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_中国古代宗族聚居的历史变迁与南北方宗族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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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宗族聚居的历史变迁与南北方宗族聚
中国古代宗族聚居的历史变迁与南北方宗族聚居的差异
作者:刘凤芹先生、王询先生
[摘 要] 本文简要描述和分析了中国古代宗族聚居历史变迁过程,不同的发展阶段宗族形态主要的变化,宗族聚居“古代北盛于南,近世南盛于北”的情况,进而用较多篇幅从人口迁移、迁移后的同族集聚和国家政权组织与宗族的关系三个方面分析了形成宗族聚居地域间差别的原因。
[关键词] 宗族聚居;宗族形态;历史变迁,南北方宗族聚居的差异
《尔雅?释亲》云:“父之党为宗族”[1]。也就是说,宗族是指由父系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群体,不包括由婚姻关系联结而成的母族、妻族。这是有关学者们最为普遍接受的关于宗族的定义,也是本文所采用的定义。宗族是一种传统组织,但是,宗族聚居的程度,宗族的形态却是流变的。现在一般所说的宗族或家族,其形态是宋代以后形成,至明清达到全盛的。因此,我们现在所指谓的所谓“传统宗族”或“宗族传统”并非上古的传统,而是宋代以来的传统。本文将阐述中国历史上宗族聚居情况的变化,对不同时期具有普遍性的宗族形态加以简单的比较,描述中国南北方宗族聚居和宗族势力的强弱差异,分析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
一、中国古代宗族聚居的历史变迁
1、宗法制宗族
如前所述,宗族是“父之党”,“但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社会当然没有宗族。一般认为,宗族发源于父系氏族社会时期[2]。考古资料发现,在中国的一些新石器时期遗址中,许多小屋与个别大屋并存,显示出当时已经出现了小家庭,并已经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分化和社会组织。例如,李玉洁、黄有汉《论仰韶文化的家庭形态》一文认为,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反映的都是个体家庭为基础的社会家庭形态,是一夫一妻的个体小家庭。并推断,在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之际,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世系群体开始形成,这种群体曾经是介于氏族和家庭之间的一种次生的血缘组织,也就是说,当时有家庭、宗族、氏族三层组织[3]。从传说中部落间战争的频繁情况看,当时在氏族、宗族、家庭三级组织中,是以氏族组织为主导的。至少可以认为,氏族强于宗族。不过,在文字史前的三皇五帝时期,以至有了甲骨文的商代,历史的细节已失。
历史上的所谓“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才完善并达到全盛的。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王国维在1917年发表的《殷周制度论》中断定商人无宗法制与嫡庶制[4]。陶希圣也认为,西周以前没有完整
的宗法[5]。商末以前,嫡长继承还基本是自发的,并未自觉确立为制度,“兄终弟及”在商代王位继承中时有发生,其他贵族更是如此。到了商末,才正式确立嫡长继承制,到了西周终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但在西周,“礼”是“不下庶人”的,也就是说,只有贵族才具备宗法制度下的宗族,当然,贵族的宗族之下也有小家庭,但按照宗法制度,宗族对这些小家庭具有支配地位,小家庭依附于宗族。至于平民,则只有小家庭,无宗族聚居,也不行宗法,而是以小家庭为单位依附于贵族宗族。
西周的宗法社会是与分封制相联系的。在分封制下,最高统治者为周天子,天子将其诸弟、诸子及一些功臣等分封为诸候,诸侯分封其诸子及一些家臣为卿(大夫),卿 (大夫)分封其诸子及一些家臣为士。各级当权者同时也是宗族的宗子,并实行嫡长继承制。各级宗族对上称小宗,对下称大宗,“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这样,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金字塔型宗族结构。各级宗主同时领有封地的政治、军事、司法等等各种权力。天子的领土称天下,诸侯的领地称国,卿(大夫)和士的领地称为家(在这里,与国对称的士大夫之“家”同时是一个政治单位,拥有对领地的政治、军事、司法等各种权力,因此,有孟子有“千乘之国,百乘之家”之说)。各级领主形成层层依附的政治和宗法隶属关系。从而构成了家、国一体,政权组织与宗族组织合一的庞大层级体系。
进入春秋时期,分封制度难以为继,宗法制度随之松驰。西周末年,一些诸侯逐渐坐大,周天子逐渐失去了征伐诸侯之力,而在各诸侯国内部,宗法制度的控制力也大为减弱。进入春秋晚期,封建制度崩解,宗法制度离析,乃至正当其时的孔子有“礼崩乐坏”之慨。诸侯之间征战不已,强者吞并弱者,“王道”渐为“霸道”所取代。实行“霸道”并在与其他诸侯征战中不断强大起来的少数诸侯,上对周天子不敬,甚至问鼎之轻重,下对士大夫实行严厉控制,有目的削弱士大夫宗族的力量,于是,各诸侯国纷纷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及分封制度,利用各种机会变贵族封地为郡县,乃至实行“编户齐民”,打破了士大夫的宗族组织,使小家庭变成了普遍的社会基本单位。因为,只有打破内部一体化的宗族组织,使小家庭直接面对国家政权,才能实现国家更高程度的一体化,维护国家的集权统治,并在对外征战中动员全国力量,战胜同样实行“霸道”的其他诸侯国。显然,实行这种“变法”改制最为彻底的是当时的秦国,而正是秦国,最终在争
霸中取得了胜利,建立了大一统的秦朝。
郡县制替代分封制、官僚制替代宗法制,以及“编户齐民”,彻底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结构。秦统一六国后,直至汉初,除少数六国旧族外,中国很少有大规模聚居的宗族。以小家庭为基本社会组织,很少强宗大族的社会结构一直延续至西汉中期。秦末天下大乱,诸多揭竿而起武装集团中,基本没有主要依靠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宗族化军队,更多的是利用地缘关系和其他故旧关系组织起来。例如,陈胜、吴广起义的基干是征发到渔阳屯戍的闾左;项羽集团的主力是“江东子弟”。刘邦集团的核心人物,如萧何、曹参、卢绾、王陵、周鲽、樊哙、夏侯婴、任敖、周昌与周勃等人都是刘邦的同乡或故旧,绝少刘姓宗族子弟。司马迁在《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中说:“天下初定,骨肉同姓少”,所分封的诸侯王中,与刘邦同宗姓者只有刘贾和刘泽二人。不过,异姓功臣封诸侯王的做法,很快就变成了只封刘姓王,不封异姓王[6]。
2、士族、世族宗族
西汉二百余年(公元前207年到公元25年)和平环境,养育出了一些宗族。不但分封或派往各地为官的刘姓皇族不断发展,在全国各地形成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刘姓宗族,其他权贵的宗族也逐渐形成,构成了一种豪强势力。西汉中期以后,儒学的独尊也促进了古代宗族功能的复苏,而对儒学的吸收,使豪强宗族的成员文雅化,一些豪强大族的成员进入了国家官僚体系,把持各级政权,“士族”开始形成。在西汉末年的战乱中,宗族的力量已经显露出来。与秦末不同,这一时期,很多武装集团的核心是由宗族部队构成的。例如,由汉高祖刘邦九世孙刘秀领导的武装集团中,就有许多刘氏子弟,而率宗族、子弟、宾客先后归附刘秀的河北豪强,则是这一集团最终取得政权的有力支柱。
刘秀建立东汉政权后,对农民实行了“让步政策”的同时,且对豪强大族也做出了很多让步,豪强大族也进一步“士族化”。又经东汉近二百年(公元25年—公元220年)的成长,到东汉末年,豪强大族,特别是一些成功地实现“士族化”,把持各级政权的豪强大族已成为社会的支配性力量。东汉末年至三国时期,宗族的力量更加显露无疑。在各大武装集团中,无不包容了诸多强宗大族。东汉末年的袁绍、袁术、孔融等集团是这样,魏、蜀、吴三国也是如此。在曹操集团中,曹氏宗族、司马宗族,以及其他一些宗族,如有关文献中常被引述的许褚、李典宗族。陈寿著《三国志.魏书.许褚传》云,褚“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壁以御寇”。《李典传》说,典有“
宗族、部曲三千余家”[7]。孙吴政权的基础是江东大族。而刘备的蜀汉政权除利用现成的宗族力量外,还采用了刘关张三结义的拟亲形式。
两晋南北朝时期,强宗大族聚居格局更是达到了全盛状态。和平时期,这些大族聚居一处,经营财产,兼并土地,吸纳部曲,出仕为官,不断壮大宗族势力。战乱时期,则或者构建坞堡,聚结自保;或者举族流亡,迁移他乡;或者投入更大武装集团,一些宗族成员成为一朝一国的文臣武将。当时的中国北方,大宗族聚居比比皆是,一逢战乱,则坞堡遍布,由北向南迁移的宗族大队部众不绝于途。如《晋书》所载:“永嘉之乱,百姓流亡,所在屯聚”,“于时豪杰所在屯聚”(《苏峻传》),“关中堡壁三千余所”(《苻坚载记》下)。西晋八王之乱时,庾衮“率其同族及庶姓保于禹山”,晋末“及京师大乱,逖率亲党数百家避地淮泗”(《晋书·祖逖传》)[8]。《太平御览》上则有:“冀州郡县,堡壁百余”[9]。这类聚居、屯聚或举族迁徒者人数常达数千,乃至数万。
对这一时期的一些强宗大族,学术界通常称之为“士族”或“世族”。这些豪强大族常常与政权组织有密切的关系。名门望族为官者众多,并且世代迭出。与春秋以前不同,这一时期的官职并非世袭,而是一种举荐制的选官制度。但是,名门望族相互联姻,结为世交,相互护持,举荐者与被举荐者通常都是世族大家之人,甚至根据门弟选官在某种程度上制度化了。以至牒谱之学大兴,“有司选举,必稽谱籍,而考其真伪”,有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之说。除这些与政权组织有密切联系的士族、世族外,一般百姓也多有举族聚居者,称为庶族。也就是,宗族聚居是西汉至唐相当普遍的人口聚居格局。不过,“士族”、“世族”在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
名门望族互相标榜,把持高级官职的情况至唐遗风犹存,甚至有些名门望族特别是山东望族不愿娶公主入门,因为李氏虽为皇族,但门望不足与山东名门相抵。但是,士族、世族毕竟还是走向了衰落。南北朝十六国时期,尽管士族尚称兴盛,但毕竟战乱频仍,特别是北方,由于少数民族的入迁,汉胡杂居,难免在文化方面融入“胡风”,宗族意识开始弱化。战乱本身也使宗族陷入不稳定状态,一些宗族离散甚至消亡。自隋代始,开始实行科举选官制度,从而剥夺了旧世族的部分特权,弱化了强宗大族与官职的联系,加之隋末农民战争的冲击,世族权势开始衰落。但在隋末的战乱中,宗族力量仍然存在于各路武装集团之中。入唐以后,科举制度逐渐完善,唐朝历代
皇帝又有目的地抑制名门望族,因此,唐中期后,士族、世族进一步衰落,已经不能起支配性作用。唐末的战乱则又给了门阀士族致命一击。唐朝后期,藩镇割锯之势已成。唐王朝一旦崩解,便进入了混乱的五代十国时期(中原地区相继出现五个朝代,南方和河东地区先后存在十个地方性政权)。战乱时期,武力称尊,除战乱本身的影响外,文人、儒术的地位也自然降低,况且五代中有三代统治者(后唐、后晋、后汉)为北方少数民族沙陀人,对宗族起支持作用的意识形态大大削弱。尽管宗族聚居之风犹存,却失运河了以往士族与政权相联系的权势,内部的凝聚力也大大减弱。
3、庶民宗族
北宋重新建立统一政权后,为宗族的重新发育成长带来了和平稳定的环境,志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宋儒及其明清两代的后继者则为宗族的重建提供了意识形态基础,政治制度和国家政策的改变为宗族复兴提供了政治合法性和行动的空间,宗族自身利益的诉求则为其提供了微观动力。由此,宗族聚居在一些地区得到了复兴,并在明清两代有所发展,宗族的形态也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
面对社会结构松散,秩序混乱,人情谈漠的现实,中原理学家张载、程颐率先提倡重建宗族,以便“敬宗收族”,为建立他们理想中的社会秩序提供微观基础。朱熹更是将这一思想完善化、具体化并付诸实践,设计了一个与古代宗族制度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的宗族制度和组织模式,包括祠堂、族田、祭祀、家法、礼法、族长等宋代以来民间宗族制度的主要内容。北宋仁宗皇佑元年(1049),范仲淹在吴县设“义田”以养济族众,办“义学”以育宗族子弟。此后,直到清末,宗族一直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维护和各级士绅的支持。从宋代到明清,以至到民国时期,中国的传统知识分子,包括大批著名文人、大臣,如宋代的朱熹、明初的理学名臣宋濂、清代的曾国藩,大都积极参与宗族活动,他们不但是自己所属宗族活动的参与者、支持者乃至领导者,而且参与亲朋好友宗族的诸如修谱、立碑之类的活动。
宋以后,历代政府也对宗族采取了宽容乃至鼓励的政策。很多文献提到,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政权组织“到县为止”。这一概括似乎过于简单化。自中国实行郡县制后,秦汉时期,曾设有“三老 ”、“亭长”等“乡官”。此后,乡里制度不断变化,但在很多时期,仍有“乡官”。只是到宋代才“完成了由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化”[10]。且不论秦汉至唐代的“乡官”是否属于官,至少可以认为,与以前的朝代相比,宋以后的乡村与国家正式政权组织的联
系更为间接,“乡官”的地位也逐渐下降,说“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化”是道理的。而县以下的基层社会是由士绅治理的。这些士绅当然是与其所属宗族相联系的,在宗族聚居的地区,士绅通常也是宗族的代表,并且常常同时具有族长等宗族领导者的身份。因此,士绅的治理也即宗族的治理。而国家政权实际上认可了宗族的某些地域性治理权,包括赋役的组织、教化活动的实施、某些司法权力。当然,其中一些权力并非政府明确宣布,但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及其官员对宗族内部事务的治理权常常给以一定的尊重,“无形中使得宗族有了政府认可的某种自治权”[11]。在某些时期,国家甚至明令给予宗族某些权力。如雍正四年(1726)规定:“地方有堡子大村,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选族中有品望者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举报,倘徇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12]。翌年,雍正帝更在实际上给予了宗族组织对于族人的生杀大权,谕曰:“嗣后凡遇凶悍不法之人,经官惩治,怙恶不悛,为合族之所共恶者,准族人鸣之于官,或将伊流徙远方,以除宗族之害;或以家法处治,至于身死,免其抵罪,著定议具奏”,刑部随遵旨定例[13]。
宋代以后历朝政府宗族政策的一项重大变化是允许庶民立祠。在宋以前,只有皇家、贵族以及一定品级以上的官员才能建立家庙,祭祀祖先,而且对家庙的规格、祭祀祖先的世代也有一定之规。宋代对庶民建立祠堂的限制虽未明令取消,但在实际执行中已经大大松驰。到明代嘉靖年间,经过朝廷的“大礼议”之辩,国家正式废除了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庶民得以置祠庙及追祭祖先。这一政策的改变对宋以来平民化的宗族形态重要支柱之一的宗族祠堂的建立提供了政治合法性,对宗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政府还常常对族田、义田、祠堂等宗族共有财产提供保护,在意识形态上对宗族提供了各种支持,如对其成员有重大“忠孝节义”行为的宗族给予精神鼓励,如赐予匾额、赐建牌坊等。而科举制度的完善无疑也间接地促进了宗族的发展。当然,当宗族活动干扰了国家行政,构成对政权组织的威胁时,国家就会对宗族采取抑制政策。特别是“对于那些以联宗或联谱的方式跨地域建立的宗族祠堂 ”,其活动“超越了国家的行政建制”,越出了“国家划定的框架”的宗族,国家会采取抑措施加以抑制。“但大体上在承担赋役、思想教化、维护地方秩序等方面,地域化宗族是与国家保持一致的”[14]。
社会环境、政治制度和政策、以及意识形态的变化改变了民众追求自身利益的约束条件
。首先,科举制度为普通民众提供了通过仕途向上流动的契机。但是要使机会变为现实,需要对应举者提供经济的和社会关系的支持。普通民众的小家庭显然无力支持子弟长期脱离劳动,没有收入,且需要有不菲的花销,一心准备应试。此外,要在科场上取得成功,需要得到充分的书籍,请更好的老师或进入更好的书院(塾),与更高层次的同学切磋,乃至在科场上舞弊。而这些不能仅靠财富换得,或者单纯用收买的手段成本太高。因此,应举者需要联宗为族,举族为之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拓展可利用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宗族中有人取得功名,步入仕途,可以给全族人带来荣耀,提高其声誉和社会地位,并为宗族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政治上的保护。而且,这些宗族的“收益”中,如荣耀、政治保护,并不严格地随宗族的规模而递减。因而,有条件者也愿意联宗支持族内子弟应举。其次,即使不考虑应举,联宗成族,通过修订族谱复述、宣传或伪造宗族历史也有利于提高宗族的社会地位,特别是对于一些历史上曾被视为“贱民”、“蛮夷”的人们来说,就更是如此。对此,科大卫、刘志伟、萧凤霞、叶显恩等人曾经做过深入的研究[15]。再次,宋以后,特别是明清时代,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地权流转增加,社会流动性加大。而在多子平均析产制度下,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一个富有的家族很容易在两三代间由于析分家产而变为贫民。联宗为族,不仅可以提供经济上的互助,而且设立其产权转移受到严格限制的族田、义田、祠产,可以避免财产流入其他宗族,为宗族成员提供一种保险。复次,宗族可以聚集人、财、物,为全族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如修桥造路等。还可以联合同族举办各种需要超出小家庭组织规模的农田开垦和工商业事业,增加全族的经济收入。如明清时代广东沙田的围垦[16]。各地商帮的经营活动也普通地利用了宗族的组织力量、聚集力量。最后,在宗族林立的地域中,各宗族之间常常发生矛盾、冲突,这种冲突有时会引发宗族间的械斗,其惨烈程度有时不亚于敌国异族间的战争。联结为族则可以与其他宗族相抗,保护甚至扩大本族族众的利益。因为在这种争斗中,族众多的宗族常常会占有上风。当然,强大的宗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来自地方官吏的侵害。
4、宗族形态的变化
如前所述,在上古氏族阶段,宗族附着于氏族,尚未彰显。因此,可以认为,中国的宗族制度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周代的宗法制阶段,东汉至唐中叶的士族、世族阶段,宋以来的庶民宗族阶段。其间,春秋至西汉,唐
中期至五代,则可视为两个过渡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宗族形态是不同的(论及中国历史上宗族形态变化的文献颇多,例如冯尔康等的《中国宗族社会》[17]。在各种变化中,其中主要的有:
第一,宗族的平民化、庶民化。西周的宗法制宗族是贵族化的。自天子、诸侯、卿(大夫)至士,有宗族,并且构成严格的等级隶属关系,庶民完全依附于贵族宗族,没有自己独立的宗族。东汉至唐中叶时期,虽然出现了不少并不依附于士族、世族的庶民宗族,各宗族间也不存在宗法制下那种严格的等级关系,但士族、世族占据了支配性地位,各宗族之间存在着决定于势力、声望的品级关系。而士族、世族的权贵色彩仍然相当浓厚。并且,仍有很多普通民众是以小家庭为单位依附于豪强大族的。而自宋以后,庶民宗族变成了宗族的主体,在宗族聚居地区,宗族成了普遍的平民社会组织。尽管有士绅的宗族常常更形强大,但与没有士绅的宗族之间通常不存在依附关系。各个宗族是否拥有士绅,不同宗族的相对社会经济地位,也是经常发生变化的。而且,经过宋明理学的改造,国家礼仪制度的变革,贵族与庶民宗族间在礼仪上的区别也不复存在,任何宗族只有愿意并有能力,都可以建立本族的祠堂,祭祀自己愿意祭祀的祖先,进行本族的各种宗族活动。谱牒也失去了区分不同宗族门弟品级高低的制度化功能,庶民修谱普遍化了。
第二,宗族与政权组织的关系弱化、间接化。在宗法制下,宗族是与政权直接结合在一起的,所谓家、国一体,家国不分。一级宗族的宗主(“宗子”)也即一级政权的拥有者、一个地域的统治者,并且职位和权力是世袭的。而在士族、世族阶段,除皇帝及割据的藩镇外,把持各级政权的官吏并不是世袭的。但各级官吏却常常直接从士族、世族子弟中选拔,高级官吏出自名门望族,较低级的官吏出自次级的强宗大族,谱牒是选官的重要依据。因此,宗族与政权组织之间仍然具有密切的联系,强宗大族对社会具有相当强的控制力。而在宋以后,随着科举制度及职官回避制度的完善,割断了宗族与官职之间制度化的、直接的联系。尽管士绅家族在产生士绅上仍占有优势,这种优势的不稳定、不确定性却大大增强了。宗族的祭祀活动也失去了政治性。宗族与政权组织的关系间接化了。宗族的政治功能更多地体现在对基层社会的具有某种自治性的治理,相对而言,宗族的社会功能有所强化。宗族与政权组织虽然存在某种相互依赖、合作的关系,国家统治者视宗族为维持社会秩序,执行某些政权功能的工具,但宗族与政权组
织也时常发生矛盾、冲突,对政权组织的某些行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第三,宗族内部关系松散化,制度化程度和强制性减弱。关于宗族内部关系,少数学者过分强调古代宗族内部的一体化程度,认为在上古氏族时期,氏族是同居共财的,实行的是所谓“原始共产主义”。宗法制下的贵族也是整族同居共财的,甚至认为在宋以前士族、世族盛行的时期,累世同居共财是普遍现象。考之史籍,正如吕思勉先生在《中国制度史》第八章“宗族”中早所指出的:“书契所记,三代之时,平民之家,不过五口八口。卿大夫之家,虽可联之以宗法,然则同财者,仍不过大功以下;且仍许其异居,则其家,亦与平民之家无异矣。……古所谓宗,每年仅合食一次,并无同居之事也。累世同居之事,盖起于汉”[18]。从逻辑上说,也是如此:分封本身就意味着同族分居异地,同时也意味着分财。吕思勉接着论述到,在汉至唐宋,累世同居共财亦非普遍现象。累世同居共财之被称作“义门 ”,正是由于其不同于一般。即使是居住于一个整体建筑(坞堡、土楼或大院)之内的同族小家庭之间,通常也并不共财。可见,一般地说,并非自宋以后,甚至明后期宗族才形成“小家庭,大宗族”的格局[19]。
但是,在不同时期,在宗族聚居的情况下,小家庭与所属宗族的关系却有所不同。在宗法制度下,宗主(“宗子”)对整个宗族拥有统治权和支配力,小家庭依附于宗族。虽不共财,宗子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支配同族者的财产乃至生命。而在战国、秦以至西汉前期,宗族聚居程度低,普遍性差。而东汉至唐中叶的士族、世族,宗族的领导者虽然不是严格世袭的,而且不具有对整个宗族的制度化的政治权力,但仍然具有很大的权威,特别是在战乱时期,作为宗族领导者的坞主、堡主、行主们,无疑具备了军事首领的指挥权,当然,在某种程度上,也拥有调配全族财产的权力。唐中叶以后,宗族内部关系相当涣散。正是鉴于此,宋儒们才提倡“敬宗收族”,但在理学思想指导下复兴的宗族,其内部关系已不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宗族。一般来说,宗族内的小家庭之间,很少共财。小家庭的财产也不能由族长或宗族会议随意调配。尽管自宋以至民国,广东、福建一些地区的族田占当地全部田产的一半以上,但就全国而言,这种情况并不普遍,而且,族田的使用也通常是各房支或各家庭实行“轮值”。族长的人选通常也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不是宗法制下世袭制的宗子,不一定是长房长子或长孙,甚至也不一定是财产最多、官职最高或最有权势、最有能
力者。而是辈份、年齿、德行、声望、才能、财富、官职等综合考虑,其产生也具有一定的民主性。族长对族众的权威也大不如前,并不具有对族众的绝对支配力。涉及全族的大事需要经过宗族会议来做出决定,兴办各种共同事业而需要聚合人、财、物力时,通常也需要经过族众协商来分摊。
二、宗族聚居“古代北盛于南,近世南盛于北”
中国人重视血缘关系,特别是父系血缘关系,聚族而居的传统与宗族组织原本发源于北方,这种习俗在周代即已形成于中原地区。周代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实行的是一种宗法式的宗族制度,并构成了家、国一体,政权组织与宗族组织合一的庞大层级体系。但在当时,只有贵族有宗族,平民依附于贵族。春秋战国时期,随宗法制度的离析,在“编户齐民”后,大量贵族的宗族分解,小家庭变成了普遍的社会基本单位。经西汉二百年和平环境的养育,豪强大族逐渐兴起,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宗族聚居格局达到了全盛状态。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中原地区,和平时,这些大族聚居一处,经营财产,兼并土地,吸纳部曲,出仕为官,不断壮大宗族势力。一遇战乱,则或者构建坞堡,聚结自保;或者举族流亡,迁移他乡;或者投入更大武装集团,一些宗族成员成为一朝一国的文臣武将。当时的中国北方,大宗族聚居比比皆是,如《晋书》所载:“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依托城社,不惧熏烧”[20]。战乱时,则坞堡遍布,由北向南迁移的宗族大队部众不绝于途。“永嘉之乱,百姓流亡,所在屯聚”,“于时豪杰所在屯聚”[21],“关中堡壁三千余所 ”[22]。西晋八王之乱时,庾衮“率其同族及庶姓保于禹山”,晋末“及京师大乱,[祖]逖率亲党数百家避地淮泗”[23]。《太平御览》上则有:“冀州郡县,堡壁百余”[24]。这类聚居、屯聚或举族迁徒者人数常达数千,乃至数万。《通典》(卷三,《食货典·乡党》)引宋孝王《关东风俗传》说,北齐时“ 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25]。
相比之下,当时南方的宗族聚居则远不如北方盛行。魏晋南北朝时期,在意识形态、思想感情上,南北方人相比,也是北方人更重视血缘、宗族关系。如,《南史.王懿传》载:“北土重同姓,谓之骨肉,有远来相投者,莫不竭力营赡,若不至者,以为不义,不为乡里所容。仲德闻王愉在江南,是太原人,乃往依之,愉礼之甚薄,因至姑熟,投桓玄 ”[26]。王仲德属太原王氏宗族,他于苻秦败亡后
南渡,而王愉原来也属太原王氏,但早在东晋初其曾祖王承之时已定居江南,至王愉已历四世,故已染江南之俗。“同一宗族之人,分居南北后,其宗族观念已迥然有别,恍如隔世”[27]。
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北人南迁,南方社会经济逐渐发展,开始了所谓“经济重心南移”的过程,宗族聚居南北方强弱之势也随之发生变化。但直到唐代,甚至在北宋时期,北方的华北、中原地区仍然存在不少较大规模的宗族聚居,较强的宗族凝聚力和宗族势力。北宋末年,北方强族尚多,金人入侵时,宗族性军事组织的抵抗活动也相当多。而在南北宋之际,“经济重心南移”过程已经完成,宗族聚居也随之南北强弱之势倒转,由北盛于南变为南盛于北。此后,北方便很少有宗族的大规模聚居。元初、元末,北方人口进一步减少,有明一代,北方人口恢复,但宗族势力一直未再兴起。明清时期,中原已很难找到单姓村。与南方一些省份比较,北方村落尽管有不少村落以姓氏命名,却是以杂姓村居多,主姓村不多见,单姓村极少。清军入关时,北方已无较具规模的有组织民间抵抗活动。这也是以流民为主体的李自成及清军能够迅速席卷北方全境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国自两宋之际以来,宗族聚居南强北弱的格局很早就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生活于明末清初的顾炎武曾写道:“杜氏《通典》言北齐之代,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将近万室。《北史·薛允传》:为河北太守,有韩、马两姓,各二千余家。今日中原北方,虽号甲族,无有至千丁者。户口之寡,族姓之衰,与江南相去迥绝”[28]。清人王宏撰、李绂、朱轼、李塨、陈宏谋等也曾谈及这一现象。因此,历史学家吕思勉得出结论说:“[宗族]聚居的情况南北方有所不同。南方人聚居的规模大,时间久,地区广,且具普遍性。南方望族庶族均聚居,北方则素族凝聚性小些。南北聚居的差异,并非自清代始。聚居之风,古代北盛于南,近世南盛于北”[29]。此后,很多学者也都注意到了中国南北方的这一差别。
如果将中国的南北方进一步分区而论,则以东南地区宗族聚居程度最高。美国社会学家威廉.古德(William J.Good)写道:“中国的宗族制度在东南各省最发达,例如福建、广东、广西和江西,但中国其他地区则属于一般类型”[30]。弗里德曼在《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一书中说:“在福建和广东两省,宗族和村落明显地重合在一起,以致许多村落只有单个宗族,继嗣和地方社区的重叠在这个国家的其他地区也已经发现,特别在中部的省份,但在中国的东
南地区,这种情况似乎最为明显。”[31]“萧公权和其他学者们所指出:华南许多地区中,单姓村比较普遍。举例说,江西高安县1291个村子中,有1121个村(87%)是单姓村。而广东花县有40%的村庄是单姓的”[32]。1928年,毛泽东调查井岗山根据地的湘东赣西几县后说,农村“社会组织是普遍地以一姓为单位的宗族组织”,“无论哪一县,封建的宗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或一姓几个村子”;“社会组织是普遍地以一姓为单位的宗族组织。党在村落中的组织,因居住关系,许多是一姓的党员为一个支部,支部会议简直同时就是宗族会议”。[33]。许烺光认为,按宗族的地理变异,“可将中国分为三个地区:中国的南部和中部宗族力量最强,北部东北部却弱得多”[34]。黄宗智也写道“在冀-鲁西北平原上,却极少单姓村。……换言之,本区的村庄,极少是地缘界线与血缘界线一致的宗族共同体”[35]。至于东北,宗族聚居的程度更低于华北和西北。此外,李景汉、杜赞奇[36]、石川滋[37]等人也曾论及宗族聚居的地域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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