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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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扣决[]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你(单位)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决定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我局将于查封(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另行作出决定并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销毁或者转移。

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

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公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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