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质量控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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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质量控制措施

目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招标业务的管理,规招标代理业务行为,提高招标业务操作水平,编制本质量控制措施。

通过对招标代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做到全方位覆盖性的控制从而保证招标代理的质量。

招标代理各环节中措施导读

一、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发出投标邀请过程中的

质量控制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三、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的修改和澄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四、资格预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五、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六、针对开标现场不同情况的处理措施

七、组织评标及整理评标报告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八、发放中标通知书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九、项目归档及后期工作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十、其他完善措施

一、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发出投标邀请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以下统称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的容应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应出现明显的文字错误。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容有明确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不得少于有关规定中列明的容,没有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

2.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

关部门的规定。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向3家(含3家)以上合格的潜在

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为避免被邀请单位临时决定不参加投标,导致投标人不足3家,项目负责人应向委托人建议向多余3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4.公告或邀请书应在完成部审核程序后,方可正式对外发布。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以下同),是招标投标组织过

程中一项重要的关键程序。文件的质量对项目招标效果有直接影响,也是导致投诉质疑的主要因素之一。各业务单位应充分重视两个文件的编写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以及公司有

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编制的基本流程:文件初步编写——与业主及有关方面

讨论定稿——部核校定稿——业主书面确认——公司审批流程——管理部门备案(若有)——对外发出。

3.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本进行编制;如国家、

行业或地方无适用本,应采用公司规定的本;如公司无适用本,可选用公司样本库中推荐的样本参照编写。

4.各业务单位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和掌握招标行业有关本,尤其是

强制性使用的本,同时对项目负责人使用本进行方向性指导。信息统计部将提供招标文件本并及时更新。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的条款。

5.招标文件中所有涉及废标的条款应慎重设置,文字应简练

准确,并用醒目方式标明,尽量采用“*”号方式,不得出现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不切实际的废标条款。

6.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条款应明确、简洁、方便可行,

并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做相应的封装和标识要求,避免密封条款规定得含糊不清、前后不一致而导致投标文件因密封问题废标或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原则上应由委托人或其咨询单位提供,项目

负责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的容进行审查,并就其中可能影响招标“三公”原则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如委托人委托我公司编制技术文件,该技术文件应由项目负责人或聘请相关技术专

家或专业人士编写,项目负责人编写的应请有关专家审核,以确保文件质量。

8.项目有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予以明确,或注

明公布时间。

9.按照公司关于招标业务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执行多级

审核制度。

10.招标文件应经业主书面确认,并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履行部审批手

续后方可对外发出,业主确认函需在送审招标文件节点时提供给审核人员。且书面确认必须留存原件归档。本条中书面确认是指:业主出具确认函件或在印制好的招标文件上加盖公章或授权人签字或在招标文件相应备案表格等处加盖公章。

11.招标文件发售稿应加盖公司“招标业务专用章”后方可发售。如

招标文件还须委托人盖章或管理部门盖备案章的,应按有关要求加盖印章后出售。一般不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电子版。招标文件须经国家、行业或地方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还应按照相应的管理程序向上述管理部门报审后,方可对外发出。

12.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

及其它相关的要求出售。

13.若购买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不足3家需要重新招标(含资审)

或取消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通过“招标变化情况”节点送审,同时,应对不足3家的原因做出分析,如需重新招标的,还应提出重新招标时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并作为附件上传。

三、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的修改和澄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1.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澄清或修改文件编制完成,经业主的书面确认后(确认形式同招

标文件),方可进行业务办公系统相应节点的送审,审核完毕后加盖招标业务专用章后,方可对外发出。

3.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容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发出时间距离投标截止

时间不得少于15天。延迟开标时间和变更开标地点等容的,应以通知的形式发出,时间可适当缩短。

4.虽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发出时

限做出明确规定,但必须给申请人留有合理的时间修改其文件。

5.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应附投标人回执函格式、且必须收回和保管好

所有投标人的回执。如确实无法联系上投标人或无法取得投标人书面回执的,项目负责人要向本部门质量负责人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应提出处理意见后存查。

6.按照相关规定,澄清或修改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应

获得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和修改的还应在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延长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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