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释疑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个人外汇业务的快速发展,现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和系统功能已不能完全适应个人用汇和管理的需求,亟需改进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一)管理规定分布过于分散。
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包括《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细则、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管理、分拆结售汇管理等办法,以及各省分局自行制订的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等30多项规定。
管理规定过于分散,不利于相关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在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
(二)部分管理规定未与时俱进。
一是个人年度总额管理偏严。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个人跨境收支快速增长,外汇局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已不能满足个人用汇需求。
虽然对个人超出年度总额部分可向银行提交证明材料,但证明材料类别多,有的不易提供,导致人为分拆结售汇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大了管理难度。
二是个人贸易管理较严格。
按照现行规定,个人经营性外汇收支应通过外汇结算账户进行,非经营性收支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但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审核繁琐,相关操作细节不明确,导致辖内个人借用外汇储蓄账户实现贸易收支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个人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较严。
如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核材料需要7个,手续极为复杂,且申请汇出金额超过等值50万人民币的还需经过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批。
目前,个人资本项目业务需求日益凸显,但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程缓慢,使得居民合理的外汇需求较难得到政策支持。
为了实现境外购房、投资理财等需求,本应是个人资本项下的资金只有通过分拆的方式以旅游、自费出境学习等渠道流出入,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高风险的方式实现流出,外汇管理部门难以掌握真实的资金结售汇及流出入情况。
(三)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存在不足。
一是个人电子银行结售汇管理难。
由于电子银行办理业务由个人在网上直接发起,一般由电子银行部或数据中心对其进行管理,无纸质凭证,在银行会计系统中也较难查询,因此个人通过电子银行进行外汇资金划转隐蔽性较强。
居民个人外汇业务中的问题 (1)
居民个人外汇业务中的问题目前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主要有哪些?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应如何办理?目前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主要有以下内容:1、专利、版权:境内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2、稿费: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3、咨询费:境内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4、保险金: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5、利润、红利:境内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6、利息:境内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7、年金、退休金: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8、雇员报酬:境内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9、遗产:境内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10、赡家款:境内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11、捐赠:境内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12、境内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属于前项1-11所列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2、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下的银行须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予以办理;3、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供哪些材料?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1、专利、版权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专利或版权证书、转让或者使用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2、稿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已发表作品、境外完税证明;3、咨询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咨询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4、保险金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保单、索赔书、理赔证明;5、利润、红利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或者股权证明、利润分配决议或者红利支付书、境外完税证明;6、利息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债券或者债券登记证或者存款利息清单、境外完税证明;7、年金、退休金: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在境外工作证明、境外完税证明;8、雇员报酬: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雇佣协议、境外完税证明;9、遗产继承外汇: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公证书、境外完税证明;10、赡家款: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说明书;11、捐赠外汇: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捐赠协议;境内居民个人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且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真实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有关手续。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及误区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及误区很多朋友在做外汇业务的时候,都会碰到一些困惑,甚至有时候误入歧途。
你问我,什么是外汇业务?简单来说,就是你把人民币换成其他外币,或者把外币换成人民币。
这听起来是不是很简单?其实不然。
就像你看到超市里的苹果很亮丽,但咬下去却发现里头有点酸。
外汇业务的世界里,也充满了很多小陷阱,不小心就容易摔跟头。
有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大家总觉得“外汇交易就等于炒汇”。
其实这不是一回事!炒汇是做短期投机,用的是“高杠杆”这种高风险工具,很多人一听这个就眼前一亮,觉得能快速赚大钱。
可是你知道吗?外汇市场的波动很大,不是你想赚就能赚的。
这就像你买彩票,碰上中大奖的概率实在是低得可怜,亏了的话,只能自认倒霉。
大部分人做外汇业务,是为了满足一些实际需求,比如留学、旅游、做生意或者换汇储备。
而这些,和炒汇可完全不是一回事。
所以啊,搞清楚自己的目的,别一头扎进去,然后发现自己玩错了游戏。
还有个问题特别常见,大家在换汇的时候总觉得“银行汇率最优惠”。
这个想法看似合理,实际上却有不少误区。
你去银行换外汇,银行给你的汇率,通常比市场上的实际汇率要低一些。
说白了,就是你换外币时,实际上银行在“赚你差价”。
尤其是你去办大额的外汇交易时,银行的手续费也不低,这可比街边的货币兑换点要“有心机”得多。
所以,如果你单纯地看着银行的汇率来判断是否优惠,可能就会掉入这个“坑”里。
可见,银行的汇率虽然可靠,但不一定是最划算的选择。
再说说有一个常常让人头大的问题——限额。
每年个人外汇业务都会有限额,不管你多富有,限制就是限制。
有人会心生不满,觉得这个限制太死板,自己赚得多,能换更多的钱,怎么还要限制呢?哎,这种情况其实是因为外汇管制的规定,国家为了管理跨境资金流动,才设下这些门槛。
你就想,国家控制汇率,就像你管着一个大仓库的钥匙,放松了怕钱流得太快,市场就容易乱。
所以啊,别看着这点小钱不值一提,外汇限额其实是国家在守护经济大局。
个人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个人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作者:刘天烨尹婀娜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8期【摘要】随着外汇管理改革逐步深入,我国资本项目也将有序放开,个人外汇收支和结售汇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个人跨境收支已逐步成为跨境资金流动的重要表现形式,如何正确看待和引导个人跨境资金流动,有效提升监管水平成为当前个人外汇管理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外汇管理迅速发展过程中,也曝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只有不断寻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行之有效的政策建议,以实现个人跨境资金合法合规双向流动。
【关键词】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存在问题;合理建议前言: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速的大背景下,外汇流入流出的均衡管理面临重大挑战。
个人外汇交易便利化程度大幅提高,个人外汇收入与支出沉陷不同发展趋势,同时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外汇储备调控、国际收支平衡和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范的问题值得关注。
一、个人外汇管理及问题(一)现行个人外汇管理体系都包含什么个人外汇管理的对象为境内与境外个人,按照交易性质区分为经常项目业务和资本项目业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目前,涉及个人外汇的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个人结售汇系统、金融论坛Finance Forum66中国信用卡2015.10外汇账户系统、境外直接投资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海关申报系统。
然而这几个系统各自为政,相互脱节,不能实现个人外汇管理的协调统一。
而面对外汇的证券投资,房产投资,直接投资(实业),投资所需外资金只能通过公司名义按实需完成购汇,造成极大不利。
除公司业务,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相关外汇管理提出了更改层次的管理要求,凡是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等值五万美元)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年度总额可以分词使用,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二)年度总额约束不严,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不到位随着外汇管理局实现由直接监管向间接监管的重要转变,银行代位监管成为外汇管理的一种重要模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个人外汇管理的10个问题
个人外汇管理的10个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处长、高级经济师封建玲一、个人外汇管理基本法规近年来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外汇收支规模不断扩大,现在个人不但有非经营性交易还有经营性交易,不但有经常项目交易还有资本项目交易。
为适应形势变化,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2006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1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个人外汇业务的分类管理目前,我国按照交易主体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业务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交易主体分为境内个人外汇业务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
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按照交易性质分为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经常项目包括货物贸易、服务、收益、经常转移等;资本项目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外债等。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收支又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经营性外汇收支指个人对外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是指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必要的管理。
三、个人结汇管理所谓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办法》规定对个人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结汇的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其中,境内个人提供外汇来源证明,境外个人提供结汇用途证明。
史上最全个人用汇那些事个人外汇资讯一分钟看懂
史上最全个人用汇那些事个人外汇资讯一分钟看懂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与大家息息相关的银行业务不再仅仅是存款取款,出境游和海外购逐渐普及的当下,个人外汇业务也越发出现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
看完这篇,以后你也能给身边人做科普啦~关于个人用汇的那些误区看看你都答对了么?问题一: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不够用?境内个人每人每年分别均享有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结汇和购汇额度。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便利化年度总额度的使用范围并不包括个人到境外买房、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或购买人寿保险、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产品用汇,上述这些行为属于资本项目,属于尚未实现可兑换的项目,是不允许直接购汇汇出境外的。
其次,一直以来,我国对于有真实、合法需求的经常项下购汇都是不予限制的,只要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学费证明、就医证明等,就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的金额购汇,而且,还不占用每年的便利化总额呢。
问题二:年度便利化额度是个人的权利,如何使用都是个人的自由?当然不能被这个想法误导了!对于有真实、合法需求的经常项目购汇都是不予限制的,但是若自身根本没有实际用汇需求,而将自己的便利化额度“借给”其他人购汇,出借额度者及借用他人额度者,均属于分拆结售汇违规行为!问题三:个人客户自己的钱、自己家人的便利化额度,购汇后到境外买房是个人客户的自由?首先,出借额度者及借用他人额度者,均属于分拆结售汇违规行为!其次,个人到境外买房、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或购买人寿保险、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产品用汇,上述这些行为属于资本项目,属于尚未实现可兑换的项目,是不允许直接购汇汇出境外的。
问题四: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个人客户的外币想存多少存多少,想取多少取多少?(一)现钞存入:(二)现钞提取:年度外币提钞累计超一定限额,需提供有金额的真实交易资料(学校缴费通知,出境游合同,机票,酒店订单,签证),审核为合理自用后办理。
外汇局开立提钞备案表的条件: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外管政策释疑
一、货物贸易
Q: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应在哪个环节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A. 金融机构在办理B类企业进口付汇、进口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出口押汇、福费廷、出 口保理等)及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 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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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问:《登记表》的内容和期限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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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Q:加工贸易转内销的货物,发生的对外付款如何申报?
A: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所发生的购买料件的对外付款,应申报为“121010-一般贸易”项下。但如 果对进料加工转内销的货物已将付款申报在“121020-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可不必修改原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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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问:如果银行发现申报主体的纸质申报凭证填写有误,是否可以直接在纸质 凭证上进行修改?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可以将其退回给申报主体 进行修改,也可以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始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但 是要在修改处签章。
A:企业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在办理付汇、开证、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银行申请出 口贸易融资款项前,应当持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货物退运的退汇; 错汇款退汇; 海关审价造成结算金额与报关金额不一致; 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 市场行情变动;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外支付时不得再次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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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Q:部分代理进口业务中,委托方凭委托代理协议、进口关单及进口合同申请 购付汇,银行可否办理?
A: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不得购付汇。 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近年来,随着我国双向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境内外资本市场融合进一步向纵深发展,通过个人特殊目的公司渠道境外融资日益成为不少企业的重要选择。
通过对辖区个人特殊目的公司业务办理开展情况的调研发现,当前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管理存在管理思路与新形势下国家更高要求不适应、异常交易易借道而出、市场主体掌握程度不一等问题,应予以重视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一)与宏观调控政策联动性不够。
一是与市场准入等宏观政策关联性不强。
当前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管理政策的初衷和关注点主要在为境内主体拓宽融资渠道这一“做大蛋糕”方面,而对于如何落实和适应宏观调控等政策方面相对要求不多,整体上属于普惠性的跨境融资政策。
二是部分偏宏观政策条款在实践中存在虚化情况。
当前个人特殊目的公司政策虽然提及不得危害国家主权等要求,并限制特殊目的公司登记证明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实务中,上述要求过于原则性,鲜有银行或者外汇局据此拒绝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的案例,管理相对“虚化”。
(二)“附加功能”蕴含较大风险。
一是存在个人特殊目的公司登记而不(无)用或异化为特殊通道的隐患。
目前,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在备案登记环节主要登记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并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的债权债务等业务采取分割式条线式管理。
随着政策办理权限逐渐下放以及部分市场主体对政策本意的过度利用,出现了特殊目的公司异化为满足企业以后不时之需、通过增加嵌套层级规避境内1投融资政策,出现投融错位等现象。
二是以“家族信托”为代表的跨境融资附加结构进一步增加了政策风险隐患和管理难度。
随着财富管理理念的转变和企业管理权力的代际传承需要,不少个人在搭建传统的个人红筹架构时,相继引入了家族信托结构,原本单一的跨境融资结构同时具有了资产转移等属性。
从政策法规上说,在红筹架构基础上引入家族信托等结构并无相应的政策依据,而且与现行的以核准制为管理手段的移民(继承)财产转移存在明显的差异,俨然成为一条资产转移境外的快速通道。
银行两带来案例:深圳分行个人外汇业务存在的问题-张丽霞(反)
个人外汇业务存在的问题一、存在问题1.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弱。
如我行目前网银上不支持带折的借记卡购汇;缺乏大额跨境资金转移产品;预开境外账户代理国家较少,且未涵盖最热门留学国家;留学贷款业务在贷款币种、还款方式上缺乏竞争力;银行卡产品对留学客户的针对性不强等2、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
相对于本币零售业务和对公国际业务,个人外汇业务长期脱离于本币业务的支撑,处于夹缝中任其自然发展,零售业务本外币一体化经营格局尚未完全形成。
由于个人外汇业务专业性较强,各级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畏难情绪,业务重视和投入不够,管理和营销乏力,系统建设落后。
3、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各级行部门间个人外汇业务相关职责边界不明、前中后台职能不清的情况普遍存在,导致未能建立起自上而下的高效管理体制,在实际工作中,个人外汇业务推动没有抓手,部分经营行业务管理真空,产品推广乏力,甚至出现了业务边缘化的趋势。
4、经营基础仍然薄弱。
个人外汇队伍整体建设较为落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外汇管理政策等基本技能掌握不到位,缺乏一支高素质、稳定性强的队伍;业务系统支持较弱,以致我行个人外汇业务发展基础不牢固,市场认可度不够,外汇储蓄存款等基础性业务市场份额偏低。
5、营销动力不足。
个人外汇业务目前属于小众业务,产品的营销计价基本没有,在考核上也经常是和其他业务综合考核,没有单独考核,对营销网点的约束力不强,对个人外汇业务的营销积极性有所影响。
6、境外分行数量少且零售业务起步晚,能提供的海外金融业务、资产管理、海外投资服务有限。
下步目标设想:1、梳理重点产品,以产品创新、产品组合套餐作为突破口推动个人外汇业务发展。
2、加强与第三方机构合作,通过为目标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从而渗透我行个人外汇产品。
3、对跨境金融业务整体流程与产品进行梳理,从体系、流程、客户分类标记、产品配置等方面完善我行跨境金融服务水平。
4、加强对个人外汇队伍的学习培训和考核,提高队伍素质;从制度上保障个人外汇队伍的稳定性。
{业务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讲义精编
{业务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讲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1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1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2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4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5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71.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8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9第二部分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12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12一、跨境信贷业务13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13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142.3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20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23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24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252.7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262.8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292.9内保外贷注销登记312.10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312.11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332.12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332.1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342.1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362.15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37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403.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40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41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413.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423.5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433.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433.7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443.8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45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474.1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474.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474.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494.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50四、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515.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515.2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535.3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545.4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55五、格式文本范例57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57表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59表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62表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产品信息登记备案表64表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65表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表67表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69表8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70表9 境外上市登记表73表10 境外持股登记表76表11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78表1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80表13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83表14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84表15 (机构名称)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88表16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89表17 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90表1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参考格式)91表19 内保外贷业务违约暂停条款限制豁免确认书92表20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94表21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月报表95第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97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97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986.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98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986.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1016.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1036.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076.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076.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1086.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1096.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1106.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1116.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1136.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1146.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1176.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118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1196.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1226.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1236.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1246.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1256.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1266.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1276.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1276.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1286.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1296.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130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1306.27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131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132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1327.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1337.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1357.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1367.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1377.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1387.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1397.8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1407.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1407.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1417.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1427.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1437.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1437.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1447.15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1447.16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汇回入账145八、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1478.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1478.2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1488.3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1498.4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1518.5外债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1528.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1548.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及结汇1558.8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对外购付汇1568.9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变更)登记1578.10外保内贷登记1588.11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1598.1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1618.13担保费收付1628.14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1628.15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1638.16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164九、证券投资业务1669.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1669.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1669.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679.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709.5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1719.6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739.7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749.8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759.9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769.10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1789.11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1799.12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799.13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1819.1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819.15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1839.16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1839.17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84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18610.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开立18610.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18610.3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汇兑187十一、数据报送189十二、格式文本范例190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190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196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198表4 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200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02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205表7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208表8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210表9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212表10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214表1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信息报告表215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范围:第一类是相关法规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银行从业个人理财XX难点之个人外汇管理法规
银行从业个人理财XX难点之个人外汇管理法规出guo银行专业资格栏目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银行从业个人理财xx难点之个人外汇管理法规”,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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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xx 年2月1日起实施。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理财相关的重要内容(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分类和管理: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2)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①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 * 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③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 * 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 * 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④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 * 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⑤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
可以凭本人有效 * 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⑥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 * 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3)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①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
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浅析个人外汇管理几点思考.doc
浅析个人外汇管理几点思考一、银行层面银行要依据外汇政策并结合自身业务实际,不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使外汇管理的各项规定融入银行日常经营实践中,将展业原则转化为具体业务操作规程,防范分拆、大额存提等业务风险。
(一)柜台业务。
事前: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银行要制定识别客户的方法和依据,建立客户风险等级评价体系。
可通过面对面沟通、侧面了解、识别证照、合同、报表等资料,对客户职业身份、财务状况等作为识别客户的依据。
根据客户初次办理业务、老客户、所属行业、历史业务办理情况、客户评价结果以及业务风险等,将客户由低风险到高风险进行分类。
事中:识别业务,尽职审查。
现场柜台业务,要明确业务办理依据、资料清单、操作流程,划分业务风险等级;同时内部要建立审查机制,对个人结售汇业务所留存客户身份资料、业务审核材料、尽职调查材料等档案信息进行审核。
事后:持续监测个人账户活动,及时上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对大额可疑业务资金来源及流向进行调查,排查个人分拆风险。
对确实存疑的客户,实行差异化管理,按超年度限额进行管理,必要时拒绝为其办理业务。
(二)非柜台业务。
一是完善非柜台业务办理系统功能,使得系统能够通过外汇系统间及其他部门共享数据的自动比对和异常业务识别功能,实现对异常交易的拦截;二是在网络系统和自助终端显要位置进行政策和风险提示,如在业务发生前通过弹出字幕、对话框等形式告知客户的权利和义务,提示其如实填报信息,警示误报信息的后果;三是非柜台业务要有后台人员定期核查,对于可疑交易,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人工审查。
四是银行应定期对自身电子渠道业务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存在明显缺陷、不符合展业原则要求的互联网办理方式,完善系统审核功能。
二、外汇局层面(一)加强对银行尽职调查内控制度的指导和要求。
明确银行尽职调查目标,强化银行主体责任,特别应在内控制度及操作规程中体现出“合规主动性”,为保证人员专业水准或风控系统有效性,制定切实举措。
外汇业务知识精讲
外汇业务知识精讲(一)个人外汇业务境内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年度总额内的购(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需经必要的核准。
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
境外金融投资及购房方面: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在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体制下,外汇局暂不接受境内个人以境外购房为目的的对外支付核准申请。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方面: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除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到银行办理结汇:本人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二)资本项目业务1、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里政策解读自2016年5月3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2016]132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doc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编印二○一九年三月编印说明为更好地做好日常工作,进一步防范业务风险及提高业务素质,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管理科编写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下称《问题解答》),供从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工作人员参考使用。
一、本《问题解答》内容主要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总局省局问题解答及中国外汇微信公众号问题解答等。
二、本《问题解答》与发布的新文件法规内容不一致的,应按新文件法规执行。
三、本《问题解答》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
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四、本《问题解答》不得进行营利性使用。
五、各相关人员可登陆东莞外汇业务网页()“办事指南-资本项目”栏目下载本《问题解答》。
2019.3目录第1章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相关概念 (6)1.1综合部分 (6)1.2信贷业务 (9)1.3直接投资 (13)1.4个人业务 (15)1.5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15)1.6证券投资 (16)第2章资本项目管理内容 (18)2.1资本项目管理的意义及其内容 (18)2.2外汇局及银行办理的资本项下业务 (19)2.3外汇局业务审批的工作时限 (24)第3章信贷业务 (25)3.1外债业务 (25)3.1.1外债业务基础部分 (25)3.1.1.1外债种类 (25)3.1.1.2额度 (26)3.1.1.3外债签约登记 (27)3.1.1.4外债变更登记 (27)3.1.1.5外债注销 (28)3.1.1.6外债账户开立 (28)3.1.1.7外债账户资金使用 (29)3.1.1.8外债账户关闭 (30)3.1.1.9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30)3.1.1.10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31)3.1.1.1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32)3.1.1.12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 (33)3.1.1.13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33)3.1.1.14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35)3.1.2外债业务其他部分 (36)3.1.2.1额度 (36)3.1.2.2外债变更登记 (37)3.1.2.3外债资金的使用 (38)3.1.2.4外债还本付息 (43)3.1.2.5外债转增资本 (45)3.1.2.6离岸贷款 (45)3.1.2.7房地产企业外债 (46)3.1.2.8其他 (47)3.2 跨境担保 (52)3.2.2外保内贷 (57)3.2.3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59)3.3 对外债权 (60)3.3.1境外放款 (60)3.3.1.1境外放款业务基础部分 (60)3.3.1.2境外放款业务其他部分 (62)3.3.2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 (64)3.3.3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 (66)3.4外债转贷款 (66)3.5国内外汇贷款及委托贷款 (68)3.5.1国内外汇贷款 (68)3.5.2委托贷款 (72)第4章外商直接投资业务 (74)4.1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基础部分 (74)4.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74)4.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74)4.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75)4.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75)4.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77)4.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77)4.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78)4.1.8境内直接投资(FDI)存量权益申报 (79)4.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0)4.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0)4.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2)4.1.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83)4.1.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5)4.1.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6)4.1.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87)4.1.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88)4.1.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89)4.1.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89)4.1.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90)4.1.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90)4.1.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91)4.1.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91)4.1.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92)4.1.24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92)4.2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其他部分 (93)4.2.1外汇登记 (93)4.2.2返程投资 (98)4.2.4资本金使用 (100)4.2.5保证金业务 (107)4.2.6利润汇出 (108)4.2.7入账登记 (111)4.2.8其他 (113)第5章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 (120)5.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基础部分 (120)5.1.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20)5.1.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21)5.1.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1)5.1.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22)5.1.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22)5.1.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22)5.1.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123)5.1.8境外直接投资(ODI)存量权益申报 (123)5.1.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23)5.1.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24)5.1.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124)5.1.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125)5.1.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26)5.1.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26)5.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其他部分 (126)5.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 (126)5.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7)5.2.3特殊目的公司 (128)5.2.4其他 (130)第6章个人业务 (133)6.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33)6.2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 (134)6.3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135)6.4其他项下个人业务 (136)6.4.1资金从境外汇入境内个人账户 (136)6.4.2境内个人资金汇出境外 (138)6.4.3其他 (141)6.5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142)第7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144)7.1业务备案及变更 (144)7.2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144)7.3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145)7.4账户管理 (146)7.5 其他 (148)第8章证券投资业务管理 (151)8.1 证券投资业务基础部分 (151)8.1.1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 (151)8.1.2境内公司境外上市证券投资业务 (151)8.1.2.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151)8.1.2.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152)8.1.2.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52)8.1.2.4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 (152)8.1.2.5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 (153)8.1.2.6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 (154)8.2证券投资业务其他部分 (154)8.2.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 (154)8.2.2其他 (155)第9章其他 (160)9.1权益申报 (160)9.2业务管控 (160)9.3打印业务登记凭证 (161)9.4商品房买卖资金汇出汇入 (162)9.5账户管理其他相关部分 (167)9.5.1 NRA账户 (167)9.5.2其他相关部分 (169)9.6资本项下归属问题 (172)9.7国际收支申报 (174)9.8境内支付外币业务 (176)9.9其他 (177)第1章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相关概念1.1综合部分外汇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个人外汇管理问题探究.doc
个人外汇管理问题探究一、国内个人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发展现状(一)发展历程2007年下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批复浙江省分局申请,同意支付宝成为国内首家开展境外收单业务的支付企业,为境内个人购买境外合作商户网站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提供线上购付汇服务。
仅一年后,该机构线上购汇境内个人突破30万人次,交易量突破2亿元人民币,到2012年,交易量突破24亿元人民币,实现了惊人的爆发式增长[1]。
2013年初,总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批准试点地区17家支付机构集中为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将跨境支付业务范围扩大至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2015年,总局再度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结合试点情况对2013年文件进行优化完善,站在跨境互联网外汇支付实需的崭新高度,将试点范围推广至全国,同时将跨境互联网支付单笔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升至5万美元,并明确“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不计入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
综合2013年至今试点地区跨境互联网支付运行情况来看,我国跨境互联网电子支付80%以上业务为C2C个人交易,仅2014年,试点地区个人跨境互联网收付就突破了百亿元人民币大关,2015年推广至全国范围后,该数字将持续井喷增长。
(二)支付模式流程以境内居民购买境外商品或服务为例,分别有两种支付模式:一种是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担保交易模式。
在该类别交易中,境内居民通过国内电商平台购买境外合作商户的商品或机票、酒店等服务,下单后,境外商户将订单信息发送给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该机构通过注册认证的电子身份信息通知境内居民支付相应人民币款项,收款后第三方支付机构通知境外商户发货或提供服务,境内居民确认收货则第三方支付机构向托管银行发送支付信息,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并支付,同时向外汇局传送相应个人购汇信息及申报数据。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问答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公布日期】2017.05.19•【分类】问答正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问答1、我公司要在境外注册一家子公司,请问是否要向外汇局申请审批?答:境内机构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在取得商务、发展改革委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后,持相关材料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审批。
u温馨提示:如果您想详细了解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请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u关键词:境外投资登记u业务类型: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投资登记2、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汇登记?答:外商投资企业需持以下材料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2)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文件。
u温馨提示:如果您想详细了解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请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附件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u关键词:登记u业务类型:外商来华投资-设立外汇登记3、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是境内的公司,现在想让境外的一个银行给我境外的关联方直接放款,这就需要我向境外的银行提供担保,这种担保需要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或者备案之类的吗,国家有没有对于这种形式进行政策限制?谢谢。
答:根据汇发[2014] 29号文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内保外贷,需要到境内公司注册地外汇管理局进行登记,具体要求详见文件。
u温馨提示: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如果您想详细了解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请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
u关键词:内保外贷登记u业务类型:跨境担保-内保外贷登记4、您好!我公司与外方全资股东签署外债借款协议,贷款期限为1年,提前30天告知可以进行延期。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编印二○一九年三月编印说明为更好地做好日常工作,进一步防范业务风险及提高业务素质,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管理科编写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下称《问题解答》),供从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工作人员参考使用。
一、本《问题解答》内容主要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总局省局问题解答及中国外汇微信公众号问题解答等。
二、本《问题解答》与发布的新文件法规内容不一致的,应按新文件法规执行。
三、本《问题解答》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
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四、本《问题解答》不得进行营利性使用。
五、各相关人员可登陆东莞外汇业务网页()“办事指南-资本项目”栏目下载本《问题解答》。
2019.3目录第1章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相关概念 (6)1.1综合部分 (6)1.2信贷业务 (9)1.3直接投资 (13)1.4个人业务 (15)1.5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15)1.6证券投资 (16)第2章资本项目管理内容 (18)2.1资本项目管理的意义及其内容 (18)2.2外汇局及银行办理的资本项下业务 (19)2.3外汇局业务审批的工作时限 (24)第3章信贷业务 (25)3.1外债业务 (25)3.1.1外债业务基础部分 (25)3.1.1.1外债种类 (25)3.1.1.2额度 (26)3.1.1.3外债签约登记 (27)3.1.1.4外债变更登记 (27)3.1.1.5外债注销 (28)3.1.1.6外债账户开立 (28)3.1.1.7外债账户资金使用 (29)3.1.1.8外债账户关闭 (30)3.1.1.9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30)3.1.1.10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31)3.1.1.1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32)3.1.1.12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 (33)3.1.1.13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33)3.1.1.14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35)3.1.2外债业务其他部分 (36)3.1.2.1额度 (36)3.1.2.2外债变更登记 (37)3.1.2.3外债资金的使用 (38)3.1.2.4外债还本付息 (43)3.1.2.5外债转增资本 (45)3.1.2.6离岸贷款 (45)3.1.2.7房地产企业外债 (46)3.1.2.8其他 (47)3.2 跨境担保 (52)3.2.2外保内贷 (57)3.2.3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59)3.3 对外债权 (60)3.3.1境外放款 (60)3.3.1.1境外放款业务基础部分 (60)3.3.1.2境外放款业务其他部分 (62)3.3.2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 (64)3.3.3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 (66)3.4外债转贷款 (66)3.5国内外汇贷款及委托贷款 (68)3.5.1国内外汇贷款 (68)3.5.2委托贷款 (72)第4章外商直接投资业务 (74)4.1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基础部分 (74)4.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74)4.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74)4.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75)4.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75)4.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77)4.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77)4.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78)4.1.8境内直接投资(FDI)存量权益申报 (79)4.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0)4.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0)4.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2)4.1.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83)4.1.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5)4.1.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6)4.1.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87)4.1.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88)4.1.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89)4.1.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89)4.1.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90)4.1.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90)4.1.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91)4.1.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91)4.1.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92)4.1.24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92)4.2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其他部分 (93)4.2.1外汇登记 (93)4.2.2返程投资 (98)4.2.4资本金使用 (100)4.2.5保证金业务 (107)4.2.6利润汇出 (108)4.2.7入账登记 (111)4.2.8其他 (113)第5章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 (120)5.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基础部分 (120)5.1.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20)5.1.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21)5.1.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1)5.1.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22)5.1.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22)5.1.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22)5.1.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123)5.1.8境外直接投资(ODI)存量权益申报 (123)5.1.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23)5.1.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24)5.1.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124)5.1.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125)5.1.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26)5.1.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26)5.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其他部分 (126)5.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 (126)5.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7)5.2.3特殊目的公司 (128)5.2.4其他 (130)第6章个人业务 (133)6.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33)6.2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 (134)6.3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135)6.4其他项下个人业务 (136)6.4.1资金从境外汇入境内个人账户 (136)6.4.2境内个人资金汇出境外 (138)6.4.3其他 (141)6.5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142)第7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144)7.1业务备案及变更 (144)7.2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144)7.3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145)7.4账户管理 (146)7.5 其他 (148)第8章证券投资业务管理 (151)8.1 证券投资业务基础部分 (151)8.1.1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 (151)8.1.2境内公司境外上市证券投资业务 (151)8.1.2.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151)8.1.2.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152)8.1.2.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52)8.1.2.4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 (152)8.1.2.5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 (153)8.1.2.6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 (154)8.2证券投资业务其他部分 (154)8.2.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 (154)8.2.2其他 (155)第9章其他 (160)9.1权益申报 (160)9.2业务管控 (160)9.3打印业务登记凭证 (161)9.4商品房买卖资金汇出汇入 (162)9.5账户管理其他相关部分 (167)9.5.1 NRA账户 (167)9.5.2其他相关部分 (169)9.6资本项下归属问题 (172)9.7国际收支申报 (174)9.8境内支付外币业务 (176)9.9其他 (177)第1章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相关概念1.1综合部分外汇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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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释疑
Q: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是申领到永久居留权就可办理还是要成为外国公民后才能够办理?
A: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下称118号文)所附操作指引的规定,移民财产转移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2)从内地赴香港、澳门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3)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Q:境内某个人,已取得澳大利亚永居权,欲将在取得永居权前在国内购置的一处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汇往澳大利亚,需办理哪些手续?可否委托他人办理?
A: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和118号文的规定,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合法拥有的商品房变现的,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并提交以下资料: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可以委托他人
办理。
如委托他人办理,则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Q:境外个人想将出售境内房产所得人民币换成外汇汇出境外,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购付汇手续?是否存在时间限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境外个人,包括外籍个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等自然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境内商品房变现的,所得资金购付汇无需到外汇局办理,也没有时间限制,直接至银行就可办理。
具体需提交什么材料可咨询银行。
Q:夫妻一方为境外个人,因工作调动打算在国外购房,需出售境内房产并动用境内存款进行支付,请问是否可以?如何办理?
A:无论是境内房产还是存款,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现阶段境内个人购买境外房产尚无政策支持,因此其中属于境内个人的部分(或房产份额)无法办理汇出;属于境外个人的部分,可按照境外个人境内合法所得购付汇手续办理。
Q:某境内个人持有境内公司在境外上市配发的股票,作为股权激励。
现想把该股票出售并汇回境内,请问是否可以直接出售股票后转账到境内?如果不可以,应当如何操作?
A:不可以。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出售后需要将资金调回境内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
7号)的要求,由境内公司委托的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相关的资金划转和汇兑手续。
Q:境内居民个人想购汇用于购买国内的B股,是否违反外汇局“境内个人办理购汇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的要求?
A:该要求主要针对境内个人违规进行境外投资的行为,而B股特指中国上市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即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不在禁止范围内。
按照《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48号)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允许使用境内居民个人存入或购汇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从事B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