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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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现代法制国家强调对行政的法制监督。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虽然庞大,但是存在很明显的缺陷和漏洞,文章通过对我国现行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分析,针对所存在的问题,从现实和理论两方面提出对策,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将行政主体的活动置于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从而建立一个真正民主法治的政府。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和必要性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等。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制监督是一种对行政权力制约的手段。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
首先,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注重行政权的行使,忽视个人权利保障。其次,从现实的行政实践来看,政府机构的设置,编制,运作以及相互之间的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滥用行政权、
越权行政,怠于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不清等。因此,在加速政府体制改革,必须加强行政法制监督。
二、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权力机关监督存在的问题
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宪法赋予了其对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权力。其在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过程中,往往容易忽视法律规定的程序,超越权限,直接插手行政事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权行使的困难。另外,其监督表面独立性比较强,但实际上被一些因素所左右,仅仅能行使事后监督的权力。
(二)行政机关监督存在的问题
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一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在一般行政机关的监督中,由于没有建立起双向的监督制约体制,往往会出现下级在监督上级违法以及平级之间相互监督时显得无能为力。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缺乏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独立行使职权的方式,使其在进行行政法制监督时总是受到某些方面的限制。由于监督客体与监督主体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会出现“吃政府的嘴软,敢怒不敢言”的状况。
(三)司法机关监督存在的问题
司法机关的行政法制监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监督是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进行的,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仅限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以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而且还要依照行政机关指定的规范去处理行政案件。这无异于行政机关自己为自己设定标准,来衡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它自己对自己的要求。人民检察院所执行的行政法制监督实际上是一种事后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形式的监督范围和作用都是十分有限的。
三、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路
(一)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
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几个层面,运用其立法权
以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力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进行全方位和多渠道的监督和制约:一是事前监督。权力机关通过制定法律,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提供法律依据,确定行政权的权限和范围,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二是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政府提出的规范性文件等等。运用宪法和《立法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是否违法,行使审查和撤销的权力,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监督。
(二)健全行政内部监督机制
首先,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将复议标的扩大到所有行政行为,并且加强复议机构建设,在行政权内部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能够做到中立、客观、公正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其次,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将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直接隶属于人大常委会,只对人大负责,真正做到监察独立和审计独立,明确其监督权责,建立监督责任制。
(三)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制度的功能
“在监督行政活动的各种方式中,司法审查是最主要的监督方式,因为它是一种经常的、局外的、有严格程序保障的、具有权威性的监
督”。强化司法审查机关的独立性,理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改革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深化法官的任免制度、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改革,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发表的言论和行为不受追究,努力营造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的条件和环境。
总之,我们应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自觉树立对公共权力进行民主监督的责任、义务意识,从而自觉提高监督的信心和积极性。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的过程,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它会不断完善,并起到应有的、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
作者:严春明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