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与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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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与合理避税

信托制与合理避税

信托制起源于中世纪。有钱人想让自己的财产不断增值,而自己又不善于理财;或者不想让自己死后巨额财产在养尊处优的下一代手中挥霍光,于是就把自己的财产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委托给既可靠又善于理财的人经营管理,其经营管理的目的必须是有利于该有钱人,这就是信托。

随着经济发展,大量公司形态的“营业信托”(也称商事信托)等信托形式,逐渐在许多国家出现。目前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已如雨后春笋,蓬蓬勃勃发展起来。从国际上看,利用信托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常用的手段之一。

信托反映人们之间财产权利责任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包含三类当事人:一是信托者,即财产的所有人;二是受托者,即接受信托者授予管理信托财产的人;三是受益者,即依据设定的信托契约(合同)享有信托财产提供利益的人。现代信托财产的种类也在不断扩大,最早是以土

地为主体,现今除了土地之外,几乎包罗动产、不动产、股票、债券、现金、储蓄、专利、特许权等等一切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

对信托的课税主要有:

1.对收益的课税,即对信托财产租赁所得、投资所得、经营所得、财产转让增益等收益征税;

2.对流转的课税,即对信托财产交易额课征的销售税、对信托劳务收入课征的销售税(或增值税);

3.对契约、合同、文书、凭证课征的印花税。

在信托制下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1.从信托关系来看,信托所得如果由受益人取得,信托单位只起中转的作用,本身不是信托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这样,累积在信托组织的所得,有可能享有税收递延的好处。

2.信托单位把信托所得支付给受益人,而什么时间支付是税收筹划需要加以考虑的。因为受益人如果是一个自然人,假定其居民所在国实行的是按综合收入的超额累进税率课征,那么年度之间的税率是有差别的。同样是一笔信托收益,列在1998年的账上,加上其他收入,计算的税率可能达到30%,而列在1999年的账上,因总收入较低,税负可能降低到20%。假定税收上有盈亏结转的待遇,信托收益冲销其他损失后,甚至可免缴所得税。

3.把信托建在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泽西岛、马恩岛、直布罗陀等。由于这些地区对信托业实行比较优惠的税收规定,因此这些地区信托业相当发达。例如,直布罗陀规定,信托所得只要直接归受益人所有,将免征所得税,不论其受托人是否为本国居民,也不论其所得究竟来源于境内或者境外。又如,在泽西岛,境内的受托人如取得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的居民,这一信托单位不必缴纳所得税。假定一个居住在境外的英国人,

他把100万英镑的财产授予泽西岛的受托人(信托组织)管理,每年取得12万英镑的利息,支付给居住在第三国的受益人,可免征所得税和利息预提税。

4.除所得税外信托财产还涉及财产税、遗产税及赠与税、印花税等。这些税种也须考虑在总税负中,不能只核算一个税种的负担率,还要核算综合负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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