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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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 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 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三条
(五) 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 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 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 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 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一致。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监管分工
涉及违法宣传的→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 准文号并依法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涉嫌犯罪情形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与查处
健康相关产品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冒充药品的健康相关产品 监督与查处
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高 茗
主要内容
现状与危害 表现形式 监管分工 监督与查处
健康相关产品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中规定 由卫生部许可的食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妆 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 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
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 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 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 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 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产品。
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逐年上升
调查176家保健品店,96﹪以上的产品以非药 品冒充药品; 6个省1253家零售药店调查,非药品冒充药品 销售额约占药店总销售额的10﹪,且逐年上升 营销有别于以往不法分子“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的传统模式,而是正面进入经营使用单位 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
健康相关产品监管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 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6年)?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保健食品可用和禁用物品清单)
健康相关产品监管依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9年)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1996年)?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2001年)?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06年)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 16740-1997)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2008年)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 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 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药品冒充药品常见情形
(一)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如:
标示为普通食品的“复方甘草片”(广卫食
字〔2005〕第2号),直接使用了药品名称
“复方甘草片”作为其名称。
非药品冒充药品常见情形
(二)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 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新达克宁” (豫卫健用字〔2003〕第163号),不 仅仿冒知名药品“达克宁”(国药准字 H61020001)的名称,而且包装外观也 与药品“达克宁”极为相似。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三条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 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 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 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 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 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 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 围。
保健食品卫生监督与查处
保健(功能)食品health (functional) foods 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 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 疗疾病为目的。
保健食品监管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9年)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 167401997)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 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 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 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 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安全法
监管分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 行动”的工作部署: 食品冒充药品的→质量监管部门处理; 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本市:保健食品→卫生部门); 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移送该产品的审批部门处理; 未标示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 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 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 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 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 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 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制定、公布。(注意药膳)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 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 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 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 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 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 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十四条 抗(抑)菌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除要标注本 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产品主要原料的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含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还应 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对指示菌的杀灭率大于等于 90%的,可标注“有杀菌作用”;对指示菌的抑菌率达 到50%或抑菌环直径大于7mm的,可标注“有抑菌作用”; 抑菌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较强抑菌作用”。 用于阴部粘膜的抗(抑)菌产品应当标注“不得用于性 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8.1 保健(功能)食品名称 8.1.1 按GB 7718—1994中5.1和8.4的规定, 使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保健(功能)食品的 准确名称。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 “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同时使用 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准确名称,或经批准认可、 表明功能作用的名称,如延缓衰老食品、减肥 食品、抗疲劳食品等。 8.1.2 不得以药品名称或类似药品的名称命 名产品,并不得只标注外文缩写名称、代号名 称或汉语拼音名称。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 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 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 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来自百度文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与查处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 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及灭菌物品包装 物)和卫生用品。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 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 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 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 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制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 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8.4 保健功能 标明的保健功能应与批准确认的功 能相一致;不得描述、介绍或暗示产 品的“治疗”疾病作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8月27日 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 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重新修订,2009年10 月22日公布实施。
冒充药品问题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
一是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欺骗误导消费者用以治疗疾病,严重贻误治 疗时机,加重治疗成本,威胁公众生命财产 安全 一些非药品产品非法添加药物,添加药物的 剂量甚至超过正常剂量的几十倍,存在安全 隐患
冒充药品问题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
二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与药品的高投入、高标准、严要求相比,非 药品产品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廉,冒充药 品销售将获得高额暴利,严重损害正规药品 生产企业的合法利益 对其他正规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等非 药品产品生产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
非药品冒充药品常见情形
(三)在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宣称具有
功能主治或药用疗效 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痔疮膏”(豫卫健 用字〔2003〕第070号),名称暗示产品 具有治疗痔疮的疗效。
非药品冒充药品常见情形
(四)随意添加药物成分 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666皮炎平” (豫卫健用字〔2003〕第069号), 在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含有“复 方醋酸地塞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