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1.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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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工程“三同时”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设施工程“三同时”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设施工程“三同时”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矿井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集团公司安监局是安全设施建设的管理部门,其他业务部室是业务保安单位。

第六条各矿经煤监各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相关资料,必须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七条矿井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安监局不定时进行督查。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八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同时要签订设计合同。

第九条安全设施设计包括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安全监控系统、防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风系统、防灭火系统、提升、运输系统、应急救援体系、瓦斯抽采系统及六大避险系统,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施、设备器材等。

第十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经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相关部室及相关专家审查批准后,方可报上级机关部门。

第十二条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及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修改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

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安监管法〔2013〕64号附件

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安监管法〔2013〕64号附件

附件1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消除事故影响所采用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或者下放的建设项目;(二)跨区县的建设项目;(三)除滨海新区行政管辖区域之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

第八条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五、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 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 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 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三、关于安全评价的有关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二)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三)并要求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 进行安全评价: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5、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根据建设项目进展 分步实施
1、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 安全审查; (安全条件审查)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 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四、分级负责实施:
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 ,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安全设施两类责任主体(企业-政府)
1.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三同时”
2. 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 目“三同时”
第二部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实施情况
总局8号令实施以来至2010年底,共 计完成41366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安监部门)负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作用,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安全设施施工图、安全设施验收报告等。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经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经审批合格后,应当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明确安全设施施工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报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和安全功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施工人员了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1.概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在建设项目中,施工、投产、运营阶段的安全设施能够与项目的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开工日期同步,从而确保项目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定义2.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投产、运营阶段对项目进行安全保护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施、防护设施、报警设施等。

2.2 “三同时”:即建设项目施工、投产、运营阶段的安全设施与项目的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开工日期同步。

3.监督管理要求3.1 施工阶段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要求各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进度,按照安全设施的建设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监督部门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检和随机抽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设施能够保持与施工进度的同步。

3.2 投产阶段在建设项目投产阶段,要求投产单位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对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检验和测试,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运行。

监督部门应对投产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同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确保安全设施与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同步。

3.3 运营阶段在建设项目运营阶段,要求运营单位按照项目开工日期确定的安全设施要求,对安全设施进行运行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监督部门应对运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安全设施与项目的开工日期同步。

4.监督管理措施4.1 定期巡检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施工、投产、运营阶段进行定期巡检,包括检查安全设施的建设、检验和测试、运营维护情况等,确保安全设施与项目进展同步。

4.2 随机抽查监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施工、投产、运营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设施的建设情况,并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和整改。

4.3 安全设施验收对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建设、投产或运营。

5.责任追究对于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建设、投产或运营的单位,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数量不断增加,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防范事故的发生,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来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本文将介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包括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内容、执行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二、目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在建设项目各阶段,其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与使用相互协调、到位、有效,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性,防范事故的发生。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项目。

四、管理内容1. 设计阶段(1)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安全要求,合理设计项目的安全设施。

(2)项目设计单位应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审核和备案。

2. 施工阶段(1)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落实安全设施的建设。

(2)施工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并正确使用安全设施。

(3)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设施的定期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 使用阶段(1)使用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验收要求,合理使用安全设施。

(2)使用单位应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

(3)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使用档案,记录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更新情况。

五、执行流程1. 设计阶段(1)项目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确认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2)项目设计单位根据设计要求,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3)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和备案。

2. 施工阶段(1)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安全设施。

(2)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培训,并确保施工人员正确使用。

(3)施工单位定期巡查和维护安全设施。

3. 使用阶段(1)使用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验收要求,合理使用安全设施。

(2)使用单位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

(3)使用单位建立安全设施使用档案。

六、监督与检查为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加强监督与检查工作。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确保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18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标准和要求,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凡参与公司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单位,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是指公司油气生产和处理、油气集输和储运、管道等的新改扩建项目及配套工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公司炼油、化工类新改扩建项目及配套工程。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阶段第五条在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单位应组织进行筛选性工艺安全评审。

具体执行《工艺安全分析管理标准》(健安环委字〔2007〕18号)。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阶段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单位应依据《工艺安全分析管理标准》组织进行项目批准前工艺安全分析。

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可以不再进行项目批准前工艺安全分析,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如不进行安全预评价,则必须进行项目批准前工艺安全分析。

第七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一)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2006]151号),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单位应委托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在设计、施工、使用阶段“三同时”的要求得以贯彻落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资产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及其所辖的全部建设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定义(一)“三同时”: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使用三个阶段,在时间上的高度协调全都,即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设备设施与使用功能的协调要求。

(二)“安全设施”:指建设项目中用于保障人员安全和防备事故发生的固定设备、工具、装置等。

第二章设计阶段管理第四条设计文件审核(一)项目设计方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编制设计文件,并提交给本企业职能部门审核。

(二)审核内容重要包含但不限于安全设施的设置、料子选用、消防设备等。

(三)审核结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看法,如有需要补正的地方应当实在指出。

第五条设计方案评审(一)项目设计方应提交设计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对方案进行评审。

(二)评审内容重要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组织、安全措施、施工工期等。

(三)评审结果应当在评审会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看法,如有需要调整的地方应当实在指出。

第六条安全设施合理设置要求(一)在项目设计中,必需依据项目性质、规模、施工工艺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设施。

(二)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

(三)安全设施设计应满足防护性、坚固性和易于拆除的要求。

第三章施工阶段管理第七条施工组织要求(一)施工单位应依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要求,合理布置施工工人和设备,并保证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并确保施工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条施工工人安全培训(一)施工单位应对全部施工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必需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并记录相关培训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在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建设是特别紧要的一环。

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安全防护等,能够有效地防备和扑灭火灾、防止工伤事故,保障工人和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在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中,安全设施建设特别紧要。

在这个背景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二、规定内容1.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应遵从“三同时”的原则,即施工、使用和保养同时进行,建设过程中,应以安全为前提,合理设计、合理施工、合理使用、合理保养,保障工地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

2.施工阶段要求(1)施工前阶段:施工前应进行认真调查、勘测和设计,结合实际情况,订立安全施工方案,明确安全施工要求。

(2)施工中阶段: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订立安全生产责任簿,并将其张贴在明显位置,以便检查部门检查。

同时,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引导,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施工安全。

(3)施工后阶段:施工完毕后,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试运行,杜绝应用年限过期的设备和材料。

3.使用和保养阶段要求(1)使用阶段:在使用阶段应检查并维护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加强设备保养,以便延长使用寿命。

(2)保养阶段:对安全设施应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特别是应对易损部位进行重点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管理要求(1)每个建设项目必需设立安全生产责任簿,记录全部安全设施使用情况。

(2)在建设过程中,紧要的安全设施应进行环保验收,充足环保要求,并严格执行环保法规。

(3)针对安全设施的管理,应明确负责人和责任部门,定期检查设施,对存在的问题适时矫正。

(4)对于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适时处理和上报,确保安全生产。

5.检查和监督(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监督,对投入使用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2)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适时引导、监督和矫正。

(3)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设项目,检查部门应适时通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改正或实行强制措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修正后整理实用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修正后整理实用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整理实用版)(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津安监管职〔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做好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能调整工作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要按照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明确两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交接工作,保证交接期间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将建设项目按照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对不同风险类别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要求,在建设项目预评价阶段,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和评价结果,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并在预评价报告中进行明确说明。

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保障工程质量与工地施工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管理。

而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引入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概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包括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三个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实施过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1. 工程建设管理对工程建设的计划、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它们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标准和行业规范。

其中,管理的重点在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包括防护网、安全带、安全网等设施的规范化建设,从而达到保障建筑工人安全、规范作业等目的。

2.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施工物资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地内的各项工程作业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

工地管理包括:环境保护、施工现场的通风、照明、水、电、气等所需的基本设施,工人作业的防护措施、安全技能培训等方面,都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监管。

3. 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监督管理,消除其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里的工作主要针对环境污染的防治、重点区域的保护及改造、废弃物的安全处理等方面,都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监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安全从基本建设要求、现场管理、员工安全及制度方面予以规范化上升,是强化工程质量管理,防止突发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实施要求1. 人员培训相关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的基本知识、职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应具备进行现场踏勘、问题发现、现场处置、记录汇总和解决问题等方法和技巧。

2.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应注重开展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环境保护管理等三个方面的监督工作。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3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3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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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消除事故影响所采用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一)列入市和区县重点建设项目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
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后,应当自行组织审查,并形成的书面报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
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

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确需修改设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对其进行论证,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周密可行的试运行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并严格按照试运行方案组织建设项目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我市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相关规定,到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监督管理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安监管法〔2013〕6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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