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炼钢厂员工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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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分厂
(本教材适于新员工入职教育及员工日常培训教育)
1.安全教育考试及格分数为85分。 2.新入职员工必须进行“四级安全教育”。 3.考试采用闭卷方式。 4.上课期间严肃课堂纪律,不得随意说话、
不得 随意接打手机。
为什么要进行新员工安全教育 什么是安全? 安全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 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 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 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 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 3、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
什么是安全?
安全是指没有发生导致伤亡、职业 病、中毒和财产损失的状态。
安全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家庭、个人安危的极 为严肃的问题,搞好安全生产从大处讲,是确保 企业的生产长周期稳定运行,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的前提;从小处讲,就是保障每个家庭、每个成 员的健康幸福生活。安全贯穿于每个人的日常工 作和生活之中,无论是在工作岗位上还是在下班 后,一旦发生事故,受到伤害最大的是我们自 己,因此要时刻保持安全警觉。新职工要从思想 意识上转变观念,由“要我安全”转向“我要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 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 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提出建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 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 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 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 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 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 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 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 出赔偿要求。
义务: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 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 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 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 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 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 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预防为主包括的内容有:(1)建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2)认真执行 安全生产“五同时”制度;(3)认真执行新、 扩、改工程的“三同时”制度;(4)不断更新 工艺、设备,尽量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新设备、新方法,提高设备的本质安全化程度; (5)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 隐患;(6)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全员 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防灾能力。
做好新员工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新 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是避免 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 保证企业安全生产,降低事故频率,实现 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措施。任何生产经营 单位,在任何时候,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 都必须抓紧、抓好,这不仅是企业“安全” 的需要,“效益”的需要,更是企业“生 存发展”的需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 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 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 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安全第一的含义:(1)坚持两个原则:在组织劳动 和生产过程中,首先把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放在第一位, 确立其第一的原则;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应坚持 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2)严格遵守安全法规和各项 管理制度,并把他摆在第一位;(3)企业评先,安全 指标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 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 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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