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及业务资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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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及业务资料介绍

航空运输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最理想的运输方式之一。航空运输与铁路、水路、公路、和管道运输组成了整个运输业。航空运输业是一种服务性行业,属于第三产业。航空货物运输是航空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早期航空货运只作为填补客运剩余吨位的一种附属的运输业务。六十年代国际航空运输的高增长率,诱导和激发很多航空公司开辟定期全货运航线,逐渐使航空货运成为一种独立的业务,从客运中脱离出来。货运的独立发展首先引起了机型的改革。过去那种窄体客运飞机已难以提供足够的货物运输能力,应运而生的全货运型飞机有利于大型集装货物和笨重货物运输,并促使货运引进专业化设备。

航空运输具有快速性、机动性、安全舒适性、准军事性、国际性、高成本性等特点。

航空运输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节约旅客在途时间,缩短货物的流通过程;促进国际交往和国际旅游;促进经济发展;承担特殊任务运输等方面。

第一节航空货物运输的法律依据

一.国际民航公约

国际航空法一般分为三类,第一类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而形成的公法体系,称为航空公法。第二类是以“华沙公约”为主体,处理在国际航空中承运人和乘客及货主之间的责任的法规,称为航空私法,包括及其后的对该条约修改的各项议定书。第三类以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而形成的航空安全刑事法律体系,处理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称为航空刑法。

我国缔结或加入了以上公约,这是我国开展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国际法依据。

(一)芝加哥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也称《芝加哥公约》(Chicago Convention),于1944年12月7日签署,1947年4月4日生效,是当前国际最广泛接受的国际公约之一,为管理世界航空运输奠定了法律基础,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宪法。它对国际民航领域的基本问题作了规定,除序言外,分为空中航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和最后条款四部分,以及有关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的18个附件。《芝加哥公约》除第5条关于不定期飞行、第6条关于国际定期航班、第7条关于国内载运权作了原则规定外,并没能就国际航空运输的运营权利问题达成协

议。

1.《芝加哥公约》部分内容

第一条.关于国家享用领空的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第五条.关于不定期航班

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器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施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出租而载运乘客、货物、邮件但非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不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下下乘客、货物或邮件的特权,但上下的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

第六条.关于定期航班

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第七条.关于国内载运权

缔约各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货物和邮件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缔约各国承允

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其他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任何其他国家取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权。

第四十四条.部分关于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

一、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发展;

二、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艺术;

三、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四、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

要;

五、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六、保证缔约各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

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七、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八、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九、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我国是《芝加哥公约》的签字国,1946年2月20日中国政府批准该公约,1947年4月4日公约对中国生效。1974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函告国际民航组织,承认1944年12月9日当时的中国政府签署并于1946年2月20日交存批准书的该公约。该公约自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起分别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2.空中自由权

在《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中规定了五种关于定期国际航班的空中自由,也称为国际航空运输空中自由权。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以下列定期国际航班的空中自由:

第一种空中自由权是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简称“飞越权”,如图1-1-1所示,A国为承运人国籍或航权国,B国为双边协议另一缔约国或授权国。A国至C国的航班,中途飞越B国而不降停。

例如,中方承运人在经营欧美航线时多数飞越俄罗斯领空,而俄罗斯承运人经营澳大利亚与东南亚航线时也飞越中方领空。

第二种空中自由权是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简称“技术经停”。由于航线长,为了保障航空运输的正常进行,飞行的途中,在缔约另一国领土内加油、飞机维修、配餐或气象等方面的技术经停,而不上下旅客,也不装卸货物和邮件。如国1-1-2所示,A国至C 国的航班,中途在B国作技术经停,不上下旅客,不装卸货物和邮件。例如LH8399货机航班曾经执行过CAN-KJA-FRA航班,飞机在俄罗斯KJA作技术经停,而不上下货物和邮件。

第三种空中自由权是指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简称为“运送旅客和货物到目的国。如图1-1-3所示,B国可以卸下来自航权国A国的客、货、邮。

例如,NRT-CAN的NH934航班。我国允许全日空承运的

NH934航班卸下到CAN的客、货和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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