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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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 凡在营业中的酒店区域内进行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工程

部人员或外来人员都必须要经过安全部批准,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2. 进行明火作业的人员在办理《动火证》时,必须出具职能部门颁

发的电、气焊工资质证书。

3. 使用电、气焊、喷灯等明或作业项目时,必须要选择安全地点,

并由安全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使用,作业前要安排专人仔细检查周围环境,做好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高空动焊时,应彻底做好焊渣飘落途中的防护措施,防止飞火,氮气、乙炔气瓶要远离切割、焊接部位。

4. 电气焊操作前,应对焊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使用有毛病、

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接工具,乙炔发生器的回火装置及胶皮管遇冷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者蒸气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或用金属敲打。

5. 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

安全地点,焊接切割结束或者中途离开现场是,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定无余火复燃危险时、方可离开。在密闭场所动焊完毕半小时内应反复检查,以防复燃。

6.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架上,

必须设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7. 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电线等

接触。

8. 对盛过或者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化学危险品的容器或者设

备,未经彻底清洗不得进行焊接。

9. 严禁有可燃物(蒸汽)气体的爆炸性场所切割或焊接。在这些场

所附近进行焊割时,按照有关规定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10. 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危险性较大的地点,要设专人看

管、监护。

11. 如有工作需要,必须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要先到甲方工程部办

理《临时用电审批单》,查验电工资格证书,由甲方工程部人员现场确认,线路敷设是否符合用电规范要求,所用临用电线路能够满足用电负荷要求,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临时用电。

12. 临时用电使用完毕后,通知甲方工程部,由甲方工程部专业电工将

临时线路彻底拆除,不得留有线头、临时接线盒。

13. 凡动火的分管部门和个人,违反上述动火管理制度中的任何条款

的公司内部人员部人则予以过失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则给以给予开除或追究其相应责任。若系外来施工单位,则对其单位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按法律规定予以制

裁。

14.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时严禁动用明火。

15.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明火作业部门申请——安全部人员现场检查——审查操作人员资格及动焊设备——填写《动火证》——清理现场可燃物、配齐灭火器、做好防护措施——明火作业现场监护——动焊结束、清理现场、监护30分钟——去安全部办公室注销动火证,审批人复检。

200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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