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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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其它:无

第二条承包围

本工程采取承包方式,乙方应承担清单工程量计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

1.1固定总价包干,即本工程采取乙方包人工、包材料、包样板、包机械设备设施、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运输、包二次运输、包垂直运输、包装卸、包安装、包检测检验、包场地清洁、包垃圾清理外运、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交楼期间维护及配合、包各项措施费、包临时设施、包水电临时设备、包施工配合、包甲供材管理、包夜间施工、包税金、包行政事业性收费、包工具、包机械设备及燃料、包验收、包保险、包承担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物价上涨、政府文件规定、汇率风险、不可遇见费用等)等,乙方保证使本工程按本合同的工期完工并通过验收。

1.2综合单价包干,即单价包人工、包材料、包样板、包机械设备设施、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运输、包二次运输、包垂直运输、包装卸、包安装、包检测检验、包场地清洁、包垃圾清理外运、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交楼期间维护及配合、包各项措施费、包临时设施、包水电临时设备、包施工配合、包甲供材管理、包夜间施工、包税金、包行政事业性收费、包工具、包机械设备及燃料、包验收、包保险、包承担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物价上涨、政府文件规定、汇率风险、不可遇见费用等)等,乙方保证使本

工程按本合同的工期完工并通过验收。

(三)结算办法

1、以固定总价的承包方式包干的项目结算方式:

合同价即为结算价。

2、暂定、变更及新增工程结算方式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结算。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类似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换算进行结算。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或没有相类似的项目,按照2011年《省装修工程综合定额》及其补充本及合同签订时的收费标准和当地政府相有关文件的进行计价。

(4)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或没有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价格编制预算,由甲方审定作为结算依据。

(5)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主材为暂定价的项目,综合单价不变,仅增加主材费(含定额规定的消耗量)、税金。清单中主材为暂定价的主材单价按实际施工时所使用的材料,由乙方报甲方审查,按设备材料价格结算方式结算。

(6)若单项设计变更总价超合同总价5%,变更结算双方另行协商,不执行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

(7)所有施工现场签证必须按签证要求时间完成,签证增加费用结算后支付。

(8)措施项目费在结算时不做调整。

3、设备材料结算方式:

(1)甲供材料设备

甲供材料的保管费及施工场地的转运费用已含在报价中,不得另计。

(2)材料设备变更的处理

a)当实际施工发生主材用料变更,则只能调整单价中的主材费的价差、税金,其余一切有关费用不得调整。

b)当发生甲供材料变更为乙供材料,则只在综合单价中增加主材费,该主材只能计取税金,其余一切有关费用不得调整。

c)当发生乙供材料变更为甲供材料,则只在单价中扣除主材费和税金,该部分的材料不能收取材料保管和管理费。

d)当发生材料的辅材变更,一切有关费用也不得调整。

4、工程所需的材料及配件全部由乙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如材料及配件标准提高产生价格变动时,不予调整。

5、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变更而发生的增加工作量时,结算价不作调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变更而发生的减少工作量时,结算时按减少的工作量乘以合同单价予以调减。

6、甲方因生产或技术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包括由甲方确认的工程变更指令(不作为结算依据),或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

7、乙方于收到工程变更通知后七天呈交工程变更涉及的增减费用及计算组成予甲方审批,若乙方未能及时提交有关资料,在支付进度款时将不予考虑此部分工程变更的增加费用,而减少之费用则按甲方的估值相应扣减。

8、本工程的施工用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现场变更、签证,按甲方签证管理细则执行。

第四条工期

1、工期: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共个日历天,自开工日期起到竣工日期止;

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开工令为准);

合同竣工日期:年月日;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天数均为日历天。

除非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长之情形,否则工期不予延长。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1、工程质量

1.1本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以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省地方建筑标准和市地方建筑标准进行验收,如该等标准有区别的,则以最高标准为准,且应符合甲方的特别要求。验收标准和规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GB50210-2001)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现行环评相关标准。

1.2特别质量要求:无。

1.3如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

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4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在与其他投标单位同等条件下,甲方将优先选择乙方承接甲方后期同类型的工程项目,以作奖励。

2、验收

2.1隐蔽工程及中间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提前 1 天书面通知甲方或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提交相关工程资料。甲方自接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24小时不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2.2竣工验收:乙方在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后12小时应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附带完备的验收资料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 1 天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直至工程符合要求,验收合格。

2.3验收标准:工程验收按合同要求与双方认可的材料设备样板、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会议纪要、变更通知和有关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GB50327-200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JGJ73-91)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

2.4室环境质量验收以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环境污染控制规》(GB50325-2001)及市《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室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2]146号)等文件执行。乙方需按同等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采购及施工,并保证工程完工后达到环境质量要求合格标准,否则乙方应担负责任并赔偿由此引发的损失。

2.5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工程竣工应至少满足如下条件:

(1)已通过甲方验收;

(2)本工程已通过相关政府部门验收;

2.6本工程满足竣工条件后24小时,乙方应将工地现场清理完毕并将全部工程移交给甲方;如甲方另有移交指令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移交指令将全部工程移交给甲方。

2.7本工程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或甲方另有指令时,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按照本合同以及任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的要求和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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