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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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更加经济有效地利用通讯设备,保证管理系统的联络畅通和指挥的不间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各公司。
第二章通讯设备的配备
第三条:公司不再配备员工手机与BP 机,根据工作需要,由自己购买,公司按以下范围报销手机与BP机通讯费。
1、公司主管级以上干部(含主
管)
2、总监秘书、总经理秘书、行政秘书
可报销BP机通讯费。
3、小车司机、采购业务员、打假人
员、接待员、出纳可报销BP 机通讯
费。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室计算机配备上网(In ter net )设备。
第三章通讯设备使用费用报销
第五条:手机、住宅电话、办公电话费用实行限额实报制度,按照公司规定的话费标准执行,超出自负。寻呼机费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话费费用报销由总经理办公室统
签报,超支部分自付。
第七条:公司配备的手机、寻呼机及其配件以及所有办公用直拨电话分机、传真机、上网计算机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八条:部门主管级别以上干部的手机、寻呼机、住宅电话号码在总经理办公室和保卫部备案。
第九条:寻呼机必须24小时开通,手机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开机及时复机,随时待命。
第十条:通讯设备使用人必须对通讯设备认真保管。如发生损失或丢失,当事人
应及时(四小时之内)向总经办
主任汇报并填写通讯设备报修(失)单、总经办主任负责在接到报修(失)单之日(不含)三天之内将设备修复交还当事人,丢失自己承担。
第十-条:寻呼机电池自配。
第十二条:公司传真机设专人管理,直拨电话、分机谁使用谁管理。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凡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必须认真填写登记表。拨打长途电话应事先拟好提纲,时间以不超过三分钟为宜。不准因私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总经办主任特批除外)。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总经办主任负责检查核对登记表。
第十三条:上网微机操作人员未经总经办主任允许,不得擅自使用Internet 各种服务。
第十四条: 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时,员工职务变更不享受公司配发通讯设备待遇时,应将通讯设备及配件及时(24小时之内)交还到总经理办公室,总经办主任负责验收,如发生损坏或丢失视情况酌情处理或赔偿。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第十条之规定,如发生损坏、经专业人员鉴定为非正常损耗,则当事人承担维修费用的70%,发生丢失(不
论何种原因)当事人承担另购机费用的100%。以上当事人承担费用均按一定比例在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十六条:违反第十二条之规定,未设专人管理,则使用费用自总经办主任工资中扣除;未及时登记,则使用费用自电话、传真机负责人工资扣除;因私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总经办主任特批除外)、声讯电话,则使用费用自当事人工资中双倍扣除。
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元/次。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制定,报
总经理办公例会批准后由总经理办公室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1998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