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你安心享用“小龙虾”——上海法院集中宣判6起案件严惩食品安全犯罪
云南法院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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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21•【分类】其他正文云南法院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直以来,云南法院坚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食品药品案件205件,判决生效198件729人。
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36人。
云南法院此次发布8个典型案例,通过司法审判护航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以案释法,既震慑犯罪分子,规范市场行为,回应消费者关切热点,又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当前,我省法院受理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有三种犯罪类型比较突出:一是在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非食品原料;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
二是违法犯罪分子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病残牲畜,屠宰加工后在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地销售牟利问题时有发生。
三是使用非食品原料勾兑白酒及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出售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问题依然存在。
此次共发布8个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案例目录:案例一:被告人杨某某等生产、销售“口水油”火锅底料案案例二:被告人戚某某种植毒菠菜案案例三: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例四:被告人杨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案例五:被告人颜某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例六:李某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例七:被告人赵某某等销售“特效药”案案例八:被告人苏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例一:被告人杨某某等生产、销售“口水油”火锅底料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经营某火锅店,为降低原料成本,获取非法利润,指使员工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垃圾油汤进行回收,过滤出固体食物残渣后,加入香料、骨髓膏等去味剂,炼制出回收油制作火锅、炒菜提供给顾客食用,营业额累计150余万元,经检测,回收油内含有多环芳烃有毒物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1a356c2f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c5.png)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意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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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中枪”,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食品 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中枪”,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食品 经营商家
食品安全“中枪”,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食品安全 犯罪后果
认识食品危害,就是“三板斧”
食品安全的定义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安全”的定义是:食品安全,指食品 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 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 有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回顾这些年发生过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 2019年上海福喜过期肉事件
2019年7月20日上海电视台曝光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使 用过期变质肉类加工为快餐原材料。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无视 鸡肉等产品的保质期,将大量过期的鸡肉、鸡皮等原料重新返工, 经过绞碎、裹粉和油炸等工艺后,制成麦乐鸡等产品重新出售。 同时,该企业还将霉变、发绿、过期7个多月的牛肉再切片使用。
四、2019年3●15晚会 “ 饿了么”惊现黑心作坊
据央视3·15记者实地调查发现,“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引 导商家虚构地址、上传虚假实体照片,甚至默认无照经营的黑作 坊进驻。有餐馆老板娘咬开火腿肠直接放到炒饭中,厨师尝完饭 菜再扔进锅里。
回顾这些年发生过的食品安全事件
五、2019年上海网红店“一笼小确幸”食品中毒事件
食品安全“中枪”,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三、2019年上海“一笼小确幸”食品中毒事件 上海市食药监局当天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当天已责令
“一笼小确幸”上海地区所有9家门店及中央厨房停止生 产经营,查封相关食品及其原料等,并对本起事件的原 因展开调查,对相关食品进行送检。同时,要求网络订 餐平台下线“一笼小确幸”所有上海门店。
上海:食品安全案件宣判 “盼盼”五股东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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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安全案件宣判“盼盼”五股东入狱一批涉食品安全案件上午宣判今天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了6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详细介绍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特点以及上海法院进一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具体举措。
汤料加罂粟壳两店主获刑80后黄某来自安徽,从今年4月下旬起,在本市武威路经营"段氏龙虾"店。
经查,黄某在汤料中掺入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并用该汤料烧制小龙虾销售给顾客食用。
今年6月20日晚,食药监部门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对该店锅内的成品龙虾汤和客人吃剩的龙虾汤做吗啡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
后经检验,检测出罂粟碱成分。
普陀法院上午判决,黄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和黄某类似,另一名在骊山路经营驴肉生意的朱某,出于利益驱动,也兼做小龙虾生意,并在汤料中加入了罂粟壳。
今天上午,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在金山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涉食品安全案件中,两家公司合作,将从澳大利亚、新西兰进口的工业用牛羊油用于食用牛羊油生产。
两公司非法获利达3000余万元。
今天上午,两公司被分别判处非法经营罪,并分别处罚金900万元和1000万元。
公司负责人倪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部分食品企业知法犯法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因使用过期月饼馅,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100万元。
包括企业法人在内的5名股东分别被判处5年至6年有期徒刑。
此外,被告人张某在今年3月至5月的短短两月间,将私自屠宰的生猪肉对外销售4万余公斤,销售金额高达62万余元,今天张某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发布会召开当日,金山、奉贤、浦东、青浦、普陀等5家法院先后就被告单位上海谷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睿钧工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倪某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岳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6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
群众餐桌安全尚需法律保障
![群众餐桌安全尚需法律保障](https://img.taocdn.com/s3/m/c69dfba777232f60dccca1ee.png)
群众餐桌安全尚需法律保障文/韩 铮5月21日,国务院食安办、中央精神文明办、教育部等2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2019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并确定了在北京举行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场活动。
每年一度的“宣传周”活动,彰显出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和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
食品安全问题依然比较严重2019年,社会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依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问题频繁被曝光。
三全、金锣、科迪、康利思、齐汇、惠万家、郑荣等多个产品样品,被相关部门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
被通报的速冻品牌及企业包括三全、郑荣、科迪、上海国福龙凤等,其中标称河南科迪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饺、肉丸等产品,至少有67份样品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为阳性检出样品最多的品牌。
在今年3.15晚会上,“辣条”被舆情推到了行业最高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严查“辣条”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并于3月15日23点59分发文,针对“央视3.15晚会报道的“辣条”违法行为”,要求河南、湖南严厉查处涉事企业,并部署各地进一步加强“辣条”生产经营监督。
甘肃、青海两地随即出台政策,规定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辣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局规定在辣条行业国家标准出台前,暂停审批新的辣条企业。
对违法企业实行最严厉处罚除上述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文件外,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推进。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发布实施,并经过了2015年、2018年两次修正;2019年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582019/06中国食品工业法眼看营销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公开发布。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接受记者采访。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a273987a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db.png)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日期】2024.07.25•【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目录1.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朱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3.庄某甲、庄某乙等29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4.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5.赵某某、马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妨害药品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6.沙某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7.夏某某诉某实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8.朱某某诉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1: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基本案情:2020年起,被告人曾某某从他人处购入减肥产品并对外销售,同年8月起,被告人曾某某购买相关生产设备及西布曲明、荷叶粉、麦芽糊精、胶囊壳等原料,伙同他人自行生产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并通过网络平台渠道对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4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曾某某处查获各类减肥产品10万余粒、各类粉末20余袋及生产设备和各类减肥产品外包装等。
经检测,上述减肥产品及粉末中均检出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
裁判结果: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诉。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对类案办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西布曲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发现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心脑血管疾病风险,遂于2010年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将西布曲明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上海公布第三批食品安全“黑名单”
![上海公布第三批食品安全“黑名单”](https://img.taocdn.com/s3/m/706951a83b3567ec112d8a1d.png)
上海公布第三批食品安全“黑名单”作者:暂无来源:《食品与生活》 2013年第12期2013年10月31日,上海公布了第三批食品安全“黑名单”,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王长委等7名责任人、上海狄咖龙饮餐饮有限公司等5家食品生产经营者列入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
案件详情一、上海狄咖龙饮餐饮有限公司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经营食品案2013年6月12日,“12331”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接到举报,反映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299号一2的“段氏龙虾”汤料里有罂粟壳。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于2013年6月14日查封了该店小龙虾汤料50余千克和用于加工小龙虾粉末原料0.12千克。
经检验,结果显示“小龙虾汤料”中每千克含29.6微克“罂粟碱”、84.1微克“那可丁”,“蒂巴因”未检出;“用于加工小龙虾的粉末原料”中每千克含有184 742微克“罂粟碱”、309 158微克“那可丁”和10485微克“蒂巴因”。
徐汇分局对该店上述产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罚款5万元,有关责任人王长委5年内( 2013.8.7~ 2018.8.6)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上海豪贺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2013年4月12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分局接媒体记者的举报信息,反映周浦万达某餐饮单位存在使用假羊肉的情况,浦东分局立即派员随记者一同前往现场检查。
经查,上海豪贺餐饮有限公司从个体工商户胡二梅处购进的新西兰羔羊肉卷(菜单名称:极品羔羊肉)、羊肉卷(菜单名称:钻石羔羊肉)、五花肉(猪肉)、肥牛肉等预包装食品无标签或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购进的鑫宏旭牌精品火锅涮肉卷(羊肉卷)及鑫宏旭牌羔羊腹肉板(羊肉板)外包装上未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
执法人员当即对剩余的113.8千克问题肉制品进行了扣押,并抽样送检。
刘桂兰与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桂兰与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7f96a743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63.png)
刘桂兰与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102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斌【审理法官】孙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桂兰;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桂兰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桂兰【当事人-公司】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戎兴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张颐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戎兴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张颐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戎兴旺张颐【代理律所】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桂兰【被告】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对于刘桂兰的摔倒致伤是否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处。
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朱丹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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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朱丹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2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明艳沙茹萍刘江【审理法官】任明艳沙茹萍刘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朱某;赵某1;赵四一;张贤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当事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朱某赵某1赵四一张贤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朱某赵某1赵四一张贤花【当事人-公司】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陶鸿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鸿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鸿【代理律所】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四一;张贤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中国【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法定代理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沈玉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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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沈玉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3【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60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晓梅【审理法官】王晓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沈玉兰【当事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沈玉兰【当事人-个人】沈玉兰【当事人-公司】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春雷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春雷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春雷【代理律所】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玉兰【本院观点】上诉人对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并不持异议,但其上诉主张双方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计取考勤且无固定时间,对此,上诉人应进行举证证明,现上诉人对此并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过错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并不持异议,但其上诉主张双方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计取考勤且无固定时间,对此,上诉人应进行举证证明,现上诉人对此并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关于是否因劳务受到损害之要件的审查,仍需结合行为发生地、提供劳务者行为的目的,以及行为与接受劳务方利益的主客观联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而被上诉人系任上诉人的督导员,其需在不同超市、商店间来往以履行工作职责,且结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经理间的录音,故被上诉人系于提供劳务期间因劳务受到损害亦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应由上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8dee5dba25c52cc58ad6be62.png)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沪0117刑初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炜林(曾用名:黄伟林),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
辩护人姚志慧、於飞,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炜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炜林及其辩护人姚志慧、於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1次。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信用卡诈骗罪 2007年7月,被告人黄炜林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领得一张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在2007年8月9日至2016年3月30日透支使用期间,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104,367.9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4年9月起,招商银行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而被告人黄炜林至立案前仍未归还上述欠款。
2010年10月,被告人黄炜林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领得一张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在2010年10月26日至2016年3月30日透支使用期间,透支本金累计675,219.64元。
2014年12月起,工商银行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而被告人黄炜林至立案前仍未归还上述欠款。
2011年9月,被告人黄炜林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领得一张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在2011年10月28日至2016年3月30日透支使用期间,透支本金累计155,585.73元。
2015年1月起,农业银行以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而被告人黄炜林至立案前仍未归还上述欠款。
向宏鑫与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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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宏鑫与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6【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程黎徐静【审理法官】张文忠程黎徐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向宏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诺迪斯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当事人】向宏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诺迪斯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向宏鑫【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诺迪斯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向宏鑫;西诺迪斯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静安市场监管局作为辖区内食品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现场笔录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市市场监管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查实如下事实:向宏鑫曾于2015年11月6日向原洋山检验检疫局举报上述三款饼干中英文名称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
2016年6月7日,原洋山检验检疫局答复向宏鑫称涉案饼干名称与英文名称含义基本一致,符合规定。
向宏鑫不服,曾提起行政诉讼。
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涉案产品中英文名称、食品配料表中英文标注、营养中英文标注等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对向宏鑫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裁定驳回向宏鑫再审申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8年8月15日决定不支持向宏鑫的监督申请。
小龙虾事件:89人食物中毒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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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案件聚焦小龙虾事件:89人食物中毒内幕文/子木地利人和,改行进入快车道2019年6月7日,端午佳节。
傍晚时分,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投诉电话,“进食信誉楼的熟食小龙虾后,食物中毒”。
工作人员立即对这起事件展开调查——现年40岁的钱某涛出生在武松故里清河县。
高中毕业后,他独自到北京打拼,后来从事污水处理工作。
十多年谋生路上他风雨兼程、饱尝打工的各种艰辛,终未实现携妻儿落户京城的梦想。
2019年春节刚过,他结束牛郎织女式生活,返归家乡。
王某是钱某涛妻子的妹妹,在信誉楼商厦销售蜜汁海鲜。
钱某涛通过市场调查,发现加工小龙虾熟食前景光明。
如果与王某携手合作,形成小龙虾进货、加工、销售一条龙服务,将来一定会赚个钵满盆满。
这几年县政府大力扶持百姓创业,钱某涛不到一周时间便拿到了“小推点经营证”。
接着,他又顺利租到两间仓库,作为小龙虾的加工基地。
半个月后,王、钱二人直奔黄骅市,与王牌秘制海鲜负责人签下加盟协议,成功将美味可口的熟食小龙虾技术引进清河县城。
试营业这段时间,钱某涛每天起早贪黑,不知疲倦地奔波于加工与销售两个场所。
因为他制作的麻辣小龙虾物美价廉,短短两个月,日销售量由最初的几十斤上升到百余斤,口味也从最初的两三种升至八种之多,赢得了众多顾客的好口碑。
五月中旬,信誉楼负责人和王某听闻衡水分店举办小龙虾美食促销活动的消息后,立即效仿,推出了“第一届潜江小龙虾啤酒狂欢节”活动。
“顾客购买一斤小龙虾赠送两瓶啤酒,购买二斤以上赠送六瓶啤酒……”狂欢活动宣传单铺天盖地。
为了确保这次活动完美收官,王、钱二人事先与武汉某养殖基地签下2000公斤订单,又在活动开幕前两天,邀请王牌秘制大咖亲临清河县城传经送宝。
6月7日零点30分,钱某涛便在加工店开始了一天的忙碌:他先将一锅水烧开,再放入一桶秘制料汁,把清洗后的小龙虾倒入酱汁中,待二次沸腾15分钟到20分钟……早上8点,上百斤的熟小龙虾被铺在了货架上,香气四溢,让人欲罢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5798241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58.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1.26•【文号】法[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23-26号),作为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月26日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月26日发布)民事买卖合同食品安全十倍赔偿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基本案情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
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孙银山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原版——2016年《诚信建设》(2016年必修课程二)试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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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诚信建设》(2016年必修课程二)试卷•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20题)1、“中国式”听证会制度说明政府()。
•A、合法地不讲诚信•B、操纵行为•C、政府言而无信•答案:B2、财政与税收是一个硬币的两个面,积极的财政政策是靠()政策来支撑的,这也是税收政策扭曲的重要根源。
•A、关税•B、高税收•C、低税收•答案:C•参考答案:B3、()是促进各行业自律规范的根本保证。
•A、采用多种教育手段,增强诚信教育的实效性•B、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体系•C、重视家庭和学校在诚信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答案:B4、()是司法建设的前提条件,它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来源于司法实践,又反作用于司法实践。
•A、司法理念•B、公平理念•C、公正理念•答案:A5、“信”也最早出现在()中。
•A、《墨子》•B、《朱子语类》•C、《尚书》•答案:A•参考答案:C6、依法行政是我国诚信建设的重要原则,我国政府也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推行依法行政原则,最终建设成()的政府。
•A、廉洁•B、廉洁而高效•C、高效•答案:B7、诚信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诚信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A、司法诚信•B、商业诚信•C、公民诚信•答案:C•参考答案:A8、在我国,通常主张信用状况的五性分析,即安全性、收益性、成长性、( )、生产性。
•A、流动性•B、全面性•C、可引导性•答案:A9、()属于道德范畴,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
•A、文明•B、诚信•C、仁爱•答案:B10、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将()视为人际交往的重要原则和社会、国家发展的基石。
•A、守法•B、诚信•C、爱国•答案:B11、()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道德基础,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精神内核。
•A、诚信•B、公正•C、平等•答案:A12、信用评级的方法具体来说,错误的是:()•A、自评与同他人互评相结合•B、专家考评与自我评价相结合•C、过程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相结合•答案:B13、英国著名诗人、文学家、戏剧家()认为,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诚信是最能使人安心的东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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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浦东法院集中宣判6起涉进口水果知产刑事案件
![上海浦东法院集中宣判6起涉进口水果知产刑事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14409155f46527d3240ce0c8.png)
龙源期刊网
上海浦东法院集中宣判6起涉进口水果知产刑事案件
作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2期
1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6起涉进口水果的知产刑事案件。
6起刑事案件中,经认定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总量近110万件。
法院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对1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同时处以罚金。
6起案件有三个共同点:一是案由相同,13名被告人均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是被告人职业相同,均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水果市场等场所从事水果包装盒销售生意;三是案情相同,被告人均因销售假冒的“Dole”、“Zespri”、“Sunkist”等注册商标标识而被公安机关查获。
据悉,浦东法院将继续统筹协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从严从重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实现竞合罪名的量刑均衡,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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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案 等 6起 危 害食 品安 全犯 罪 案件 进 行 了宣判 : 判处 十个被 告人 三至十 年 不等 有期徒 刑 , 并处 四万元 至一 百万元
不等 的罚金 , 对 三 个 被 告 单 位 判 处 一 百
万元 至一千万元不等 罚金 。
的平 均刑 期 为每 人 5 . 6 3年 ,罚金 刑 『 J I 【 J 提高 到每案 3 7 4 . 3 3万元 ,没 有 一人 被 判处缓刑 。
全 犯 罪 的精 神 。
据 来 自上 海 高 院 的 统 计 , 2 0 1 1年 至
此次“ 两高” 司法 解释 出台前 , 上 海法 院
共审 理危害食 品安全 相关案件 1 5起 2 7 人, 平 均刑 期为 每人 3 . 1 3年 , 罚 金 刑 为
每案 2 8 . 3 3万元 ,其中判 处缓刑 的有 6 人 。而在 今天宣 判 的 6起 案件 中 , 平均
将继续坚持 ‘ 零容忍、 依法严 惩’ 的 原
则, 不 断加强 司法指 导 , 形成 治理 合力 , 同时及 时发布案例 , 加大宣传 力度 。” 邹
碧华说 。 口
“ 食 品安 全 是最 基 本 的 民 生 , 我 们
据 介绍 , 上 述六起 案件 呈现 出 四大 特点 : 第一 , 涉 及 的食 品 为猪 肉 、 食用 油、 月饼、 卤昧 熟食 、 小 龙虾 等 , 均为 群 众 生活 用 品 , 消 费人群 范 围广 , 对 群 众
44 上海人大 2 0 1 3年第 1 2期
单位上海 谷润 贸易有 限公 司 、 上 海 睿 钧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及 被 告 人 倪 某 非 法 经 营 案, 被 告人 岳某 生产 、 销售 有毒 、 有 害 食
述案 件系 两 高 ” 关于 办理 危害食 品 安 全刑 事案件适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以下 简 称 《 解 释》 ) 实 施 后首 批 集 中 宣 判 的案件 , 彰显 了依法 严惩 危害食 品 安
刑 期和罚金 刑均 明显上升 , l O名 被 告 人
谈及 依 法严 惩 , 邹 碧 华举 例 , 根据 《 解释》 第六 条 ( 二) 项 的规 定 , 生产、 销 售 金 额 十 万 元 以上 不 满 二十 万 元 , 有 毒、有害 食 品的数量较 大或 者生 产 、 销 售 持 续 时间较 长 的 , 应 当认 定 为“ 其 他 严重情 节 ” ,依法判 处 五年 以上十 年 以 下有期徒刑 。在被告单位上海 盼盼食品 有 限公 司 、 被 告人 张 某等 生产 、 销 售 有 毒、 有 害 食 品一 案 中 , 被 告单 位 及被 告 人销售 金额 1 O万 余元 ,依法 应在 五年
两 院传 真
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为了你安心享用“ 小龙虾 ’ ’
— —
上海法院集中宣判 6起 案件严惩食 品安全犯罪
文/ 孙 万莲
你
粟壳 , 卤制 熟食 、 小 龙虾对 外销售 : 从 国 外购 入非食用 牛羊 油 , 提炼 成食用 油对
外 出售 ; 将 过期 、 霉 变月饼 馅料 回炉 , 生 产 新 月 饼 予 以外 销 ; 在 绿 化 带 内 私 设 屠
成 立 的生 产食 用油 的有 限责任 公 司 , 本 应 严 守食 品安 全的法 律规 范, 却 明知故 犯, 为 谋取 非 法利 益铤 而 走 险 , 实施 危 害食 品安全犯 罪活动 。第三 , 无证 小作 坊、 小店面 危害大 。被 告人利用 无证 小 作坊 或开设 小店面 , 在 烹制 小龙虾 时加
健康 影响 范围大 , 社会 危 害性严 重 。第
二, 个别 食 品企 业知 法 犯法 , 染 指 食 品
有 期 徒 刑 以下 判 处 刑 罚 , 但 1 0万 余 元 对 应 的销 售 数 量 高达 6 9 9 4公 斤 月 饼 , 近 7吨 的 月 饼 明 显 属 于“ 数量 较大 ” , 故
院 长 邹 碧 华 详 细 介 绍 了 危 害 食 品 安 全
成从 严 打击 危 害 食 品安 全 犯罪 的高 压
态势 , 坚持‘ 二重 一严 ’ , 定罪 从重 、 主 刑 从重、 财 产 刑从 重 、 严 格 控 制 非 监 禁 刑
适用 。”
犯 罪案件 的具体 情况及 特 点, 以及上 海 法 院 进一 步 打击 危 害食 品安 全犯 罪 的 决心和具体举 措。 发布 会召 开 当 日,金 山 、奉 贤 、 浦 东、 青浦、 普 陀等 5家法 院先 后 就被 告
入 罂 粟 壳 、烧 制 卤味 熟 食 加 入 罂 粟 壳 , 严 重 危 害 消 费 者 的身 体 健 康 。第 四 , 上
宰场 , 无证 屠宰 生猪 非法牟 利…… 1 1月 1 8日, 上海市高级 人 民法 院召开新 闻发 布会, 向社会 通报 了 6起 危害食 品安全 犯 罪 的典 型案例 发布会 上 , 上海 高 院副
安全犯罪 。如被告单位 上海 盼盼食 品有 限公 司是 依法 成 立 生产 月饼 的有 限 责
任 公司 , 上 海 仕 明油 脂 有 限 公 司 是 依 法
法 院最后 认定 为“ 其 他严 重情 节 ” , 依法 跳 档 次在 五 到十 年 有 期徒 刑 幅度 内判
处刑罚 。 对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涉 食 品 安 全 犯 罪 案 件 审判 工 作 , 邹 碧华 强调 : “ 上 海 法 院 依法 从严惩 处危害 食 品安全 的犯罪 , 形