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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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根据《长宁区教育系统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长宁区教育系统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特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建立科学长效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学校以实施绩效工资为契机,按照优绩优酬、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实施对象

1.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在册的正式教职工,列入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范围。待退休人员、外聘教师、长病假及特殊情况人员除外。

2.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按照退休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区况、物价消费水平、.教育局综合考虑所属各提起事业单位的性质、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后全额下拨。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学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工作量(课时 )津贴两个项目组成,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左右;奖励性绩效工资即绩效奖励,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左右。

1.岗位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别按照专业技术、管理、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岗位分别制定统一标准。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技术工人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教职工依据所聘岗位和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月发放。

2.工作量(课时)津贴。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工作强度、责任和难度。专任教师工作量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教师周任课时数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 [1995]第40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其他岗位每周应兼课的课时数或应完成的工作量,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设定人员配置和计算标准(详见实施细则)。区人保局、财政局和教育局根据市教委规定的课时标准核拨学校工作量(课时)津贴总额;学校综合考虑教工岗位工作量多少、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其津贴。工作量津贴按月发放)课时(按标准计算教职工的工作量

中暑假工作量(课时)津贴分别按专任教师和其他人员的学校平均工

作量津贴发放。

工作量(课时)津贴设置专任教职工课时津贴、班主任课时津贴、职务课时津贴等项目。每周工作量(课时)统计标准如下:

(1)专任教师工作量(课时)按实计算。

(2)班主任的工作量(课时)为其任教学科标准课时量的一半。(3)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的职务课时量不超过其任教学科标准

课时量的一半。

(4)中层教育教学管理干部职务课时量为其任教学科标准课时量

的40%-70%,同时应兼任本学科周课时数的4-8节。

(5)副校级干部职务课时量为其任教学科标准课时量的50%至80%,同时应兼兼任本学科周课时数的4-8节。工会主席职务课量参照校

级副职执行,同时应兼任本学科周课时数的 4-8节。

学校根据教育局核拨的工作量(课时)津贴总额按学校实际课时总

量计算课时费单价,教职工工作量(课时)费实行统一单价。

3.绩效奖励。主要体现在对教职工额外完成的工作量给予超工作量(课时)补贴,对做出突出成绩的进行奖励。

按照区教育局的相关规定和意见,学校根据教师、教学辅助、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严格按绩效考核结果,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职务考核奖(包括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青保教师、行政管理等考核奖)、学期考核奖、节日奖、带教津贴、代课费、超课时费、加班津贴及其它专项津贴等项目,并制

定相应标准。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

他工作人员倾斜。

五、其他相关政策

1.教职工所聘岗位(职务)和工作年限的确定办法,按照2006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口径执行。达到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标准表规定工作年限,且年度考核累计五年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可从达到规定年限的当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岗位津贴标准。

2.岗位(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岗位(职务)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职务)的岗位津贴标准。

3.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按其国家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4.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在见习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60%执行,工作量(课时)津贴按学校标准课时费的60%计算;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执行初期工资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70%执计算;其他新聘用70%按学校标准课时费的津贴)课时(行,工作量

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其聘任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5.教职工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受其它行政纪律处分的,岗位津贴全额计发;受到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内,停发岗位津贴;停职审查的,在接受审查期间,暂缓

发放岗位津贴,待审查结束做出结论后,再确定如何发放。

6.教职工在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其岗位津贴计发比例,参照

国家有关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7.本方案从教代会通过起实施,己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按实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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