流程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回访确认等;
(六)负责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法人代表等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基金销售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不存在利益冲突,公司有相应的业务隔离制度;
(八)有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能够妥善保管基金销售业务所涉及的资料;
(九)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内部控制与业务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出
具审计报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金融机构,每年可以选择由该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私募基金服务业
务评估报告。

第七条公司委托代销机构基金募集的,应该针对服务机构的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开展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内容参见本办法第六条。

第八条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基金代销机构,除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第三章代销管理
第九条公司委托代销机构募集的,应与代销机构签署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方式和业务费率、保密义务等。

第十条公司委托代销机构募集的,应当对代销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持续关注,并每半年定期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一条公司委托基金代销机构募集的,除基金合同约定外,代销机构的服务费用在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自
行支付。

第四章留痕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代销机构相关资料,代销机构移交给我公司的销售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基金投资者信息材料、双录材料等电子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 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公司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发布于2017年月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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