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地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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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复合地板购销及安装合同
立合同当事人
(以下简称“业主”)
(以下简称“厂方”)
鉴于业主愿将名为 工程内的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向厂方采
购,并已接受了厂方提交的承担实施和完成这些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
的制造或采购、检测、运输、装卸、施工、验收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
的报价书,厂方完全确认合同、业主要求、技术规范和图纸,并进一步
确认了为完成其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制造或采购、检测、运输、装
卸、施工、验收的实施并修补其中之任何缺陷所需的购销金额,兹此以
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第 1 条 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清单和价格
合同价格(RMB): 元整(¥ .00元)。
合同价格中不仅包含了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清单中开列的各项内
容,而且还包含了合同内已明确之内容及供应、安装过程中满足交
付所需装卸、运输、施工、损耗、食宿、税金等一应费用。
第 2 条 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检测及验收标准
2.01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的产品质量,执行以下标准:
上表内未包含的,按照现行的标准执行;有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厂标质量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厂标验收。
2.02 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的技术参数和合同规定。
2.03 强化复合地板的环保等级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E1等级。
2.04 由厂方施工样板房,经业主验收认可后,作为施工验收的参照
标准。
第 3 条 合同生效的时间约定:(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
3.01 合同签字盖章之日即生效。
3.02合同正在办理过程中,其价格和技术规格双方均已书面确认的,业主
在合同签字盖章之日前已明确支付或预付该合同款项的,在业主支付或预付该合同款项之日即生效。
第 4 条 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的主要技术规格和技术参数
第 5 条 施工工期
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的施工工期为 个日历天,开工日
期自合同生效后业主发出进场通知之日后的第5个日历天之日
起算。
第 6 条 保险和质量保证
6.01 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的保险,包括制造或采购、运输、施工的风
险,以及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质量的风险。
6.02 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的保险,由厂方投保,不论在第1条内是否
已列明,其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6.03 厂方应当向业主提供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保险合同之复印件。不
论厂方是否投保、何时投保或投保之内容是否齐全,厂方应当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承担责任。
6.04 厂方保证合同货物系标准产品,完全符合使用时有关规定的质量、
规格和性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三包。
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在交付业主正常使用后5年内,若因强
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质量上的缺陷所发生之褪色、电感、污
染或品质及性能与合同规定不符的,经业主委托其相关部门
检验所出具的检验证明证实,业主可向厂方提出索赔。
第 7 条 付款方式
7.01 合同生效、厂方已提供收款税务发票后7个日历天内,按照
合同价格的30%付款:
第一次付款大写人民币: 元整,即RMB .00元。
7.02 强化复合地板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业主收到收款税务发票
后14个日历天内,按照合同价格的65%付款:
第二次付款大写人民币: 元整,
即RMB .00元。
7.03合同应付未付之余款,即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5%的合同价格为强化
复合地板及其附件的质量保证并保修金。质量保证并保修期限到期后14个日历天内应当无息付清于厂方。
第 8 条 业主责任
8.01 确定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进场日期和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进场后的储存仓库。
8.02由业主组织向厂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对厂方提交的施工方案
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修改的决定。
8.03向厂方免费提供施工所需的临时水源、电源。
8.04任命 为业主方驻工地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对总包单
位、厂方之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度;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有权提出停工、勒令整改的决定。
8.05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8.06接到厂方的验收申请后,在二日内组织并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在
验收之日或后7个日历天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第 9 条 厂方责任
9.01 按照合同确定的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型号、技术要求,在合
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的采购或制造、检
测、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装卸并施工。
9.02 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的检测、运输、装卸、设计、施工,保证能
够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9.03合同生效后,由厂方提交施工方案、地板安装和施工技术要求送业主
审核。
9.04任命 为厂方驻工地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厂方的项目
经理应具体落实安全交底、施工交底,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业主
方项目经理的指令组织施工,解决应由厂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9.05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进场储存和施工期间,因未遵守业主的管理制
度、损坏与其装卸无关之设施的,保证立即修复,并承担赔偿责
任。
9.06经业主验收,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在业主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经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厂方承担违约责任。
9.07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在业主使用后,因质量问题的,厂方应至合同
地板交付地点对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进行检查、修复或更换。9.08 负责厂方自有施工人员的住宿和餐饮。
第 10 条 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的保修期和保修更换
10.01 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铺贴验收合格、交
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
10.02 非产品质量问题的损坏,需经业主或其合法继承人的技术确认,其
强化复合地板及其附件的更换费用方由业主或其合法继承人承担。
因火灾、水淹、地震、爆炸等非正常情况,或管理使用不
当所造成的损坏,不包含在保修责任内。
03 在地板的耐磨年限内,即使保修期过后,厂方承诺对地板的缺陷、
故障负有维修的义务,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