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减持税务筹划实务(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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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一)限售股减持政策根据2008年4月23日发布的《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如果股东自主在二级市场减持,将受到诸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1、在未来一月内减持超过1%,必须通过大宗交易;2、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化超过1%时,需要公告(2个交易日内);3、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化超过5%时,需要公告(3个交易日内);4、上市满一年内,高管不能减持;上市满一年后,公司高管卖出不得超过25%(以上年末该高管所持股份为基数,不管在上年是否已经解除限售),6个月内不得频繁买卖;上市公司高管离任6个月后可以减持50%的解禁股,18个月后则可全部套现;5、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重大事项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不得减持。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

一般是指交易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大小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

(二)大宗交易减持相对于二级市场减持的优点:(1)二级市场减持的时点有局限性,不能很好把握减持时机。

二级市场减持的时点有局限性,不能卖个好的价格,即使到了相对的高位,也只能卖出不超过规定的限额(1%的月度限制),而大宗则可以很好规避交易时点的局限性。

(2)股东对二级市场的操盘经验缺乏,影响股价的稳定性。

大部分股东对二级市场的操盘经验缺乏,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很可能因自己的操作手法或者急于高位套现的心理大量抛售,给市场造成一定的压力,直接影响到主力、散户的情绪,反而影响股价的稳定性,从而导致不能在相对的高位卖个好的价格。

(3)股东在二级市场出售对股票价格影响比较敏感。

股东直接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通常比较敏感,特别是连续几个月多次出售更是很严重的后果;如果通过大宗交易的话,则效果要好很多。

(4)大宗交易具有不直接冲击股价及交易目的相对隐蔽的特点。

会计实务:限售股个税漏洞有哪些

会计实务:限售股个税漏洞有哪些

限售股个税漏洞有哪些限售股解禁后转增,减持所得应该是全部股份的转让差价刨除合理税费,这才是应纳税所得额。

最近嘉欣丝绸董事、副总经理韩朔通过大宗交易,在9月26日、29日分别减持34.25万股和42万股,接盘方是其妻子曹丽萍。

其实早在去年,作为“元老级高管”的韩朔就减持了195万股,其中有184.5万股也是由其妻子曹丽萍通过两笔大宗交易接盘,买入均价约为每股6.495元;而在低价购股后,曹丽萍自今年5月起开始通过二级市场持续抛售,截至9月24日共计卖出了149.5万股,减持价格则从每股8.2元至9.97元不等。

自家对倒有何目的?主要因素就是避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韩朔夫妇在四笔对倒交易中,其成交价格均为当日跌停价,这无形中减少了韩朔的应交税额。

虽说这方面只有10%左右的避税空间,但限售股解禁后如果在股价低位进行对倒,限售股“洗白”后股价上涨,上涨部分的所得显然就无需缴纳所得税了。

另外,有些地方会予以一定比例的个税返还,韩朔夫妇当地税务部门有此优惠政策,这也减少了限售股东的税收负担。

限售股还有一种更为名正言顺的避税方法,那就是在解禁后尽快实施转增股本方案。

2009年《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也就是说,限售股解禁之后,其所衍生的送、转股就不是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了。

瞄准这个税收漏洞,一些上市公司在限售股解禁后马上实施股本转增,若公司股本10转增10,转增多出来的一半股票不用纳税,变相为限售股股东减税一半。

为堵上限售股所得税制度存在的漏洞,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规定通过大宗交易转让限售股计算所得额时应以前一日收盘价为基准。

为避税,限售股在大宗交易平台的转让价格多为前一日跌停板价,这显然不公平。

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引言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以一定方式进行转让的行为。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股东可能需要进行股权转让。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税务筹划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相关内容。

1.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许多税务影响,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在合理的税务筹划下,企业可以合法地减少税负,提高效益。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税务筹划方法。

1.1 股权转让方式的选择企业股权转让可以采用出让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的方式进行。

在税务筹划中,选择合适的股权转让方式非常重要。

如果企业选择出让全部股权,可以考虑利用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如果企业选择出让部分股权,可以适当分拆股权转让流程,减少税负。

1.2 资本利得税的筹划资本利得税是企业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税种之一。

在筹划中,企业可以合理选择转让时间,挪动股权转让收入,以减少资本利得税的负担。

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投资连结规则,来推迟或减少资本利得税的缴纳。

1.3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除了资本利得税,企业股权转让还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在筹划中,企业可以合理选择转让方式,如通过发行股份、收购股权等方式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税务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相关政策,来减少税负。

1.4 印花税的筹划印花税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支付的税种之一。

在筹划中,企业可以合理选择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金额等方面,以减少印花税的负担。

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税务递延政策,将印花税的缴纳推迟到一定的时期,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2. 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2.1 遵循法律法规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企业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税法、公司法等。

合法合规是税务筹划的基础,企业不能以牺牲合法合规为代价来减少税负。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一)限售股减持政策根据2008年4月23日发布的《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如果股东自主在二级市场减持,将受到诸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1、在未来一月内减持超过1%,必须通过大宗交易;2、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化超过1%时,需要公告(2个交易日内);3、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化超过5%时,需要公告(3个交易日内);4、上市满一年内,高管不能减持;上市满一年后,公司高管卖出不得超过25%(以上年末该高管所持股份为基数,不管在上年是否已经解除限售),6个月内不得频繁买卖;上市公司高管离任6个月后可以减持50%的解禁股,18个月后则可全部套现;5、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重大事项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不得减持。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

一般是指交易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大小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

(二)大宗交易减持相对于二级市场减持的优点:(1)二级市场减持的时点有局限性,不能很好把握减持时机。

二级市场减持的时点有局限性,不能卖个好的价格,即使到了相对的高位,也只能卖出不超过规定的限额(1%的月度限制),而大宗则可以很好规避交易时点的局限性。

(2)股东对二级市场的操盘经验缺乏,影响股价的稳定性。

大部分股东对二级市场的操盘经验缺乏,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很可能因自己的操作手法或者急于高位套现的心理大量抛售,给市场造成一定的压力,直接影响到主力、散户的情绪,反而影响股价的稳定性,从而导致不能在相对的高位卖个好的价格。

(3)股东在二级市场出售对股票价格影响比较敏感。

股东直接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通常比较敏感,特别是连续几个月多次出售更是很严重的后果;如果通过大宗交易的话,则效果要好很多。

(4)大宗交易具有不直接冲击股价及交易目的相对隐蔽的特点。

限售股减持税收筹划实务研究.doc

限售股减持税收筹划实务研究.doc

限售股减持税收筹划实务研究【摘要】本文梳理了限售股减持的相关税务法规,分析了资本市场实务中限售股减持税收筹划的多种方法和案例,最终总结当前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限售股减持税收筹划的实务方法。

【关键词】限售股减持税收筹划一、相关法规(一)《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该文件明确了限售股的范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征收管理等,同时限制了限售股转换ETF基金份额、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避税、无偿赠与直系亲属避税、假离婚方式避税、通过协议转让等避税方法。

(三)法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所得税的法规依据现行税收规则,公司制法人股东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获得收益后先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再向个人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达到45%。

二、方法探讨(一)自然人股东税收筹划1.在限售股解禁期后大比例送、转股。

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的规定,限售股在解禁期前孳生的送、转股属于应征税的限售股范围。

在解禁期后的送、转股,不属于167号文征税范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解禁日后公司实施高比例的送股、转股或分红,在获得大量流通股(出售时无需缴纳所得税)的同时,还可降低公司股价,从而有效减少减持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缴纳。

案例一:兴民钢圈(002355)2012年2月18日,兴民钢圈大股东王志成等人的限售股解禁。

【老会计经验】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老会计经验】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一、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免税技术免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从而免于纳税的技术。

运用免税技术是要尽量使免税期最长化。

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免税期越长,节减的税就越多。

同时应尽量争取更多的免税待遇。

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免税待遇,争取可能多的免税项目与交纳的税务相比,免税越多,节减的税务也就越多,企业可以支配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大。

(二)减税技术减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务而直接节税的技术。

使用减税技术时应把握两点:一是尽量使减税期最长化。

因为减税时间越长,节减的税务越多,企业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多;二是尽量使减税项目最多化。

减税项目越多,企业的收益越大。

(三)税率差异技术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务的筹划技术。

企业可以利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税率差异节减税负,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运用税率差异技术时要注意两点:其一,尽可能寻找税率最低的地区、产业,使其适用税率最低化;其二,尽量寻求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使企业税率差异的时间最长化和稳定化。

(四)分离技术分离技术是指企业所得和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使节减税款达到最大化的税务筹划技术。

在应用分离技术时:一是分离要合理化,尽量使分离出去的部分往低税率上靠;二是节税最大化,通过合理的分离,使分离后的企。

会计实务:减持限售股,如何确定计税基础更合规

会计实务:减持限售股,如何确定计税基础更合规

减持限售股,如何确定计税基础更合规上市公司限售股是一类特殊股票形式,目前上市公司限售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股改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限售股。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减持解禁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应当计算减持的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纳税时,如何确定限售股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容易成为征纳双方的争议焦点,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近日,笔者就遇到了这样的一个案例。

减持限售股引发税务风险A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设立,其中B控股集团公司出资4667万元,占92.7%的股份。

2000年,A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改,股改后A股份有限公司股本2亿股,注册资本2亿元,B控股集团按占股比例折合1.86亿股。

2006年,A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上市发行日期为2006年11月1日,发行新股7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6.7元。

B控股集团作为发起人所持股份限售期36个月。

2009年,发起人限售股限售期满,变为全流通股。

2013年4月,B控股集团增资10亿元,参与A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1.45亿股(发行价6.9元/股)。

2006年~2015年1月,B控股集团自A股份有限公司分得送转股13.15亿股。

其中,以原始股1.8亿股为基数获得送转股数11.7亿股,以2013年非公开发行尚在限售期股数1.45亿股为基数获得送转股数1.45亿股。

2014年,B控股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卖出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94亿股,平均成交价3.8元/股,成交金额5.69亿元。

2015年,B控股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卖出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040万股,平均成交价4.07元/股,成交金额3.27亿元。

在上述交易完成后,当地税务机关结合该公司日常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B控股集团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1.2亿元,滞纳金223.8万元。

红股计税基础产生争议税企双方在以下三点没有争议:股票转让收入按照成交金额确认,同时扣除股票成本,减去交易的税费,得出转让股票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股票成本确认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转股成本认定为无成本,原始股、增发股的成本价就是原始出资成本;所得应与当年企业利润合并,同时企业还有未弥补的亏损一并弥补。

证券公司会计实务限售股减持报税流程

证券公司会计实务限售股减持报税流程

证券公司会计实务限售股减持报税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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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限售股,个税咋缴纳[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转让限售股,个税咋缴纳[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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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限售股,个税咋缴纳[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在实务中,很多上市公司在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后,还会发生分红、送股、转增和配股等行为。

对于此类行为发生后,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此情况下,纳税人一定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4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采用定向增发方式授予员工股票2万股,授予价为19.48元/股,股票登记日市价为48.44元/股,禁售期为1年。

2017年1月,上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

上市公司2016年业绩满足行权条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2017年1月4日,员工可以将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禁,股票当日市价为9.588元/股。

法规依据
解禁日,上述上市公司员工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

【老会计经验】股权投资收益税收筹划技巧

【老会计经验】股权投资收益税收筹划技巧

【老会计经验】股权投资收益税收筹划技巧税法上将股权投资收益区分为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但在新《企业会计制度》中都合并在“投资收益”中。

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

税法规定,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会计上规定企业应在每年末,按有关规定(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计算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而税法上,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资本利得是投资企业处理股权的收益,即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这种收益一般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保留低税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予分配如果被投资单位未进行利润分配,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多未分配利润,也不能认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所得实现。

各国公司税法中都有“受控子公司”的反避税条款。

我国所得税规定中尚未涉及。

如果投资企业是盈利企业,而且其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应尽可能地促使被投资企业不向或推迟对投资者分配利润(含股息、红利),避免或推迟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补缴所得税。

要达到这一目的,投资企业可追加对被投资企业控股,从而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这样做,对投资方来说,可以达到不补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笔无息贷款,因而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我们知道,如果将盈利留在企业内部作为积累项目,股东的权益增加了,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老会计经验】股权转让筹划四方案比拼节税

【老会计经验】股权转让筹划四方案比拼节税

【老会计经验】股权转让筹划四方案比拼节税AB公司是一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率33%。

AB公司2005年期末财务状况如下:实收资本3000万元,盈余公积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42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8700万元。

其中,A公司持股比例为85%,所得税率33%,初始投资成本2550万元;B 公司持股比例为15%,所得税率33%。

2006年1月A公司拟按AB 公司每股净资产的1.05倍的价格转让其所持有股份给C公司,那么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何种方案最优?AB公司2005年末每股净资产为2.9元;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7395万元,其中初始成本2550万元,股权投资损益4845万元;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305万元,其中初始成本450万元,股权投资损益855万元。

方案1,A公司直接按AB公司2005年末每股净资产的1.05倍的价格转让,即转让总价款为7764.75万元,A公司确认当期会计收益为369.75万元。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对该项业务的税务处理如下:转让所得为7764.75万元,转让成本(税前可扣除成本)为2550万元,转让净收益为5214.75万元,该笔净收益不属于投资收益性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抵减规定,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因素,该笔业务应计缴企业所得税1720.87万元。

方案2,假设A公司与B公司协商,先按账面价值1.05倍1004.85万元受让B公司所持有的11%股份,使A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96%,投资成本变为3554.85万元,然后再将96%的股权转让给C 公司。

合伙企业减持限售股账务处理方法

合伙企业减持限售股账务处理方法

合伙企业减持限售股账务处理方法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合伙企业股权投资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

然而,随着合伙企业的发展和股权投资的持续时间,股东出现减持或者限售的情况也日益增多。

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如何处理减持限售股的账务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从会计角度探讨合伙企业减持限售股的账务处理方法。

一、理解减持和限售股1. 减持股:合伙企业中,股东因为各种原因,减少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行为称之为减持股。

减持股的情况可能包括主动减持和被动减持两种情况,主动减持是指股东自行决定减持股份,而被动减持则通常是由于股份被司法冻结、质押等原因所致。

2. 限售股:限售股是指合伙企业中的股东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进行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股份。

限售股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股东结构。

二、合伙企业减持限售股的账务处理方法在合伙企业中,减持和限售股的账务处理十分重要,一方面关系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权益,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正确处理减持限售股的账务问题是非常关键的。

1. 对于减持股的账务处理当合伙企业中的股东进行减持股份时,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般来说,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1)确认减持股份的情况:首先需要确认减持股份的具体情况,包括减持股份的数量、比例以及具体原因等。

(2)注销股东权益:根据减持股份的情况,公司需要在股东权益中进行注销相应的股份,调整股东权益的数额。

(3)反映损益:对于股东减持股份所产生的损益,公司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反映,包括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调整损益表和净利润等。

2. 对于限售股的账务处理对于合伙企业中的限售股,公司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以保证公司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般来说,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1)确认限售股份的情况:首先需要确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包括限售期限、限售股份的数量和比例等。

(2)在股东权益中予以注明:公司需要在股东权益中对限售股份进行予以注明,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老会计经验】利用股权投资进行巧妙避税

【老会计经验】利用股权投资进行巧妙避税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利用股权投资进行巧妙避税
利用股权投资进行巧妙避税,是股权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话题。

通过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合理避税,不但可使投资者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且也能使其方法符合游戏规则。

就股权投资收益避税而言,虽已有很多成功先例,但其中也不乏失败案例。

比如,因缺乏流动资金,深圳市某网络公司大股东李歌于2000年将其持有的该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4家风险投资机构,并取得股权转让净收益9505.28万元。

李歌的股权转让金一直没有从公司提取出来,而是以公积金形式留存于公司账上进行再投资,还是用于公司发展。

但经稽查,税务机关认为李歌取得了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01.06万元。

由于李歌坚持认为自己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了再投资,并没有拿到钱,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拒绝缴纳税款。

2003年8月4日,深圳市地税局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告,曝光了25家欠税大户,其中女老总李歌因欠下个人所得税1901.06万元成为曝光名单中唯一的、也是深圳市首次曝光的个人欠税户而引起全国的注意。

这个案例告诉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该案的稽查及处理均完全符合税法规定。

但作为投资人,李歌为了增加公司的流动资金,吸引风险投资,只有这种方法吗?答案是否定的,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李歌在对自己的股权投资收益处置时没有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

那么,股权投资收益有哪些筹划方法呢?保留被投资企业利润不作分配就股权投资而言,有个。

股市带我飞~限售股避税的7个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股市带我飞~限售股避税的7个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股市带我飞~限售股避税的7个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股市带我飞~限售股避税的7个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方法一、无偿赠与直系亲属避税限售股只有在解禁期后转让才能消除征税的印记。

因此,个人通过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方式是无法避税的,无论赠与行为发生在解禁日前还是解禁日后。

方法二、假离婚方式避税个人通过假离婚将限售股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再转让时不征税,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这种方法和方法一一样不靠谱。

因此,即使假离婚,也不能改变限售股的性质。

方法三、限售股转换ETF基金份额这一方法财税[2010]70号文件已经明确给予否定了。

即在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报ETF基金份额环节,个人限售股转让就必须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无法避税。

方法四: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避税这一方法实际上是我们对于财税[2009]167号文件的误解。

并不是说限售股只有在二级市场转让才征税,通过其他途径转让,只要发生了限售股转让行为,取得了收入,都应该征税。

方法五:通过协议转让方法避税该方法着眼点在于,既然税务机关对于限售股实行证券机构预扣税款,那我就不通过证券公司,而是直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现金交割,规避证券公司预扣。

这一方法在财税[2010]70号文件也行不通。

因为,对于协定转让,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实行先税后过户的方式,也就是说,个人通过协议转让限售股,只有完税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才给予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同时,财税[2010]70号文件文对于协议转让中转让收入的核定也有明确规定。

方法六:将股票账户转移到可退税地的证券公司由于目前证券公司预扣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是直接在证券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入库。

同时,个人所得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

因此,对于这笔意外所来的税款,部分地方政府直接出台了相关规定,对于在本地缴纳的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可以按实得税款给予个人部分退。

限售股减持税务筹划实务

限售股减持税务筹划实务

限售股减持税务筹划实务作者:邹璟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06期限售股是我国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目前上市公司限售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股改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限售股。

企业减持解禁后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应当计算减持的投资收益并通常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的限售股减持行为,均会带来较高的税负,如何合理避税便成为限售股股东的当务之急。

一、个人减持限售股的税务筹划1、低价转让上市公司高管在亲属之间以低价对倒股份,不仅可以减少抛股方应纳税额的基数,而且股份还在自家人手里,并变身为普通流通股,此后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套现将无需缴纳所得税。

但实际操作时,此方法具有一定的风险。

根据规定,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的,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他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

低价转让须有“正当理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具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股权做了例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⑴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⑵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⑶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⑷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洗股”时,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

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在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税务筹划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税务筹划概述税务筹划是指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和优化,以最小化公司和个人的税务负担。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巧妙地运用税法规定,可以降低纳税额度,提高效益。

下面将介绍一些可行的税务筹划方法。

二、合理安排转让时机股权转让的时机非常关键,对于纳税人来说,选择适当的时机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一般而言,如果转让方持有股权超过一定的期限,将可以享受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

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针对个人或公司的具体情况,权衡转让的时间点,以便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三、优化转让结构股权转让涉及到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易,优化转让结构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和税务负担。

通过合理设置分红政策、股权转让价格等,在合法的范围内调整税务负担,避免不必要的税务争议和纳税风险。

此外,还可以考虑使用特定的税务工具,如增值税转普通税务制度等,进一步降低税务成本。

四、选择合适的税务优惠政策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个人或公司的税务负担。

例如,在某些地区,对于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投资者,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或延缓缴税期限,可以有效降低个人或公司的税务压力。

因此,及时了解并合理运用相关政策,对于降低税务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五、遵守相关税法法规在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税法法规,以免触犯税法纪律,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纳税争议。

在确定股权转让的方式和结构时,需要充分了解税务法规,确保操作的合法性。

同时,也要确保按时缴纳相关的税费,避免罚款和其他不利后果。

六、寻求专业的税务咨询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而专业的工作,需要充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建议寻求专业的税务咨询和指导。

上市公司股东股票减持及涉税筹划指南

上市公司股东股票减持及涉税筹划指南

上市公司股东的股票减持及涉税筹划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决策。

本文将提供一份指南,帮助股东了解减持流程、税收法规及合理避税的方法。

一、股票减持的基本流程1. 了解相关法规:股东在决定减持股票前,应了解相关法规,包括减持数量、方式、时间等限制条件,以及违规操作的后果。

2. 提交申请: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要求提交减持申请,注明减持原因、数量、方式等。

3. 交易执行:上市公司根据股东的申请,通过证券交易平台进行减持操作。

4. 资金结算: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减持所得资金结算给股东。

二、涉税筹划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涉税筹划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条款。

2. 经济性原则:涉税筹划应具有经济效益,确保股东在合法避税的同时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3. 完整性原则:涉税筹划应考虑股东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一笔交易或某个税种。

4. 前瞻性原则:涉税筹划应具备前瞻性思维,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税收政策变化和公司发展情况。

三、合理避税的方法1.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股东的税收负担。

2. 调整持股结构:通过调整持股结构,将高税率股票转换为低税率股票,从而降低税收成本。

3. 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根据税收法规,合理安排交易时间,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以优化税收负担。

4. 资产重组:通过资产重组,将高税负资产转移至低税负公司,从而降低整体税收成本。

5. 利用第三方机构:借助专业的税务咨询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为股东提供个性化的涉税筹划方案。

四、注意事项1. 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股东应保持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及时调整涉税筹划策略。

2. 合规操作:股东在执行股票减持及涉税筹划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规,确保操作的合规性。

3. 保持与上市公司的沟通:股东在减持股票前应与上市公司保持良好沟通,了解公司对减持操作的看法及建议。

4. 防范风险:涉税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股东应谨慎评估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范。

企业持有限售股的会计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企业持有限售股的会计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企业持有限售股的会计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限售股,为上市公司的限售流通股。

限售股在解禁后可以上市交易。

本文就居民企业限售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作简单分析。

限售股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一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形成的限售股。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是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是指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俗称为“大小非”。

所谓“大非”指的是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所谓“小非”指的是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

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形成的限售股,是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构成了新股限售股。

取得限售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1.会计规定企业应按照所持限售股的控制权和该限售股的来源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作账务处理。

限售股依不同情形,可被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常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限售股,不论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取得的还是IPO形成的,均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对被投资方能实施控制的,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限售股,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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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减持税务筹划实务(老会计人的经验)
编者按:上市公司限售股是基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和稳定证券市场需要而产生的一类特殊股票形式。

目前上市公司限售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股改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限售股。

企业减持解禁后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应当计算减持的投资收益并通常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无论是企业股东还是个人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解禁后限售股的,均需依照相关税收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

基于限售股特殊的流通属性,减持解禁后限售股往往意味着巨额资金的套现,必然伴随着高额的所得税税负。

因此,编者整理归纳了实务中上市公司的限售股股东可以采取的一些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在实现减持套现目的的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所得税税负,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自然人股东减持的税务筹划
方案一:洗股
个人转让解禁后限售股是指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后的第一次转让,该次转让完成后,被转让股份的性质转化为普通股,受让方如果是个人并且再行转让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自然人股东可以在其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限售股以较低的价格协议转让给自己的亲属,从而实现“洗股”的目的。

限售股的性质转化为普通股后,再由受让方进行减持套现,从而实现套现与节税的目的。

方案二:解禁后高送、转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限售期内基于限售股而进行送、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同样视为限售股,解禁后对送股、转股的转让环节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上市公司在解禁后进行送、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不属于限售股,个人在转让时免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自然人股东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在限售股解禁后实施高比例送、转股,转让这部分股票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三:适用15%的成本核定率
个人转让解禁后限售股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转让收入减去取得成本,如果个人无法提供成本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成本为收入的15%。

因此,如果个人取得限售股的成本低于转让收入的15%,可以考虑适用成本核定的方法实现节税。

方案四:变更减持地
鹰潭模式的核心操作在于减持地的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减持解禁后限售股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转让方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个人股东通过变更证券开户地,实现减持地的变更,实质上是变更了纳税义务所在地,并且变更到鹰潭、西藏、新疆等财政奖励力度极大的地区进行减持,从而在经济效果上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企业股东减持的税务筹划
上市公司的企业股东减持限售股的税务筹划以降低企业减持环节的企业所得税为目的。

有一些企业股东的背后仍然是自然人股东,因此,有些减持筹划的最终目的仍然指向服务于自然人股东。

方案一:向个人协议转让
企业转让解禁后限售股的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5%,向其自然人股东分派红利时又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整体税负为45%。

因此,企业股东可以在限售股解禁前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以较低的价格将所持有的限售股协议转让给其自然人股东。

待解禁后,直接由自然人股东通过上述自然人减持筹划方案实施减持,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方案二:变更减持地
2011年11月26日,远光软件发布公告,称其股东珠海市东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光公司”)的注册地址已迁至西藏墨脱县城,住所由珠海市变更为西藏墨脱县城,企业名称变更为林芝地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

荣光公司是远光软件的一大股东,持有远光软件大量的限售股。

荣光公司通过变更自身的企业住所,目的是为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作准备。

根据藏国税函[2008]123号文,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荣光公司的经营范围恰为科技项目的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等技术服务业范围。

因此,未来荣光公司减持远光科技的限售股,可以免除高额的企业所得税。

有些上市公司的企业股东以变更注册地为基础,辅之以变更组织形式及经营范围的方法来实现减持避税。

2011年9月,兆驰股份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深圳市兆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
驰公司”)变更为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变更到乌鲁木齐市,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变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新疆从2010年开始先后出台了许多地方性优惠政策,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只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新疆自治区政府承诺按企业缴税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兆驰公司通过变更企业的组织形式,避免其在转让限售股时需要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避免了其在向自身股东分红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兆驰公司更改为有限合伙企业后,其减持自身持有的限售股,纳税义务主体只是合伙人,并且自然人合伙人只需按照20%缴税,并享受地方的财政奖励和返还,因此,减持的整体税负极大地降低。

企业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解禁后限售股时应当尤其关注变更减持地这一方案。

减持地的变更充分利用了境内不同区域之间的税负差异,相交其他几种方案的合规性风险非常低,也更为有效和安全。

需要注意,企业变更减持地相交个人变更减持地更为复杂,需要进一步地进行筹划和设计。

1.实现路径一:新设公司
上市公司的限售股股东可以在西藏、新疆等境内低税负地区设立投资公司,再通过换股、并购重组、协议转让等资本运作方式将其持有的限售股以较低的税负成本向外剥离,最终在低税负地区通过新设的投资公司实现减持,并且能够避免巨额企业所得税税负。

减持形成的利润可以留在境内低税负地区,也可以通过资本运作的方式往回转移。

2.实现路径二:变更企业注册地址
上市公司的限售股股东可以直接变更自身的注册地址,实现向境内低税负地区的迁移。

企业实现迁移的主要措施是变更注册地址,本质上是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以及其他诸如社保登记等事项。

工商变更登记的核心在于住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以及类型变更,这类变更登记的操作难度低,障碍小,易于实现。

而税务登记变更是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的核心环节,实质上的法律程序是税务注销登记与设立登记。

税务登记的注销在实务操作中难度非常大,主要基于原注册地的阻力。

需要注意的是,注销税务登记是企业变更注册地址的核心环节,企业可以通过税务专业人士的专业协助,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地沟通与意见交换,最终顺利实现税务登记的注销。

3.实现路径三: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指企业通过采取合并、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实现目标企业向境内低税负地区转移的方法。

实施并购重组可以有效避免原注册地税务机关的阻碍,但是却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需要前期进行周详筹划,合理制定股权运作方案,特别注重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中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合理递延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从而降低资本运作的税务成本,并最终实现企业
向境内低税负地区转移的目的。

并购重组的实施需要一定的资金流安排,确保在并购重组过程中股权流以及资金流均符合合理商业目的。

如何能够合理、有效地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是并购重组方案中的核心和难点。

企业可以考虑借助税务专业人士的协助,根据完备的税务筹划方案实现资本运作目标,并且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税务风险。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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