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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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合政办〔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日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市政、房建、水利、交通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招标活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发起的招标活动符合规定条件。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企业垫资建设。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依法合规、节约环保的原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设定最高投标限价,重点项目实行一编一审。

公管部门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评估。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公管部门备案。

安徽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安徽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安徽省实施招投标办法安徽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安徽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安徽省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消除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侵犯正当权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条件和标准,保护投标人权益,制定公正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公开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并及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投标人的义务第八条投标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诚信投标,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并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自身的投标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文件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开标、评标、中标等过程,并依法签署合同。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执行招标活动的工作职责,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并对招标结果进行公正评价。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招标文件的变更情况和疑问答复等情况进行公告。

第五章中标人的义务第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完成工程、交付物资、提供服务等业务,保证合同效力。

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另行规定。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三)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文件、材料及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对招标投标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工程评标专家库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档案;(五)受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六)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监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三)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经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各自的职权依法对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工程进行监督。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

承发包双方应该参照国家或者省颁发的有关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

热门城市:江门律师厦门律师忻州律师淮安律师保山律师芜湖律师曲靖律师衡阳律师洛阳律师焦作律师▲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自然就是在安徽省内适用的,为安徽省内相关单位提供的关于工程合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样的规定之所以存在便有它存在的到底,有其存在的重要性。

那么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怎么规定?有什么重要性?下面,就让来详细介绍一下吧!▲一、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怎么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和发展本省建筑市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签订合同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各自的职权依法对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工程进行监督。

第四条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压工期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招标工程以投标中标价、工期及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为准,合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代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安徽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经贸、水利、交通、农业、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四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1.12•【字号】•【施行日期】200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由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组建。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且同一专业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人;(三)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1•【字号】合政[1993]209号•【施行日期】199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3〕209号)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安装工程,其建筑面积在1500M2以上(含1500M2)或造价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独资企业除外),均须按照本办法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和招标投标。

第三条合肥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合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是由合肥市建筑管理处和建设银行合肥市分行联合组成,具体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综合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国家、省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有关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二)建立建筑市场;(三)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四)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五)审定标底;(六)组织和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工作;(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八)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九)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章报建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市建筑管理处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附后)。

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导则

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导则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报告3.1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报告。

3.2 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3.2.1 招投标概况;3.2.2 对责任主体的资格及其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法的行为的检查情况;3.2.3 对工程招投标法现场监督情况;3.2.4 对招标人备案的书面报告及合同的检查情况;3.2.5 对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和相关不符合项的处理情况;3.2.6 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3.3 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监督人员提交,有关监督人员签认,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存档和信息管理4.1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4.2 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

4.3 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4.3.1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中标人所有资料;4.3.2 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报告;4.3.3 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4.3.4 其他有关资料。

4.4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4.4.1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档案保管期限为工程竣工日期后5年(条件许可情况下,应将档案转交城建档案馆保存);4.4.2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

4.5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信息等纳入数据库。

4.6 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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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招投标最新实施办法.doc

安徽省招投标最新实施办法.doc

安徽省招投标最新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最新安徽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下文是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仅供参考!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最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和农业、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土地招拍挂等;政府采购是指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和县财政部门明确要求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项目。

第二章备案监督第三条工程建设备案按照程序确定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建设前期相关资料在一周前,报县监察局备案审核,经审批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四条政府采购备案按照程序确定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采购单位要将政府采购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在一周前,报县监察局备案审核,经审批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第三章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的监督1、招投标公告审查。

严格审查招投标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招标公告是否在市级以上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台等媒介在按照规定时间内予以发布,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2、资质审查。

严格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审查投标企业的资质原件、设备和技术等情况,坚决杜绝无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借用资质的投标企业和个人参与投标。

3、中介组织资质审查。

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招标拍挂代理活动的中介组织必须事前在县相关部门备案,中介公司的确定也必须在县监察局、招标办(国土局收储中心)的监督下,实行招标确定。

坚决杜绝无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和借用他人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我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及土地招拍挂活动。

4、招标。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安徽实施招投标办法

安徽实施招投标办法

安徽实施招投标办法安徽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各级人民及其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实行竞争性、透明、高效的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服务项目招标活动。

四、采购活动。

五、其他招投标相关活动。

第二章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和行为限制第五条招标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拥有进行招投标活动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

三、在过去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以下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一、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失信执行对象的单位。

二、被依法列为巨额罚款对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单位。

三、拖欠上一次工程款项、减少招标文件所列内容等违约行为的单位。

四、法院判决的重大违约单位。

五、依法暂停参加采购活动的单位。

六、担保人员不符合法定担保资格条件的个人。

第七条招标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以下行为准则: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

二、保持竞争公平性,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串通投标。

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标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和要求第八条招投标活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放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四、评标、定标。

五、签订合同。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业主单位、招标范围、工程概况等基本信息。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目录展开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修改为:“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下列企业必须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二)工程建设质量检验机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取得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撤销或者重新核定资质。

“建筑企业因资质有效期满或者被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四、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保证使用安全,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或拆除,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二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始建设工程前,应将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报送给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开展招标工作。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编制招标文件并发布公告。

第五条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标书购买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要求、评标标准、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六条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并编制投标文件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中标人和建设单位应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履行。

如果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制止其违法行为。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确保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编制工作日志,清晰记录招标活动的每个环节,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工作的规范和合法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资质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见附件1.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失效建筑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失效建筑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失效建筑工程招标监督管
理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建市函[2017]201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8.28
【实施日期】2017.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失效建筑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文件的通知
(建市函〔2017〕20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规划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持续健
康发展,我厅对建筑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失效建筑工程招标监督管理
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失效建筑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文件目录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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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王太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2024年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投标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工程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投标活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

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进行投标。

第三条工程投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形式。

具体工程采取何种招标方式由工程业主决定,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时间紧迫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工程招标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包括投标文件的发布、投标人信息收集、评审过程、中标结果公告等。

投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电子平台完成投标活动。

第五条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开的情况外,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投标人名单、标底、中标结果等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工程投标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相应的保证金金额。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金额缴纳保证金,并在后续工程过程中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工程投标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投标人在质量、安全、信誉等方面的表现,对其进行评价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建立信用档案。

第二章投标文件第八条工程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须提供的材料和要求。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第十条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合理,不得存在虚假报价、串标等行为。

第十一条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工期计划、施工方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合理、科学,能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标明投标人的名称和投标文件的标识,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递交后,不能随意更改或撤回。

如确需更改或撤回,应当提前向招标人申请,并获得招标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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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建筑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

第四条【遵循原则】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建筑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管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根据当地政府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用信息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发布建筑工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互联互通。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进场交易】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其他建筑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决定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建筑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招标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和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组织并参加与招标人联系、沟通项目情况、编制招标规划、起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并经招标人确认;经招标人确认后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以及地点、组织开评标、异议答复等活动。

第九条【招标文件】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单位,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设计招标】设计招标一般应当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

第十三条【否决性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

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最高投标限价】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造价,合理设臵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五条【暂估价】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严格控制招标暂估价设臵,暂估价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0%。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暂估价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仍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台进行。

暂估价工程结算,应当以暂估价招标的中标价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证金】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返还时间以及方式。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三章投标第十七条【投标人资质等级】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条件】承担建筑工程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建筑工程包含施工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情节严重且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在公布的限制期限内不得参加建筑工程的投标(依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及其处理效力和范围)。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

第十九条【投标人串通投标】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外,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异常错误一致;(二)不同投标人合成编制(加密打包)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机器特征码相同的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上述情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二)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内容;(三)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四)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未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已开展该工程招标范围内工作;(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有上述情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弄虚作假】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建筑工程合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等;(二)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被认定为弄虚作假的,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二条【开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否决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评标方法】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监管机构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项目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招标项目的具体评标因素、技术标评分细则和比例构成。

第二十五条【评标结果】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二十六条【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定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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