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流动户外2012.11广告设置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obile Outdoor Advertising Installation in Shanghai(试行)前言《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规定,在本市设置流动户外广告,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规范是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制作、安装和管理提供依据,使流动户外广告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容貌的整体和谐。
本规范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海事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气象局等单位制定,由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研究中心起草,并征求上海市广告协会户外广告专业委员会意见。
因职责授权原因,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不参与此次联合发布,但协同实施本规定。
起草人:张明兰、蔡冠华、盖永华、王浥尘。
本文件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I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流动户外广告载体和内容 (2)5流动户外广告维护要求 (3)6车辆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3)7船舶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4)8飞艇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7)9单位自有移动载体信息设置要求 (8)II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载体的表面设置户外广告的技术要求,包括权籍登记在外省市但在本市通行的可移动载体。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653 霓虹灯安装规范JGJ/T 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ND/T 105 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规程 (试行)GA802-2008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8)9号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国海事局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57号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沪府发(2009)6号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沪工商广(2002)49号3 术语和定义3.1流动户外广告 mobile outdoor advertisement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的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标识标牌的设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设置导则的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展现个性和创意,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技术规范)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安全、城市容貌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内容规范,以及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
关于《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一、修编背景201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以下简称《2017版规划》)。
2021年,我局对《2017版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
经过五年实施,《2017版规划》对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城市与户外广告的发展,《2017版规划》已不能满足实际管理需要,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修编工作。
二、修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次修订);5、《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6、《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七次修正);7、《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8、《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9、《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10、《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2035年);11、《上海市国土空间近期规划》(2021-2025年);12、《上海市商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其它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划。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废弃物管理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一、控制分区根据对城市发展各要素的统筹考虑,《广告阵地规划》中将按照禁设区、控制区、展示区来划示控制分区,并针对各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规划管理要求以及适用区域。
(一)分区定义禁设区:是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图1展示区:是指在满足安全、有序前提下,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塑造繁荣、丰富城市景观的区域。
控制区:除禁设区和展示区以外的区域。
即是指在满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该区域只可以在道路及道路两侧第一界面(见图1)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街坊内部设置。
侧);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具体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米范围内;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米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3)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空间设置的;(见图3)(4)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的独立式广告;(5)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上设置的独立式广告;(6)在20层或60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设置的;(7)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影响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的;(8)在道路交叉口圆弧切线外15米范围内设置的;(见图4)(9)在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上设置的。
2.禁止设置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广告(1)利用行道树的;(2)未经得物权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在住宅建筑、商住建筑的住宅部分或其它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如企事业单位的宿舍)上设置的;(3)影响相邻建筑现有日照要求的。
(见图5)(4)利用居住小区绿地等公共区域(含居住区围墙上)的。
上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_上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上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_上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户外广告作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其独特的宣传方式,对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户外广告的随意设置、内容不规范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影响了城市美观和市民生活环境。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管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户外广告的定义、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户外广告的定义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场所、道路、桥梁、建筑物、交通工具等地方设置的,以宣传、介绍商品、服务、活动等内容为目的的广告。
根据广告形式的不同,户外广告可分为以下几类:1. 墙体广告:在建筑物外墙、围墙、围栏等地方设置的广告;2. 桥梁广告:在桥梁两侧设置的广告;3. 交通工具广告:在公交车、出租车、地铁等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4. 悬浮广告:在空中悬挂的广告;5. 水面广告:在湖泊、河流等水域设置的广告;6. 其他户外广告:除上述广告形式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
三、户外广告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广告管理条例》)3. 部门规章:《户外广告发布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四、户外广告主要法律规定1. 广告内容规范《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2)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3)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4)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误导消费者等内容;(5)不得含有涉及暴力、恐怖、赌博、色情等不良信息。
2. 广告形式规范《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形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损害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2)不得占用城市公共空间;(3)不得影响交通安全;(4)不得妨碍市民生活;(5)不得破坏城市生态环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10•【字号】沪工商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工商规〔2017〕2号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检查总队、机场分局: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月1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广告案件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等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一条对违反《广告法》的行政处罚,以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为基本原则。
第二条对违反《广告法》的行政处罚,应当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依法在可以给予的法定处罚种类和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给予处罚。
第三条不予处罚的情形:广告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且首次违法的下列情形:(一)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二)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三)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四)其他审批文号或许可证号已取得但未标注的情况。
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四条减轻处罚的情形:(一)广告内容仅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所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内容与所推销商品或服务无直接联系;(3)不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二)发布业经审查批准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有效期限已过,但内容合法且未逾期三个月的;(三)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
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机动车车体广告的设置和发布,加强本市户外流动性广告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的,除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外,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车体广告是指在悬挂本市号牌机动车的整车、车身喷涂、绘制、张贴的经营性、自设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车体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全市经营性、公益性车体广告和烟草、酒类等特殊商品自设性车体广告的登记,市工商局各分局负责社会自有车辆其他自设性广告的登记。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车体广告的设置方式和位置。
车体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经营性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一)公共汽车、电车;(二)专线车;(三)长途客车;(四)出租车;(五)专业运输单位的厢式货运车;(六)其他经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车种。
第六条在社会自有车辆上发布本单位的产品、商标等内容的自设性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一)大客车;(二)9座以上旅游车(不含9座);(三)厢式货车。
第七条机动车车体广告属于户外流动性广告,设置和发布车体广告单位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内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合同;(四)场地使用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六)广告设计样稿和效果图;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述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情况
的通报
正文:
----------------------------------------------------------------------------------------------------------------------------------------------------
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沪府令53号)及《关于开展建筑物附属户外设施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18〕18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景观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我局委托第三方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取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
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此次共抽检店招店牌588块,其中状况良好可正常使用的310块,占抽检总数的52.7%(去年同期8.8%);存在一般缺陷需要进行整改的126块,占抽检总数的21.4%(去年同期64.4%);存在严重缺陷需要尽快整改的152块,占抽检总数的25.9%(去年同期26.9%)。
共抽检户外广告设施8处,其中状况良好可正常使用的8处,占抽检总数的100%(去年同期12.5%),检测结果见附件。
请各区根据整改建议,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7月25日前书面反馈市局景观处。
联系人:何彬峰,联系电话:52567647,邮箱:***********。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8年6月27日
——结束——。
户外广告设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广告形式,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和较高的传播效果。
然而,随着户外广告数量的激增,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广告内容不规范、广告设施破坏环境、影响市容市貌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户外广告设施的法律规定。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在室外、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包括广告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立柱广告等。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拆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4.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各省市制定了相应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定。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定1.符合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2.审批程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3.位置选择: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应选择在不妨碍交通、市容市貌、城市功能、环境景观、消防安全等的前提下。
4.形式和内容: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5.期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五、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规定1.维护保养: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对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整洁、美观。
2.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到期或者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拆除,并恢复原状。
3.违法查处: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法律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规划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2.10.28•【字号】沪质技监标[2002]36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规划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02]369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DB31/283-200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该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前言《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本标准是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的,以及在其他地区、道路设置广告设施,按本标准执行。
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17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 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3.1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7•【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1999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词语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
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告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原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和技术标准)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沪府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十一日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确保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乘车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是指以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统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车站设施为载体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车站,包括轨道交通站厅和站台、轨道交通出入口、轨道交通通道。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设置,除执行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广告的登记管理、户外广告审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本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轨道交通车站广告的设置规范、监督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发布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市容环卫、规划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车站广告的审批、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第四条(设置原则)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规范、整齐、文明的原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17年新广告法全文-新广告法禁用词大全
2017最新广告法禁用词与“最”有关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与品牌有关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与时间有关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与权威有关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这些新广告法禁用词在以后的网络营销推广上肯定用的上,而且现在国家也在打击一些违法事情。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沪工商广20160222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160222号各有关单位:广告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引导扩大消费、助推经济增长、繁荣社会文化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工商广字〔2016〕132号)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创新、融合、集聚、规范”为主线,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举,推动广告业集约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为将上海建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发挥积极的服务功能。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创新发展、品牌引领。
聚焦创新、创意制高点,推动广告领域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内容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
加强广告企业品牌建设,不断提升上海广告业的地位和引领作用。
二是坚持融合发展、转型升级。
促进广告业与上下游关联产业、周边产业的融合、联动发展,构建新型广告产业生态圈。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链条延伸,实现产业升级发展。
三是坚持集聚发展、统筹引导。
以国家级广告园区和市级文创园区为主要载体,加强资源统筹、政策优化和公共服务,促进广告产业要素资源的交流、整合、集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设置规范)
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设置技术规范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流动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流动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发布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
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维护管理)
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对流动户外广告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流动户外广告有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情形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八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九条(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其他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设置规范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或者出租车设置经营性流动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其他载体设置经营性流动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广告内容发布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发布比例要求或者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维护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流动户外广告未保持整洁、完好或者未及时修复、更新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协助执法)
本市交通、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前款协助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fg/detail20478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