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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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减轻处罚的,以法定下限为基数,给予轻微违法行为20%-40%、通常违法行为40%-60%、严重违法行为60%-80%的罚款;
从轻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从重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上限的80%至上限确定。
通常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 50% 以上1.5 倍下列罚款。
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
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轻微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减轻处罚的,以法定下限为基数,给予轻微违法行为20%-40%、通常违法行为40%-60%、严重违法行为60%-80%的罚款;
从轻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
通常违法行为
吊销药品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下列罚款,且2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书。
轻微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减轻处罚的,以法定下限为基数,给予轻微违法行为20%-40%、通常违法行为40%-60%、严重违法行为60%-80%的罚款;
从轻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从重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上限的80%至上限确定。吊销许可证,按照《退出规则》执行。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
1、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的,即时清除 的,不予罚款。逾期未处理的, ,每处予以 50 元 罚款。 2、未经批准饲养家畜禽的,在限定期限内 处理的,不予罚款。 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 50 元 罚款。
生 责 任 区 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义 务 或 者 负责…… 不按规定
清 扫 保 洁 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 4 (2)《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清 运 、 处 条例》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理 垃 圾 和 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 粪便 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5
处 理 有
2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2)《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
3
处罚细化标准 0.2m 的,处以 100 元以下罚款,超过 0.2m 的, 3 处以 100 至 200 元罚款。单位不足 2 m 的,处以 3 1000 元以下罚款;超过 2 m 的按每立方米 500 元 罚款, 但不低于 5000 元罚款, 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不按规定
(1)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任何单
的 时 间 、 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
地 点 、 方 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 式,堆放、 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违反规定 抛 洒 、 倾 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倒污水、 (2)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垃 圾 、 粪 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市区禁止下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十三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区市容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其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现有的不符合规定的架空管线,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的,不予以处罚。
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交通的,处以200元罚款。
4
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规定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中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浙卫发〔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24〕27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0月8日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为科学合理量化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结合本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2〕36号)附件《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一、《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说明”部分新增以下内容:“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裁量基准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情节后果的,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即选择处罚较重的后果进行处理”。

二、修改《自由裁量基准》中传染病防治卫生第98项、101项,饮用水卫生第6项,职业卫生第32、58-63、67-70项,放射卫生第7项,医疗卫生第1、4-8、42、45、92-94、99、253项等内容(详见附件)。

三、删除《自由裁量基准》中职业卫生第53项所有内容,对相关事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符合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的,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五、浙江省卫生健康委之前发布的有关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与《自由裁量基准》不一致的,适用《自由裁量基准》。

本意见施行后,《自由裁量基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决定将《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2013年3月30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3、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5、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8、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10、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11、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12、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13、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14、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15、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16、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8、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20、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21、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2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2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24、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25、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27、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8、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9、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30、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32、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34、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35、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36、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37、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38、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39、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40、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4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4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4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45、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47、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48、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49、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50、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51、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52、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53、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54、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56、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5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59、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6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6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2号)65、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67、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68、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70、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73、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74、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75、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77、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79、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80、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8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8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83、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8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85、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86、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87、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89、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91、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92、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93、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94、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95、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96、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9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98、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100、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102、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103、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104、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105、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10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108、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10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110、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111、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112、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113、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114、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115、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116、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117、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118、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4号)119、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7〕49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57号)123、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61号)124、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125、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1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12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12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130、关于印发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44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132、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13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1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136、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138、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3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40、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41、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42、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4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44、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45、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4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51号)147、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48、转发市地震局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61号)149、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3号)15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8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155、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158、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59、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24号)161、转发市农委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9〕3号)16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号)163、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6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65、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166、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17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171、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31号)172、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09〕37号)173、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9〕38号)17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75、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43号)176、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77、关于加强县区国有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办〔2009〕47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5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79、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80、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81、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82、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183、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0〕4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2010〕6号)185、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86、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87、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188、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19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合政〔2010〕174号)191、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92、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号)193、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95、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96、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2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00、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201、关于调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0〕22号)202、关于印发合肥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25号)20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4、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合政办〔2010〕33号)205、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206、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7、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208、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8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21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54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215、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21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217、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合政〔2011〕30号)218、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219、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76号)220、关于印发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合政〔2011〕77号)221、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22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224、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06号)227、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08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13号)229、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230、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231、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232、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2011〕185号)23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234、关于印发合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合政〔2011〕201号)235、关于批转合肥市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236、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You can't measure it, you can't manage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第十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我国其实在很多的法律当中都有提到过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时候要适当,所以这里的适当就给了有机会作出处罚的这些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

但是不管任何事情,所谓的自由都还是应该有一个参考依据作为约束的。

就像是我国监管卫生防疫的行政机关,就需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对违法机构作出裁决。

一、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与《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配套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计生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用规则(2023版)第一条行政处罚裁量采取从轻、一般、从重三个档次。

第二条同时违反多项法律规定,且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三条罚款幅度在5000元以下的,最小裁量刻度为500元。

罚款幅度超出5000元、在IOOOo元以下的,最小裁量刻度为1000元。

罚款幅度超出IOOOO元的,属于从轻档次的最小裁量刻度为1000元,一般档次和从重档次的最小裁量刻度为5000元。

罚款幅度以倍数计算的,最小裁量刻度为1倍;基数大于等于1万元的,最小裁量刻度可以为0.5倍。

第四条当事人的下列情形属于从轻档次情节:(一)违法行为较轻、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未发现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较轻,及时纠正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且未发现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第五条当事人的下列情形属于从重档次情节:(一)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情节严重”情形的;(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的;(S)逃避、妨碍执法,或拒不配合执法的;(四)干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有“情节严重”处罚,但未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一)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二)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三)教唆、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既不符合从轻档次又不符合从重档次的,原则上按照一般档次进行裁量。

既具备从轻档次情节又具备从重档次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并根据主要情节进行裁量。

第八条有裁量基准分则的行政处罚事项,处罚档次、基准、情节划分以相应分则为准,其他要求依据通则裁量。

无裁量基准分则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据通则裁量,通则裁量从轻的基准约为小于等于30%,通则裁量一般的基准约为30-70%,通则裁量从重的基准约为大于等于70%o第九条依法适用《行政处罚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的,先按本规定进行裁量,再适用《行政处罚法》。

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 卫生监督所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总结

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 卫生监督所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总结

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所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总结市卫生监督所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总结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卫生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市20__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府办字〔20__〕26号)和《市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主题活动实施方案》(依法行政字〔20__〕1号)的工作部署以及市监察局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落实《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对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现将工作开展落实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所及时召开各科室负责人会议,成立“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所长任组长,分管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法制综合科具体负责规范本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执行,督促协调各科室处罚案件严格按照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处罚。

二、积极开展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项工作 1、我所在卫生执法办案过程中,全面贯彻执行《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努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抓好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分层次的培训制度,通过培训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真正能够熟练掌握,并运用到执法实践中去,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我所在办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时,进一步提高了规范意识,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在受理、立案、调查、合议、告知、处罚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严格处罚程序,坚持调查人员与合议人员分离原则,法制科室加强对案件的审核并组织合议,加大科室间的监督制约力度,防止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因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曾受过卫生健康行
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
政部门处罚的;
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
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 较重
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附件1
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般 1.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 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 万元计算。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具有下列情形二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
(4)给患者造成伤害; (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6)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 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 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
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 下列情形三项的:
许可证。
(1)因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曾与健康促进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编码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具有下列情形二项 的: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
(2)从事诊疗护理工作有1名以上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一般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 具有下列情形一项的: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近年来,随着卫生领域的发展,各种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也逐渐增多,给卫生行政工作带来了不少挑战。

而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出台,不仅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处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提高卫生行政工作的规范和效率。

1.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作用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时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权利虽然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但如果被滥用或不当使用,可能会给卫生行政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和不良影响。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处罚标准,使他们在处罚卫生违法行为时更加科学、公正和合理。

(2)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率。

标准化的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加快卫生行政执法的程序和速度,提高执法效率,为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质量。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相应的技能和知识,使其具备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的执法能力,从而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质量。

2.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内容和要点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包含以下内容:(1)卫生行政执法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裁量处罚等程序,并强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来开展工作。

(2)卫生行政执法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提供卫生行政执法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罚金数额、责令改正的内容、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时间和主体等,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卫生违法行为时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3)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职责。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明确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包括权力的范围和限制、管理和协调工作的职责以及执法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等。

疫苗管理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疫苗管理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般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 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 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首次发现的。
309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 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LJWJ2020 -009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 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 接种。
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 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 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
较重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经处罚再次发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
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 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 条 第二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一般
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 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首次发现 员暂停一年执业活动。
较重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 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 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经 处罚再次发现有上述情形的或者其他 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责令负有责任的 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执 业活动。同时责令改正违法 行为。
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
证书: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 给予警告,由原发证部门吊
运输要求的。
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
上述情形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用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法律、法规
不予处罚。
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1、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2、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从事违
种用、乳用
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
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3、经行政机关责
死或者死因不明
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
的;其他不符合国
的;4、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5、胁迫、诱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被行政处罚后
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3、经行政机关责
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的;4、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5、胁迫、诱 从重处罚,处七百元以上至一千元的罚款。
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
击报复的;7、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8、法律、
产品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被行政处罚后 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3、经行政机关责 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的;4、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5、胁迫、诱 从重处罚,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对举报人、证人打 击报复的;7、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8、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用)

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市卫生监督所:为规范我局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程序》、《大连市卫生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规定》、《大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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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大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程序2、大连市卫生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规定3、大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12年修改版)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附件1:大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程序为保证市卫生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省政府《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市政府《大连市行政处罚委托规定》的规定,市卫生局将拥有的警告、罚款2项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市卫生监督所行使,市卫生监督所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市卫生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执行市卫生局的处罚决定。

具体程序如下:一、受理与立案(一)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的经办人及时受理,填写“案件受理记录”,并由科负责人批示处理。

(二)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受理后5日内立案。

对决定立案的,由经办人制作“立案报告”,由科负责人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指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为案件承办人。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处罚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由裁量确定处罚的幅度和方式的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卫生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果。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裁量标准。

1. 违法行为的性质。

(1)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否为单位或个人;(2)违法行为是否涉及卫生安全、公共卫生等重大领域;(3)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重大社会危害。

2. 违法行为的情节。

(1)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情况;(2)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和频度;(3)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3. 社会危害程度。

(1)违法行为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影响程度;(2)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3)违法行为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

三、裁量原则。

1. 法定原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处罚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2. 公正原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必须公正、公平对待违法行为,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

3. 适用原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相应的处罚幅度和方式。

四、裁量程序。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量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裁量结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应当形成书面裁量决定,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申诉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检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卫办[2007]5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7.11.12【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卫办〔2007〕57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规范和控制行政执法权,尤其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行政权力法治化运作的关键所在。

为保证我省卫生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合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省政府《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了《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大家,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指导意见时,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卫生法律规范的单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在行使卫生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也应遵守指导意见提出的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原则。

在执行指导意见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有好的建议、经验等,请及时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研究,适时修订。

附件:江苏省卫生系统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行政规范(以下简称法律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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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合肥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八、《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十一、《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十三、《消毒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十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十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十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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