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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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建邦电子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零四年八月

惠州建邦电子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投资者中文名称:建邦有限公司,英文名称:KEEN POINT

LIMITED,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注册,法定地址: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公路城离岸公司大厦,邮政信箱957号(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erritory,British Virgin Islands), 电话:+852 2815 4212,传真:+852 2123 1983,法定代表人姓名:石宝龙,职务:董事总经理,国藉:中国。

第三条本公司名称:惠州建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文名称:Huizhou Keen Point Electronic Co., Limited,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市惠城区惠环镇中星管理区三坳岭村。

第四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建邦有限公司独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是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惠州市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实用的技术、生产设备和科学经营管理方法,生产高质量产品并发展新产品,获取满意的经济效益,同时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实业,精密模具,精密成型,电镀加工,电子组装。

第八条公司年生产规模为三年内年产量模具制造200套,精密成型2000万件,电镀加工800万平方米,年销售额2亿元,员工人数2000—3000人,厂房面积3万平方米。

第九条公司产品70%出口外销;30%内销。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也可以在中国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总额为港币1200万,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10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中现金:港币650万;设备:港币350万(以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核价为准,不足

部分以外币现金补足)。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期投入:第一期200万港币,公司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投入;第二期300万港币,于公司注册登记后12个月内投入;其余500万港币在两年内完成投入。

第十二条公司缴付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在经营期内,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投资者负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董事4人。董事长及董事由投资者委派及撤换。董事和董事长每届任期四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七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

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责任是对公司业务进行决策和监督。董事会尤其应决定下列所有有关事宜:

⑴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⑵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⑶制定公司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⑷修订公司章程;

⑸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⑹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⑺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⑻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⑼决定公司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和解散;

⑽负责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⑾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⑴公司章程的修改;

⑵公司的中止、解散;

⑶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⑷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公司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除第十九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超过半数董事通过。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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