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委托代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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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委托代理合同书

甲方: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16号平安国际金融大厦12楼

乙方:法定地址:

现双方就2018年度湖北广播电视台地面频道4A广告投放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履行期:

2018年 1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二、合作内容:

合同履行期内,由乙方独家代理盟博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凯络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伟视捷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电通安吉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盟博、安吉斯)在湖北广播电视台所属地面频道(下称地面频道,包括湖北经视频道、综合频道、影视频道、教育频道、公共频道、垄上频道、生活频道等七个频道)的广告投放。

鉴于甲方授予乙方协议广告资源的独家代理权,甲方无权与上述公司就协议广告资源直接签订合同。乙方需另行增加代理品牌或公司的,应及时向甲方备案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广告发布品牌:合同有效期内,盟博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凯络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伟视捷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电通安吉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已合法代理的全部品牌。

合作期间,甲方、乙方共同与盟博、安吉斯协商确定广告发布的具体价格政策,甲方对广告发布价格具有最终决定权,本合同最终由乙方将确定的广告发布价格告知盟博、安吉斯,乙方应当如实告知甲乙双方确定的广告发布价格。

投放段位、广告时长、价格、次数、投播计划具体相关信息,详见广告排期单:

三、广告金额:

乙方承诺在合同履行期内,盟博、安吉斯向甲方投放的广告金额不低于¥万元(万元整),即乙方保底投放额为人民币万元。

1.投放额未达¥万元,乙方仍须按第四条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保底金额万元,无代理费。

2.投放额超出¥万元至¥万元之间部分,作为乙方代理服务费;

3.投放额超出¥万元至¥万元,乙方支付超出部分的 %到甲方指定账户。

4.投放额超出¥万元部分,乙方支付超出部分的 %到甲方指定账户。

四、付款方式:

1.乙方须在签署合同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合同保证金,即人民币万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保证金用来冲抵最后一个月的广告费用或违约赔偿。合同保证金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使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2.乙方应于每个月15号前向甲方按时支付款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播出该订单广告。甲方须在每次乙方支付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具等额的正规“广告发布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甲方开具的发票不得被视为乙方已付款的凭证。

3.各季度付款情况如下:

1-12月每月支付万元(万元整)。

4.超出¥万元的部分金额按照合同第三条中的3.4条款于2019年1月15日前时一次性付清。

5.甲方指定账号:

账户名称: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

账号:3202017509200041533-000000004,

开户行:工商银行彩电中心支行,

行号:825598

大额支付行号:102521000781。

乙方付款时必须通过银行转至甲方指定帐户,禁止现金交易。

6.乙方如委托第三方代付广告发布费,乙方应提供委托书并由第三方盖章确认。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确保在合同有效期盟博、安吉斯向甲方投放的广告金额不得低于¥万元,须协助甲方做好例行的市场推广工作。

2.乙方应在广告刊播7个工作日前提供广告样稿(样带)及相关真实有效文件,委托刊播的广告内容,表现形式和相关文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因乙方提交的广告或相关资料虚假造成的一切处罚,赔偿和纠纷,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审查乙方提供的广告,对不符合播出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修改。在乙方修改前,甲方有权拒绝播出。甲方的审查并不意味着甲方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广告刊播后,凡因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而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3.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第四条方式按时付款。乙方延期付款的,按当期应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延迟违约金;如乙方未按时付款的,甲方有权停播所有未播出广告;乙方延迟付款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扣除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7.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如需甲方提供播出证明,应在当月广告播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按要求提供上月播出证明,乙方经检查如认为有错漏播,应在收到播出证明3个月内与甲方核查并安排补播;如乙方收到播出证明15个工作日内或广告播出后3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广告播出正常。

5.错、漏播事故的确认以视频录播监测及CTR提供的监播报告为准。经甲乙双方书面核实的错、漏播,应在同时段同品牌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二”

的原则进行补播,补播排期应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书面确认。若乙方在双方对错、漏播情况书面核实后【三个月】内既没有要求补播,也没有在甲方提出的补播排期表上签章确认,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补播的权利。因客观原因无法补播的,甲乙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内协商补偿方案并以补充协议方式书面确定。

6.乙方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刊播的广告播出带,遇国家规定的全休长假(如五一,国庆,春节等)须按甲方要求提前办理。乙方若临时变更播出版本,更改或撤消广告订单,应在广告播出日前至少七个工作日以书面签章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不停播,且按照原定版本予以播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节目、广告位置变动通知后原则在【4】小时内予以甲方书面确认。若通知较急,将以甲方通知上约定的回复时间为准。

8.如果遇到大型活动等特别节目或晚会播出,导致乙方广告不能如期播出,甲乙双方同意按照1:1原则安排在其它日期同时段同品牌补播。

9.乙方广告中所涉及的音乐词曲著作,录音著作,视听著作等须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有关单位支付广播权使用费,由乙方负责。

10.由于节目调整造成的广告时段临时变动,甲方将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确认回传。

11.乙方下单时须提供盟博、安吉斯的原始订单给甲方备案方可下单。

12.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乙方的合同主体资格核实,包括但不限于对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查验。

六、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已经获得本合同约定电视台和特定频道的广告发布权。

2.广告排期中对于双方议定指定位置播出并经书面确认的,甲方应依照订单指定位置安排广告播出。但在实际播出中,湖北广播电视台活动宣传片、节目导视、频道包装等视为不占有广告位序,若乙方所指定的位置前有湖北广播电视台活动宣传片、节目导视、频道包装等,视为按指定位序正常播出.

3.甲方要按双方确认的排期播放广告,但刊播媒体因转播重大事件或新闻、政策性大型活动直播、上级指令临时调动节目、直播节目,设备维修、整体改版等原因引起的节目及广告编排调整属正常变动,导致不能按照合同刊播乙方的广告,甲方需以等价值量的广告补偿或顺延刊播,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调整后节目及广告播出的时间及方式以通知内容为准。如因此停播广告,甲方将与乙方协商后另行安排补播同品牌等值广告,乙方表示理解。

4.刊播媒体根据竞争频道态势和收视状况每日宣传片播出量会有所变化,故广告播出时间在刊例标示基础上前后漂移30分钟左右播出,应视作正常变动而非错漏播。

5.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若收到法院、政府部门要求停播乙方广告的通知,甲方有权暂时停播乙方报告并于当日通知乙方。

6.计划下单一经甲方确认,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不能随意变更播出计划或停播广告。特殊情况进行调整的需经乙方书面同意。

7. 依据合同规定收取广告费并在乙方支付广告发布款后及时提供广告发票。

8.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每2个月的进款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合作,若乙方的进款情况难以实现保底投放量,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9.由于乙方或乙方代理客户原因,甲方所在地之工商、医药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和禁止乙方广告播出,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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