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概述.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30题)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须经()依法批准。
A.乡级以上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答案】 B2、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
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
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下列()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
A.3辆汽车的性质B.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C.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D.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答案】 D3、下列没有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的是()。
A.承包经营权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后取得短期性的权利B.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内容、公示方法要由法律明确规定C.承包经营权以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D.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法定化【答案】 A4、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是()。
A.重婚B.未到法定婚龄C.因欺诈而结婚D.因胁迫而结婚【答案】 D5、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______,或者组织有关部门______、______。
()A.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B.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C.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分别办理D.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办理【答案】 A6、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是()。
A.自期间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B.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C.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D.自提出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答案】 B7、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留置权是用益物权B.留置权是约定担保物权C.留置权是自物权D.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答案】 D8、关于承诺的撤回,说法正确的是()A.承诺的撤回可以选择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作出B.承诺的撤回只能在承诺生效后三日之内作出C.承诺的撤回只能以书面形式做出D.就承诺而言,撤销制度与撤回制度相辅相成【答案】 C9、在行政诉讼中,第二审法院审理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时,如认为一审裁定有错误,则()。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50题)1、下列关于协议解除说法不正确的是()。
A.协议解除采用合同形式B.协议解除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C.协议解除约定一方当事人具有解除权D.协议解除合同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答案】 C2、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而发生的债称为()之债。
A.合同B.侵权C.不当得利D.无因管理【答案】 D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方式为()。
A.只能是书面形式B.只能是口头方式C.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D.除口头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答案】 A4、承诺生效时,()。
A.合同成立B.合同生效C.合同成立并生效D.合同开始履行【答案】 A5、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
A.只能申请变更B.只能申请撤销C.当事人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D.当事人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销的,可以直接予以撤销【答案】 C6、赔偿请求人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内未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请求权消灭。
A.一年B.两年C.三年D.四年【答案】 B7、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的名义提起诉讼。
A.自己B.企业C.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D.不可以自己的名义【答案】 A8、下列关于即时强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其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B.其实施前提是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C.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D.其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答案】 B9、我国法律在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采取的是()。
A.列举式B.概括式C.结合式D.推定式【答案】 C10、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B.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客观上确实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C.外国人、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D.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答案】 B11、受委托组织的违法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由()承担。
撤销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登记是国家对土地权利进行确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土地登记可能会出现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为了纠正这些错误,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撤销土地登记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撤销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登记概述1. 土地登记的定义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权利进行确认、登记、公告、注销等法律行为的总称。
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所有权登记、土地抵押权登记等。
2. 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我国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等。
三、撤销土地登记的概念1. 撤销土地登记的定义撤销土地登记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存在错误而予以撤销的行为。
2. 撤销土地登记的原因撤销土地登记的原因主要包括:(1)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登记错误;(2)登记的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3)登记人隐瞒、虚构事实,导致登记错误;(4)登记的土地权利存在争议,需要撤销登记以解决争议;(5)其他应当撤销土地登记的情形。
四、撤销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1. 撤销土地登记的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撤销土地登记的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受理审查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撤销条件的,予以受理。
(3)公告登记机关对受理的撤销土地登记申请,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4)作出决定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土地登记的决定。
2. 撤销土地登记的条件(1)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2)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3)登记人隐瞒、虚构事实;(4)登记的土地权利存在争议;(5)其他应当撤销土地登记的情形。
3. 撤销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撤销土地登记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撤销登记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撤销登记后,原登记的土地权利状态恢复;(3)登记机关应当撤销与撤销登记决定相关的登记手续;(4)撤销登记决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

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第一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第一篇民法基本知识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掌握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民法调整的对象。
了解民法的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民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概念。
熟悉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了解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意义。
三、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熟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了解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民事主体掌握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伙的概念、特征和分类,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的概念。
熟悉各类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法人的成立,法人机关,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合伙财产和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了解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和住所,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时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五、民事法律行为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意思表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了解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六、代理掌握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熟悉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代理权的终止,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
了解代理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土地法学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土地法:土地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3、土地法律关系:指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4、土地登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5、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7、用益物权: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使用、收益的物权8、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9、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0、宅基地使用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11、国有土地使用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2、土地征收: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4、土地用途分区:指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对土地利用在空间上的划分,是在土地适宜性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需要划分的用地区域。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一、土地登记的含义土地登记是指国家对土地权利和有关事项的确认、记录、保存和公示的一项行政、法律程序。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土地权益、促进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公正化、信息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登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为土地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1. 区别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登记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权利。
而土地使用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权利。
在土地登记中,对土地权利的确认必须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 土地登记的程序在土地登记的程序中,需要遵循以下程序:•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土地登记备案: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利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土地登记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审核范围内的土地权利进行严格审查,认真核实土地权利性质和范围;•土地登记确定: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确定土地登记范围和土地权利性质;•土地登记记录:土地登记机关记录土地权利相关信息,并颁发该土地权利的证书;•土地登记公示:对土地登记做出的决定和记录,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公示,确保土地登记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土地权利登记证书土地权利登记证书是证明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
在土地登记的程序中,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对土地权利进行确认,并颁发土地权利登记证书。
三、土地登记的作用土地登记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得到了不断深化和完善。
土地登记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保护土地权益土地是农民的生命线和财富,土地登记是保护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土地登记,可以明确土地权属,避免土地被非法占用和侵犯。
2. 促进土地转移流转土地流转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土地法学知识点

土地法学知识点土地法学是一门研究土地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的学科,它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土地法学的重要知识点。
一、土地法律体系我国的土地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构成。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是土地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土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征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此外,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共同构成了土地法律体系,为土地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国家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代表行使。
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划拨等。
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
划拨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对较为复杂,包括承包经营、宅基地分配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
土地相关法律知识new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 基地管理的意见》
目录
1.
土地权利
2.
3. 4.
土地规划
土地开发储备 土地利用
土地权利
土地权利的分类 土地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利
所有权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役权 相邻权
其他
1. 建设用地 2. 农用地
土地规划
其他重要规定 土地规划编制的其他重要规定
其他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 业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报审流程参照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 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湖泊综 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各级国土部门根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 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 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审批程序相同。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 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目录
1.
土地权利2.3. 来自.土地规划土地开发储备 土地利用
土地规划
概述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规划编制办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了相关规定
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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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一、合伙的特征 p74-75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的主体资格限制 p74 有限合伙人出资方式的限制 p75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经营中的地位p78
第四节 国家
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p84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85
一、民法部分 总论: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 理/时效 分论:物权/债权 二、行政法部分 总论:行政法概述/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 行政责任 分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第一部分
民法基本知识
第一章
一、民法的概念 p3
民法概述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p4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法定期间要 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 4年(意外事故2 求 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 年) 起算 利害关系人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 范围相同,但有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秩序之分 1年 法定程序 申请,法院发出公告, 申请,法院公告 (意外事故3个月) 3个月,裁决 相当于“自然死亡” 法律后果 设立财产代管人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法律问题 p51
第十章 担保物权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一、抵押权 1、抵押权的标的 p210 抵押不需移转占有,质 2、浮动抵押 p211 押必须移转占有 3、抵押权登记 p212 抵押适用于动产和不动 产,质押不适用于不动 4、最高额抵押 p217 产 二、质权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p223 三、留置权的特征和适用情形p224
第十一章 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特征p228 二、合同的分类p230 三、合同的担保 1、保证:p235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先诉抗辩权p237
2、定金:p240
定金罚则 p241 定金和预付款p242
第十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一、要约
要约的条件 p244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p249
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1、民事权利的分类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p25 绝对权、相对权p26 2、民事责任 特征p29 方式p31-32 构成要件p34-35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p33 特殊侵权责任及种类p36-41
第三章 民事权利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国家
二、要约邀请 三、承诺
要约邀请的典型形式 p247
承诺的要件 p251 承诺的撤回 p254
四、缔约过失责任 p255 《合同法》第42条
第十三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p42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的权益保护问题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p44 (1)年龄 ≥18 , 16≤X<18 完全 10≤X<18 限制 <10 不能辨认 无 (2)智力状态 不能完全辨认 限制 可以辨认 完全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p48
的合同”p96
第五章 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p107-108 二、代理的分类p108-111 三、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p114 四、无权代理的行为p116 五、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p118-119
第六章 时效和期限
一、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p128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 2年 2、特别 1年、4年(适用情形) 3、最长 20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条件、法定事由 四、期限的计算
第七章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特征p139-140 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142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 预告登记 p146
第八章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权能p160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p164-167
4、监护 (1)监护人的设定 p52
未成年人第一顺序监护人:父母 精神病人第一顺序监护人:配偶
(2)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p53 5、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和住所 住所 经常居住地 居所
二、法人
1、法人的特征 p57 “独立”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p60-65 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对比 3、法人成立的条件p66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p92
“条件”和 “期限”的区别
四、无效民事行为p95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01 六、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p103
特征、类型
特征、类型
特征、类型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考试题型及特点
一、考试题型 1、判断(20题,每题1分) 2、单选(20题,每题2分) 3、多选(20题,每题2分) 二、考试特点 1、全部为客观题,要求考生以理解为主,无 需死记硬背。 2、考点比较细小和分散,覆盖知识面较广, 要求考生全面研读教材内容,融会贯通。
☆本科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识体系
添附 国有化和没收
2、继受取得p167-168
三、▲善意取得制度p168 概念 构成要件 适用情形 四、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p175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177 六、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 p185
第九章 用益物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取得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四、海域使用权的特征 五、地役权的特征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p6
平等主体之间:对“平等”的理解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不具有财产性质,与主体不可分割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p11-17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p18-19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p21 主体/内容/客体(标的) 三、民事法律事实 p23 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行为:人的意志可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