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国某居民B被告:C国某跨国公司D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基本事实:1. A国某居民B居住在某市,该市附近有一座化工厂,该化工厂为C国某跨国公司D的子公司。
2. 2010年,该化工厂发生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严重恶化,包括原告B在内的多名居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3. 原告B及其他受害居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4. 2012年,原告B将C国某跨国公司D诉至A国某法院,要求赔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跨国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2. 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一)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1. 国际法律体系根据国际法律体系,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1)国际环境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2)国际私法: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等。
2. 国内法律体系A国国内法律体系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侵权责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1. 赔偿范围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
(2)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赔偿标准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1)实际损失:即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法定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
四、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认为,C国某跨国公司D作为化工厂的所有者,应对其环境污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C国某跨国公司D赔偿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国际商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商法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中美贸易争端作为国际商法法律关系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自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双方在贸易政策、关税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较量。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争端为案例,分析国际商法法律关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描述1. 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2018年3月,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对5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关税。
随后,中国对等反击,对60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加征5%-25%关税。
中美贸易战由此拉开序幕。
2. 贸易战升级2019年5月,美国再次宣布对中国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
对此,中国再次作出反击,对60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加征5%-25%关税。
随后,双方在关税、技术出口管制、投资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较量。
3. 贸易战对双方经济的影响中美贸易战对双方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
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措施导致美国企业成本上升,消费者购买力下降。
同时,中国对美国的关税措施也使得美国部分行业受损。
此外,中美贸易战还引发了全球供应链重构,对全球经济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案例分析1. 贸易战中的法律关系(1)国家法律关系:中美贸易争端涉及国家法律关系,包括美国、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
双方在贸易政策、关税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法律关系紧张。
(2)国际法律关系:中美贸易争端涉及国际法律关系,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双边贸易协定等。
双方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通过谈判、诉讼等手段解决争端。
2. 贸易战中的法律冲突(1)关税政策冲突: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发了中国等国家的不满。
同时,中国对美国的关税措施也违反了相关国际规则。
(2)技术出口管制冲突:美国对中国实施技术出口管制,限制中国企业获取关键技术。
这一做法违反了国际技术转移和贸易规则。
3. 贸易战中的法律解决途径(1)谈判:中美双方通过谈判解决贸易争端,包括关税减免、市场准入等。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开展国际商务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风险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案例将以某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纠纷案为例,分析国际商务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案例背景介绍: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制造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为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公司决定在非洲某国投资建厂。
经过多方考察,公司选中了该国的一个工业园区作为建厂地点。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导致项目进展受阻。
以下是案例的具体情况: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公司租赁了工业园区内的一块土地用于建厂,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条款存在争议。
2. 税收优惠政策纠纷:公司希望享受该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申请过程中,政府部门的解释与公司的预期存在差异,导致公司未能获得预期的税收减免。
3. 劳动争议:公司雇佣了当地员工,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员工罢工事件发生。
4. 环境保护纠纷:公司建厂过程中,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引发了当地居民的抗议。
二、案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分析:本案中,公司因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条款存在争议。
这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条款表述不明确: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等关键条款表述不明确,为纠纷埋下了隐患。
(2)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差异。
应对策略:(1)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费用等关键条款,避免争议。
(2)聘请专业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应聘请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税收优惠政策纠纷:分析:本案中,公司因政府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与预期存在差异,导致未能获得预期的税收减免。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跨国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我国的企业,主要生产电子产品。
该公司拥有一项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专利申请和注册。
跨国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A公司发现B公司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
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B公司对此表示否认,并声称其产品中使用的技术是独立研发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构成侵权,B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侵权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1. 专利权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权侵权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相同性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相同。
(2)等同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相同,且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效果。
本案中,A公司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已经在中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获得了专利授权。
B公司在未经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
根据相同性原则和等同原则,可以判定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2.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B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中使用A公司的专利技术。
(2)赔偿损失:B公司应赔偿A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侵权赔偿金额确定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持续时间。
(2)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中国企业并购某外国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买方”)拟并购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卖方”),该外国企业主要从事某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双方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签署了初步并购协议。
在并购协议签署后,买方聘请了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对卖方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卖方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专利权纠纷:卖方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在海外市场存在侵权争议,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2. 劳动争议:卖方部分员工在并购前已与卖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引发竞业禁止纠纷。
3. 合同纠纷:卖方与部分供应商、客户存在合同纠纷,可能影响并购后的业务运营。
4. 税务风险:卖方在并购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三、案例分析1. 专利权纠纷针对专利权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专利权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协议中承担专利权纠纷的法律责任。
(3)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专利权纠纷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劳动争议针对劳动争议,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员工在并购后的竞业禁止期限、范围及补偿标准。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前解决劳动争议,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因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损失。
3. 合同纠纷针对合同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
(2)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防止因合同纠纷导致企业损失。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商业习惯和国际贸易规则。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中美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探讨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贸易法等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中美合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双方分别为我国某知名电子企业A公司和美国某知名科技公司B公司。
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B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
合资期限为30年,合同期限为5年。
合同还约定了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经营管理、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条款。
在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双方利益冲突,A公司与B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5年,双方因合同纠纷向我国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 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3. 合资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归属;4. 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
二、案例分析(一)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1. 股东之间达成书面协议;2. 报经审批机关批准;3. 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股权转让合法。
(二)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根据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实行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利润分配的合理性产生了争议。
1. A公司认为,合资企业近年来市场环境不佳,经营状况不佳,利润分配应考虑投资风险,降低B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2. B公司认为,合资企业市场前景广阔,投资回报率高,利润分配应保持原有比例。
针对这一争议,仲裁机构认为:(1)合资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润分配按投资比例进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2)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3)在市场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合资企业应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率等方式降低风险,而非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国际商法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日益繁荣,跨国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国际商法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未能按时交货,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因延误交货所遭受的损失。
甲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3.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除权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法律分析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如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至于不可抗力,根据《公约》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必须证明该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且该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公约》第84条的规定,违约金应当合理。
在本案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但甲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
因此,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违约程度、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成立于法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进出口业务。
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电子产品研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000万美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三、案件审理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乙公司辩称,其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甲公司则主张,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且乙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导致其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甲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将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乙公司。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乙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
甲公司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经典(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沙特阿美石油公司(Saudi Aramco)是全球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总部位于沙特阿拉伯。
2016年,沙特阿美宣布计划通过IPO(首次公开募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估值高达2万亿美元。
这一消息引起了全球资本市场的极大关注。
然而,在上市前的关键阶段,沙特阿美决定收购沙特基础工业公司(SABIC),这起收购案成为国际商务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
二、案例分析1. 收购原因分析沙特阿美收购SABIC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战略布局:通过收购SABIC,沙特阿美可以进入化工领域,实现产业链的延伸,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
(2)经济全球化: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并购重组日益频繁,沙特阿美希望通过收购SABIC,进一步扩大其全球市场份额。
(3)政治因素:沙特政府希望通过此举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减少对石油产业的依赖。
2. 法律问题分析(1)反垄断审查:在沙特阿美收购SABIC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审查。
例如,美国司法部、欧盟委员会等均对此次收购进行了审查。
这体现了国际商务法律在跨国并购中的重要作用。
(2)文化差异:沙特阿拉伯和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在企业文化、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如何整合两家公司的文化,实现有效管理,成为此次收购的一个重要挑战。
(3)税收问题:沙特阿美和SABIC在税收政策、税收筹划等方面存在差异。
如何处理税收问题,降低税负,成为双方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
3. 解决措施(1)反垄断审查:沙特阿美在收购过程中,积极与各国监管机构沟通,提供相关材料,争取获得批准。
同时,沙特阿美对SABIC的业务进行了调整,以减少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2)文化差异:沙特阿美和SABIC在收购后,成立了专门的文化整合团队,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逐步缩小两家公司的文化差异。
(3)税收问题:沙特阿美和SABIC在收购后,成立了专门的税务团队,对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筹划方案。
国际商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跨国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知名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和软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并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
跨国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位于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与A公司产品类似的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2018年,A公司发现B公司的产品在技术方面与其专利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A公司遂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B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B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1. 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其中一项专利技术涉及一种新型的电子设备控制方法。
经鉴定,B公司的产品在技术方案上与A公司的专利存在高度相似之处,符合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3)消除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带来的不良影响;(4)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的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3. 赔偿数额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4)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本案中,A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专利许可使用费、研发成本、市场份额等。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在货物出口过程中,B公司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发现,这些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B公司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国际法律商法中的产品责任法律问题。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事实(1)A公司作为出口商,有义务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2)B公司作为进口商,有义务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3)双方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中,并未对产品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2. 法律依据(1)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根据《联合国产品责任公约》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均应承担产品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国际合同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包括质量、数量、包装等。
本案中,A公司未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违反了国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责任?根据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首先,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其次,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存在过错。
2. A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合同法?根据国际合同法,A公司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本案中,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案件判决(1)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产品责任,赔偿B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2)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四、启示1. 跨国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产品责任问题,以避免纠纷。
2. 跨国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际标准,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3. 跨国公司在面临产品责任纠纷时,应积极寻求国际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际商贸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大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以下简称“我国企业”)与德国某知名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公司”)签订了一项价值1亿美元的机械设备出口合同。
合同约定,我国企业向德国公司出口一批大型机械设备,用于德国某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
合同中明确了交货期限、质量标准、付款方式、争议解决等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机械设备的质量问题产生了纠纷。
德国公司认为,我国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工程项目的需求,要求我国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我国企业则认为,机械设备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德国公司的要求属于无理取闹。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机械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德国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我国企业承担违约责任;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金额。
三、案件处理过程1. 协商阶段:在纠纷发生后,双方首先进行了友好协商。
我国企业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德国公司解决问题,并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测。
德国公司同意给予我国企业一定的整改时间。
2. 检测阶段:双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机械设备进行了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机械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均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质量问题。
3. 法律诉讼阶段:德国公司不服检测结果,向德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国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企业则向我国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德国公司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4. 法院判决:德国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符合合同约定,德国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德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国法院则判决德国公司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国际商贸法律,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条款明确: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机械设备的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为后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2. 第三方检测机构:双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测,保证了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时,往往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中国跨国公司A与一家美国跨国公司B在合资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典型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1. 合资公司成立2008年,中国跨国公司A与美国跨国公司B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决定成立一家合资公司C,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600万美元,占股60%,B公司出资400万美元,占股40%。
2. 合资协议合资双方在成立合资公司C时,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明确了合资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范围、投资比例、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等内容。
3. 合资纠纷在合资公司C运营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因以下问题产生了纠纷:(1)投资比例调整B公司认为,在合资公司C运营过程中,A公司的投资回报低于预期,要求调整投资比例,降低其股权比例。
A公司则认为,B公司的投资回报低于预期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所致,不应调整投资比例。
(2)利润分配B公司认为,合资公司C的利润分配不公平,要求提高其分红比例。
A公司则认为,根据合资协议,利润分配应按照投资比例进行,B公司的分红比例符合约定。
(3)决策机制B公司认为,合资公司C的决策机制过于集中,不利于其权益保护。
A公司则认为,合资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决策机制,B公司应遵守。
4. 争议解决合资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投资比例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合资经营合同》的相关规定,合资各方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调整投资比例。
在本案中,B公司要求调整投资比例缺乏法律依据。
2. 利润分配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投资比例进行。
在本案中,B公司要求提高分红比例缺乏法律依据。
3. 决策机制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资公司的决策机制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中方投资者为我国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外方投资者为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
双方在合资合同中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出资600万美元,外国公司出资400万美元。
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在合资企业成立后的几年里,双方合作顺利,共同研发了多项产品,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双方利益的调整,双方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6年,国有企业单方面决定终止合资合同,并要求外国公司返还其出资的400万美元。
外国公司认为,合资合同中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且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国有企业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资合同是否允许单方面终止?2. 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3. 外国公司要求返还出资的请求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1. 合资合同是否允许单方面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资合同一般不允许单方面终止。
合资合同终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合资期限届满;(2)合资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合资合同;(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资合同无法履行;(4)合资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本案中,合资合同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且双方均未提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资合同无法履行的理由。
因此,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
2. 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合资合同中明确规定,合资各方应共同经营管理合资企业,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导致外国公司无法继续享有合资企业的经营权益和利润分配权,损害了外国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
3. 外国公司要求返还出资的请求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资各方出资的财产属于合资企业所有,合资各方不得随意撤回出资。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XYZ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在英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同类型电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2018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合资协议,决定共同成立一家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合资协议约定,甲方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乙方以机器设备、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出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合资期限为10年,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合资期限。
二、纠纷起因在合资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双方在经营管理理念、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具体纠纷如下:1. 经营管理理念分歧:甲方主张以市场为导向,注重产品质量和研发投入;乙方则倾向于追求短期利润,忽视产品质量。
2. 利益分配问题:甲方认为乙方以无形资产出资,应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乙方则认为,由于自身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优势,应获得更高的利润分配比例。
3. 技术保密问题:乙方认为,合资公司中乙方提供的核心技术应享有更高的保密级别,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4.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合资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资协议是合资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合资协议合法有效。
2. 经营管理理念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资公司应当遵循股东共同决策的原则,通过董事会等形式进行决策。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在经营管理理念上存在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合资协议约定,通过董事会等机构进行决策。
3. 利益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合资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家跨国公司在我国某市设立分支机构,因环境污染问题与当地居民产生纠纷,最终引发国际法律诉讼。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情况:(一)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总部位于美国。
该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销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
2010年,公司在我国某市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
(二)纠纷起因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水,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具体表现为:1. 废气排放超标,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如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2. 废水排放超标,污染了周边河流,导致水质恶化,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3. 工厂周边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
(三)纠纷发展当地居民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后,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治理污染。
然而,公司对此置若罔闻,污染问题持续恶化。
2012年,当地居民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环境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公司因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侵犯了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二)跨国公司责任本案涉及跨国公司的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侵权责任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承担其在中国境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国际法律适用本案涉及国际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在跨国侵权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应当优先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分析(一)环境侵权责任认定本案中,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侵犯了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大型跨国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公司中国分公司”),负责其在华的业务运营。
2019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与我国一家本土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
二、合同主要内容1. 标的物: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包括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2. 数量:合同约定供应数量为1000台设备,每台设备包含若干零部件和原材料。
3. 价格:合同价格以美元计价,采用FOB(船上交货)价格术语。
4. 付款方式: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在货物到达指定港口后30日内支付货款。
5. 交货时间: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签订合同后60日内。
6. 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
7.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纠纷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发现乙公司供应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ISO 9001标准。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由于质量问题,甲公司中国分公司无法将产品销售给最终客户,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分歧。
四、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韩国与伊朗之间的石油合同争议源于1995年,当时韩国三星物产公司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签订了一项石油开发合同。
根据该合同,三星物产公司有权在伊朗的一个油田进行勘探和开发。
然而,由于伊朗国内的政治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伊朗政府于2004年单方面终止了与三星物产公司的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三星物产公司认为,伊朗政府的单方面终止合同违反了《伊朗-韩国投资保护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因此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仲裁请求,要求伊朗政府赔偿损失。
伊朗政府则辩称,其终止合同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不构成对三星物产公司的违约。
二、仲裁庭组成根据《ICSID公约》的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三星物产公司提名了一名仲裁员,伊朗政府提名了一名仲裁员,双方共同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三、仲裁庭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仲裁庭于2008年开庭审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证据、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
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证人进行了询问。
2. 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交换了与案件相关的文件、照片、录音、视频等证据。
3. 专家证人出庭双方当事人分别指派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专家证人就合同条款、伊朗国内政治和经济状况、国际投资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4. 最终陈述在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最终陈述。
四、仲裁庭裁决1. 合同效力仲裁庭认为,三星物产公司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开发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伊朗政府终止合同的行为仲裁庭认为,伊朗政府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伊朗-韩国投资保护协定》中关于合同效力、履行的规定,构成对三星物产公司的违约。
3. 赔偿金额仲裁庭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合同终止给三星物产公司造成的损失、伊朗政府的违约行为、伊朗国内政治和经济状况等,最终判定伊朗政府应向三星物产公司赔偿损失。
国际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出口企业与一家美国进口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
中国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与美国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商”)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约定货物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出口商与进口商于2018年1月签订合同,约定出口商于2018年3月向进口商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付款方式、交货期限等条款。
进口商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部分预付款。
2. 货物交付与质量问题出口商于2018年3月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美国港口。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争议产生与沟通进口商与出口商就质量问题进行了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进口商认为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出口商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4. 法律诉讼由于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进口商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口商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四、案件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出口商应向进口商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
在本案中,进口商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对此,出口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若出口商提供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出口商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根据美国法律,进口商有权要求出口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有效本案中,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1.美国A公司从我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分析:按本例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
因为: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
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
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
如果按英美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
2.一家美国公司C从中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
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
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答: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
因为: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
虽然D交货时间延迟了7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
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的7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
因此,违约人D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但是C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综合问题:问题:(1)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2)美方要求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是否合理?(3)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1)案例是综合的,同时涉及时应该逐个分析是否违约,熟记这两种案例的分析,回答(2)见案例分析(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要点;损害赔偿、给予合理期限、撤销合同二、1.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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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08国贸杜俊楠 2008103108(一)2006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
2006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180万元。
2006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
2006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答:本案中不合法之处有以下几点: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本案例中资本总额400万元不合规定。
2.对于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也就是140万元,本案例中125万元不符合规定。
3.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但70+180+200=450万元矛盾。
4.该公司的设立原本就不是合法的,在公司未成立时,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而本案中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因此是违法的。
(二)一家国有企业、一家集体企业和某大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35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以实物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20万元,但已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的只有10万元。
该集体企业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该大学以工业产权(非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8万元,也已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请问:1、设立上述公司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为什么?2、股东出资是否达到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什么?3、股东出资是否符合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为什么?4、如果违反了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答:1.符合。
有2个法人共同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达到了。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不符合。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所以股东的货币出资应该是15万元。
4.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1998年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
199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并将乙公司改组为拓展市场业务的分公司。
2000年,甲公司实现税后利润500万元,本年度因违反合同承担违约金20万元,1999年发生经营亏损80万元。
2001年6月,甲公司经理刘某将本公司30万元资金借给朋友张某使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问题:1.设立甲公司要经过哪些程序?2.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3.甲公司2000年的税后利润如何分配?4.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如何处理?答:1.甲公司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属于批准设立。
因此,甲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经过下列程序: (1)制订公司章程;(2)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3)股东缴纳出资,验资机构验资;(4)申请设立登记;(5)签发出资证明书。
2.公司合并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3.甲公司2000年税后利润分配顺序是: (1)先以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1999年亏损80万元,不足弥补的,用2000年税后利润200万元弥补;(2)扣除违约金20万元;(3)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4)经股东会议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5)分配股东红利。
4.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应当责令张某退还资金,所得利息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对刘某给予处分。
(四)某经贸公司长期委托李某为其采购某种商品,后公司改组,重编岗位,精简人员,取消了李某的代理权,但没有告知其客户。
李某继续以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商品采购业务。
面对客户的履行合同的主张,该公司以李某不具有代理权为无权代理为由加以拒绝。
但这一抗辩没有为法庭接受,判决该公司应当承担合同履行责任。
请问: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答:在这一案例中法院的裁决是公正的,理由如下:该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过失,虽然李某与该经贸公司确实已经不存在代理关系了,李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但是客户却没有得到相关通知,因而客户有完全有理由认为李某与经贸公司之间的代理授权关系仍存在,因此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当第三人客户直接向经贸公司主张权利时,经贸公司不得以无授权相对抗。
法律后果也由经贸公司承担。
(五)杰森是法国高尼奇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在公司对另一公司的并购过程中,杰森为公司的利益,主张虚报公司股份比例,实现公司的并购计划,但股东反对,并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
试分析股东大会是否有权力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
假设杰森的建议并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请问:杰森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其董事职务?答:一般来说,股东大会有权解除董事的职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有权选举董事,当然也有权撤换董事,如股东大会可以因董事缺乏能力、失去对董事的信任等原因撤换董事,但我国对解除董事职务有较严格的限制,规定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的职务。
如果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决议解除杰森的职务,尽管杰森的行为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也不能要求股东大会恢复其职务,但杰森有权要求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六)甲、乙、丙三人于1998年分别出资2000英镑、4000英镑、6000英镑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奶酪、面包等食品加工业务,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
2000年,乙提出退伙并抽出了本人的4000英镑出资,此时,甲与丙核查了企业的账目,发现公司亏损6000英镑。
2001年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布解散,甲与丙分了企业仅有的设备和一些产品。
丁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听说此事后,找到甲要求其偿还债务,甲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至多偿还自己的那一部分,既按约定的比例偿还1000英镑,丁于是又找到乙,要求其偿还剩余的债务,乙表示自己早已退伙,不再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后丁又找到丙要求其承担相应债务,但丙却说,当初在合伙解散时,自己分到的较少,因为已经与甲约定好其不再为合伙债务负责,而由甲承担自己的那部分债务。
请问:甲、乙、丙的说法是否正确,丁的债权如何能够得到实现,为什么?答:甲、乙、丙的说法都不正确,首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伙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甲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再者,合伙企业的债务在乙退伙时即已经存在,尽管在合伙终止后,债权人才提出清偿债务,乙亦不能以退伙来对抗债权人,乙仍然要为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至于丙,尽管其与甲之间有某种约定的债务承担,但这种约定不足以对抗合伙的债权,丙仍然要为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由于丁的6000英镑债权发生在甲、乙、丙的合伙期间,三人应对此债权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承担责任,即甲承担1000英镑,乙承担2000英镑,丙承担3000英镑,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对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债权,在其清偿债务后,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七)王某和赵某是同乡,平日关系不错。
后王某去其他城市打工,就委托赵某代为保管其财产,其中包括一台才购买的价值3000元的29寸彩色电视机。
1年后,王某决定留在该城市发展,就委托赵某处理其财产。
听说赵某有彩色电视机处理,张某找到赵某,表示要购买。
由于没有足够的钱,张某就和赵某商量,由赵某写信给王某说电视机有故障,只能低价处理。
待成交后,张某付给赵某一定的好处。
赵某依次行事,王某出于对赵某的信任,同意低价处理该电视机。
赵某以低价将电视机出售给张某,获得了一定的好处。
事后王某回该地,发现了这一情况,要求张某返还电视机,双方产生争议。
请问:(1)赵某的行为是否是有权代理行为?(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本案中,张某和赵某串通欺诈委托人王某,其行为不是有效的代理行为。
2.本案中,张某和赵某应当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其财产,赔偿其损失。
(八)H国的公民A听说日本的食品很昂贵,就在被指派去日本出差前在国内购买了很多本国产的方便面。
由于该方便面不太卫生,A在日本食用时中毒,为此花去了医疗费和康复费数万日元。
请问:(1)依《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该方便面的生产商应根据哪国法律对A的损失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2)如果该方便面从未经商业渠道销往日本,情况又怎么样?答:1.应以直接受损害人的经常居住地的国家的法律为适用的法律,因为根据《海牙公约》以直接受损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国的国内法为基本适用的法律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该国又是被控负有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或者②该国又是直接受损害人取得产品地的所在国。
案例中所指的情况是符合这一规定的。
2.如果该方便面从未经商业渠道销往日本,情况又怎样?只能适用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
因为根据《公约》,如果被控负有责任的人证明他不可能合理地预见该产品或他自己同类的产品会经由商业渠道在《公约》规定的损害地所在国或直接受损害人经常居住地所在国出售,则由于该产品引起的诉讼只能适用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国内法。
但本案中,由于直接受损害人的经常居住地与被控方的主要营业地为同一,因此没有法律适用结果上的差异。
(九)我国万盛公司于1998年9月与美国多奇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如双方发生任何纠纷,可将纠纷提交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