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原因与责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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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20075

伤亡事故原因与责任的分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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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原因与责任的分析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

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

读内容。

伤亡事故分析是在完成了事故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的过程。它是关系到事故处理正确与否和预防措施得力与否的关键环节。

(一)伤亡事故分析的步骤

1.整理事故调查资料。

2.确认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及不安全行为等。

3.进行伤亡事故原因分析。

4.确定事故责任者。

(二)关于伤亡事故原因的分析

伤亡事故的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分析。所谓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加害于受害人的因素。由于生产现场包含着来自人和物两方面的多种隐患,

因而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指直接导致伤亡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或机械、物质的不安全状态。

(1)人的不安全行为的产生与人的心理、生理或技术及生产环境密切相关,常表现为:①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②造成安全装置失效;③使用不安全设备;④用手代替工具操作,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等物体存放不当;

⑤冒险进入危险场所;⑥攀、坐不安全位置;⑦在起吊物下作业或停留;⑧机器运转时做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⑨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⑩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的使用;⑩不安全装束;⑩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2)机械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常表现为:①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②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③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④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等。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的不安全状态有时是相互关联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造成物的不安全状态,而物的不安全状态又会在客观上促成人产生不安全行为的环境条

件。因此,迅速、准确地调查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并判明二者间的关系,是分析事故原因及确定事故责任的重要方面。

2.间接原因分析。所谓伤亡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其中包括: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检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施工预防措施,对施工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不难理解,以上诸项均可归咎于管理或监督上的失误,而这正是事故的本质原因所在。只有针对事故的本质原因制

定防范措施,才能最有效、最彻底地达到预防同类事故重现的目的。因此,在进行事故分析时,不应只就直接原因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表面文章,而应从直接原因入手,追究事故的间接原因及本质原因。

(三)关于伤亡事故责任的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其目的在于划清事故责任,作出适当处理,使企业领导和职工群众从中汲取教训,改进工作。

在进行事故责任分析时,要注意区分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重点是责任事故。所谓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的局限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对于责任事故的责任划分,通常有肇事者责任、领导者责任等等。

1.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应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操作;

(2)违章指挥;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

(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事故单位领导者的责任:(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2)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

(3)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不健全;

(4)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装置不齐全;

(5)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

(6)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7)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在事故后仍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当追究厂矿企业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1)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2)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3)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或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4)签订的经济承包、租赁等合同,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相应劳动安全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未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造成伤亡事故的;

(6)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8)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而导致伤亡事故的。

4.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应从重处罚:

(1)利用职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者故意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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