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性规划设计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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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概念性规划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概念性规划设计合同
第一条合同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1.2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相关建设工程审批文件。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第二条
的文件为准(包括规划条件/规划复函/总图批复等)。
第三条设计范围
的相关工作。具体设计成果及要求详见:附件一《概念性规划设计任务书》。
第四条服务和职责
4.1乙方的基本服务
乙方作为设计单位,提供基本服务如下:
4.1.1乙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应符合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对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应无条件修改或补充,直至满足本合同及政府要求。
4.1.2乙方将根据本合同为甲方指定承接该项目规划方案设计的有资质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除乙方所承担的概念性规划阶段的设计咨询工作内容外,本合同项目项下各专业、各阶段的设计工作,以及最终设计图、施工图的定稿及相关文件的报建工作和现场服务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指定的有资质的规划建筑设计院负责。
4.2甲方职责
4.2.1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4.2.2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
4.2.3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4.2.4在不增加工程设计费总额情况下,甲方有责任就本工程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项目,协助乙方办理技术合同中应由甲方办理的有关手续。技术合同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3乙方职责
4.3.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甲方提交设计成果,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适用性、经济合理性及时限负责,具体要求详见第条。
4.3.2乙方必须对其交付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政府审批部门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并应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在采用适合我国国情的外国先进技术和材料设备,而我国尚无该项规范或技术规则时,可参照国外使用,但须经有关上级单位的批复。
4.3.3乙方应向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对乙方设计深度不够以及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单位有不明之处免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乙方对甲方选择的其它设计单位提供各专业的技术支持。
4.3.4聘请顾问或协助部门
乙方在必要时可聘请顾问进行设计指导工作,其费用由乙方决定并在设计费中分摊或支付,甲方无需另行支付,设计责任统一由乙方向甲方负责。甲方因工作需要自行聘请或建议聘请的专业顾问,其费用由甲方决定并由甲方支付。
4.3.5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不超过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协助甲方使规划设计、方案设计获得批准。
4.3.6乙方负责原定设计范围内的必要修改设计,包括变更设计及补充设计。在乙方执行设计任务期间,
修改则计价不应高于本合同总款的 60% ,乙方应及时安排变更设计。
4.3.7对设计过程中所需的设计资料或其它需甲方配合的事项应及时通知甲方。
4.3.8设计工作结束之前,乙方应保证主要设计人员的稳定,以确保设计成果的质量。若甲方认为乙方的设计人员资质不符合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予以更换,乙方不得拒绝。若乙方中途更换主要设计人员,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认可。
4.3.9乙方了解并确认在与甲方接洽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所知悉或取得甲方技术经济资料为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诺严守其保密性,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乙方承诺甲方之商业秘密仅用作本合同约定之目的,不得用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
乙方应保证提交给甲方的设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着作权等。
若有上述事由发生,乙方应依甲方选择:12)终止设计
并参加与本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关的会议。同时提
费用:万元,大写:万元人民币。
5.1.1本设计费用=单位面积设计费用*
/平方米计取,总设计费为万元。
5.1.2付款时间与每一设计步骤紧密联系。
付款
5.2.1甲方支付设计费前,乙方须提交给甲方相应设计费发票(分若干阶段),甲方在收到发票并审核乙方交付设计成果和发票资料合格无误后按第条约定进度支付乙方设计费。
5.2.2
5.2.3付款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的甲方认可的合法发票,因未提供发票而产生的延期付款,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设计成果
成
果交付
以上
所
有
设
计成果应在甲方公司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交付。
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并且要有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方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并盖章)的日期为准。
若乙方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
全额返还甲方已付款,同时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相关规定和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7.2.1乙方进行破产或破产和解的程序;
7.2.2乙方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或其它丧失声誉及履约能力之情形;
7.2.3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经过甲方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7.2.4
7.2.5对于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政府部门的意见,乙方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设计范围内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
个工作日修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