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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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08国贸杜俊楠 2008103108
(一)2006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6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180万元。2006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6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答:本案中不合法之处有以下几点: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本案例中资本总额400万元不合规定。2.对于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也就是140万元,本案例中125万元不符合规定。3.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但70+180+200=450万元矛盾。4.该公司的设立原本就不是合法的,在公司未成立时,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而本案中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因此是违法的。
(二)一家国有企业、一家集体企业和某大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35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以实物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20万元,但已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的只有10万元。该集体企业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大学以工业产权(非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8万元,也已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请问:
1、设立上述公司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为什么?
2、股东出资是否达到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什么?
3、股东出资是否符合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为什么?
4、如果违反了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1.符合。有2个法人共同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达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不符合。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股东的货币出资应该是15万元。
4.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
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1998年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199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并将乙公司改组为拓展市场业务的分公司。2000年,甲公司实现税后利润500万元,本年度因违反合同承担违约金20万元,1999年发生经营亏损80万元。2001年6月,甲公司经理刘某将本公司30万元资金借给朋友张某使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问题:
1.设立甲公司要经过哪些程序?
2.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3.甲公司2000年的税后利润如何分配?
4.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1.甲公司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属于批准设立。因此,甲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经过下列程序: (1)制订公司章程;(2)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3)股东缴纳出资,验资机构验资;(4)申请设立登记;(5)签发出资证明书。
2.公司合并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3.甲公司2000年税后利润分配顺序是: (1)先以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1999年亏损80万元,不足弥补的,用2000年税后利润200万元弥补;(2)扣除违约金20万元;(3)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4)经股东会议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5)分配股东红利。
4.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应当责令张某退还资金,所得利息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对刘某给予处分。
(四)某经贸公司长期委托李某为其采购某种商品,后公司改组,重编岗位,精简人员,取消了李某的代理权,但没有告知其客户。李某继续以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商品采购业务。面对客户的履行合同的主张,该公司以李某不具有代理权为无权代理为由加以拒绝。但这一抗辩没有为法庭接受,判决该公司应当承担合同履行责任。请问: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答:在这一案例中法院的裁决是公正的,理由如下:该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过失,虽然李某与该经贸公司确实已经不存在代理关系了,李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但是客户却没有得到相关通知,因而客户有完全有理由认为李某与经贸公司之间的代理授权关系仍存在,因此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当第三人客户直接向经贸公司主张权利时,经贸公司不得以无授权相对抗。法律后果也由经贸公司承担。
(五)杰森是法国高尼奇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在公司对另一公司的并购过程中,杰森为公司的利益,主张虚报公司股份比例,实现公司的并购计划,但股东反对,并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试分析股东大会是否有权力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假设杰森的建议并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请问:杰森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其董事职务?
答:一般来说,股东大会有权解除董事的职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有权选举董事,当然也有权撤换董事,如股东大会可以因董事缺乏能力、失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