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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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新城拆迁安置协议书

秦汉新城拆迁安置协议书

秦汉新城拆迁安置协议书秦汉新城拆迁安置协议书甲方:政府部门(下称“甲方”)乙方:居民(下称“乙方”)甲乙双方就秦汉新城拆迁及安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拆迁范围1.1 甲方将对秦汉新城进行拆迁工作,拆迁范围包括乙方现有居住房屋及相关建筑物。

1.2 拆迁工作将依法进行,乙方需配合甲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二条安置方式2.1 甲方将通过购房、安居房、货币补偿等方式,对乙方进行安置。

2.2 安置方式将根据乙方的户籍情况、人口结构和房屋产权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三条安置标准3.1 购房安置的乙方,甲方将按照房屋购买价格进行补贴,并根据乙方家庭人口情况,提供适当的购房面积。

3.2 安居房安置的乙方,甲方将提供符合居住要求的安居房,并按照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租金补贴。

3.3 货币补偿的乙方,甲方将根据乙方所拥有的房屋产权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乙方家庭人口情况提供适当的补助。

第四条安置过程4.1 甲方将在拆迁之前,对乙方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对安置方式进行初步安排。

4.2 乙方需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证、户籍信息及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证件,以便甲方进行合理安置。

4.3 安置过程中,甲方将尊重乙方的意愿,充分听取乙方的需求并尽量满足。

第五条保障措施5.1 甲方将提供充足的资金用于拆迁安置工作,并确保拆迁安置费用的公开透明。

5.2 甲方将与乙方签署正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给予乙方足够的信息公告,确保乙方了解拆迁安置相关政策。

5.3 甲方将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协助乙方完成房屋产权转移、贷款办理、学校迁移等后续事宜。

第六条损失赔偿6.1 如乙方在拆迁过程中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将负责赔偿。

6.2 如乙方和甲方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并可寻求有关部门的协调与调解。

第七条协议终止7.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2 乙方如有特殊困难需要延长拆迁安置时间,应提前向甲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八条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咸阳市拆迁补偿标准

咸阳市拆迁补偿标准

咸阳市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拆迁由于涉及到补偿问题,因此时常发生金钱纠葛,以下一些拆迁补偿标准仅供参考,避免动迁纠纷的发生。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021年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

2021年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

Remember, only your smile can make you find light in the endless darkness.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地工作中各项补偿费用的标准,保证建设用地征用土地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

根据《知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知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知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的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二)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五条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协商征地事项。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征用耕地、挂果园地按年产值 6~10 倍补偿;其他土地按所在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4 倍补偿土地年产值按菜地 2500~3500 元 / 亩;园地 1500~2500元 / 亩;水浇地、耕地 1000~20__ 元 / 亩确定(该标准今后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公布)。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1 、征地前人均耕地在 1 亩以上(含 1 亩)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4 倍;2 、人均耕地在 5 分以上(含 5 分)、 1 亩以下 ( 不含 1 亩 ) 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6 倍;3 、人均耕地在 3 分以上(含3 分)、 5 分以下(不含 5 分)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8 倍;4 、人均耕地在 3 分以下 ( 不含 3 分 ) 的,为该地年产值的 10 倍。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汉政办函〔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汉政办函〔2017〕43号兴汉新区管委会:《汉中市政府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6日汉中市政府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进程,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是指经由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并与承接主体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协议后,由承接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市政府和市政府授权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向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及企事业单位搬迁等土地取得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汉中市政府及市政府授权机构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第四条购买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协调、科学规划、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原则进行。

陕西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陕西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陕西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陕西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管理行为,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依法进行,实行政府主导、法治保障、合理补偿的原则,尊重和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拆迁户均等享有法律保护,禁止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侵犯和侵蚀。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户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拆迁的原因、范围、方式、时间,以及补偿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被拆迁户在接到拆迁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助拆迁单位进行现场核实。

第七条拆迁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拆迁计划,并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八条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户进行详细协商,确定补偿标准、方式、时间和清退事项等内容,并签订补偿协议。

第九条拆迁单位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补偿款项,并提供必要的搬迁协助和安置服务。

第十条拆迁户对于补偿计划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

第三章补偿标准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面积、年限、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被拆迁户的住房补偿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拆迁房屋市场价值的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补偿。

(三)被拆迁户临时居住费用的补偿。

(四)被拆迁户财产损失的补偿。

(五)其他合理的补偿内容。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住房的征用、占用、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安置措施第十四条房屋拆迁涉及的安置问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保障拆迁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权益。

第十五条拆迁单位应当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需求,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并提供相应地支持和帮助。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09.28【实施日期】2003.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已由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28日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计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需要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拆迁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拆迁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领、审查、颁发和拆迁公告的发布,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陕西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

陕西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

陕西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政策规定一、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工程建设征地数、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为依据,补偿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质量据实结算。

征迁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拨付沿线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由沿线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兑付至被征迁单位、村组及个人。

征迁标准具体如下:(一)永久用地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标准。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由涉及市、县(区)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参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园地成片树木6000-18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2000元/亩。

5、建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350-450元/㎡、砖木房500-650元/㎡、砖混房(含砖、石窑洞)700-950元/㎡进行补偿,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6、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0000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7、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或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8、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和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8.01•【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1989.09.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89年4月12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2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承租人是指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房屋使用人。

第四条西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秦汉新城拆迁安置协议书

秦汉新城拆迁安置协议书

秦汉新城拆迁安置协议书甲方(拆迁方):[甲方全称]乙方(被拆迁方):[乙方全称]鉴于甲方因秦汉新城建设项目需要,需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拆迁安置协议:第一条拆迁范围及补偿标准1.1 甲方拆迁乙方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

1.2 甲方按照[相关拆迁补偿标准文件]的规定,对乙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具体金额]元。

第二条拆迁补偿方式2.1 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乙方进行补偿:a. 货币补偿: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补偿金[具体金额]元。

b. 产权调换:甲方提供乙方同等价值的房屋作为补偿,具体房屋信息为[具体地址和房屋信息]。

2.2 乙方选择补偿方式为[乙方选择的补偿方式]。

第三条搬迁及安置3.1 乙方应在[搬迁期限]前完成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甲方。

3.2 甲方应在乙方搬迁后[具体时间]内,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方式完成补偿。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补偿金或未按约定提供房屋,应按未支付金额的[违约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2 如乙方未按时搬迁,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元。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3月13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西咸土地拆迁基础知识

西咸土地拆迁基础知识

西咸文旅讲义一、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5、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6、西安市国有土地山房屋征收评估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要讲述内容:通过上述法律、法规,确定被拆迁人所拥有权力1、对于村民来说,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村民拥有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合法宅基地使用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所拥有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面房屋的所有权。

二、模式及标准(一)宅基地拆迁模式及标准1、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模式(市城改办批复模式)标准:计户单位: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为依据(宅基地证或土地证),一证一户,一户签订一份拆迁安臵补偿协议;面积认定:对证载范围内现有房屋实行拆一安一,互找差价原则;残值补偿:对证载范围内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按照评估残值予以补偿;范围外的不予补偿。

过渡费:按照安臵面积进行计算;搬家费:按照拆迁计户进行计算;奖励费:按照拆迁计户进行计算。

奖励期内的优惠:面积认定:对证载范围内宅基地面积的二倍进行认定安臵面积,实行拆一安一,互不找差价原则;残值补偿:对证载范围内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按照评估残值予以补偿;范围外的也按照残值予以了补偿。

过渡费:按照现在市场行情进行了提高;搬家费:按照原标准给付后又提供了免费搬家车辆;奖励费:在原标准基础上进行了提高。

其它一些的优惠:比如学生的交通补助、年龄较大人员的租房补助等。

在城中村改造中,又提出了保底安臵的政策,市政发129号文中规定了农户65平方米的下线保底安臵政策,所以在我们的操作中提出了65+20政策;优点:有法可依,保底安臵缺点:以证为计户单位,但在2003、2004年土地调查完成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确权与认证工作进展缓慢,有很多的问题暴露出来,致使拆迁工作无证,无法认定面积,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用地地调面积进行面积认证,但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混乱。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2014年9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棚改、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西咸新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1]4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西咸新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1]4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西咸新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西咸新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1〕41号)西安市、咸阳市人民政府,省西咸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物局:建设西咸新区是省委、省政府落实《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建设大西安、带动大关中、引领大西北,打造全国内陆型经济开发战略高地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西咸一体化、打造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重要支撑。

为规范西咸新区规划范围内项目用地和项目建设,确保《西咸新区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一、西咸新区位于西安、咸阳两市建成区之间,西起茂陵及涝河入渭口,东到包茂高速,北至规划中的西咸北环线,南至京昆高速,涉及西安、咸阳两市7个县(区)、23个乡镇(街道),规划控制范围882平方公里。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西咸新区规划范围内,凡未经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的项目,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包括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定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开工建设等;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土地供应、土地用途变更、土地登记发证等相关手续。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办理各项批准手续的单位,其批准文件和相关证书一律无效。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转让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及私自乱搭乱建、突击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咸政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4月1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6日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西咸新区各新城规划区,以下统称“市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秦都区、渭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参与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秦汉新城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障新城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城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合法建筑及其附属物的征迁补偿安置;国务院、陕西省人民政府在秦汉新城实施的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迁的,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秦汉新城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实施征迁的,原则上实行统一集中安置,不再重新划拨宅基用地;第四条本办法颁布后,秦汉新城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未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批准,不得实施房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第五条征迁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房屋室内外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变更房屋权属,不得进行房屋抵押和租赁;规划建设环保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再审批房屋建筑执照、土地过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迁入和分户手续;第二章拆迁补偿第六条农村房屋按结构划分为五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楼板房、简易房。

(一)砖混结构房屋划分为三个等级:1.一级:240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齐全的;2.二级:240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齐全的;3.三级:240砖墙承重,没有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的;(二)砖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1.一级:240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木质檩椽,木质屋面板或瓦屋面;2.二级:240砖墙(无砖砌柱或木柱)承重,木质檩椽,瓦屋面;(三)砖土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1.一级: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松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基,瓦屋面;2.二级: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瓦屋面;(四)简易楼板房:120砖墙承重,无砖砌柱,层高(檐高)不足3米,门窗齐全;(五)简易房:砖墙、檩条、石棉瓦(彩钢瓦)屋面,门窗齐全;第七条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中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非混凝土、瓦屋面)原则上按砖木房屋等级认定;土木结构的房屋按砖木结构房屋二级认定;第八条各类结构等级房屋征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430元/平方米,二级390元/平方米,三级350元/平方米;(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350元/平方米,二级330元/平方米;(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280元/平方米,二级260元/平方米;(四)简易楼板房160元/平方米;(五)简易房130元/平方米;第九条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西咸新区拆迁安置协议书

西咸新区拆迁安置协议书

西咸新区拆迁安置协议书甲方(拆迁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拆迁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城市建设需要,需对乙方位于西咸新区的房产进行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拆迁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拆迁范围乙方同意甲方对位于西咸新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的房产进行拆迁,该房产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拆迁补偿1. 甲方同意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拆迁补偿标准,对乙方进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2. 甲方同意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位于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栋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室,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拆迁时间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搬离原房产,并将房产移交给甲方。

第四条拆迁过渡期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拆迁过渡期内的居住需求,过渡期自乙方搬离原房产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拆迁补偿款或交付安置房,应按未支付金额或未交付房屋价值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搬离原房产,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日。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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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秦汉新城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障新城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城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合法建筑及其附属物的征迁补偿安置;国务院、陕西省人民政府在秦汉新城实施的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迁的,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秦汉新城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实施征迁的,原则上实行统一集中安置,不再重新划拨宅基用地;第四条本办法颁布后,秦汉新城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未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批准,不得实施房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第五条征迁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房屋室内外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变更房屋权属,不得进行房屋抵押和租赁;规划建设环保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再审批房屋建筑执照、土地过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迁入和分户手续;第二章拆迁补偿第六条农村房屋按结构划分为五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楼板房、简易房。

(一)砖混结构房屋划分为三个等级:1.一级:240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齐全的;2.二级:240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齐全的;3.三级:240砖墙承重,没有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的;(二)砖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1.一级:240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木质檩椽,木质屋面板或瓦屋面;2.二级:240砖墙(无砖砌柱或木柱)承重,木质檩椽,瓦屋面;(三)砖土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1.一级: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松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基,瓦屋面;2.二级: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瓦屋面;(四)简易楼板房:120砖墙承重,无砖砌柱,层高(檐高)不足3米,门窗齐全;(五)简易房:砖墙、檩条、石棉瓦(彩钢瓦)屋面,门窗齐全;第七条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中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非混凝土、瓦屋面)原则上按砖木房屋等级认定;土木结构的房屋按砖木结构房屋二级认定;第八条各类结构等级房屋征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430元/平方米,二级390元/平方米,三级350元/平方米;(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350元/平方米,二级330元/平方米;(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280元/平方米,二级260元/平方米;(四)简易楼板房160元/平方米;(五)简易房130元/平方米;第九条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第十条被征迁房屋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内的,视为有效建筑面积(不含简易结构房屋),其补偿标准为房屋的重置价减去折旧;第十一条房屋过道及挑檐,有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全面积计算,无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实际面积折半计算;第十二条早期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征迁时适用本办法;其正在正常运营的,征迁时增加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总额的30%作为对其停产、设备、配套设施拆除搬迁、安装调试等费用的补偿。

不再安排重建用地;第十三条小城镇所在地主干道上被界定为经营用房的(一层),征迁时只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价格=重置成新价+800元/平方米(营业用房补助费);家庭式企业、商店、旅社等用房,征迁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第十四条宅基地的补偿:(一)宅基地不论大小,征迁时统一按0.25亩计算,每院补偿20000元(占新不腾旧的,旧宅基地在征迁时不予补偿)。

在征用该宗集体土地时每院按0.25亩的标准予以扣减,不再重复补偿;(二)祖遗院落每院给予1万元宅基地补偿费;第十五条房屋装饰从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用料上,将装饰分为高档和普通两等。

(一)一等(高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1.地面:600×600以上全抛光瓷砖、花岗岩地面,高级木地板地面;2.内墙面:全瓷砖或木踢脚线、木质欧式墙裙(含包暖气)、壁纸、软包、防火板墙面;3.天棚:木质全吊顶天棚或玻璃透光天棚;4.门窗:高级铝合金门窗、压花木门,高级木料或不锈钢门窗套,高级铝合金或木质隔断、商品防盗网;(二)二等(普通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1.地面:500×500以上的全瓷砖、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块大理石、花岗岩地面;2.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乳胶漆墙面、木质普通墙裙(含包暖气);3.天棚:木质半吊顶,乳胶漆顶棚面;4.门窗:铝合金门窗、木制门窗套,普通铝合金或木质隔断,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第十六条各等级装饰的征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等(高档装饰)150元/平方米;(二)二等(普通装饰)100元/平方米;第十七条装饰补偿折旧按以下标准扣减:(一)5年以内(含5年)装饰折旧率为0%;(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装饰折旧率为5%;(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装饰折旧率为10%;第十八条装饰补偿按房屋装饰的实际面积计算。

在装饰四项项目中,每项各占25%,如有达不到项目要求标准的,按比例扣减;第十九条农村宅基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征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土暖气:补助800元/套(含暖气片);(二)砖围墙:120砖墙150元/延米,240砖墙200元/延米,土墙80元∕延米;(三)铁栅栏围墙:240元/延米;(四)砖花墙:50元/延米;(五)隔断:80元∕平方米;(六)门楼:简易结构门楼2000元/个,砖木结构门楼3000元/个,砖混结构门楼5000元/个;(七)传统砖混畜禽舍:100元∕平方米;(八)简易棚:60元∕平方米,钢架彩钢棚80元∕平方米;(九)粮仓:200元/平方米;(十)移动板房:墙体厚度5公分以下100元∕平方米,5公分以上(含5公分)130元∕平方米;(十一)窑洞:砖箍窑:380元∕平方米,普通土窑:280元∕平方米(二间以内按不住人认定),不住人土窑80元∕平方米;(十二)简易厕所:200元∕座;(十三)楼梯:200元∕平方米;(十四)砌瓷砖灶台:70元∕米;(十五)楼梯扶手:水泥扶手50元∕延米,不锈钢扶手120元∕延米,木艺扶手150元/延米,铁艺扶手150元/延米;(十六)外墙贴瓷:40元∕平方米;(十七)水磨石:有分隔铜条70元∕平方米,无分隔铜条50元/平方米; (十八)水刷石:30元∕平方米;(十九)灶台:200元/个;(二十)太阳能:180元∕套(迁移费);(二十一)空调:180元∕台(迁移费);(二十二)电话:150元/部(迁移费);(二十三)有线电视:150元/台(迁移费);(二十四)防护网:35元∕平方米;(二十五)钢管护栏:50元∕米;(二十六)大理石洗脸池:150元∕个;(二十七)瓷洗脸池:80元∕个;(二十八)水泥池:30元/平方米;(二十九)水泥排水渠:20元/米;(三十)琉璃瓦:50元∕平方米;(三十一)大铁门:宽1.8米以下800元∕幅;宽1.8米以上1000元/幅; (三十二)木大门:600元/幅;(三十三)卷闸门:600元∕个;(三十四)电动卷闸门:1000元/幅;(三十六)水泥地面:30元∕平方米;(三十七)砖铺地面:20元∕平方米;(三十八)贴瓷炕:300元/个;(三十九)打料机、饲料加工机、粮食剥皮机各500元/套(迁移费);(四十)磨面机:1000元/套(迁移费);(四十一)自来水管:10元/米;(四十二)自动饮水设施(猪场):500元/套;(四十三)店内设小型冷库:1000元;(四十四)上下水:500元/套;(四十五)篮球杆:500元/套(迁移费);(四十六)水泥乒乓球台:500元/个;(四十七)砖混水塔:高10米以下、30吨水塔50000元,高10米以下、50吨水塔60000元,高20米以下、30吨水塔70000元,高20米以上、50吨水塔80000元;简易水塔:高10米以下、15吨以下10000元,高10米以上、15吨以上20000元;(四十八)雨水井(渗井):300元/口;(四十九)人工井:塬上6000元/口(含水泵),塬下2000元/口(含水泵);(五十)压水井:400元/口;(五十一)水泥宣传碑:300元/个;(五十二)广告牌(灯箱):100元/个;(五十四)水泥宣传碑:300元/套;(五十五)地下室:350元/平方米【层高2.6米以上(含2.6米)】第二十条架空层(檐高2.2米以下)和隔热层等属于房屋主体组成部分的,给予60元/平方米(石棉瓦屋顶)、120元/平方米(瓦屋顶)的货币补偿;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房屋的附属物、地面附着物补偿参照有关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征迁人可自行拆除,也可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除。

被委托的拆除单位不得转让拆除业务;第二十三条征迁人应给予被征迁人搬家费、过渡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迁户,搬家费每户按两次计算,搬家费共为3000元;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迁户,其搬家费为2000元整;过渡费为每人每月200元,过渡期限以实际过渡时间为准(祖遗院落、单职工等第三十条享受政策性安置的人口,只增加安置面积,不增加过渡费);第二十四条凡占用河道划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违章建筑处理;拆除违章建筑(含未经批准加盖的)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成年限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五条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征迁协议,拒不搬迁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拆除;第三章安置第二十六条征迁住宅房屋,被征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第二十七条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有效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偿价格=重置成新价+400元/平方米(补助费),其余超出面积部分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第二十八条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统一安置的,人均安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并无偿给予10平方米商业用房。

商业用房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待营业性用房建成后,整村拆迁时与村组统一签订营业性用房安置协议(祖遗院落、单职工等第三十条享受政策性安置的,只增加住宅面积,不给予商业用房);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迁农业户口人员给予房屋安置:(一)在征迁公告发布前,户籍为所在村组常住人口,参加村上分配,尽村民义务的;(二)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出就学的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士官)、两劳服刑人员;(三)征迁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四)征迁公告发布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征迁时可增加相应房屋安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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