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通讯费用补贴和事项管理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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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通讯费用补贴和有关事项管理的暂
行办法
(讨论稿)
按照“简化程序、规范管理、便于联络、提高时效”的原则,参照公务员通讯费用补贴标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试行以下办法:
一、公司领导通讯费用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公司以前制定的其它通讯报销办法不变。
二、公司部门经理一级的人员,通讯费用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三、经公司特批的主管和特种岗位员工,通讯费用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四、主管一级人员通讯费用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五、经公司审核同意,需配备传呼机的一般员工,每人每月15元;
六、在本规定实施后的第一年,凡是公司统一配置传呼机的人员,购置年限在10年以上的,按每人目前领取补贴标准的95%发放;购置年限5年以上,不足10年的,按每人目前领取补贴标准的85%发放;购置年限在5年以内的,按每人目前领取补贴标准的80%发放。第二年按现行的指定的领取标准执行。
七、凡领取补贴不足半年,提出调离公司的人员的,应向公司
交回个人已领取标准的50%的补贴。超过半年的,不再向公司交纳个人实际领取的补贴。
八、以后因工作需要,必需配备传呼机员工,一律自购。公司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发放一定的补贴费用。
九、公司不再统一报销各部门的传呼机费用。每年的7月1日以后的
第一个工作周,各部门将为发放通讯费用补贴人员的名单报总办,经总办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然后,由会计部统一发放。发放补贴所需费用,均在本部门的预算内列支。
十、凡每年7月1日之前提职、新入职的的员工,需按规定领取通讯费用补贴,可领取当年的补贴费用;7月1日以后提职、新入职的的员工,不能享受当年的补贴标准。
十一、无论是继续使用传呼机,还是使用移动电话,必须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向自己的主管领导报告。并向总办、保卫部备案。
十二、凡领取通讯费用补贴的人员,必须保证联络畅通。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视具体情况,按员工手册中过失类别进行处理。
十三、凡领取通讯费用补贴的人员,当使用的传呼机需要修理时,应报总经办统一办理。使用移动电话的人员,移动电话发生故障,公司不做统一的修理。公司领导除外。
十四、本办法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二○○一年7月1 日起试行,原《关于BP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