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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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院学字〔2012〕33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更有效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完善学生资助工作机构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
副组长:学生处长、计财处长、后勤服务总公司总经理
成员: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
主要职责:指导和协调全院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学生资助的相关政策,监督和检查学生资助工作的落实。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主任:学生处长(兼)
副主任: 负责资助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拟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资助措施、资助学生名额分配、资助资金的发放,对各系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公示和上报,受理学生关于资助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开展资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3、系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组长: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
成员:系全体政治辅导员、系团总支书记、系学生分会生活部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主要职责: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落实学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审核班级奖助学金初评结果并根据要求予以公示,受理本系学生关于资助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4、班级评议小组
组长: 政治辅导员
成员:全体班团干部和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10%以上的学生代表。
主要职责: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评议,各类奖助学金的初评和上报。
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1、认定对象:我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每学年认定一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系级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等程序,通过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或《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
3、认定标准:根据我省规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实际,参照学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三、完善学生资助制度,健全学生资助体系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名额
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人数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⑶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底素质拓展“品德与行为修养”模块积分在80分以上,上学年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综合表彰的;
⑷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为同年级同专业前3名,所修课程全部合格(不含补考成绩);
⑸注重全面发展,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为班级第一,两个以上素质拓展模块有新的积分(不含毕业班最后一学年)。
3、评审和发放
⑴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⑵每年9月下旬,学院受理学生申请(见附表3)。各系根据学院制定的评定办法进行评审,在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10月中旬前报学生处。
⑶评审工作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并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⑷学院于11月底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⑸评审办法见《运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申请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比列
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人数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⑶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底素质拓展“品德与行为修养”模块积分在80分以上,获院级以上综合表彰;
⑷学年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为班级前20%以内,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不含补考成绩);
⑸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上学年经所在系和学院认定并备案)。
3、申请、评审和发放
⑴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⑵每年9月下旬,学院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按各系学生总人数确定比例及奖励名额。
⑶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见附表4),各系根据学院制定的评定办法进行评审,在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10月中旬前报学生处。
⑷学院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并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⑸学院于每年11月底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⑹评审办法见《运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1、资助标准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