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渔池承包合同.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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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渔池租赁承包

_________ 分场第

大冶市东风农场印制

承包合同

发包方:大冶市东风农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壮大水产养殖业,促进场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之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项目、面积、承包金等

甲方将只具备现有条件的养殖水面、土地发包给乙方生产经营,所有权归甲方,

乙方只有生产经营权,乙方承包的项目内容及合同标的详见承包项目表承包项目表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壹)年,从二0 —二年元月一日起至二0 —二年十二月三^一日止

第三条承包金的缴纳方式

1、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承包金总额30%的合同保证金(跨年度缴纳)。

2、乙方从2012年5月份起至2012年11月31日止,分7个月缴清承包金,具体交纳方法是:5月份缴纳承包金总额的5%,6月份缴纳承包金总额的5%,7月份缴纳承包金总额的5 %,8月份缴纳承包金总额的10%,9月份缴纳承包金总额的15%,10月份缴纳承包金总额的15 %,11月份缴纳承包金总额的15%,逾期欠缴金额将按月追加3%的滞纳金。承包金总额等于或小于伍仟圆的养殖水面不受上述比例所限,乙方出售鲜鱼即时缴纳承包金。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对乙方实行党、政、群团组织领导的权利。

2、有向乙方按时征收合同约定承包金的权利。

3、甲方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使用土地(池埂)的权利。

4、有对乙方的生产经营监管权及安全生产监管权,有对乙方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

5、有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打击力度,协调周边工农关系的义务。

6、有向乙方提供相关生产配套设施和引导乙方改善、改造生产经营条件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承包的各项面积有自主生产经营权。

2、有进行渔池清淤改造的权利,有按以下管理办法履行沟、渠、公路、桥涵等配套设施维护、

修复的义务。

①公路旁渔池清淤,淤泥堆放高度不得高出原有公路路面,淤泥堆放区域不得占压原公路路肩,并沿公路修筑坡比为1:2,面宽为2-3m的护路平台;

②沟渠旁渔池清淤,淤泥堆放区域不得超过临近沟渠2m的范围,更不得将淤泥推入沟渠,造成沟渠淤塞。

③对池边公路、桥涵等因养殖水毁造成边坡坍塌,必须及时维护修复,要在渔池清淤时自行加高、加固、平整,边坡平台高程须略低于公路高程,确保排水畅通。

3、有对承包水面配套沟渠进行清淤除杂的义务。

4、有依法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承包金的义务。

5、到期自改池,乙方有按合同约定缴纳调增后的承包金的义务(养殖水面按相关规定重新测算)。

6、有接受甲方党、政、群团组织领导的义务。

7、有管理好自己承包面积区域内林木不受侵害的义务。

8、有保护好防汛、抗旱、交通设施和其它各种公共设施的义务。

9、有服从甲方组织安排参加防汛、抗旱、救灾的义务。

10、有继续偿还历欠款(饲料款历欠、承包金历欠)的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加10%的违约金。

(1)擅自改变承包面积生产性质和用途的;

(2)不按合同最终约定期限缴纳合同承包金的;

(3)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

2、乙方在承包期间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合同标的物经营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将

标的物另行发包,如发生事实种养,对擅自承包户追加50%承包金额。

3、乙方对池边公路、桥涵等因养殖水毁造成边坡坍塌和损毁不予修复的,视情节轻重,向甲方赔偿修复费6000-10000元,拒不修复和赔偿的终止承包合同。

4、乙方承包区域内的树木损失1棵,赔偿树木价值的3至5倍,并补栽5棵(树苗费用自理)。

5、乙方毁坏防汛、抗旱、交通设施及堤防边坡和其它公共设施的,除责令修复外,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乙方违反渔池清淤改造工程管理实施方案规定私自改造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扩大面积进行重新丈量,重新核定承包合同面积。拒不服从

管理和处罚的终止承包合同。

第七条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承包面积严重减产,经查实后,据实酌情核减

承包金。

第八条安全生产

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执行:

(1)必须安全使用船舶,杜绝单独使用船舶从事下肥、消毒等生产活动。如因使用船舶不当,造成溺水死亡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2)必须安全用电,严禁在养殖区乱拉乱架供电线路,对增氧机、投饵机等临时供电线路要定期进行检查整改,如因用电操作不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3 )从事垂钓经营活动的养殖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规定,不得在架有供电线路的养殖区从事垂钓经营活动和建设钓鱼台,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第九条其它

1、乙方必须交清2012年承包金总额30%的合同保证金,并订立承包合同后,方才获得2012年养殖水面和土地的生产经营权。否则,乙方必须退出承包,甲方收回养殖水面和土地另行发包。

2、乙方在承包期间,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业调整转型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乙方如不服从,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对乙方造成损失,甲方给予适量补偿。

3、乙方承包期满后,如不继续承包,乙方不得随意转包,原承包面积由甲方收回另行发包。

4、承包户主如外出打工、死亡,其家庭成员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必须继续履行原承包户主的义务。

5、乙方需池间转水,由户与户之间共同协商解决,甲方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6、本合同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

7、合同未尽事宜,如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规定,甲、乙双方及管理方不得在本合同文本中添加其它任何附加条款、不得延长合同期限。

8、本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分场存档壹份。

乙方(签章):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O 一二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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