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五章 法的功能、作用和价值)【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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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的功能、作用和价值
一、概念题
1.自由与秩序(武大2006年研)
答:(1)自由与秩序的含义
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秩序根植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部结构之中。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既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自由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在哲学上,自由的含义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必然”指客观规律;在政治学和社会学意义上,自由,就是免于他人的压迫或控制,每个人能够自主安排自己行为。法学上的自由是指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2)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①自由与秩序都是法律价值的内容,两者在实际现实中存在着矛盾的冲突。自由是一种在责任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为而不受任何任强制的状态;而秩序则是一种有序状态的建立和维持,因此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和一般性,。
②在法治国家中,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两者密不可分。自由是在一定的秩序之内才可以存在的,如果没有秩序的约束,将无自由可言。
2.社会正义(厦门大学2011年研)
答:(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
①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
②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
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3.法的功能
答:法的功能即法内在具有的功用与效能,法的功能具有以下特点:
(1)法的功能具有内在性的特点
法的功能是法内在所具有的。法一产生就具有了其功能量度的规定性。法的作用仅仅是法的功能发挥得好或者坏的状况,即在何种程度实现法的功能的问题。
(2)法的功能具有应然性的特点
法的功能对于法的作用具有目标的意义。法的功能为法的作用的良好发挥设定了一个立法上的理想模式。法的作用愈是接近法的功能,法的作用就发挥得愈好;反之,法的作用就走向
了法的功能的反面,距法的功能的指向更加遥远甚至适得其反。
(3)法的功能具有有益性的特点
法的功能本身并不包括,也不会产生对社会的危害。法的功能对社会的意义是正向的、正值的,不含负值。法的功能的有益性特点是由法的功能本身所决定的,其“功”的含义理所当然地具有有益的性质。
4.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武大2007年研)
答:法的事实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5.法的目的价值(吉林大学2003年研)
答: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如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公正等。这些价值从来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基本价值,法律发挥社
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实现。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被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6.实质正义(浙大2006年研)
答: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体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7.形式正义(厦门大学2009年研)
答:形式正义是指怎样实施道德和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形式正义,是与实质正义相对的概念。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体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8.正义与平等(武大2007年研)
答:(1)正义,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家们认为正义是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而这种理想关系的具体内容是: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得到的结果或决定,它保证不受个人情感的影响而公正无私。
(2)平等,从广义上讲是指社会主体于相同的情况下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资格、相同的发展机会和相同的待遇。就发展形态而言,平等经历了平等的观念、平等的原则和制度、平等的实现状态三种形式。
(3)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将正义与平等的区别进行了经典的阐述。他认为社会正义包括两个正义原则:
①最大自由平等的原则。每个人都享有和其他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在基本自由的分配问题上,每个人都应获得公平的对待,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人民所享有的基本自由应尽可能广泛。
②差异原则。社会正义并不是代表一种绝对的平等,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差异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修正:
a.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应安排得对所有的人都有利,否则,差异原则将导致公平体制的崩溃;
b.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应仅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差异原则的实质是对形式正义进行效率安排,使得相对公平的存在具有积极的实效性。
9.法律位阶(南京大学2008年研)
相关试题:法的效力位阶(河北大学2014年研)
答:(1)法律位阶是指在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各类法律的效力等级关系,以及某一类法律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