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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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建筑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
招标。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
第四条【遵循原则】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建筑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管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根据当地政府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用信息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发布建筑工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进场交易】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其他建筑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决定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建筑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招标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和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组织并参加与招标人联系、沟通项目情况、编制招标规划、起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并经招标人确认;经招标人确认后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以及地点、组织开评标、异议答复等活动。
第九条【招标文件】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单位,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设计招标】设计招标一般应当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
第十三条【否决性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最高投标限价】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造价,合
理设臵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五条【暂估价】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严格控制招标暂估价设臵,暂估价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0%。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暂估价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仍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台进行。暂估价工程结算,应当以暂估价招标的中标价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证金】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返还时间以及方式。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资质等级】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条件】承担建筑工程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建筑工程包含施工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情节严重且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在公布的限制期限内不得参加建筑工程的投标(依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及其处理效力和范围)。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
第十九条【投标人串通投标】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外,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异常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合成编制(加密打包)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机器特征码相同的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